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9]316号 做好出口货物报关单扩大数据项应用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9-06-05
文号:国税函[2009]316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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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针对出口货物报关单扩大数据项的应用工作,近日税务总局下发了出口退税管理系统(V8.10),为了使各地税务机关在出口退税审核工作中用好新增报关单数据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出口退税管理系统(V8.10)要求进行审核工作。针对此次新增和调整的疑点(生产企业审核疑点50项、外贸企业审核疑点28项、小规模纳税人审核疑点23项),审核人员应按软件程序仔细核对,对审核疑点依照疑点级别进行相关处理,特别是对新增审核项目中审核疑点级别为“E”的内容,应严格把关,逐笔落实。出口货物报关单扩大数据项应用说明参见附件。

  二、针对出口货物报关单扩大数据项中贸易性质代码扩展到94项,出口贸易类型比较复杂的情况,请各地税务机关在审核此项内容的同时,对发现的问题,应立即向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反映,以确保贸易性质代码的准确应用。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更新出口退税管理系统设定的外币汇率,以每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牌价中间价为准,自行更新。

  四、税务总局下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001、003、海关统计数据),仅限税务系统内部使用,严禁以任何方式将出口货物报关单明细数据提供给出口企业以及其他单位、部门或个人,确保报关单数据安全。

  五、出口退税管理系统(V8.10)的切换日期为2009年6月15日,请各地应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该系统在税务总局金税运维网(http://130.9.1.248)发布,请及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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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汇及申报时限:报关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申报期内申报退(免)税并按规定收汇;未在次年4月30日前收汇的应缴回已退(免)税款;未按期申报的,可在次年4月30日后至报关出口之日起36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收齐凭证、提供收汇材料申报。

更正申报:已办结业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不再适用退(免)税政策、计税依据变动等情形,需在业务发生当月或次月通过负数冲减方式更正申报;未核准的申报可提交撤回申请,已核准的通过负数冲减更正,撤回或冲减对应的原始凭证可重新用于后续申报。

合规红线: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业务外,所有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均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处于非正常户、逾期未缴回退税款、拒不配合核查等情形的,将被暂缓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