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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转成小规模纳税人其增值税进项留抵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不需要填报小规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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