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确保重庆市税务机构改革后发票管理工作平稳有序运行,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版普通发票的变更内容


  新版普通发票的变更内容包括“发票监制章的变更”和“发票名称的变更”。


  (一)发票监制章的变更


  新版普通发票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新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重庆市税务局”字样,印色为大红色(新的发票监制章式样见附件)。


  (二)发票名称的变更


  新版普通发票启用新的发票名称,变更情况如下:


  1、《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发票名称变更为《重庆通用机打发票》;


  2、《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的发票名称变更为《重庆通用定额发票》;


  3、《重庆市船舶交易专用发票》的发票名称变更为《重庆船舶交易专用发票》;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重庆高速公路通行费专用发票》和《客运专用发票》的发票名称不作变化。


  二、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时间


  新版普通发票的启用时间为2018年12月1日,旧版普通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


  从2019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使用新版普通发票,纳税人不得再继续开具使用旧版普通发票,并应当在2019年1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旧版普通发票的验旧缴销手续。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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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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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关于发布《中国(重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规范统一我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经商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政府口岸物流办、重庆海关等部门同意,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制定了《中国(重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9年1月3日


中国(重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本市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本市注册,并在“重庆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第二条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单独核算其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并在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按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未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征免增值税、消费税。属于内销免税的,除按规定补报免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属于内销征税的,应在免税申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第三条 适用本办法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免税事项,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定期将税务总局清分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传递至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对本市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免税申报的管理,根据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核对电子商务出口免税申报相关数据的一致性、及时性,发现电子商务出口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理。


  第五条 电子商务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未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涉税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本办法所称重庆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是指由重庆市政府口岸物流办负责建设,用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向海关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化系统申报有关单证、获取有关结果信息,并实现相关管理部门之间数据交换与信息共享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八条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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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0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税收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在深入调研、充分听取意见基础上,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19年5月2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渝北区西湖路9号个人所得税处(邮政编码:4011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自然人代开发票个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418189997 qq.com。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9年5月14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自然人在我市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代开发票单位(包括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二、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需要代开发票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四、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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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开新增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规范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开具工作,方便纳税人自主自愿选择使用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生成电子发票板式文件交付给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可选择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自主自愿选择在我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详见附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纪律参与、干预、引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


  二、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应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巧立名目对基础服务收取费用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相关规定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9]31号)等文件。


  三、如发现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存在借减税降费服务之名违规乱收费情形的,可向我局反映,我们将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切实保障广大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电话为:12366-5;023-67572652;023-67572628。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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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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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开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加强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涉税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方便纳税人自主自愿选择使用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根据《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9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截止2019年10月8日已在重庆市税务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及运营商名单(不含代理商)详见附件。未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及运营商不得在我市开展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服务。


  二、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自主自愿选择在我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


  三、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应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巧立名目对基础服务收取费用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四、如发现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未备案提供服务、违规乱收费等问题,以及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违反纪律参与、干预、引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等情形,可向我局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为:12366-5;023-67572652;023-67572628。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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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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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电子发票推广应用的决策部署,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自2019年11月15日起开始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公共服务平台主要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下同)的开具、打印、交付、查询等公共服务。


  一、推行范围


  首次申领且仅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免费领取税务UKey,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但需要进行增值税发票勾选和确认签名的纳税人,也可以免费领取税务UKey,通过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增值税发票勾选和确认签名。


  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仍按照原有渠道和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操作说明


  登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chongqing.chinatax.gov.cn),点击进入“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资料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操作手册”,下载查阅操作手册,即可按照操作手册列明的方法和步骤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服务保障


  在使用税务UKey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过程中存在疑问的,可拨打12366-9-1或者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各级税务机关要有针对性地面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辅导和分类指引工作,各办税服务厅要向符合推行范围的纳税人做好税务UKey的发放工作,切实保障公共服务平台顺利推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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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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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关于重庆市纳税人办理发票寄递业务暂免邮费的通告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有力有效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办税服务保障工作,尽量减少纳税人往返办税服务厅次数,千方百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携手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为全市范围内的纳税人提供“网上申领发票免费送达”服务。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从2月9日00:00起至2月29日24:00,重庆市范围内的纳税人通过网上申请办理发票寄递业务免收邮寄费用。


  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渠道网上办理发票申领、发票代开业务:1.登录重庆市电子税务局PC端(https://etax.chongqing.chinatax.gov.cn/),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发票代开”或者“套餐业务—发票套餐—发票领用/发票代开”;2.手机关注“重庆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我要办税—发票办理”。在提交发票业务办理申请时,选择邮寄方式领取,免收邮寄费用,让您足不出户免费领取发票。


  在当前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建议您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尽量选择“非接触式”办税途径;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税务机关将通过预约服务分时分批提供便利,以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咨询免费寄递发票服务有关事宜,可拨打12366和888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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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通告2020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工作的通告

本通告明确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作为开票设备的接入验证工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在正式运营时,可自主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或原有税控设备。


  一、准备工作


  (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准备工作


  1.根据安全代理接口规范做好开发工作;


  2.准备用于部署安全代理的机器;


  3.准备测试用税控服务器;


  4.准备测试用签章服务器。


  (二)税控服务器厂商准备工作


  1.准备两套厂商初始密钥(正式设备厂商保护公钥,测试设备厂商保护公钥),一套用于正式设备,一套用于长期测试设备,并提交到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2.准备测试税控服务器(应灌入测试密钥、写入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


  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原则


  (一)非接触式原则。税务机关搭建互联网端测试环境,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可通过公开的测试环境地址,远程登录并开展税控服务器发行、税控服务器设备证书制证、发票监制章申请下载、发票开具、文件传输等工作,实现远程非接触式验证。


  (二)主动申请原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完成系统改造优化后,主动向指定邮箱发送相关准备资料和验证申请。税务机关根据提交验证申请信息的先后顺序组织开展验证实施工作。


  (三)充分准备原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严格按照税务机关下发的验证方法和工具,完成自验后再提交税务机关进行验证,验证不通过的,1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验证。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流程


  (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验证申请信息,包括平台名称、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安全管理保证书扫描件(模板见附件)、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用于接收安全代理软件的邮箱、用于接收测试用平台UKey和测试用税务UKey的收件地址,并发送至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二)税务机关审核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的验证申请信息,将测试用平台UKe和测试用税务UKey邮寄至平台方提供的收件地址,将验证方法和工具发送到平台方指定邮箱。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平台UKey,通过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访问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测试环境,完成税控服务器发行、税控服务器设备证书制证、发票监制章获取等平台所需初始化操作。


  (四)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税务UKey操作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的“虚拟UKey申请”功能,模拟纳税人将测试用户托管至所需验证的服务平台上,完成纳税人虚拟税务UKey托管申请,同时申领测试所需发票。


  (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平台UKey,通过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完成发票开具、发票上传操作,并将上传的发票生成版式文件。


  (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将待验证信息(包括:已上传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开票日期以及本张发票对应的版式文件)提交至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七)税务机关对上报资料进行验证,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反馈验证情况,并做好记录。验证通过的,即可通过重庆市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生产环境正式接入(地址:fpkj.chongqing.chinatax.gov.cn:555)


  附件:增值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安全管理保证书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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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企业开办效率,降低企业开办成本,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在前期成功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的基础上,在全市推行使用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纳税人免费领取税务UKey后,即可通过平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2020年3月16日起,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免费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已经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在核定对应票种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0年4月1日起,需要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免费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已经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在核定对应票种后,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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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1
文号: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0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有关规定,我市自2017年3月28日起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移动)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有着重要作用。


  二、自2017年3月28日起,天津移动启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三、消费者可在天津移动营业厅获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信息将通过短信和默认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139邮箱(也可指定其他邮箱),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通过邮件进行查询、下载和打印加盖电子签章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信息。


  四、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发票信息。


  五、天津移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的相关规定开具发票,满足消费者索取发票的需求。


  特此通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2017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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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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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有关规定,我市自2017年3月20日起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联通)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有着重要作用。


  二、自2017年3月20日起,天津联通启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三、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录中国联通网上营业厅www.10010.com或手机营业厅客户端查询、下载加盖电子签章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信息。


  四、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发票信息。


  五、天津联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的相关规定开具发票,满足消费者索取发票的需求。


  特此通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201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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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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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设医疗收费专用普通发票式样的公告

为适应税收管理要求,结合我市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增设天津市医疗收费专用发票A类,包括:天津市医疗挂号、诊察费专用发票(A);天津市医疗门诊收费专用发票(A);天津市医疗住院收费专用发票(A)三种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设发票种类


  (一)天津市医疗挂号、诊察费专用发票(A)


  天津市医疗挂号、诊察费专用发票(A)设置为四联,第一联:存根,印色黑色;第二联:发票,采用无碳压感水印纸印制,印色棕色;第三联:报核,印色蓝色;第四联:记账,印色绿色,套印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发票规格为75mmx76.2mm,发票代码11200XX5YY41(XX代表印制年份,YY代表批次)。


  (二)天津市医疗门诊收费专用发票(A)


  天津市医疗门诊收费专用发票(A)设置为四联,第一联:存根,印色黑色;第二联:发票,采用无碳压感水印纸印制,印色棕色;第三联:报核,印色蓝色;第四联:记账,印色绿色,套印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发票规格为195mmx139.7mm,发票代码11200XX5YY42(XX代表印制年份,YY代表批次)。


  (三)天津市医疗住院收费专用发票(A)


  天津市医疗住院收费专用发票(A)设置为四联,第一联:存根,印色黑色;第二联:发票,采用无碳压感水印纸印制,印色棕色;第三联:报核,印色蓝色;第四联:记账,印色绿色,套印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发票规格为108.5mmx152.4mm,发票代码11200XX5YY43(XX代表印制年份,YY代表批次)。


  二、发票使用范围


  上述增设的三种普通发票,仅限于持有效《天津市社会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的单位和个人,在天津市范围内从事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医疗服务时使用。


  三、发票防伪措施


  上述增设的三种普通发票,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有“SW”字样水印图案线,“SW”水印图案呈有规律分布;天津市医疗门诊收费专用发票(A)和天津市医疗住院收费专用发票(A)发票正面印制防伪团花,使用“天津国税发票解锁片”可看到“津”“税”“J”“S”字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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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6-12-12
文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普通发票专项自查工作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积极支持与配合!


围绕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中凸显的问题,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增值税普通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整治虚假发票“卖方市场”的同时,加大对虚假发票“买方市场”的治理,进一步打击虚开发票、遏制接受虚开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包括企业自查和专项核查两个阶段,请配合做好普通发票自查工作, 现将自查阶段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请对2016年以来取得并入账的普通发票开展自查,重点围绕是否有以下发票在税前列支扣除:


(一)无真实的业务交易取得的发票


(二)交易方与发票开票方不一致


(三)取得的异常发票


(四)其他不符合税前扣除规定的凭证


自查发现存在上述不得税前扣除凭证的,应依法进行调整补税,并将自查情况填写《普通发票专项自查工作底稿》(详见附件)后提交上传。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将结合企业自查情况联合开展专项核查行动,对核查阶段发现的问题将依法严肃处理,对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自查完成时限


自查时间为2017年8月1日至8月15日,自查工作量较大的企业可延长至8月31日,自查完成后将自查结果填写《普通发票专项自查工作底稿》。对自查涉及申报调整补税的纳税人,请于9月30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补缴税款。


三、自查提交程序


纳税人自查完成后将自查结果填写《普通发票专项自查工作底稿》于8月31日前通过申报客户端提交上传,对通过申报客户端提交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将纸质《普通发票专项自查工作底稿》填写盖章后交至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纳税人8月31日前未提交《普通发票专项自查工作底稿》,视为主动放弃自查,税务机关发现的问题将按照核查发现问题处理。


尊敬的纳税人,发票专项整治工作对维护我市健康的税收环境,营造良好的营商氛围具有重要意义,自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最后,再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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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8-0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部分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要求,现将停止使用部分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8月1日起,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纳税人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以外的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备案。

 

  二、纳税人于2017年8月1日前印制且未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以外的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可使用至2017年10月31日,11月1日起停止使用。自停止使用之日起,纳税人应持未使用的发票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三、纳税人备案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办理。

 

  四、自2017年8月1日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一联)停止使用。自停止使用之日起,纳税人应持未使用的发票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五、纳税人按照本公告停止使用部分发票后,可根据需要选择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或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税务机关应满足纳税人合理用票需求。

 

  六、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设普通发票式样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第一条第二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7月13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解读《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部分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规范我市增值税发票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使用有关规定,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发布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部分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目的

 

  为实现国家税务总局“一个系统、两个覆盖”的增值税发票管理要求,对现存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通用机打发票(卷式)进行清理。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停止使用的发票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和客运发票可继续使用,因此纳税人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和客运发票不在《公告》停止使用的发票范围内。

 

  二是明确了发票停止使用时间、纳税人缴销空白发票时间。

 

  三是明确了纳税人有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需求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办理。纳税人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必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不得采用其他开具方式。

 

  四是告知了纳税人可以选择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或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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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13
文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有关问题的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5月发布《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6号,以下简称《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结合我市单位和个人使用增值税发票情况,现对有关问题提示如下:


  一、发票开具要求是对现有规定的重申和细化


  《公告》明确的增值税发票开具要求,基本上是重申和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并非新设立的管理要求,也未提高发票正常使用的条件。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按照《公告》要求开具和收受发票,是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


  二、发票填写购买方税号,只限于购买方是企业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税号”);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发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税号。上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除企业之外的所有个人消费者、个体工商户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索取发票时均无需提供税号,收受发票的要求与此前没有变化。


  三、发票填写购买方税号,只限于增值税普通发票


  《公告》明确的发票填写购买方税号,只限于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商、成品油经销等行业使用的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仍按照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税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使用“发票助手”软件,提供和开具税号便捷高效


  国家税务总局免费提供“发票助手”软件(分为PC版和手机版),消除购销双方提供、填写税号的不便。购买方使用该软件将税号、名称等信息提前生成二维码,保存在手机或打印出来,在购物时便捷携带;销售方使用安装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的计算机连线手机或扫描枪,识读购买方提供的上述二维码,将购方信息导入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发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网上办税服务厅均已提供该软件下载服务。


  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实现上述功能,金税盘用户需下载使用“极速开票”软件(下载网址:https://tianjin.jss.com.cn/jskp.html),税控盘用户需将系统版本升级至V2.0.13 170712(可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


  五、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


  《公告》明确,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六、发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公告》进一步明确,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上述税收凭证,是指用于办理计税、退税、抵免等涉税业务的凭证。


  七、所购商品种类较多的,发票可汇总开具


  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八、发票开具须正确选择税收项目编码


  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须及时将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升级至最新版本,同时在开具发票时须选择与销售收入相对应的税收项目编码。


  九、索取发票是购买方的权益,开具发票是销售方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对购买方索取发票的,凡不违反相关规定的,销售方不得拒绝。


  销售方给购买方开具发票,不得查验购买方的税务登记证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证明,不得要求购买方对开票信息加盖公章确认。对购买方提出的发票开具要求,如填写税号等信息、开具交易具体内容或汇总开票、提供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销售清单或购物清单(小票)等,凡不违反相关规定的,销售方不得拒绝。


  十、对违规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依法予以处罚


  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属于税收违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明确,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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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1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针对增值税发票开具管理要求,天津市国税局提示广大纳税人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上述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第二,购买方为自然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符合规定条件的,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等四项信息;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自然人不得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购买方在索取增值税发票时,不需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第五,原我市公布的《天津市国税局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提示》、《天津市开具增值税发票温馨提示》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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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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