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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第(五)项规定:“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因此,只有在双方存在关联关系时,受托方才需要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费用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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