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16]108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减免税调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7-08
文号:皖国税发[2016]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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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6年减免税统计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6]267号)要求,我省国税、地税联合开展减免税统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一)减免税概念界定。指税法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率式减免、税基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具体包括:已申报已审批、非申报非审批的征前减免、退库减免和抵顶欠税等。其中,退库减免包括税务部门审批办理的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财政部门审批办理的流转税先征后返减免;征前减免包括对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减免等。统计调查的减免税均为实际发生的各税种减免税。征前减免税额,按享受的减免税政策直接计算填报;退库减免税额,按经税务和财政部门审批并实际退库的数额填报。对当年已审批,但实际未退税或实际未抵减的,则不统计。

(二)调查对象界定。截至报告期末2015年12月31日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所有纳税人。

(三)税种界定。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各税种,但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以及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也不包括教育费附加等非税收入。

(四)时间界定。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企业会计年度内实际发生的各项减免税。

二、调查方式

(一)国、地税协作调查

2016年减免税统计调查工作,安徽省国税局、地税局采用"统一发文、统一会审"的工作模式。为避免同一户纳税人减免税信息重复报送,各级国税、地税部门须按征收管理的税种范围进行减免税统计调查。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上报数据前,务必进行信息交换比对。

(二)法人企业调查方式

对所辖范围内的企业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须逐户通知其填报《2016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附件1,以下简称《调查表》)。2016年营改增全面推开后,对地税局移交给国税局的企业户,由于转交的只是基础登记信息,其历史数据仍在地税局数据库中,为便于数据核实,此类企业户2015年度营业税减免情况仍由地税局开展调查。

各市税务机关须在外网首页设立浮动窗口,将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作的企业版减免税调查软件在窗口建立链接。企业纳税人可通过网络下载方式获得调查软件,正确填制后再通过网络方式上报电子数据,具体上报地址由当地税务机关设定及维护;对不具备网络连接能力的企业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须发放纸质《调查表》,负责填报辅导及《调查表》的回收,并使用税务机关版减免税调查软件代为录入。

企业填报的各项减免税数据,各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审核把关,并使用税务机关版减免税调查软件,逐级审核并上报分户数据和汇总数据。

(三)个体工商户调查方式

对个体工商户不发放《调查表》,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掌握的纳税资料和情况进行测算,汇总填报《2016年个体工商户减免税测算表》(附件3,以下简称《测算表》)。2016年营改增全面推开后,对地税局移交给国税局的个体工商户,由于转交的只是基础登记信息,其历史数据仍在地税局数据库中,故此类工商户2015年度营业税减免测算工作仍由地税局完成。

(四)调查软件和调查表

国家税务总局将于7月15日下发企业版减免税调查软件,8月5日下发税务机关版减免税调查软件及使用说明,省局将及时在FTP上发布。国税发布地址:"省局ftp/centre/收入规划核算处/2016年全省减免税调查"目录。地税发布地址:"ftp:/ 143.16.16.8/ 2016年减免税统计调查"目录(安装新软件前需将以前年度数据备份,以防数据丢失)。纸质《调查表》由各市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印制。

(五)地市代码编写规则代码共九位,国税机关前三位为"114",地税机关前三位为"214",第四至五位为地市代码,第六至七位为县区代码,请各市按所辖县区由01开始逐一编号。

三、报送时间及方式

各市局须将调查基础数据和汇总数据,包括《调查表》、《测算表》和《2016年减免税汇总表》(附件4,以下简称《汇总表》),及减免税调查总结,包括调查工作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及经验、存在问题、意见和建议等,以电子方式上报省局。省国税局上报地址:"省局ftp/centre/收入规划核算处/2016年全省减免税调查"目录。省地税局上报地址:"sj-caijj@ah-l-tax.gov.cn".各市税务机关务必于2016年8月15日前上报。

四、有关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减免税统计调查工作,充分认识当前开展减免税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总局和省局文件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一把手要亲自领导抓落实,规划核算、政策法规、征管科技、纳税服务、信息中心和相关税种管理部门要分工协作,明确部门职责,将责任落实到人,为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同时,省局将减免税调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绩效管理考核,适时通报各地减免税调查工作情况。

(二)对内积极动员培训,对外加强宣传辅导。各级税务机关需通过召开动员大会等形式对内积极动员,统一思想,提高对调查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要将减免税调查与送政策上门相结合,边调查、边宣传、边辅导、边服务,使每一位纳税人都能更深入地了解减免税优惠政策。可采取会议培训、送表上门、实地讲解、税企QQ群、短信平台等形式,向纳税人告知调查的方法和相关政策的查询方法,并要求企业如实、准确、及时填报《调查表》。各级税务机关需根据《2016年减免税分类及代码表》(附件5,以下简称《代码表》),对辖区内纳税人的减免税情况进行清理检查,使纳税人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到位的,要尽快落实;对越权减免税的,要立即纠正。

(三)严格减免税申报和审批制度。通过调查,进一步规范对征前减免税的全面申报,要求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所有纳税人,无论当期是否有应缴税金发生,都要对减免税情况予以申报,以切实掌握减免税发生和税源变化情况。对退库减免,也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对没有按期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要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建立健全减免税管理档案,提高减免税管理水平。

(四)加强审核把关,严格控制数据质量。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分析研究《调查表》、《测算表》和《汇总表》数据填报口径,对企业做好辅导和宣传解释工作,并严格要求企业认真、如实填报《调查表》。要采用销号办法,将企业填报的"纳税人识别号"与税务机关掌握的纳税登记信息进行逐户核对,确保调查范围得到全面落实;同时,对企业填报数据,要对照《代码表》进行核实,并与在用系统相关数据、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的减免退抵税审批资料信息等进行审核比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可用性。各级税务机关需使用税务机关版减免税调查软件,进行自定义查询,审核无误后上报分户数据和汇总数据。国家税务总局将在下发的软件中加载基本审核公式,省局也将进一步细化审核要求,于7月份另行下发,请各地关注省局通知。

附件:

1.2016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

2.2016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填报说明

3.2016年个体工商户减免税测算表

4.2016年减免税情况汇总表

5.2016年减免税分类及代码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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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企业已接到信息报送通知,解读报送规定注意事项

编者按:《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自6月13日发布后,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及其解读,对报送规定中涉及的报送主体、报送信息等予以明确,15号文件所附申报表涵盖了相关企业后台需要填列的信息。近期,已有部分MCN机构或平台经营的专业服务商,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要求通过后台填报企业信息及签约或服务的网络主播、主播收入信息。以下结合810号、15号文件,对报送规定的核心条款规定予以解读,以飨读者。

  一、哪些企业需要报送:不仅限于平台,还包括MCN机构等

  根据2025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需要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除了传统意义上理解的抖音、快手等直播平台;网络货运和灵活用工平台之外,还包括“其他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盈利性服务的平台”,该兜底条款,具体到征管实践中,主要指为达人提供各项经纪服务的MCN机构。目前已有部分地区要求MCN机构陆续填写提交平台内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如下图所示:在15号文件附件1《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中包括的“相关运营主体”即包含MCN机构,或大型MCN机构指定的运营服务商。

  下表中,我们可以看到在“相关运营主体”表内的运营类别列,包括了“款项结算、推广运营、物流仓储”等运营类别,因此涉及到的应当报送经营者信息的主体广泛,不仅包括负责主播直播、演艺等事务的MCN机构,还包括机构指定的负责具体运维、款项结算等的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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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需要报送哪些信息

  (一)平台自身的基本信息

  如一中列表,就狭义的平台经营者信息而言,包括经营者的主体信息、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此外主要信息还包括业务类型,涵盖网络直播、灵活用工、网络货运、社交娱乐、生活服务等多个方面,该类平台主要有抖音、小红书、快手、微信视频号、京东、淘宝等,此外值得关注的是,灵活用工平台和网络货运平台也涵盖其中。

  此外,细分领域的服务商包括结算端、物流端等机构也应填列相关内容。

  (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息

  根据15号文件附件2,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主要需要填列主体信息和结算信息,包括纳税人识别号、名称、店铺标识码、网址链接等主体信息;以及结算账户的相关信息。此外,网络主播签约了专业服务机构的,还需要填写加入和退出直播服务机构的时间,以及直播人员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也需要填写。

  (三)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

  从收入类别来看,如果聚焦到网络主播,主要收入类型是销售货物取得的佣金分成收入,以及拍摄短视频取得的类广告收入,其他如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在该列表中,对拍摄短视频取得的收入,列示在“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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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文件规定的收入概念来看,收入总额是指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销售款项。有企业对该收入数据中是否应填列线下取得的坑位费产生疑惑,因坑位费一般由主播或所属公司直接与客户签约,并由客户线下支付至主播所属公司,该部分收入实际上并不在互联网平台上体现,笔者认为该部分收入不属于此处应当填列的“销售货物收入”,原因在于,平台企业主要的报送信息义务还是围绕“网络交易”,基于网络,在平台上体现收支的数据,如包含线下的坑位费,也应当单独列示表格单独填列,否则该表格中填列的收入总额、退款金额数据会与平台上留存的结算账户内的数据记录不一致,从而导致数据出现偏差,税务机关对电商交易的监管和风险推送会参考所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加重企业及税务机关的双向核对数据和解释负担。

  此外,为了保障线上销售、退货等的实现,对货物销售收入部分,基本上都会通过网络交易进行留痕,填列留痕的销售收入、退款金额能够涵盖主要的电商收入。实践中部分行业线下坑位费根据双方约定的ROI指数也存在畸高情形,不填列该部分收入是否会导致线下收入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笔者认为,这部分交易实际上是双方达成的线下合作,平台无法监管,应由企业自负其责。当然,如果填列也应与直接反映的线上收入分别填列,便于税务机关后期风险模型设立时的取数等工作。

  (四)网络主播及合作方的涉税信息

  如果平台内经营者如主播,指定了关联公司、个体工商户等作为结算主体收入款项的,填列表7,列表7的主要内容相同,仅从结算方式这一源头上做区分,便于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三、信息报送分布实施

  根据15号文件,对信息报送的时间和方式上,税务机关采用分布方式,在2025年7月1至30日完成平台企业的信息报送,这也是近期部分机构已经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要求报送企业信息的依据。

  根据规定,在10月1日至31日,需要平台企业首次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

  实践中,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先行先试,要求平台企业除报送自身信息外,尝试要求企业报送新规发布之前的平台内经营者的收入信息。我们认为根据国务院令第810号第十二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本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也即在2025年6月13日前的信息都不需要报送。

  四、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税务协查配合义务

  根据新规,税务机关向互联网平台企业外调、协查经营者信息时,凭借依法出具的税务执法文书,平台企业有协助提供资料义务。但也应当关注的是,部分地区税务机关由于对直播行业缺乏监管和查处经验,在对平台企业检查时,会超出检查范围要求企业提交资料,加重互联网平台企业负担,在此呼吁检查组成员应当提升执法水平,在充分了解网络主播涉及业态、收入等的基础上,开展外调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减少对被协查企业经营的影响。

  五、明确不配合报送的处罚责任、排除非平台原因的责任追究

  根据810号文件的第六条和第十条,对非平台企业责任导致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和不完整的,不追究平台责任,对未按规定报送、瞒报谎报的,处以罚款等处罚。


依法依规申报境外所得 及时防范化解涉税风险​——专家解读境外所得申报纳税有关规定

近期,陆续有纳税人接到税务部门的短信和电话,提醒其依法申报境外所得并缴纳税款。有的纳税人接到提醒后存在疑问,比如:境外所得为什么要缴税,不申报有什么后果,境外炒股的亏损税务上怎么处理等。近日,相关专家就此问题进行了解读。

  境外所得申报纳税属于法定义务和国际通行规范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李娜表示,按照现行税法,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不仅是我国自1980年正式确立个人所得税制度以来一直坚持的课税原则,也是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主要经济体以及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通行规范,体现了国家对居民纳税人的税收管辖权。我国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依法依规申报境外所得,有助于加强跨境税收监管、防范跨国逃避税行为和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取得境外所得应依法在次年自行申报纳税

  哪些境外所得应纳税?如何进行申报?对此,财政部、税务总局在2020年专门制发《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等文件,对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相关申报事宜进行了明确规定。

  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税收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杨介绍,我国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例如: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从境外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转让境外的股票等财产取得的所得等,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一起申报纳税。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为了便利纳税人网上办理境外所得申报,税务部门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和个人所得税App开通了境外所得申报功能。纳税人涉税事项较为复杂的,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对于纳税人非常关心的境外股票交易计税方式,何杨指出,财产转让所得按次征收,但考虑到股票交易有盈有亏,按纳税年度盈亏互抵后缴税可能更为合理,其他国家和地区通常也是按年计税。据了解,对于境外的股票交易,我国税务部门在征管操作中,允许纳税人按照纳税年度盈亏相抵,但不允许跨年互抵。

  对于部分纳税人收到税务部门提醒信息和短信,何杨表示,税务部门发现涉税问题线索后,一般会按照“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和公开曝光”的“五步工作法”开展应对,这体现了税务部门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

  纳税人接到提醒后应积极响应配合,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对近年来境内外取得收入和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梳理,并整理好相关佐证材料。发现存在未申报或少申报收入的应及时办理申报;不存在未申报或少申报收入的,也应向税务部门说明情况并根据税务部门要求提供佐证材料。这样才能避免因存在税收风险且拒不配合被立案稽查。

  不依法申报境外所得需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介绍,我国已参加国际间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制度(CRS),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现金融账户信息的自动交换,利用CRS可获取居民个人境外金融账户相关数据,通过与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比对,税务部门可精准有效发现少报境外收入的行为。

  对于有的纳税人存在“税务局不知道我的境外收入”“税务局不通知我就不用申报”“别人没缴我也不缴”等侥幸想法,张巍表示依法申报是纳税人的责任和义务,无论是否收到税务部门的提醒,纳税人都应该真实、准确进行纳税申报。今年3月底,湖北、山东、上海、浙江等税务部门发布对境外收入未依法申报个人所得税被查处的案例,充分体现了境外所得税收合规问题的重要性。

  张巍提醒广大纳税人,既不要听信不法中介所谓的“避税秘笈”或者“税务部门发现不了”等歪招逃税,也要防范不法中介打着“帮忙节税”的幌子借机敛财,有问题可直接联系税务部门进行咨询。个人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境外所得,都是税收违法行为,除了被要求补缴税款外,还会被加收滞纳金,情形严重的还可能被稽查部门立案检查,将面临税务处罚。

  有关专家也提醒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虽然今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已结束,但纳税人如果发现自己此前申报存在问题,特别是少报、漏报境外所得的,要及时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