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7-01-20
文号:国税发[2007]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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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强化出口退税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切实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以下简称退税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税评估是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退税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退税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把开展退税评估工作与加强纳税评估管理、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有机结合起来。

  二、退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文件要求,对出口企业一定时期内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系统的分析、评价,并据此作出定性、定量判断和采取进一步管理措施的行为。

  三、退税评估由税务机关内设的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或从事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人员负责,可以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设立专门的退税评估岗位,合理配备人员。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要与其他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共同做好退税评估工作。

  四、各地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出口退税信息、数据,建立退税评估数据库。数据库内容应涵盖出口企业的各项评估指标、预警值、历次评估结果等详细资料,并纳入“一户式”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退税评估指标可分为外贸企业退税评估指标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评估指标两部分,主要涉及出口增长评估、出口价格评估、国内货物流向评估、报关口岸评估、进料加工手册核销评估、应退税额比重评估等方面。具体评估指标及评估方法见附件,各地可参考使用。

  各地可以根据情况变化设定本地退税评估指标的预警值,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设其他退税评估指标。

  五、退税评估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确定评估对象;对评估对象进行案头评估分析;根据评估分析结果做出定性定量的判断,或对评估分析结果采取约谈、发函、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进而做出定性定量的判断;根据判断结果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评估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管理建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六、在退税评估中发现的异常问题,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对评估中发现的异常问题,经发函、约谈、实地调查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涉嫌骗税、偷税及其他需移交稽查部门查处情形的,可提请并督促出口企业自行改正;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二)对评估中发现的异常问题不能认定清楚,或出口企业拒绝自行改正,或发现出口企业有涉嫌骗税、偷税及其他需移交稽查部门查处情形的,未办理退(免)税的应暂停办理,已办理的要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责成出口企业提供担保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并要按有关规定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对出口退税管理部门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案件,稽查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将处理结果及时向退税部门反馈。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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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个人债务人破产制度有望入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9月12日公布的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首次引入连带个人债务人破产制度。该制度旨在解决企业法人破产程序中自然人股东连带责任引发的个人债务困境,充分体现了对“诚实而不幸的人”的保护和救助,同时围绕可能存在的权利滥用设计了严谨的防范措施。

  连带个人债务人破产制度的主要内容与创新亮点

  在适用对象方面,该制度仅适用于企业法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而因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出现破产原因的自然人股东,不包括因其他情形而陷入财务困境的自然人。该制度显然不是完整的个人破产制度,故学术界一般称之为连带个人债务人破产制度,它主要解决的是个人财产无限担保企业债务的现实痛点,为诚实而不幸的企业家提供债务纾困路径。

  在行为限制方面,法院应裁定限制连带个人债务人的高消费及非必需消费行为。确因生活或者工作需要的消费行为,需要经人民法院同意。连带个人债务人须接受最长5年的监督考察。在监督考察期内,连带个人债务人不得担任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高管,但不禁止其通过经营小微企业获得收入用以清偿债务。

  在信息披露方面,连带个人债务人应在监督考察期内真实、准确、完整申报及披露本人及其家庭财产信息,并由管理人通报全体债权人。连带个人债务人除保留维持基本生活的收入之外,其他收入应全部用于清偿债务。

  在债务免责方面,连带个人债务人破产制度设计了附条件免责规则,符合条件的连带个人债务人可以在监督考察期满向法院申请债务清理完毕。但如果存在违反行为限制规定、隐匿转移财产等“假破产、真逃债”的恶意行为,法院应撤销债务清理完毕的裁定,对于未清偿部分的债务继续清偿。

  连带个人债务人破产制度的重大意义与技术难题

  连带个人债务人破产制度填补了立法空白,完善了经营主体退出机制。在法律层面为承担企业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提供合法债务清理渠道,弥补了现行制度只解决企业债务、不解决个人连带责任的缺陷。

  通过免责机制为因企业经营失败陷入困境的企业家提供“东山再起”的机会,有助于打消创业者“一旦失败、万劫不复”的顾虑。

  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维护公平清偿。通过行为限制、信息披露、监督考察等制度,确保债务清理过程透明公正,防止恶意逃废债,保障债权人获得最大程度清偿。

  连带个人债务人破产制度面临的挑战之一是对社会公众观念的冲击。修订草案公布后,不少人质疑“老赖逃债合法化了”“债权人利益没人管了”,充分体现了社会大众对于该制度一时难以接受,需要立法机关和专家学者持续解疑释惑。

  除了观念上的挑战之外,连带个人债务人破产制度还面临执行上的技术难题。如果执行标准混乱,将进一步增加社会公众对该制度的不信任。例如,如何界定高消费和非必要消费?如何衡量维持基本生活水平?如何核实债务人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配套制度的跟进。

  连带个人债务人破产制度需要考虑的税收问题

  纵观整部修订草案,连带个人债务人破产制度未提及税收问题处理,但这并不意味着该制度不涉及税收问题。个人破产制度涉税问题应在企业破产法配套制度中予以明确,或者在税法中予以安排。

  从域外个人破产制度来看,税款债权多不在免责或者完全免责范围。例如,根据日本破产法的规定,租税请求权属于非免责债权类型;根据美国破产法的规定,3年以下的所得税、1年以下的财产税不被免责。作为我国第一部个人破产试点的地方行政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也规定了债务人所欠税款不得免除,除非债权人自愿放弃或者法律另有规定。

  笔者认为,如果未来的配套制度要明确连带个人债务人破产制度的涉税问题,规则也不会非常复杂,原因主要在于: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主要适用扣缴制度,对于未履行扣缴义务的情况,应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可以给予扣缴义务人行政处罚。因连带个人债务人破产制度依附于企业法人破产程序,罚款在破产程序中属于劣后债权,基本不予清偿,故只需要明确应向个人追缴的税款是否适用免责即可。

  总之,修订草案构建的连带个人债务人破产制度,标志着我国在个人破产立法领域迈出了重要一步,但在具体落实方面仍然“道阻且长”,需要配套规则的细化和司法智慧的平衡。该修订草案若能顺利通过,不仅将极大提升民营企业家的信心,也为未来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积累经验,有利于推动我国市场退出机制和市场经济法治走向成熟与完善。

聊聊“小店”税事

路边的杂货铺、楼下的蔬果店、街角的洗衣房、“酒香不怕巷子深”的小餐馆……这些我们日常生活中离不开的众多“小店”,它们的经营者是“自然人”,一个老板,或是一个老板+几个雇员,支撑着人间烟火气,填充着生活的方方面面,为人们的生活提供着极大便利。

  根据民法典,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它们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与税收有着密切联系。今年9月是第四届“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多个政府部门携手为个体工商户搭建更广阔的发展平台,力争“聚力赋能、个个精彩”。

  小店,对百姓生活和经济发展不可或缺

  个体工商户是我国数量最多的经营主体。截至2024年11月底,我国实有登记注册经营主体数量1.89亿户,其中个体工商户数量超1.25亿户。这些个体工商户广泛分布在各行各业,是我国产业链供应链的“毛细血管”和市场“神经末梢”。我们在网上“淘宝”、在直播间网购,都少不了与个体工商户打交道。它们为居民提供日常所需、吸纳就业、推动消费,是经济循环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个体工商户从开店筹备到日常经营,再到扩大发展,每一个环节都有税收的“参与”。一家个体工商户想要开始正式经营,不仅要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营业执照,还需在税务局进行税务信息确认,并按照税法规定按期申报纳税。

  小店日常经营,少不了“税”字

  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2026年1月1日即将施行的增值税法等税法体系,为个体工商户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需核定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以及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等税种。如果经营特殊行业,如销售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等需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产品,则需核定消费税税种;如经营台球厅等提供娱乐服务的行业,则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如果个体经营者将个人所有的房产用于营业,还应核定房产税税种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种。

  在个体工商户的日常经营中,无论是现金收款还是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平台收款,属于经营收入的都应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自2024年12月1日全国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后,个体工商户可以在电子税务局自行开具数电票。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不仅是履行纳税义务的必要,也是保障自身合法经营的体现。按期申报既是合法经营的基础,也让经营者可以更加合理、及时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一般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无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经营者在采购原材料、租赁经营场所时产生的支出,如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可以作为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的成本进行抵扣。

  以小区楼下比较常见的“夫妻店”早点摊为例,老板每月卖出的早点收入就是总收入。而买菜、租店面、买餐巾和一次性餐具的钱,以及水电费等合理开销,都是他的成本。用收入减去成本,剩下的利润部分按照相应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支持助力“小店”变“老店”

  个体工商户之所以是最适合“小本经营”的经营类型,不仅因为其投入少、注册成立方便,还因为国家针对个体经营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政府部门不断优化相关服务举措,帮助个体工商户“成长壮大”。

  大部分个体工商户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以及增值税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的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还享受减半征收“六税两费”的优惠政策,包括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这些优惠政策对于刚起步的小店铺来说,能够大大减轻其负担。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至今年上半年,全国累计新增减税降费9.9万亿元。在各类经济主体中,包括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民营经济纳税人,新增减税降费7.2万亿元,占比达到72.9%。

  随着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逐渐扩大,经营者如果想要扩大规模,转为企业经营,也可以办理“个转企”业务。今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高效办成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加大培育帮扶力度的指导意见》,优化“个转企”办理流程。“个转企”业务不仅办理流程更加便捷,还可以保留成立时间和字号。如果个体工商户持有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证件仍在有效期内,并且经营场所、许可范围等实质审批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换发新证后延续使用。变更经营类型后品牌积累的商誉不会中断,有利于个体工商户从“小店”成长为“大店”“老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