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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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的决策部署,规范开展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维护金融市场良好秩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yzsxztmdgl@nfra.gov.cn,并请在邮件标题中注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融消保局(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5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5年6月6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开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强化信用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等,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记录、共享、公示相关信息,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及信用修复。

  第三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其职责范围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派出机构开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地市级及以下派出机构作出列入、移出名单决定的,应当报省级派出机构同意。

  第四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下列行政处罚之一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法人机构被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业务许可证;

  (二)取消或者撤销终身任职资格;

  (三)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

  第五条 当事人未受到前条所列行政处罚,但因下列行为之一,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从重行政处罚,或者限制市场准入、责令转让股权的监管强制措施,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二)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或者业务许可证;

  (三)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四)金融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滥用股东权利或者不履行股东义务,导致严重损害金融机构、客户或者其他股东利益;

  (五)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金融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金融业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当事人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被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七条 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生效的强制执行裁定、执行决定书等司法文书,行政处罚、监管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以作为列入名单依据的其他文书。

  第八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在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应当制作载明下列内容的事先告知书: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拟被列入名单的事由和依据;

  (三)失信管理措施提示;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拟作出列入决定的机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九条 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事先告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以内,将异议申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以书面形式提交拟作出列入决定的机构。当事人逾期未行使异议权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条 拟作出列入决定的机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异议材料的二十个工作日以内对异议材料予以核实并反馈结果,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逾期未提交异议申辩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或者申辩意见未被采纳的,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十一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时,应当制作载明下列内容的列入名单决定书: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被列入名单的事由和依据;

  (三)失信管理措施提示;

  (四)移出名单的条件和程序;

  (五)救济措施;

  (六)作出列入决定的机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十二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送达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事先告知书、决定书时,应当附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被羁押、留置的,可以通过采取相关措施的机关转交列入名单法律文书,确保列入名单程序正常进行。

  送达的具体程序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应将依法可公示的信息通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等公示。

  第十四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检查频次;

  (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基于诚信的管理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可以查询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在投融资、授信、贷款、保险等业务中参考使用。

  第十六条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满三年,作出列入名单决定的机构在期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以内将其移出名单,并解除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决定,因故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作出列入名单决定的机构应当于十个工作日以内撤销列入名单决定,将其移出名单,并解除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 鼓励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当事人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申请信用修复。

  第十九条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满一年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名单决定的机构申请提前移出:

  (一)已经自觉履行列入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

  (三)未再次出现本规定列入名单的情形。

  第二十条 当事人申请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移出名单申请书;

  (二)守信承诺书;

  (三)证明符合本规定前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四)当事人的有效联系方式。

  第二十一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移出的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不予移出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通过邮寄纸质文书、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准予提前移出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将其移出名单,并解除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申请移出的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重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撤销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恢复列入名单状态,移出名单所需期间重新起算。

  第二十五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安排,与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平台共享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控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理财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保险兼业代理等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以内”皆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没有制定式样,工作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省级派出机构可以制定式样。

  第二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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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开票时将“柚子味鱼排”写成“柚子”,怎么办?

当下人工智能(AI)应用逐渐深入各行各业,如何依托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推广赋能企业开票,将传统需要人工判别的开票内容,转变为规则自动化、判别智能化的AI链路数智化开票,值得关注和探索。

  人工开票面临“选码”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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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编码、税目及税率的选择需同时匹配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海关总署颁布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等多套编码体系。

  以常见的薯片为例,因工艺不同,在税收分类编码中分为两个不同的条目。原切薯片的税收分类编码条目为“焙烤松脆食品”(编码103020105),对应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产品通用名“原切马铃薯片”;薯泥压制薯片的税收分类编码条目为“膨化食品”(编码103020104),对应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产品通用名“膨化食品”。有的财务人员未接触过生产线,见“薯片”即选“膨化食品”,将不同工艺混为一谈,导致选错、用错、开错发票。

  一方面,目前的商品编码体系较多,有待统一;另一方面,编码设计滞后于新业态的发展速度。一些新兴产品、复合型商品等没有与之完全对应的条目,存在“无码可选”的问题。有的企业“自主创标”,根据自有业务管理便利创建内部类目,无法与现有商品编码直接对应。有的电商平台自建分类标签,对部分携带附加服务属性的复合型商品等,开票选码依赖电商平台财务人员主观判断,不同电商平台开具发票信息可能不同。

  当前人工智能同样可能误判商品信息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推广后,纳税人可将原税控设备中的客户和商品编码等信息批量导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特有名词、关键词匹配的线性逻辑实现快速开票,解决了人工选码效率低、跨平台数据割裂等问题。但是商品编码体系较多、对复合商品的赋码标准缺乏等影响因素依然存在。

  笔者认为,可探索“数据获取—语义理解—多维校验—动态优化”的AI全流程链路开票模式,以更好应对复杂开票场景。依托AI语义处理能力,理解复杂的业务并简单描述,再将其自动匹配到最接近的编码,结合业务合同、支付记录等多维数据交叉校验,不断优化匹配规则。

  从目前来看,实现链路开票尚存待解难题。

  数据质量有待加强。数据校验和机器学习对数据质量要求较高,目前纳税人自行填写商品信息开票的模式让开票行为自由度更高,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有效数据与无效数据掺杂的情况。例如,有的物业管理公司兼营物业管理和停车服务,开票时惯性思维选择“现代服务”税目,适用6%的增值税率,未将停车服务对应的销售数据正确开具为不动产经营租赁发票,适用9%的增值税率。这使得日常税收征管中预警模型对风险识别的误判率上升,需要人工耗费大量精力追溯数据链路、校准算法逻辑。自由填报数据后失真的错误数据可能“污染”AI模型,AI可能将错误模式视为合理行为,导致错误推荐编码、税率错配等。

  AI应用的技术水平也有待加强。当前AI对非结构化数据解析能力有限,开票项目名称中出现多种规格名、品牌名等数据时,会对商品适用税率判断造成干扰。如开票项目名称为“柚子味鱼排”,AI可能误判商品为“柚子”。同时,在诸如混合销售或减免税政策等复杂业务场景下,AI误判率增加,需要人工介入复核。

  此外,各个行业的商品分类逻辑差异显著,单一AI模型难以兼顾各行业特征,每个垂直领域模型调试都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并且随着行业发展、政策变动等因素还需要模型能够快速迭代响应,调试成本较高。

  “链路开票”落地的解决方案设计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进一步优化商品编码,升级税率、征收率的智能推荐系统等,推动实现销售货物或劳务过程的争议前置、校验前移、标准先定、链路闭环。

  构建商品全生命周期溯源体系。在商品编码与《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等现有编码规则匹配之外,拓展匹配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GS1编码数据,构建开放共享的商品服务编码知识库。可通过AI自动生成基础词条,匹配对应商品,根据行业标准、优惠政策等变化及时更新对应词条,供纳税人和税务人实时查询使用。通过应用程序编程接口实时调取商品名称、规格、材质等基础信息,依托GS1编码基础标识体系,为每个商品生成独有的“税收数字身份证”,保证企业开具发票时可以“识码寻码”,通过单个商品唯一的“税收数字身份证”选择与之对应且正确的商品编码和税率、征收率。通过管理商品“税收数字身份证”,获取相关商品的流通路径和销售情况,为行业趋势和经济分析提供数据支撑。

  推动分类体系规范融合。基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服务注释条款,探索构建“业务场景—服务类型—编码税率”模型。在数电发票开票平台通过自然语言处理技术解析业务合同和商品关键词,根据关联属性强、中、弱三层清分处理。对于强关联的关键词自动关联匹配相应商品编码和税率,初步清分出标准化商品征收信息。对于中、弱关联的商品做好人工复核标记,提示转入人工确认环节,可人工一键处理的简单复核业务在确认后更新开票模型知识库。同时,由税务与行业领域的专家代表组成编审委员会,对清分后无法判别的弱关联争议条目进行人工裁定,将可能存在的争议环节前置,提供企业异议申诉渠道,会商解决后定期更新商品服务编码知识库,通过动态增补尽量实现所有货物服务商品代码、名称及税率、征收率的正列举和更新维护。

  打造智能开票精准智控系统。探索扫码开票、人工预填开票和图像识别开票三类开票模式,提升企业规范开票效能。针对已有商品“税收数字身份证”的规范化商品,通过扫描对应的商品“税收数字身份证”码,自动匹配对应商品税收分类编码和税率开具发票,并根据购买方付款的账户信息自动发送给购买方。在开票环节,依托数电发票提高开票效率,同时推进智慧税务场景建设辅助校正开票准确率,实现商品流通全链路自动化“无感”开票。

  通过“系统智能化预填+人工校验修正”的人机协同模式,自动获取纳税人前期人工预填数据,根据业务类型自动预填必填项目,纳税人仅需人工核对补充,解决标准化系统难以覆盖复杂交易场景的问题,同时通过人工修正结果反哺系统迭代开票监测,双向反馈降低误开率。开票系统增设描述词过滤模型,自动屏蔽“柚子味”“芝士味”等风味描述词,聚焦核心商品词预填,当人工核对时弹出提示框“检测到风味描述词,请确认实际商品是否为鱼排?”确认即开票,修正即通过人工修正补充商品特征描述,训练模型提示预填准确度。

  对未纳入GS1编码体系的非标商品,如定制商品、手工制品等,可以采用“图像特征提取+语义分析”技术识别商品外观、结构,智能生成推荐编码,并按照对应税率开具相应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