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税总货劳函[2026]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6B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6B版的通知
税总货劳函〔2026〕86号 2026-06-05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海关编码调整情况,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26B版出口退税率文库(以下简称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TP系统“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文库升级,并将文库及时发放给出口企业。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率,严禁擅自改变出口退税率,一经发现,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26年6月5日
税屋附录:
出口退税率文库2026B版.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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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公告[2026]第15号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公告[2026]第15号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公告[2026]第15号 2026-06-13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202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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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财办会[2026]19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五五”规划(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五五”规划(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会〔2026〕19号 2026.07.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直管理局财务资产管理司,国管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财政会计工作的决策部署,科学谋划“十五五”时期会计改革发展任务,我们研究起草了《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五五”规划(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划》)。现请你们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6年7月26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反馈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68553032、68553030
电子邮箱:kjszhc@mof.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附件:
1.
《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五五”规划(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pdf
财政部办公厅
2026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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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商办服贸函[2026]355号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开展综合保税区外保税检测试点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开展综合保税区外保税检测试点工作的通知
商办服贸函[2026]355号 2026-06-2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高水平开放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44号),根据《商务部等9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出口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商服贸发〔2025〕186号)要求,优化保税监管制度,促进服务贸易与高端制造业融合发展,现就在综合保税区外开展“两头在外”的集成电路、消费电子产品保税检测业务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业务范围
本通知所称保税检测业务,是指企业以保税方式将货物从境外运入境内进行质量、规格、性能等方面的检测活动后复运出境。
(一)综合保税区外符合条件的企业,经申请通过可试点开展集成电路和消费电子产品的保税检测业务。
集成电路检测指针对新研制或生产的集成电路芯片(含晶圆),在芯片研发、晶圆制造及成品封装阶段对芯片的电学参数、功能逻辑、物理特性及可靠性等进行验证与测试,用于确认芯片产品在设计、制造和应用阶段的质量和性能符合标准。
消费电子产品检测指依据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对新生产的消费电子类产品及其组件的安全性、性能指标、兼容性及可靠性进行测试、检验。其中,不含旧件、返修件、失效件、不良品等非全新生产器件的检测分析等业务。消费电子产品包括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智能穿戴设备、视听影音设备、智能家居终端、车载智能终端等。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企业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保税检测业务,不得通过保税检测方式开展维修、拆解、报废等业务。
二、试点申请条件
综合保税区外企业申请开展上述试点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开展该项业务所需的场所和设备,对检测货物、检测用料件、检测过程中坏件和检测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等进行专门管理。企业财务、仓库记录中应设置专门科目记录保税检测货物、料件的收发情况以及保税检测收入情况。
(二)应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对检测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踪,并按照海关要求进行申报。
(三)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不可为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
(四)符合监管所需的其他条件。
三、试点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海关等部门,共同开展初审,并制定监管方案,包含综合监管、海关监管等内容,确保全流程全链条监管。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提交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直属海关等部门开展综合评估,明确支持意见,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名义向商务部上报试点业务申请。商务部将会同海关总署进行联合评估,共同研究确定试点项目,如有需要可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直属海关进行实地核验。
四、完善监管机制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统筹协调推进试点工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直属海关按职责分工开展试点监管、督查指导和服务保障等工作。保税检测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按照我国关于固体废物的规定进行管理,原则上优先在国内处理处置。
五、其他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商务和海关部门要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密切跟踪保税检测试点业务进展,强化全流程监管,针对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完善综合监管方案,持续优化监管和服务,有效防范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海关监管等风险。
(二)落实企业责任。申请开展保税检测试点业务的企业,应制定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污染防治方案,依法履行各项义务。
(三)实施动态管理。保税检测试点过程中,企业如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海关监管等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可要求企业进行整改,企业在整改期内不得开展保税检测业务。相关部门认为企业不应开展保税检测业务的,可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保税检测试点的建议,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直属海关研究后,作出是否终止保税检测试点的决定,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单位备案。
(四)及时总结试点情况。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调度总结保税检测试点实施情况,及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税 屋附件:
企业保税检测业务试点申请表.pdf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26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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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律师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
律师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 2026-06-26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草案)》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律师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税 屋附件:
律师法(修正草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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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1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调整节能汽车、新能源汽车车船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调整节能汽车、新能源汽车车船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19号 2026-07-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调整节能汽车、新能源汽车车船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7年1月1日起,取消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政策,取消对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免征车船税政策;纳税人新取得及本公告实施前已取得的上述类型车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征收车船税。
本公告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6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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