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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经国务院同意,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开展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出台背景。挥发性有机物是形成臭氧和细颗粒物(PM2.5)的重要前体物,可引发雾霾、光化学烟雾等大气环境问题,是当前大气污染治理的重点和难点。目前可监测的挥发性有机物有300多种。2016年环境保护税立法时,由于当时监测核算能力不足,仅对18种具有毒性或恶臭的挥发性有机物(如苯、甲苯、甲醛)征税,其他挥发性有机物未纳入征税范围。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开展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工作。本次试点将环境保护税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直接挂钩,「多排多缴、少排少缴」,通过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企业实施源头替代、改进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强化收集治理。
二、分步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项多、涉及工艺环节多、排放量计算较为复杂。为平稳推进试点工作,分两步推开:先在「印刷」「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医药制造」「炼铁、炼钢」「通用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汽车制造」等八个行业开展试点,这八个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占工业源总排量的70%以上。下一步将密切跟踪试点情况,适时在其他行业全面推开。
三、税额标准。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大气污染物实行每污染当量1.2—12元的幅度税额。挥发性有机物以敞开液面挥发、动静密封点泄漏等无组织排放方式为主,治理难度更大、治理成本更高。《办法》在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税额幅度内,将挥发性有机物的税额幅度确定为每污染当量8—12元,具体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四、单独征收的原因。挥发性有机物不是一种单一的污染物,而是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若按单项物质分别征税,企业和税务部门都将面临无法精准获取排放数据、无法确认申报数据准确性等难题。因此《办法》不区分单项物质,将挥发性有机物整体作为一类大气污染物征税;对于已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的具有毒性或恶臭的苯、甲苯、甲醛等18种挥发性有机物,仍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作为单项物质征税,其排放量在整体计算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应税排放量时予以扣除。
五、排放量计算方法。《办法》采用列明排放源项清单的方式,对不同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项规定了不同的计算方法。比如,对设备动静密封点排放源项采用监测法、产排污系数法计算;对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使用排放源项采用物料衡算法计算;对其他排放源项采用产排污系数法计算。试点将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全部纳入征税范围。
六、税收优惠。《办法》结合环境绩效分级管理要求,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评定的国家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A级和B级的纳税人,分别减按应纳税额的50%和75%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上述规定与基于排放浓度的税收优惠政策幅度持平,有利于引导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提升环保绩效水平。
七、下一步工作。为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实施,将重点开展四方面工作:一是完善配套制度,生态环境部将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各排放源项排放量具体计算方法,税务总局还将牵头制定配套征管公告;二是做好宣传培训;三是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工作协调配合机制,持续加大信息共享力度;四是优化征管系统,组织开发和测试征税信息系统,提升纳税人办税便利度。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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