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2020年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开奖范围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宿业、娱乐业、建筑装饰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业、餐饮业、交通运输业、快递服务业、物业管理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业纳入有奖发票试点的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向消费者依法开具,并经过验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包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可以参与开奖。

  下列普通发票不能参与开奖:

  (一)负数普通发票;

  (二)代开的普通发票;

  (三)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

  (四)开奖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

  (五)自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未参与开奖的普通发票;

  (六)票面金额在20元(不含)以下的普通发票。

  二、开奖方式

  有奖发票实行两次开奖。一次开奖设100元、50元、5元三档奖项,参与人员为全体消费者(包括单位和个人)。二次开奖设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三档奖项,2020年度分两轮进行,每轮产生一等奖20万元1个,二等奖10万元2个,三等奖5万元4个。二次开奖参与人员为个人消费者。

  (一)一次开奖

  一次开奖为即时开奖。消费者取得普通发票后,通过“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有奖发票模块,扫描发票左上角二维码或手工录入发票信息,通过系统查验后,参与即时开奖。每个账号每天最多参与5次开奖,参与时间为每天8:00─20:00。

  (二)二次开奖

  二次开奖为定期开奖,2020年分别于4月15日和10月15日进行。在公证部门监督下,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从符合参与条件的普通发票中随机抽取中奖发票。二次开奖结果将于开奖之日起向社会公布。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普通发票可参与二次开奖:

  1.购买方为个人消费者的;

  2.已参与一次开奖的;

  3.已通过“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有奖发票模块采集普通发票持有者个人身份信息的;

  4.二次开奖时经校验为非作废发票的;

  5.二次开奖时经校验不属于非正常纳税人开具的发票。

  第一轮二次开奖范围为2020年3月31日前(含)满足条件的普通发票;第二轮二次开奖范围为2020年9月30日前(含)满足条件的普通发票。已参与过二次开奖的发票不得再次参与开奖。

  三、兑奖方法

  (一)一次开奖兑奖

  一次开奖后,奖金即时充入微信零钱或支付宝余额账户。兑奖人须在24小时内确认领奖,逾期未领取奖金视为自动放弃。

  (二)二次开奖兑奖

  中奖者本人需自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兑奖(如遇法定节假日,以节假日期满的次日为兑奖截止日期),逾期未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视为自动放弃。弃奖奖金结转下期。

  1.兑奖时间

  兑奖期限内工作日9:00─17:00。

  2.兑奖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0号)。

  3.兑奖所需资料

  (1)增值税普通发票:中奖者本人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参与二次开奖时登记的手机号码、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和复印件兑奖。

  (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中奖者本人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参与二次开奖时登记的手机号码、中奖发票版式文件打印件兑奖。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二次兑奖:

  (1)受票方为非自然人的发票;

  (2)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

  (3)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发票;

  (4)票面破损、涂改、污染严重、无法辨认票面内容的发票;

  (5)超过兑奖时间的发票;

  (6)单位已入账的发票;

  (7)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件信息与实名登记信息不一致的;

  (8)发票注明的购买方消费者真实姓名与兑奖者登记的身份证件姓名不一致的;

  (9)持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兑奖的;

  (10)手机号码验证不通过的;

  (11)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5.个人所得税

  兑奖者领取二次开奖中奖奖金时,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兑奖单位代扣代缴。

  四、发票违法行为举报

  销售方拒绝向消费者提供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的,消费者可向税务机关进行举报。对伪造、变造中奖发票或冒领奖金等骗取奖金的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举报方式: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周一至周五9:30─17:30)。

  五、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二)本公告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31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2020年北京市继续在住宿业、娱乐业、建筑装饰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业、餐饮业、交通运输业、快递服务业、物业管理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业九个行业开展有奖发票试点。为保障有奖发票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主要将2020年北京市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的开奖范围、开奖方式、兑奖方法等面向社会公布。

  (一)有奖发票活动时间

  公告明确2020年1月1日起继续开展有奖发票试点,二次开奖于2020年4月15日和10月15日分两期开展。

  (二)有奖发票开奖范围

  公告规定北京市范围内从事住宿业、娱乐业、建筑装饰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业、餐饮业、交通运输业、快递服务业、物业管理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业的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向消费者依法开具,并经过验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包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参与开奖。

  公告明确一次开奖参与人员为全体消费者,包括单位和个人,已经参与过一次开奖的发票不能再次参与一次开奖。二次开奖仅限已参与一次开奖的个人消费者参与。

  (三)有奖发票奖项设置

  有奖发票实行两次开奖。一次开奖设100元、50元、5元三档奖项,参与人员为全体消费者(包括单位和个人)。二次开奖设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三档奖项,2020年度分两轮进行,每轮产生一等奖20万元1个,二等奖10万元2个,三等奖5万元4个,参与人员为个人消费者。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对2020年有奖发票二次开奖的奖项设置和开奖次数进行了调整,旨在提升一次开奖奖金比重,增加一次开奖中奖几率,让税收红利惠及更多消费者。

  (四)有奖发票兑奖要求

  公告限定了11种不予兑奖的情况,包括:(1)受票方为非自然人的发票;(2)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3)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发票;(4)票面破损、涂改、污染严重、无法辨认票面内容的发票;(5)超过兑奖时间的发票;(6)已作为单位消费入账的发票;(7)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件信息与实名登记信息不一致的;(8)发票注明的购买方消费者真实姓名与兑奖者登记的身份证件姓名不一致的;以消费者真实姓名实名开具发票,发票购买方名称与兑奖者登记的身份证件姓名不一致的;(9)持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兑奖的;(10)手机号码验证不通过的;(11)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以上情形以税务机关的判别结果为准。发票注明购买方为“个人”字样的,以参与二次开奖所录入的个人信息为准。

  (五)涉税举报

  公告明确销售方拒绝向消费者提供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的,购买方可向税务机关进行举报。举报方式为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30-17:30。

  三、如何参与有奖发票?

  (一)一次开奖

  消费者取得普通发票后,可通过“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有奖发票模块参与一次开奖。

  一次开奖可通过打开微信→关注“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我要办”→选择“有奖发票”→进入有奖发票小程序→扫描发票左上角二维码或手工录入发票信息;也可通过打开支付宝→选择“城市服务”→点击“发票管家”→选择“发票抽奖”→扫描发票左上角二维码或手工录入发票信息。

  (二)二次开奖

  在购买方为个人的普通发票参与一次开奖后,消费者可通过“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有奖发票模块选择继续参与二次开奖。实名登记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具体操作手册,可关注“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了解。

  四、取得奖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有关规定,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凡单张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中奖者须直接到税务机关兑奖点领取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奖金的税务机关负责扣缴。

  五、公告何时执行?

  本公告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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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财税[2019]2689号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15年度第十七批、2016年度第十五批、2017年度第十批、2018年度第八批和2019年度第三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8]85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北京市2015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七批)、北京市2016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五批)、北京市2017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批)、北京市2018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八批)和2019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三批)予以公布。


  附件:

  1.北京市2015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七批)

  2.北京市2016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五批)

  3.北京市2017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批)

  4.北京市2018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八批)

  5.北京市2019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三批)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30日


  附件1


北京市2015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七批)

  1.中国黄金协会

  2.北京联慈健康扶贫基金会

  3.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附件2


北京市2016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五批)

  1.中华医学会

  2.中国国土经济学会

  3.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

  4.北京利星行慈善基金会

  5.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


附件3


北京市2017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批)

  1.北京结核病诊疗技术创新联盟

  2.中国医药物资协会

  3.北京圣商慈善基金会

  4.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

  5.北京安国企业商会

  6.北京罗定企业商会

  7.北京信世界社会创新发展中心

  8.冶金文学艺术协会

  9.北京天真者公益发展中心


  附件4


北京市2018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八批)


  1.北京德行天下传统文化发展中心

  2.中国老年保健协会

  3.北京百川公益基金会

  4.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

  5.北京市老龄产业协会

  6.北京环丁环保大数据研究院

  7.中国抗衰老促进会

  8.北京衡水企业商会

  9.中国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

  10.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

  11.北京其普乐少年创意教育基金会

  12.北京环宇空间技术发展基金会

  13.北京力生心血管健康基金会

  14.北京开拓者公益发展中心

  15.中国控制吸烟协会

  16.北京雏菊花公益基金会

  17.北京市姜杰钢琴手风琴博物馆

  18.中国化工环保协会

  19.北京姚基金公益基金会

  20.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21.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与建设企业商会

  22.中国电力发展促进会

  23.北京中辰慈善基金会

  24.北京市晓更助残基金会

  25.北京幸福里慈善基金会

  26.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

  27.北京国典传承公益基金会

  28.中国免疫学会

  29.北京和平健康发展中心

  30.北京尤伦斯美术馆


  附件5


北京市2019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三批)


  1.北京黑龙江企业商会


  2.北京动漫游戏产业协会


  3.中国医药包装协会


  4.中国聋人协会


  5.北京如是人工智能技术研究院


  6.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


  7.中国手球协会


  8.北京加速公益基金会


  9.北京厚博孤独症人士关爱中心


  10.全国台湾研究会


  11.北京国科遥感技术与能源安全研究院


  12.北京富群社会服务中心


  13.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


  14.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15.北京亚健康防治协会


  16.中国轴承工业协会


  17.北京归一心传统文化传播交流中心


  18.中国针织工业协会


  19.北京风雨同舟残疾人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


  20.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


  21.北京市华侨事业基金会


  22.北京小米公益基金会


  23.中国医院协会


  24.中关村储能产业技术联盟


  25.中国核仪器行业协会


  26.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


  27.中国跆拳道协会


  28.中国展览馆协会


  29.北京永诚社区公益基金会


  30.北京绿化基金会


  31.中国植物营养与肥料学会


  32.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


  33.北京市奶业协会


  34.北京市三露厂职工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协会


  35.北京铜陵企业商会


  36.北京童年一课助学发展中心


  37.北京立德未来助学公益基金会


  38.北京百越老年病研究基金会


  39.北京市创新与发展战略研究会


  40.北京聚善公益基金会


  41.中国公证协会


  42.北京金十字公益基金会


  43.北京健和公益基金会


  44.北京母爱联盟慈善基金会


  45.北京市京潮公益基金会


  46.北京杰凯心血管健康基金会


  47.北京市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基金会


  48.南都公益基金会


  49.北京萤火虫爱心公益基金会


  50.北京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


  51.北京医院协会


  52.北京科学教育馆协会


  53.北京艾丰经济发展研究院


  54.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


  55.北京艺美公益基金会


  56.北京古都学会


  57.北京广西文化艺术促进会


  58.中国旅游协会


  59.中国国际经济关系学会


  60.北京市美儿脊髓性肌萎缩症关爱中心


  61.中国纺织机械协会


  62.北京霞浦企业商会


  63.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


  64.北京海数网络安全技术研究中心


  65.北京润保芳德公益基金会


  66.北京阳光之路公益基金会


  67.北京市众安公益基金会


  68.北京奥运城市发展促进会


  69.北京明慈社会组织能力建设促进中心


  70.北京善源公益基金会


  71.北京温州企业商会


  72.北京蓝图公益基金会


  73.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


  74.北京观唐公益基金会


  75.北京赵炳南中医药传承基金会


  76.北京扬帆公益基金会


  77.北京华贸公益基金会


  78.北京无国界爱心公益基金会


  79.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协会


  80.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


  81.北京市高瓴公益基金会


  82.北京中和公益基金会


  83.北京潮商会


  84.中国兽医协会


  85.北京孙桂芝中医肿瘤研究所


  86.北京市体育总会


  87.北京孙桂芝公益基金会


  88.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


  89.北京保健品化妆品协会


  90.中国慈善联合会


  91.北京彤馨慈善基金会


  92.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


  93.北京尚善公益基金会


  94.北京人防志联人民防空志愿者促进中心


  95.北京慈润公益基金会


  96.北京市红十字基金会


  97.北京中伦公益基金会


  98.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


  99.中关村海新联新兴产业促进会


  100.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101.北京华亚艺术基金会


  102.北京税收法制建设研究会


  103.北京新世纪当代艺术基金会


  104.爱佑慈善基金会


  105.北京信诺公益基金会


  106.北京癌症防治学会


  107.北京区块链技术应用协会


  108.北京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育基金会


  109.北京歌路营慈善基金会


  110.北京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基金会


  111.北京乳腺病防治学会


  112.北京市成人教育学会


  113.北京证券业协会


  114.北京宏信公益基金会


  115.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116.北京市绿色建筑促进会


  117.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协会


  118.中关村中美精准医学科技研究院


  119.北京乾铭音乐公益基金会


  120.中关村现代节能服务产业联盟


  121.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122.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


  123.中国发明协会


  124.北京动善时新经济研究中心


  125.北京口腔医学会


  126.北京泰康溢彩公益基金会


  127.北京青年创业发展促进会


  128.中国淀粉工业协会


  129.北京市妇女菁英企业商会


  130.北京现代有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131.北京爱晚公益基金会


  132.首都民间组织发展促进会


  133.中国移动慈善基金会


  134.吴阶平医学基金会


  135.北京市鸿儒金融教育基金会


  136.北京战略与管理研究会


  137.北京弘道慈善基金会


  138.北京市金鼎轩公益基金会


  139.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40.中国科技大学北京校友会


  141.中关村联新生物医药产业联盟


  142.北京迈动健康体医融合服务中心


  143.北京载道社工事务所


  144.华鼎国学研究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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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30
文号:京财税[2019]268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工作的公告

  本公告明确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作为开票设备的接入验证工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在正式运营时,可自主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或原有税控设备。

  一、准备工作

  (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准备工作

  1.根据安全代理接口规范做好开发工作;

  2.准备用于部署安全代理的机器;

  3.准备测试用税控服务器;

  4.准备测试用签章服务器。

  (二)税控服务器厂商准备工作

  1.准备两套厂商初始密钥(正式设备厂商保护公钥,测试设备厂商保护公钥),一套用于正式设备,一套用于长期测试设备,并提交到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2.准备测试税控服务器(应灌入测试密钥、写入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

  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原则

  (一)非接触式原则。税务机关搭建互联网端测试环境,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可通过公开的测试环境地址,远程登录并开展税控服务器发行、税控服务器设备证书制证、发票监制章申请下载、发票开具、文件传输等工作,实现远程非接触式验证。

  (二)主动申请原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完成系统改造优化后,主动向指定邮箱发送相关准备资料和验证申请。税务机关根据提交验证申请信息的先后顺序组织开展验证实施工作。

  (三)充分准备原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严格按照税务机关下发的验证方法和工具,完成自验后再提交税务机关进行验证,验证不通过的,1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验证。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流程

  (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验证申请信息,包括平台名称、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安全管理保证书扫描件(模板见附件)、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用于接收安全代理软件的邮箱、用于接收测试用平台UKey和测试用税务UKey的收件地址,并发送至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二)税务机关审核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的验证申请信息,将测试用平台UKey和测试用税务UKey邮寄至平台方提供的收件地址,将验证方法和工具发送到平台方指定邮箱。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平台UKey,通过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访问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测试环境,完成税控服务器发行、税控服务器设备证书制证、发票监制章获取等平台所需初始化操作。

  (四)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税务UKey操作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的“虚拟UKey申请”功能,模拟纳税人将测试用户托管至所需验证的服务平台上,完成纳税人虚拟税务UKey托管申请,同时申领测试所需发票。

  (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平台UKey,通过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完成发票开具、发票上传操作,并将上传的发票生成版式文件。

  (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将待验证信息(包括:已上传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开票日期以及本张发票对应的版式文件)提交至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七)税务机关对上报资料进行验证,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反馈验证情况,并做好记录。验证通过的,即可通过各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生产环境正式接入(地址:tysl.beijing.chinatax.gov.cn:8443)。

  附件:增值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安全管理保证书.docx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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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推行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修改)、《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决定在北京市开展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通发票”)应用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开票范围主要是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范围外的应税货物、劳务、服务项目。

  二、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为:第1位1代表税务,第2─5位代表北京市行政区代码1100,第6─7位代表年份(如:2020年用20表示),第8位0代表行业种类为通用类、第9位9代表北京电子普通发票专属种类类别,第10位代表批次,第11位代表联次,第12位0代表无限制金额版。

  三、发票号码为8位,按全市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顺序自动编制。

  四、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相同。

  五、消费者应主动查验电子普通发票,电子普通发票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http://beijing.chinatax.gov.cn)或经授权的瑞宏网(http://www.e-inv.cn)查询验证发票信息,电子普通发票记载的信息与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或经授权的瑞宏网查询发票信息的结果应当一致。查验结果不一致的电子普通发票,消费者有权拒收,并可拨打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进行举报。

  六、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电子普通发票票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日


电子普通发票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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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面尺寸(按100%比例显示)为210*140mm,尺寸固定,纵向分为票头、购买方、应税明细和合计、销售方和票尾五个部分。打印时版面内所有内容可同比放大或者缩小,缩小打印时,确保发票页内容清晰可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推行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自2019年10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就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第十八次集体学习以来,区块链技术在各行各业都有了非常好的拓展应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结合税务总局关于“放管服”改革的系列工作部署,在具备技术条件和政策条件的情况下,决定组织开展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普通发票应用试点。

  二、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的作用和意义

  区块链电子发票是利用区块链分布式账本、智能合约、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技术,保障电子发票开具、存储、传输、防伪及信息安全。具有全流程完整追溯、信息不可篡改等特性,以私有链或联盟链的方式,构建税务部门、开票方、受票方“三位一体”的电子发票新生态。开票方实现链上发票申领、开具、查验、入账等功能;受票方实现链上储存、流转和报销;税务局全流程监管,实现无纸化智能税务管理。纳税人无需进行抄报税流程,也无需购买任何专用硬件设备和专业设备,只需使用手机或普通连通互联网的计算机即可实现开票。技术更新、效率更高、成本更低。

  三、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的试点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将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开展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的试点推广工作。目前,选取了部分纳税人的停车类通用发票、景点公园门票启动推广,后期适时将其他行业纳税人纳入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的试点范围。

  四、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的启用时间

  北京市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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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的通告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企业开办效率,降低企业开办成本,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在前期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的基础上,推行使用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纳税人免费领取税务UKey后,即可通过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2020年3月16日起,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免费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已经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在核定对应票种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0年4月1日起,需要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免费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已经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在核定对应票种后,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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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财税[2020]534号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15年度第十八批、2016年度第十六批、2017年度第十一批、2018年度第九批和2019年度第四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8]85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北京市2015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八批)、北京市2016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六批)、北京市2017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一批)、北京市2018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九批)和2019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四批)予以公布。

  附件:

  1.北京市2015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八批)

  2.北京市2016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六批)

  3.北京市2017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一批)

  4.北京市2018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九批)

  5.北京市2019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四批)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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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31
文号:京财税[2020]5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财税[2020]8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15年度第十九批、2017年度第十二批、2018年度第十批和2019年度第五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8]85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北京市2015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九批)、北京市2017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二批)、北京市2018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批)和2019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五批)予以公布。

  附件:

  1.北京市2015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九批)

  2.北京市2017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二批)

  3.北京市2018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批)

  4.北京市2019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五批)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0年5月26日


  附件1


  北京市2015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九批)

  1.中国生理学会


  附件2


  北京市2017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二批)

  1.华盛绿色工业基金会


  附件3


  北京市2018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批)

  1.中国高科技产业化研究会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3.北京民泰公益基金会

  4.北京支持雄安产业发展促进会

  5.北京爱百福视障人士关爱中心

  6.北京青鸟文化艺术研究院

  7.中关村智慧城市信息化产业联盟

  京财税〔2020〕862号附件4


  北京市2019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

  (第五批)

  1.北京洞头企业商会

  2.明德公益研究中心

  3.中国高校科技期刊研究会

  4.北京国际艺苑摄影基金会

  5.中国医药创新促进会

  6.北京市华夏人慈善基金会

  7.中国土木工程学会

  8.中国轻工业工程建设协会

  9.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

  10.北京市中华厨艺研究会

  11.中国智能交通协会

  12.中国自动化学会

  13.首都金融服务商会

  14.北京源起自闭症儿童关爱中心

  15.北京圆明园遗址保护基金会

  16.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

  17.中国调味品协会

  18.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

  19.中国会计学会

  20.中国生态学学会

  21.北京健康长城公益基金会

  22.北京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基金会

  23.北京圆爱单亲家庭服务中心

  24.北京畅音国粹艺术传承促进中心

  25.中国国际跨国公司促进会

  26.中国广告协会

  27.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

  28.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

  29.中关村双创互联网科技人才发展研究院

  30.北京新阳光慈善基金会

  31.北京慈华医学发展基金会

  32.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33.中国心理卫生协会

  34.中国理货协会

  35.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36.中国水产学会

  37.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

  38.中国煤炭学会

  39.北京明天公益基金会

  40.北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房屋建筑安全鉴定行业协会

  41.中国旅游车船协会

  42.北京给予社会组织发展促进中心

  43.中国流行色协会

  44.中华环保联合会

  45.中国远洋渔业协会

  46.北京养老行业协会

  47.中国高校校办产业协会

  48.北京儿福残疾儿童康复中心

  49.北京金十字医学科技研究中心

  50.中国战略文化促进会

  51.北京协和医学院教育基金会

  52.北京阳泉企业商会

  53.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

  54.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

  55.北京人防浩天志愿者救援队

  56.中国消防协会

  57.北京春风公益基金会

  58.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59.丝路规划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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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3
文号:京财税[2020]86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财税[2020]976号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18年度第十一批和2019年度第六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8]85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北京市2018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一批)和2019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六批)予以公布。

  附件:

  1.北京市2018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一批)

  2.北京市2019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六批)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


北京市2018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第十一批)


  1.北京国医书院公益基金会

  2.至德企业文化发展中心

  3.北京商丘企业商会

  4.中国国际法学会

  5.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


  附件2:


北京市2019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第六批)


  1.北京市粮食行业协会

  2.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

  3.北京中国戏曲学院教育基金会

  4.北京先进碳材料产业促进会

  5.北京市回天社区公益基金会

  6.星云文化教育公益基金会

  7.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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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15
文号:京财税[2020]97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为平稳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有关业务衔接,方便纳税人办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19号)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市地税局继续办理有关税款代征和发票代开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征、代开范围

1.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

2.其他个人出租的不动产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

二、办税地点

1.销售其取得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办税地点为合肥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各办税服务厅发票代开窗口及存量房交易办税中心(暂维持现行地点不变);

2.出租不动产的其他个人,办税地点为不动产所在地的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发票代开窗口(原街道代征点代征、代开业务暂停)。

鉴于本次新系统推行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纳税人户数众多,营改增带来办税服务厅压力大,可能会出现涉税事项办理不畅、办税服务厅拥堵、等候时间增长等情况,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人办理业务需要增设办税窗口,提供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和导税服务,确保涉税业务能够顺利办理。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特此公告。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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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普通发票管理事项的公告

失效提示:

1.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本法规自12月8日起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普通发票管理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公告)的精神,现将有关普通发票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 普通发票使用

(一)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

(二)起征点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发票类型延用试点纳税人在地税机关使用的发票类型。安徽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类型包括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其中“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面额设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百元七种。

使用税控收款机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可以继续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安徽省XX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2016年9月1日后或纳税人领用的地税局发票使用完毕后,停止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三)特殊票种

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医疗卫生收费发票和保险费发票四种特殊发票继续使用,发票监制章改为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监制,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现行规定编制。

二、 行业适用范围

(一)建筑业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241*177.8,平推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二)房地产业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241*177.8,平推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三)金融业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190*101.6,平推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四)生活服务业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三、普通发票衔接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代开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2016年9月1日后试点纳税人停止使用地税机关发票,已开具发票和结存的空白发票必须到地税机关缴销。

试点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必须附有主管地税机关受理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和《情况说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适用于试点纳税人的普通发票于2016年5月1日开始启用。

四、安徽省国税局监制普通发票的防伪措施

(一)纸张防伪。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的纸张加入彩色荧光纤维细丝,发票在紫外线照射下可见不规则的带有荧光显示的线段,在正常光线下,呈无规则的彩色纤维细丝。

(二)温变防伪。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常温时有红色温变线条,升温至40度后变为无色,降温后又恢复为红色。

(三)印记防伪。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发票联和抵扣联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的发票联左、右两侧中间位置印制“安徽国税、XX印务”(对应不同发票印制厂家)标记,在荧光灯下可显示出亮红色字样。

(四)消费者取得发票后,如果需要鉴定发票真伪,可登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网(http://www.ah-n-tax.gov.cn)或拨打12366查询发票真伪情况。

五、发票代开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可以到主管国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对销售额达不到本省税务机关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施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5日


关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普通发票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公告)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障全省范围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发布公告,对全面推行营改增有关普通发票管理事项进行明确。

二、发布本公告目的意义

为保证我省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程中普通发票的平稳过渡,满足营改增纳税人普通发票使用需求。

三、本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普通发票使用。包括试点一般纳税人、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何种发票;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如何进行过渡;特殊票种的使用。二是营改增行业发票使用。包括此次营改增涉及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如何使用普通发票。三是普通发票衔接。包括国、地税发票何如衔接,过渡期发票政策以及发票开具等内容。四是安徽省国税局监制普通发票的防伪措施。包括纸张防伪、温变防伪、印记防伪。五是普通发票的代开。试点纳税人可以到主管国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四、普通发票使用有何特别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

(二)起征点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国税部门监制的普通发票,发票类型延用试点纳税人在地税部门使用的发票类型。安徽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发票类型包括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其中“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面额设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百元七种。

使用税控收款机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可以继续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安徽省XX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2016年9月1日后或纳税人领用的地税局发票使用完毕后,停止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四)特殊票种

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医疗卫生收费发票和保险费发票四种特殊发票继续使用,发票监制章改为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监制,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现行规定编制。

五、行业适用范围

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241*177.8,平推式);金融业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190*101.6,平推式)。生活服务业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经营范围,开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六、国、地税普通发票衔接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部门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代开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涉及行政区划调整的淮南市、六安市、铜陵市、安庆市部分县(区)试点纳税人,在区划调整前领用的地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

2016年9月1日后试点纳税人停止使用地税部门发票,已开具发票和结存的空白发票必须到地税局缴销,2016年10月1日前清缴完毕,地税机关所有发票数据、管理档案及纳税人缴销的发票必须长期保留。地税机关要逐户完成相关软件中电子数据的核查处理,防范试点纳税人可能出现的虚开发票等涉税风险。

试点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必须附有地税局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和市地税局征管科技部门出具注明开具发票的事由和金额的《情况说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适用于试点纳税人的普通发票于2016年5月1日开始启用。

七、安徽省国税局监制普通发票的防伪措施

(一)纸张防伪。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的纸张加入彩色荧光纤维细丝,发票在紫外线照射下可见不规则的带有荧光显示的线段,在正常光线下,呈无规则的彩色纤维细丝。

(二)温变防伪。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常温时有红色温变线条,升温至40度后变为无色,降温后又恢复为红色。

(三)印记防伪。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发票联和抵扣联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的发票联左、右两侧中间位置印制“安徽国税、XX印务”(对应不同发票印制厂家)标记,在荧光灯下可显示出亮红色字样。

(四)消费者取得发票后,如果需要鉴定发票真伪,可登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网(http://www.ah-n-tax.gov.cn)或拨打12366查询发票真伪情况。

八、发票代开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可以到主管国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对销售额达不到本省税务机关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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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5
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等问题的公告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等问题公告如下:

  一、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试点纳税人在8月31日之前使用完上述发票的,应按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增值税发票。

  二、2016年5月1日起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8月1日后按照安徽省国税局、安徽省地税局联合纳税信用评价评定的2015年度纳税信用级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对2015年度纳税信用级别有异议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复评,2016年8月1日后纳税人按复评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三、全省国税系统管理的纳税人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延长至2016年6月30日。

  纳税人应根据自身经济规模大小、涉及业务复杂程度等因素提前安排汇算清缴时间,中小企业或业务较为单一的大型企业请于2016年5月31日前办理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少数业务较为复杂的大型企业或确实存在特殊情况的企业汇算清缴时间可延长至2016年6月30日。

  全省各地国税机关应统筹做好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组织工作,引导纳税人尽早办理汇算清缴,对少数不能在2016年5月31日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及时跟进,提供服务,帮助其按时完成汇算清缴。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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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2
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纳税人已缴营业税收入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问题的政策口径和操作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营改增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为帮助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准确理解上述规定和开具发票,现就营改增纳税人已缴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收入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问题的政策口径和操作方法明确如下(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问题另行明确):

  1.营改增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的,未开具营业税发票但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2016年12月31日之间可以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按上述规定补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

  2.对已缴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收入,营改增纳税人可以按以下方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营改增纳税人使用航信公司开票系统(即金税盘)开票的,金额栏填写已缴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收入数额,税率栏填0,然后在备注栏注明“税率为0的销售额是已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收入”。

  (2)营改增纳税人使用百旺公司开票系统(即税控盘)开票的,可以通过编码的方法解决,基本操作步骤为:

  第一步,进入开票系统后首先选择商品编码;

  第二步,进入操作界面,找到自己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对应的商品编码后点击操作界面上的“增加”按钮,然后自编一个商品代码,将自编的商品代码的税率设为0,然后在免税类型中选择“不征税”。完成新代码编制后点击操作界面上的“保存”按钮,完成不征税代码的编制工作。

  第三步,在开票系统中选定企业自编的商品代码,进入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界面,金额栏填写已缴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收入数额,金额栏填写销售不动产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数额,税率栏选择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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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3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安徽省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普通发票管理事项的公告

失效提示: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本法规自12月8日起废止。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普通发票管理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的精神,现将有关普通发票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普通发票使用

(一)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

(二)起征点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发票类型延用试点纳税人在地税机关使用的发票类型。安徽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类型包括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其中“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面额设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百元七种。

使用税控收款机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可以继续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安徽省XX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2016年9月1日后或纳税人领用的地税局发票使用完毕后,停止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三)特殊票种

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医疗卫生收费发票和保险费发票四种特殊发票继续使用,发票监制章改为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监制,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现行规定编制。

二、行业适用范围

(一)建筑业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241*177.8,平推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二)房地产业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241*177.8,平推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三)金融业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190*101.6,平推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四)生活服务业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三、普通发票衔接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代开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2016年9月1日后试点纳税人停止使用地税机关发票,已开具发票和结存的空白发票必须到地税机关缴销。

试点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必须附有主管地税机关受理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和《情况说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适用于试点纳税人的普通发票于2016年5月1日开始启用。

四、安徽省国税局监制普通发票的防伪措施

(一)纸张防伪。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的纸张加入彩色荧光纤维细丝,发票在紫外线照射下可见不规则的带有荧光显示的线段,在正常光线下,呈无规则的彩色纤维细丝。

(二)温变防伪。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常温时有红色温变线条,升温至40度后变为无色,降温后又恢复为红色。

(三)印记防伪。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发票联和抵扣联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的发票联左、右两侧中间位置印制“安徽国税、XX印务”(对应不同发票印制厂家)标记,在荧光灯下可显示出亮红色字样。

(四)消费者取得发票后,如果需要鉴定发票真伪,可登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网(http://www.ah-n-tax.gov.cn)或拨打12366查询发票真伪情况。

五、发票代开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可以到主管国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对销售额达不到本省税务机关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施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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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5
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皖地税函[2016]315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我省地税定点印制企业普通发票准印资格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92号)规定,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不得再印制发票。省地税局决定取消我省地税18家(见附件)定点印制企业普通发票准印资格。

请各地主管地税机关于5月底前收回省局发放的《发票准印证》、发票监制章上交省局,并监督销毁防伪纸、废票、残次票、边角料。

特此通知。

附件:全省地税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分地区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9日


附件

全省地税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分地区表


序号 地区 单 位

1 合肥市 合肥市地税局印刷厂

2 省局 合肥中银记录纸有限公司

3 省局 安徽国瑞安全印务有限公司

4 省局 安徽省财政厅印刷厂

5 省局 安徽天瑞印务有限公司

6 省直属局 省新华票证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7 芜湖市 芜湖市可达印刷厂

8 淮南市 淮南讯捷记录纸有限公司

9 淮北市 淮北市光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10 马鞍山市 马鞍山市华瑞彩印厂

11 安庆市 桐城瑞尔印务有限公司

12 安庆市 安庆市天元彩色印务广告有限公司

13 芜湖市 安徽华新印务有限公司

14 六安市 六安凯达信息有限公司

15 阜阳市 阜阳市金辉印务有限公司

16 滁州市 滁州市诚信税票印务有限公司

17 黄山市 黄山市委机关印刷厂

18 池州市 池州益东彩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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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09
文号:皖地税函[2016]3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6年减免税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为了全面、详实地掌握减免税数据,进一步加强减免税政策效应量化分析,提高减免税政策管理水平,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6年减免税统计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6]267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减免税调查工作的通知》(皖国税发[2016]108号),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6年减免税统计调查工作。

此次调查的对象为截至2015年12月31日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所有纳税人,报送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企业会计年度内实际发生的各项减免税。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已审批,但实际未退库(或抵减)的,不统计在当年。

同一户纳税人相同税种的减免税信息不能重复报送。向国税部门填报传递的《调查表》应当只有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辆购置税四个税种,若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局为地税,则涉及企业所得税减免的信息不在国税调查表中填列,应在地税调查表中填写。

具备处理电子数据能力的企业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链接下载企业版减免税调查表,正确填制后再以移动存储介质或网络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不具备处理电子数据能力的企业纳税人须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按时填列好纸质《2016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并传递于主管税务机关。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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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1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皖国税发[2016]108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减免税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6年减免税统计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6]267号)要求,我省国税、地税联合开展减免税统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一)减免税概念界定。指税法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率式减免、税基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具体包括:已申报已审批、非申报非审批的征前减免、退库减免和抵顶欠税等。其中,退库减免包括税务部门审批办理的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财政部门审批办理的流转税先征后返减免;征前减免包括对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减免等。统计调查的减免税均为实际发生的各税种减免税。征前减免税额,按享受的减免税政策直接计算填报;退库减免税额,按经税务和财政部门审批并实际退库的数额填报。对当年已审批,但实际未退税或实际未抵减的,则不统计。

(二)调查对象界定。截至报告期末2015年12月31日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所有纳税人。

(三)税种界定。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各税种,但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以及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也不包括教育费附加等非税收入。

(四)时间界定。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企业会计年度内实际发生的各项减免税。

二、调查方式

(一)国、地税协作调查

2016年减免税统计调查工作,安徽省国税局、地税局采用"统一发文、统一会审"的工作模式。为避免同一户纳税人减免税信息重复报送,各级国税、地税部门须按征收管理的税种范围进行减免税统计调查。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上报数据前,务必进行信息交换比对。

(二)法人企业调查方式

对所辖范围内的企业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须逐户通知其填报《2016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附件1,以下简称《调查表》)。2016年营改增全面推开后,对地税局移交给国税局的企业户,由于转交的只是基础登记信息,其历史数据仍在地税局数据库中,为便于数据核实,此类企业户2015年度营业税减免情况仍由地税局开展调查。

各市税务机关须在外网首页设立浮动窗口,将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作的企业版减免税调查软件在窗口建立链接。企业纳税人可通过网络下载方式获得调查软件,正确填制后再通过网络方式上报电子数据,具体上报地址由当地税务机关设定及维护;对不具备网络连接能力的企业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须发放纸质《调查表》,负责填报辅导及《调查表》的回收,并使用税务机关版减免税调查软件代为录入。

企业填报的各项减免税数据,各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审核把关,并使用税务机关版减免税调查软件,逐级审核并上报分户数据和汇总数据。

(三)个体工商户调查方式

对个体工商户不发放《调查表》,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掌握的纳税资料和情况进行测算,汇总填报《2016年个体工商户减免税测算表》(附件3,以下简称《测算表》)。2016年营改增全面推开后,对地税局移交给国税局的个体工商户,由于转交的只是基础登记信息,其历史数据仍在地税局数据库中,故此类工商户2015年度营业税减免测算工作仍由地税局完成。

(四)调查软件和调查表

国家税务总局将于7月15日下发企业版减免税调查软件,8月5日下发税务机关版减免税调查软件及使用说明,省局将及时在FTP上发布。国税发布地址:"省局ftp/centre/收入规划核算处/2016年全省减免税调查"目录。地税发布地址:"ftp:/ 143.16.16.8/ 2016年减免税统计调查"目录(安装新软件前需将以前年度数据备份,以防数据丢失)。纸质《调查表》由各市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印制。

(五)地市代码编写规则代码共九位,国税机关前三位为"114",地税机关前三位为"214",第四至五位为地市代码,第六至七位为县区代码,请各市按所辖县区由01开始逐一编号。

三、报送时间及方式

各市局须将调查基础数据和汇总数据,包括《调查表》、《测算表》和《2016年减免税汇总表》(附件4,以下简称《汇总表》),及减免税调查总结,包括调查工作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及经验、存在问题、意见和建议等,以电子方式上报省局。省国税局上报地址:"省局ftp/centre/收入规划核算处/2016年全省减免税调查"目录。省地税局上报地址:"sj-caijj@ah-l-tax.gov.cn".各市税务机关务必于2016年8月15日前上报。

四、有关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减免税统计调查工作,充分认识当前开展减免税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总局和省局文件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一把手要亲自领导抓落实,规划核算、政策法规、征管科技、纳税服务、信息中心和相关税种管理部门要分工协作,明确部门职责,将责任落实到人,为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同时,省局将减免税调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绩效管理考核,适时通报各地减免税调查工作情况。

(二)对内积极动员培训,对外加强宣传辅导。各级税务机关需通过召开动员大会等形式对内积极动员,统一思想,提高对调查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要将减免税调查与送政策上门相结合,边调查、边宣传、边辅导、边服务,使每一位纳税人都能更深入地了解减免税优惠政策。可采取会议培训、送表上门、实地讲解、税企QQ群、短信平台等形式,向纳税人告知调查的方法和相关政策的查询方法,并要求企业如实、准确、及时填报《调查表》。各级税务机关需根据《2016年减免税分类及代码表》(附件5,以下简称《代码表》),对辖区内纳税人的减免税情况进行清理检查,使纳税人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到位的,要尽快落实;对越权减免税的,要立即纠正。

(三)严格减免税申报和审批制度。通过调查,进一步规范对征前减免税的全面申报,要求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所有纳税人,无论当期是否有应缴税金发生,都要对减免税情况予以申报,以切实掌握减免税发生和税源变化情况。对退库减免,也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对没有按期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要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建立健全减免税管理档案,提高减免税管理水平。

(四)加强审核把关,严格控制数据质量。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分析研究《调查表》、《测算表》和《汇总表》数据填报口径,对企业做好辅导和宣传解释工作,并严格要求企业认真、如实填报《调查表》。要采用销号办法,将企业填报的"纳税人识别号"与税务机关掌握的纳税登记信息进行逐户核对,确保调查范围得到全面落实;同时,对企业填报数据,要对照《代码表》进行核实,并与在用系统相关数据、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的减免退抵税审批资料信息等进行审核比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可用性。各级税务机关需使用税务机关版减免税调查软件,进行自定义查询,审核无误后上报分户数据和汇总数据。国家税务总局将在下发的软件中加载基本审核公式,省局也将进一步细化审核要求,于7月份另行下发,请各地关注省局通知。

附件:

1.2016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

2.2016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填报说明

3.2016年个体工商户减免税测算表

4.2016年减免税情况汇总表

5.2016年减免税分类及代码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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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08
文号:皖国税发[2016]10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法[2016]1243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粮食局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供销社关于安徽省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粮食局、商务局、供销社:

  为规范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确认与管理,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法[2016]466号)规定,现就安徽省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职责分工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全省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的确认及发布工作;省级地税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全省商品储备企业的确认、发布及后续备案管理工作;省级商品储备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符合免税资格的商品储备企业名单。

  二、免税条件

  享受免税资格的商品储备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接受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政策性储备任务。

  (二)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

  三、工作流程

  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对接受政府委托承担储备任务的商品储备企业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无误的企业名单报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名单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的报送至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地税局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省、市、县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名单进行联合确认,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

  审核承担储备任务的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应重点审核以下材料:1.商品储备企业承担政府有关部门下达商品储备任务的文件(或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储备合同)复印件。2.取得当年度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文件(或相应拨款依据)复印件。储备经费或补贴由财政直接支付给企业的,需要提供财政部门下达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文件、相应的财政拨款证明;储备经费或补贴由行业主管部门拨付给企业的,需要提供财政部门下达给行业主管部门的储备经费或补贴文件、行业主管部门的拨款证明。

  四、后续管理

  取得免税资格的商品储备企业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商品储备企业提供的以下材料,符合要求的及时办理:

  (一)县级以上政府及相关部门下达的企业储备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等5种商品的计划文件资料。

  (二)企业经县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承储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等5种商品储备资质的证件资料。

  (三)财政部门拨付储备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等5种商品储备经费的凭证资料。

  (四)企业实行专账及专库管理的有关资料。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如发现商品储备企业不具备减免税条件的,应及时上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取消其免税资格。今后每年名单若有变化,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及时确认并发布文件进行调整。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粮食局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供销社

201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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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8-12
文号:财税法[2016]12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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