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企业购入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机器设备用于研发,已经享受了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一次性税前扣除的金额能否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因此,企业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购入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的一次性税前扣除金额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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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是否可以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回答】
不可以。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4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无法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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