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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4 答:在机构所在地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如持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办理报验登记的,回机构所在地开具发票,不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重新购买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如超过规定期限,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的,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重新购买税控设备,领取开具发票。
发生上述业务的自开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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