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2]2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四川、江苏、广东、浙江、湖北、山东、黑龙江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在2002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文件规定,在北京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法规国税函[2002]2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在2002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文件规定,实行汇总缴纳所得税。
二、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纳所得额60%的比例就地预缴;中信实业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由中信集团本部汇总统一纳税。
三、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管理和检查。
法规国税函[2002]2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福建、湖北、辽宁、山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厦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天同证字[2002]19号)。现对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在2002年度由总公司在山东省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三、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0]4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天津、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北、山西、江苏、安徽、山东、湖北、湖南、河南、广东、贵州、四川、陕西、甘肃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关于实行部分企业所得税继续汇缴的请示》(中车财函[2000]60号)。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是经总局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1999年汇总纳税期限已满。为支持其改组改制,经研究,同意该总公司所属企业2000年度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238号)的规定汇总纳税。
法规财税字[2000]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浙江省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批复
失效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省《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要求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的请示》(浙财税政[1999]11号、浙地税二[1999]30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的法规,考虑到你省经济增长较快、工资水平有较大提高的实际情况,同意你省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限额在800元的基础上上浮20%,即由800元调整为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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