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用人单位9月有增员,在系统内进行社保费申报时,未有该类人员的缴费数据,如何处理?

【回答】

用人单位先至人社、医保部门办理完成新增人员手续,再进行社保费申报。社保费申报可通过以下渠道办理。

1.用人单位(除机关事业单位):

(1)使用电子税务局的用人单位,依次点击【地方特色】-【社保业务】-【单位社保费】进入功能模块,再点击【工资申报】-【新参保职工工资申报】,进行新员工缴费工资申报。缴费工资申报后,通过【单位社保费申报】模块,核实缴费人数、缴费工资等信息,核对无误后点击【提交申报】。申报成功后自动进入缴费界面,可通过【三方协议缴费】或【银行端凭证缴费】两种方式完成社保费缴纳。

(2)使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的用人单位,在【职工参保信息管理】模块,点击【本月更新数据】查看并核对新增人员参保信息。确认新增人员参保信息正确后,在【缴费工资申报】-【年度缴费工资调整】模块,选择生效年度,添加新参保职工信息,填报、确认新参保职工“新缴费工资”,点击【提交申报】。申报完成后,点击【社保费申报】-【日常申报】模块进行申报缴费。

2.机关事业单位:

可登录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后,在【缴费工资申报】-【月度缴费工资申报】模块,添加新参保职工信息,填报、确认新参保职工“新缴费工资”,点击【提交申报】。申报完成后,点击【社保费申报】-【日常申报】模块进行申报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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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0-16
来源:江苏税务

答疑因青岛市从2024年开始,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产假期间不再在社保领取生育津贴,只能在单位领取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具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千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我们产假期间领取的工资是否可以确认为生育津贴金额,对这部分金额免征个人所得税?可以的话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回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一、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是否属于生育津贴,应当由医保部门来界定,纳税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关于印发青岛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19]18号)第二条第六项规定,“参保职工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由于您反映的“青岛市从2024年开始,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产假期间不再在社保领取生育津贴,只能在单位领取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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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2-28
来源:青岛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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