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办发[2016]2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及国税系统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12-09
文号:税总办发[2016]2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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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及国税系统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6年12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税系统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宪法宣誓是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国家赋予职责的重要仪式。为激励和教育税务总局机关及国税系统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根据《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国办发[2016]59号文件印发)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税务总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国税系统司(厅)局级干部和处级干部(均包括非领导职务人员),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四条 宪法宣誓仪式按以下要求监誓:

  (一)税务总局机关司局及直属事业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税局主要负责人宪法宣誓仪式,由税务总局局长或者委托税务总局其他领导监誓。

  (二)税务总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国税系统其他司(厅)局级干部宪法宣誓仪式,由税务总局领导监誓。

  (三)税务总局任命的处级干部宪法宣誓仪式,由税务总局人事司负责人监誓;其他直属事业单位处级干部宪法宣誓仪式,由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或者委派人员监誓。

  (四)国税系统处级干部宪法宣誓仪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税局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派人员监誓。

  第五条 宪法宣誓仪式公开进行。举行仪式时,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宣誓人应着装整洁、得体。

  第六条 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的形式,根据任命情况及时分批举行;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单独宣誓的形式。国税系统司(厅)局级干部宪法宣誓仪式,可在各地分会场采取视频会议的方式与税务总局机关宪法宣誓活动一并进行。

  集体宣誓时,由办公厅(室)负责人主持,一人领誓,领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面向国旗或者国徽,右手举拳,跟诵誓词。领誓人由人事部门指定。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

  第七条 税务总局人事司及直属事业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事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已参加过宪法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交流担任同一级别职务时,不再进行宪法宣誓。

  第九条 本办法由税务总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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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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