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因青岛市从2024年开始,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产假期间不再在社保领取生育津贴,只能在单位领取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具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千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我们产假期间领取的工资是否可以确认为生育津贴金额,对这部分金额免征个人所得税?可以的话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回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一、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是否属于生育津贴,应当由医保部门来界定,纳税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关于印发青岛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19]18号)第二条第六项规定,“参保职工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由于您反映的“青岛市从2024年开始,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产假期间不再在社保领取生育津贴,只能在单位领取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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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2-28
来源:青岛税务

答疑外国人申报个税工资薪金是否不能扣除个人缴纳部分社保费和公积金费用?非居民

【回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规定:“二、非居民个人扣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非居民个人月度税率表(见附件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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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1-28
来源:江西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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