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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该案系税务机关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强制扣划已申报税收债权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例,对厘清税收行政强制权与破产债权的关系具有启示意义。
基本案情:眉山某房地产公司因资不抵债破产重整。重整期间,眉山市东坡区税务局申报税收债权,包括税款本金和滞纳金。此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确定税款本金全额清偿,滞纳金作为普通债权劣后处理。东坡区税务局遂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扣划该公司破产前产生的滞纳金117万余元。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案涉强制执行决定,并判令返还扣划款项。东坡区税务局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认为,其一,企业进入破产司法程序后,税款征收应先遵循破产法关于涉税债务清偿的特别规定,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仍属破产程序,针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其二,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案涉滞纳金已作为普通债权申报,应按照重整计划确定的顺位和比例参与分配;其三,东坡区税务局径行强制扣划已申报债权的滞纳金,违反破产法公平清偿原则,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强制执行决定应予撤销。据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税款征收应优先适用《企业破产法》的特别规定,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仍属破产程序,税务机关不得对债务人财产径行强制执行;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已申报并确定为普通债权的滞纳金,须按重整计划确定的顺位和比例参与分配。税务机关突破重整计划单独全额扣划滞纳金,实质是以行政权逾越了司法裁定,违背破产法公平清偿原则。
案例启示:本案划定了税务机关在破产重整阶段的执法边界,对规范涉税债权申报与受偿、协调税收征管法与破产法的适用关系具有典型示范价值。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申报债权、参与分配的方式实现税收权益,而不能自行强制执行。
来源: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川14行终56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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