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2]1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投资改组业务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辽宁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电力公司《关于投资改组业务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国电财[2001]834号)。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辽宁省电力公司、龙源电力集团公司分别是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第二大股东、第三大股东,分别持有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34%、31%、9.9%。按照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方案,经财政部批准,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辽宁省电力公司、龙源电力集团公司以其持有的桓仁发电厂、太平哨发电厂、大同第二发电厂的权益(即经营活动的全部资产和债务)配股,获得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未获得非股权转让收入,桓仁发电厂、太平哨发电厂、大同第二发电厂的产权移交已经完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辽宁省电力公司、龙源电力集团公司转让桓仁发电厂、太平哨发电厂、大同第二发电厂的权益(即经营活动的全部资产和债务),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辽宁省电力公司、龙源电力集团公司今后如转让其持有的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可按照规定计算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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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2-25
文号:国税函[2002]16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2]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风汽车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东风汽车公司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纳税的大型企业集团、到2000年底,合并纳税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该集团的发展,经研究,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东风汽车公司全资控股12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2001年度由东风汽车公司在湖北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由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东风汽车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东风汽车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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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1-21
文号:国税函[2002]4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2]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2001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填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暂不做改动。

  二、根据各地反映的意见,现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修改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AB类)(A类)(见附件1、附件2)修改如下:

  1.增加第四项“应参加汇算清缴户数”;

  2.增加第六项“盈利企业户数”项下的“出口企业户数”、“免税企业户数”、“减半征收企业户数”、“全额征税企业户数”。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B类)(见附件3)修改如下:

  增加第五项“盈利企业户数”项下的“核定征收户数”、“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征税户数”。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AB类)(A类)(B类)均增加“附送资料”栏。

  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统一按照修订后的报表报送。

  三、2002年是实施新所得税申报表的第二年,各地在汇算清缴工作中,要继续加大培训和辅导力度,提高培训、辅导的针对性,对上年度汇算清缴中出现的错报点,要作为重点进行辅导和说明。要积极引导推广科学先进的电子申报方式,提高纳税申报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确保高质量完成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四、各地在汇算清缴工作中,要进一步摸清税源,规范管理。要结合税务登记、联合年检及清查漏征漏管户工作,全面掌握企业汇算清缴户数,提高汇算清缴率;对因特殊原因未能参加汇算清缴的企业,要纳入管理清册实施跟踪管理。各地对汇算清缴汇总表的各项数据要严格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汇总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法,积极督促企业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参加汇算清缴。坚决纠正部分企业或地方将第四季度预缴所得税与年度汇算清缴合并申报的做法。

  五、在汇算清缴工作中,总、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联系与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纳税人年度所得税汇总或合并申报后,应当及时为纳税人开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各地要严格按照国税发[2001]319号文的要求,共同做好总、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

  六、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汇算清缴数据资料的分析和应用,通过对汇算清缴资料的深入分析,全面了解和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规模、效益和纳税情况。要根据汇算清缴数据,对本地区亏损企业情况进行重点分析,将企业的亏损原因进行归类,进行定量、定性分析。

  七、各地对汇算清缴汇总表的各项数据必须严格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汇总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各地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汇总数据,应于2002年7月31日前报送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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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1-23
文号:国税函[2002]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0]11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及所属科学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适应宏观形势的变化,更好地发挥发票管理在税收征管中的职能作用,切实满足广大经营者的用票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市局决定对本市普通发票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并首先对本市服务行业、公路客货运输行业使用的发票种类、式样及适应范围进行调整。现就有关调整事项和管理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简并服务业和公路客货运输业发票种类

  1、服务业。将《北京市服务业专用发票》、《北京市饮食业专用发票》、《北京市旅店业专用发票》、《北京市律师业专用发票》、《北京市企业注册咨询代理服务业专用发票》、《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服务业专用发票》《北京市汽车检测业专用发票》、《北京市货物托运业专用发票》、《北京市地方铁路专用线共用专用发票》等九种发票简并为《北京市服务业专用发票》和《北京市服务业定额发票》(式样附后)。简并后,原九种发票停止使用。

  2、公路客货运输。将《北京市公路货运统一结算专用发票》、《北京市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统一结算专用发票》、《北京市公路货运统一结算、代扣税专用发票》、《北京市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结算、代扣税(费)专用发票》等四种发票简并为《北京市公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客货运输定额发票》(式样附后)。简并后,原四种发票停止使用。

  二、调整发票式样

  1、取消现行发票式样中代扣税内容。

  2、《北京市服务业专用发票》采用中、英两种文字印制,适用内、外资企业使用。

  3、增设发票的备注栏目,以适用企业经营活动的开展。

  三、发票适用范围的调整

  简并后的发票适用范围如下:

  1、《北京市服务业专用发票》适用于除建筑业、运输业、房地产业以外的内、外资单位,在提供服务或劳务结算款项时使用。

  2、《北京市服务业定额发票》适用于服务业中实行定额征收税款方式或实行定额收费项目的单位,在提供服务或劳务结算款项时使用。

  3、《北京市公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适用于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运输业户在结算运输款项时使用。

  4、《北京市客货运输定额发票》适用于零散运输和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经营业务,在结算运输款项时使用。

  四、新版服务业、服务业定额、公路货物运输、客货运输定额发票自2001年4月1日起开始启用。现行的服务业、饮食业、旅店业、律师业,企业注册咨询代理,外商经营服务、汽车检测、货物托运、地方铁路、公路货运、化危货运、公路货运代扣款,人力三轮车运输十三种发票,可延续使用到2001年9月30日,自2001年10月1日起停止使用。各区(县)局、各分局届时要认真做好旧版发票的清理和全部缴销工作,确保新版发票在规定范围内全面适用。

  五、现行《北京市广告业专用发票》、《全国联运行业货物运输专用发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两种)仍继续保留使用。

  六、相关问题管理规定。

  1、自2001年4月1日起,简并后的新版发票其适用范围、式样内容和项目能够满足用票人用票需要的,原则上不再批准用票单位自印发票。如因特殊情况需自印的,必须经区(县)局、分局审核后,报市局核准。2001年4月1日前,区(县)局、分局已批准的自印发票可以延用到2001年9月30日,到期一律办理缴销手续。

  2、对于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在办理收入结算时需由税务机关提供发票的,各区(县)局、分局在向其提供发票时,应按使用发票的金额扣缴相应的税款。

  3、鉴于现行过路过桥发票票种特殊,适用范围专一,只涉及部分区、县局,且发票领用数量较大,不便于区、县局的领、用、存管理。因此,由公路、桥梁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按照自印发票管理规定,办理自印发票手续,加强监督管理。

  4、此次发票改革调整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望各区(县)局、各分局采取有力措施和多种方式,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和辅导工作,以保证发票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

  5、本通知下发前,市局下发的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文件一律废止,改按本通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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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0-12-29
文号:国税函[2000]1130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0]9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执行问题的批复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0]305号)收悉。现就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9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国家鼓励项目适用范围界定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的规定,可给予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是指用于《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不包括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国产设备。凡在执行中对企业购买的国产设备是否属于上述规定的投资项目范围判断不准、或者存在争议的,可征求省级外经贸部门的意见后确定。

  二、关于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时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的问题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时,应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若企业从非生产制造部门购买的设备、或者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资金购买的设备、或者没有取得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设备,但按照规定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在办理抵免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相应提供购买设备发票,不用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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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0-11-14
文号:国税函[2000]910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0]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及其所属科学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科学院《关于我院所属科学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科发计字[1999]44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的有关法规,考虑到中国科学院及其所属科学事业单位的特殊情况,现对中国科学院及其所属科学事业单位在1999年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有关“财政拨款”的确认、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处理问题法规如下:

  一、关于“财政拨款”的确认

  (一)对中国科学院及其所属科学事业单位取得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的经费,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拨款单为财政拨款的确认证明;中国科学院及其所属科学事业单位之间转拨的财政经费,以取得的转拨单和汇款单为财政拨款的确认证明。转拨单必须经中国科学院财务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再由所属科学事业单位转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对中国科学院及其所属科学事业单位取得不是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而从其他部门取得的由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课题)经费,以中国科学院及其所属科学事业单位与有关部门签定承担该项目(课题)的合同、协议、计划任务书,作为财政拨款的确认证明。

  这些项目(课题)包括: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

  2、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又称863计划)(由国家科技部管理);

  3、攀登计划以及攀登计划预选项目(由国家科技部管理);

  4、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又称973项目)(由国家科技部管理);

  5、国防军工项目以及军品配套研制项目(由军委各总部、军兵种、国防科工委以及军队各基地和部队管理);

  6、国家科技三项费项目(包括技术创新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中小企业创新支撑体系建设项目、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示范项目等)(由国家计委管理);

  7、国家一次性科学事业费专项经费(由国家科技部管理);

  8、国家科学事业费政策性调节费(由国家科技部管理);

  9、国家基础研究特别支持费(国家科技部管理);

  10、国家科技攻关项目(由国家计委、科技部管理);

  11、国家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由国家计委管理);

  12、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项目(由国家计委管理);

  13、国家技术工程研究中心项目(由国家科技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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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0-01-06
文号:国税函[2000]26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0]1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上海、湖南、四川、广东、海南、新疆、辽宁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批准公司所属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报告》(湘财证券[1999]73号),经研究,现对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法规,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主要从事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业务的各分支机构,凡属于非独立核算的,可并入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属于独立核算的,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法规,结合证券行业的特点,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各分支机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非独立核算机构:

  (一)分支机构客户保证金除留存小额备付外,其余部分全部上交总机构统一管理。

  (二)分支机构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交易业务,由总机构与证券交易所统一清算。

  三、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及补充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苦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的有关条款实施就地监管。

  四、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宁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2000年4月3日以川国税函[2000]127号转发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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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0-03-03
文号:国税函[2000]15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0]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05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小企业所得税的管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请贯彻执行。

  附件:


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小企业的所得税是整个税收收入或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保证财政收入,现就加强中小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我国中小企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中的作用将日益突出。当前,中小企业税收管理的突出问题是:有些中小企业财务核算、纳税申报不全不实,有的税务部门征管不严、措施不力,不仅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同时也影响公平税负原则的实现。应该看到,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中小企业数量将进一步扩大,其所得税征管将会成为税务部门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加强和规范中小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不仅能有效地堵塞税收流失,强化税收基础管理,而且能够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有利于税收增长和企业发展的良性互动。对此,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工作。各地要针对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中小企业的范围,明确责任人员,对中小企业的税收管理进行专门研究、分析和总结,不断提出新的工作措施,以适应中小企业迅速发展变化的工作要求。

  二、加强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提高中小企业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各级税务部门要针对中小企业尤其是有的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纳税意识不强、对税法知识了解不深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加大税法宣传力度,要经常化、制度化,努力做到针对性强、覆盖面广、行之有效。注意将宣传、培训和辅导有机结合起来,确保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和法规,特别是涉及与财务制度不一致的税收改策和法规(纳税调整项目等)以及新出台的政策法规,要及时进行宣传培训,以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养成自觉纳税的习惯,提高申报纳税的质量。

  三、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税源监控体系

  中小企业具有点多、面广,经营变化大,税源分散等特点。税收征管改革以后,取消了税务专管员制度,对及时了解和掌握不断变化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本地区税源变化情况会有影响,因此,急需建立中小企业税源监控体系,及时掌握和分析有关情况,为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提供决策数据资料。税务部门除在内部明确职能部门和人员之外,还要和工商、银行、计经委及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等外部门、单位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核对有关资料特别是税源资料,交换有关信息,切实抓好源头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本地区中小企业的户数、行业分布、规模大小、重点税源户数、亏损户数等基本情况。积极收集、积累、整理、分析与所得税征收管理相关的资料,了解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和经济增长水平,研究有关政策对所得税收入的影响程度,从中分析中小企业的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因素,找出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相应制定改进措施。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应密切配合,及时沟通征管信息,齐抓共管,堵塞漏洞。

  四、结合实际,采用不同的所得税征管方式

  中小企业在纳税意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诸多方面存有较大差异,因此,要求税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来取不同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方式。

  (一)对财务管理比较规范,能够建账建制,准确及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并且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的企业,可实行企业依法自行申报,税务部门查账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对这部分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7]195号)的要求,建立适合企业所得税管理特点的科学、严密的内部工作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不同项目和内容,建立健全纳税人的台账管理制度,以满足征收、检查等方面的需要。当前应着重建立财务登记、主要税前扣除项目、减免税、纳税人投资情况等企业所得税基础资料台账。

  (二)对财务管理相对规范,账证基本齐全,纳税资料保存较为完整,但由于财务会计核算存在一定问题,暂不能正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企业,税务部门可在年初按核定征收方式确定其年度所得税预缴额,企业年终按实际数进行汇缴申报和税务部门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当企业年终汇缴数低于定额数时,可先按定额数汇缴,然后税务部门组织检查,多退少补。同时帮助企业逐步规范会计核算,正确申报,积极引导企业向依法申报,税务部门查账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过渡。

  (三)对不设账簿或虽设账簿但账目混乱,无法提供真实、完整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应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式。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6]200号)的有关法规,从严控制核定征收的范围,坚持一户一核,严格遵守相关的工作程序,并督促、引导企业向依法申报,税务部门查帐征收的管理方式过渡,争取逐年减少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户数。

  五、加强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管理,夯实企业所得税税基

  按照现行税收法规法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主要是以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为基础,经过纳税调整确定的,因此,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对夯实企业所得税税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税务部门作为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的主管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一)结合年度税务检查,积极开展对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切实纠正和处理企业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

  (二)采取措施,帮助、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对账证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的企业和新上岗的会计人员。主管税务部门可采取集中培训、个别辅导等办法,不断地提高其财务会计核算水平。同时,还应鼓励和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帮助账证不健全的中小企业建账建制、代理记账。

  (三)积极参与企业改组改制工作,严格审查有关涉税事项。对各地开展的企业改组改制工作,税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一起,共同组织、参与企业清产核资的各项工作,严格审查有关涉税事项,认真做好资金核实工作。

  六、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扣除凭证的管理

  企业收入总额和税前扣除项目是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两大因素,而票证凭据特别是税务发票,则是控制收入总额和税前扣除项目的主要手段,是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企业所得税有关税前扣除项目,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并按法规的程序、方法、权限和政策进行审批,不得走过场。企业凡不按法规报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或进行税务处理。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一律要凭合法的票证凭据确认;凡不能提供合法凭证的,一律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严禁虚开、代开发票和开票不及时入账、多开少入的现象,一经发现,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加大检查力度,堵塞征管漏洞

  强化税务检查,依法对偷逃税行为进行处罚,是加强税收管理和促使中小企业依法纳税的有效手段。为此,税务部门要切实加大对中小企业的税务检查力度,合理调配力量,将汇缴检查和日常检查结合起来,对重点企业实行重点检查,年度检查面不得低于30%。对存在不按时申报,有意隐瞒真实情况、逾期不缴、逃避纳税义务等行为的纳税人,要查深、查细,对查出的问题,应按税法法规补缴税款和进行处罚,坚决杜绝以补代罚的做法。对典型案例,还要及时曝光,予以震慑,以儆效尤。

  八、注意总结经验,不断提高中小企业所得税征管水平

  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各地要在以前年度工作的基础上,针对中小企业发展状况,注意不断总结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提出改进措施,强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每年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中小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专题报告,内容包括中小企业的户数、资产负债情况、实现的产值及销售额、盈亏状况、上缴的各项税收、所得税负担状况、采取的征收管理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存在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强化税收征收管理的建议等。总局将及时分析全国中小企业所得税征管状况和税收负担水平,总结推广各地成功的经验,使中小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再上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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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0-02-03
文号:国税发[2000]2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0]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贵州、广西、广东、重庆、上海、四川、云南、湖北、黑龙江、安徽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公司继续统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黔地税发[1999]第154号)。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公司是国务院批准的试点企业集团,为了支持该集团的发展,根据中国振华集团公司的申请和有关税收法规,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振华集团全资控股的43家成员企业,在1999年度至2000年度由其母公司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公司在贵州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振华集团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振华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法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法规,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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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0-01-27
文号:国税函[2000]7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0]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蒙古丰新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内蒙古丰新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享受税收优惠的请示》(内国税外字[1999]35号)收悉。内蒙古丰新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是由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香港森勃斯特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投资举办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该公司注册资本为4147.85万美元,经营期限为15年,主要从事生产、销售电能、热能,属于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内蒙古丰新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款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法规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1号)的有关法规,内蒙古丰新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从事生产、销售电能、热能等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取得的所得,可自1999年1月1日起适用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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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0-01-20
文号:国税函[2000]4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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