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在科创板设置科创成长层 增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的意见
发文时间:2025-6-1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715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科创板设置科创成长层 增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的意见

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会内各司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部署要求,深化资本市场投融资综合改革,增强科创板制度包容性、适应性,更好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主要原则

  (一)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市场关切,有针对性地改革优化科创板发行上市等制度,着力打通堵点难点,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二)坚持聚焦重点、综合施策。尊重科技创新规律,适应科技型企业盈利周期长、研发投入大等特征,将更好支持优质科技型企业作为改革重点。统筹推进投资端、融资端改革举措,推动有力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与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相协调。

  (三)坚持稳字当头、试点先行。统筹平衡好促改革与防风险、强监管的关系,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推进改革创新,维护市场平稳运行。进一步发挥科创板“试验田”作用,部分增量改革措施先行先试,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推广至其他市场板块。

  二、设置科创板科创成长层

  (一)科创成长层的定位。科创成长层重点服务技术有较大突破、商业前景广阔、持续研发投入大,但目前仍处于未盈利阶段的科技型企业。

  (二)企业入层和调出条件。未盈利科技型企业全部纳入科创成长层,调出条件实施新老划断。其中,新注册的未盈利科技型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调出科创成长层:(1)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或(2)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存量未盈利科技型企业符合现行取消特殊标识条件的,调出科创成长层。

  (三)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科创成长层企业股票简称后添加“U”(Unprofitable),作为特殊标识。科创成长层企业应当定期披露尚未盈利的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在公告首页的显著位置,对企业尚未盈利的相关风险作出提示声明。

  (四)增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成长层股票交易,应当满足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其中,投资新注册的未盈利科技型企业的投资者还应当签署科创成长层企业股票投资专门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充分揭示未盈利企业经营风险及相应的股票投资风险、股价波动风险等事项。证券公司应当切实落实好科创成长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责任,多维度强化投资者风险评估并充分告知相关风险。

  三、增强优质科技型企业的制度包容性适应性

  设置科创板科创成长层的同时,在科创板推出以下改革举措。

  (一)对于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的企业,试点引入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制度。将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入股达到一定年限、数量、比例等因素,作为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企业审核注册时的参考,进一步健全市场化精准识别优质科技型企业的制度机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认定标准,健全信息披露要求,完善行为规范,加强动态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严厉打击利益输送、商业腐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面向优质科技型企业试点IPO预先审阅机制,进一步提升证券交易所预沟通服务质效。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或符合其他特定情形的科技型企业可以在正式申报IPO前,申请证券交易所对申报文件开展预先审阅。相应的,预先审阅过程、结果不公开。完成预先审阅的科技型企业正式提交IPO申报,加快推进审核注册程序。

  (三)扩大第五套标准适用范围。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支持人工智能、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更多前沿科技领域企业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加大对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支持力度。

  (四)支持在审未盈利科技型企业面向老股东开展增资扩股等活动。允许在审未盈利企业或其子公司基于持续研发等合理发展需求面向老股东开展股权融资,专款专用。建立不同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与保护机制。

  (五)健全支持科创板上市公司发展的制度机制。提升再融资便利度,优化战略投资者认定标准。支持上市公司聚焦做优做强主业,吸收合并上市不满3年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同时严格落实限售期相关监管要求。

  (六)健全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市场功能。丰富科创板指数及ETF品类,将科创板ETF纳入基金投顾配置范围,促进更多中长期资金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集聚。研究推出更多科创板ETF期权和期货期权,为中长期资金提供风险管理工具。

  四、组织实施

  (一)统筹做好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工作。持续抓好《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 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落实落地。强化风险监测预警和早期纠正,健全针对创新举措的风险应对处置预案,切实维护市场平稳运行。落实监管要“长牙带刺”、有棱有角,深入贯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意见,重拳治理、从严打击科创板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恶性违法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切实抓好改革落实和宣传引导。证券交易所加强对拟上市企业、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的市场沟通和政策培训,加快推动典型案例落地形成示范效应,稳定市场预期,增强市场信心。开展多种形式的投资者宣传教育,进一步提升投资者对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规律的认识,增强风险意识。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积极营造有利于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舆论环境。

  中国证监会

  2025年6月18日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关于在科创板设置科创成长层 增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的意见》答记者问

  6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关于在科创板设置科创成长层 增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的意见》(以下简称《科创板意见》)。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科创板意见》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科创板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作了系统部署,其中提出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着力做好科技金融等“五篇大文章”,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全链条、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202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增强资本市场制度的包容性、适应性。新“国九条”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增强资本市场制度竞争力作出部署要求。2024年以来,中国证监会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支持科技创新,先后发布实施“科技十六条”、“科创板八条”、“并购六条”、资本市场做好“五篇大文章”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不断完善支持科技创新的制度体系和市场生态。

  去年陆家嘴论坛期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深化科创板改革的八条措施。实施一年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科创板八条”各项改革举措已基本完成。新股发行适用3%高价剔除比例、重组股份对价分期支付机制等配套制度有序推出,收购未盈利科技型资产、“A并H”、“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等典型案例相继落地,支持优质科技型企业通过科创板发行上市、并购重组做优做强的政策效应日益显现,科创板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功能进一步发挥。

  今年4月25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要持续稳定和活跃资本市场。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各方对资本市场支持服务科技创新寄予更高期待,科技型企业对资本市场也提出了更加多样化的需求。为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在促进创新资本形成、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的独特优势,更大力度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发展新质生产力,中国证监会在抓好“科创板八条”落地实施基础上,深入开展调研,聚焦市场关切,研究制定了《科创板意见》,进一步深化科创板改革,持续提升科创板服务科技创新发展质效。

  二、问:本次改革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本次改革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境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和科技型企业现实需求,以在科创板设置专门层次为抓手,重启未盈利企业适用科创板第五套标准上市,推出一揽子更具包容性、适应性的制度改革,更好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同时进一步加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改革的主要原则有:一是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市场关切,有针对性地改革优化科创板发行上市等制度,着力打通堵点难点,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二是坚持聚焦重点、综合施策。尊重科技创新规律,适应科技型企业盈利周期长、研发投入大等特征,将更好支持优质科技型企业作为改革重点。统筹推进投资端、融资端改革举措,推动有力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与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相协调。三是坚持稳字当头、试点先行。统筹平衡好促改革与防风险、强监管的关系,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推进改革创新,维护市场平稳运行。进一步发挥科创板“试验田”作用,部分增量改革措施先行先试,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推广至其他市场板块。

  三、问:在科创板设置科创成长层有哪些考虑?

  答: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证券品种、行业特点、公司规模等因素设立不同的市场层次。本次改革在科创板设置科创成长层,重点服务技术有较大突破、商业前景广阔、持续研发投入大,但目前仍处于未盈利阶段的科技型企业。设置科创成长层后,现有和新注册的未盈利科技型上市公司将全部纳入其中。从全球实践看,科技型企业往往经营业绩不确定性大、转盈利周期长,资本市场服务能不能覆盖优质未盈利科技型企业,是市场各方判断制度包容性、适应性的标识性因素。在科创板设置科创成长层,一是有利于进一步彰显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导向,稳定市场预期;二是有利于为增量制度改革提供更可控的“试验空间”,可以试点一些更具包容性的政策举措;三是有利于对未盈利科技型企业集中管理,便于投资者更好识别风险,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问:本次改革在加强投资者保护方面有哪些针对性举措?

  答:科技创新是探索未知的过程,既孕育着新动能,也必然伴随着风险。本次改革在有力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同时,进一步加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一方面,聚焦风险揭示和投资者保护,作出多项针对性制度安排。包括:在科创成长层企业股票简称后统一设置特殊标识“U”;提高新注册未盈利科技型企业摘除特殊标识“U”的标准;要求企业定期披露尚未盈利的原因及影响并提示风险;要求证券公司多维度强化投资者风险评估并充分告知风险;组织个人投资者签署科创成长层企业股票投资专门风险揭示书,等等。另一方面,注重简明易懂,增强投资者获得感。包括:发行上市等基础制度保持不变;现有未盈利企业摘“U”条件保持不变;投资者投资科创板成长层的资金门槛保持不变。

  下一步,我们将坚持严把发行上市入口关,牢牢把握科创板“硬科技”定位,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五、问:围绕增强优质科技型企业的制度包容性适应性有哪些政策举措,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本次改革设置科创板科创成长层的同时,围绕增强优质科技型企业制度包容性、适应性,在科创板推出以下6项政策举措。

  第一项是对于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的企业,试点引入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制度。有效识别优质科技型企业,对于提升A股资源配置的精准性,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设立科创板以来,证监会及交易所积极探索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的途径,开展了不少有益尝试。本次改革,我们拟借鉴境外市场有关做法,在科创板引入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制度。希望借助这些机构投资者的专业判断、真金白银投入,帮助审核机构、投资者增强对企业科创属性、商业前景的判断。为稳妥起步,本项制度仅针对第五套标准企业开展小范围试点,同时有别于境外市场,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入股情况只作为审核注册的参考,不构成新的上市条件。

  后续,交易所将抓紧细化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的认定标准,明确作为审核参考的具体方式,加强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的行为监管,严厉打击可能出现的利益输送、商业腐败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项是面向优质科技型企业试点IPO预先审阅机制,进一步提升证券交易所预沟通服务质效。调研中,部分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科技型企业提出,为适应外部形势变化,希望减少在发行上市阶段的“曝光”时间,更好保护企业信息安全、技术安全。我们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秘密递交”制度,并将其作为IPO预沟通服务的一项内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在正式申报IPO前,申请交易所对申报文件开展预先审阅。预先审阅阶段相关信息不公开,完成预先审阅的科技型企业正式提交IPO申报并公告,证监会及交易所将加快推进审核注册工作。需要说明的是,企业正式提交IPO申报并公告时,将一并披露预先审阅阶段的问询回复文件。应该说,投资者获取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在内容、质量及时间上都是有保证的。

  第三项是扩大第五套标准适用范围,支持人工智能、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更多前沿科技领域企业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主要适用于产品技术复杂、资金投入大、研发周期长的企业,目前已在生物医药领域落地,取得了积极成效。近来,一些在人工智能、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领域的企业也提出了适用第五套标准上市的诉求。我们将在借鉴生物医药领域落地实施经验基础上,扩大这套标准适用范围,更好满足这些企业的现实需求。

  另外,还有三项政策分别围绕支持在审未盈利科技型企业面向老股东开展增资扩股等活动、健全支持科创板上市公司发展的制度机制、健全科创板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市场功能等方面提出具体举措。这些举措主要是着眼于更大力度支持科技创新,围绕调研中各方反映的问题,在融资、并购、投资端等方面,为科技创新提供更高质量的资本市场服务,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新质生产力发展。

  六、问:如何做好《科创板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

  答:《科创板意见》是资本市场更好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有力举措,中国证监会将切实抓好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一方面,统筹做好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工作。持续抓好“科创板八条”落地见效。强化风险监测预警和早期纠正,健全针对创新举措的风险应对处置预案,切实维护市场平稳运行。落实监管要“长牙带刺”、有棱有角,深入贯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意见,从严打击科创板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恶性违法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切实抓好改革落实和宣传引导。指导证券交易所加强对拟上市企业、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的市场沟通和政策培训,加快典型案例落地形成示范效应,稳定市场预期,增强市场信心。开展多种形式的投资者宣传教育,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积极营造有利于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舆论环境。


推荐阅读

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