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5号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5号 2025-03-27
现公布《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请在网页端打开)
附件1:《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pdf
附件1-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pdf
附件1-2: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pdf
附件2:《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立法说明.pdf
中国证监会
2025年3月27日
法规商务部等9部门印发《关于完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推动批发零售业高质量发展的行动计划》的通知
商务部等9部门印发《关于完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推动批发零售业高质量发展的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完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推动批发零售业高质量发展的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市场监管总局 供销合作总社
2024年11月28日
关于完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 推动批发零售业高质量发展的行动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推动批发零售业高质量发展,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现制定如下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现代供应链为牵引,以批发零售业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着力健全城乡流通网络,推动流通创新转型,优化流通发展方式,联通国内国际市场,提高数智化、绿色化水平,加快完善流通体制,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为畅通国民经济循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支撑。
到2027年,基本建成联通内外、贯通城乡、对接产销、高效顺畅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城乡商贸流通网络更加完备,构建分层分类的城市商业布局,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果蔬和肉类冷链流通率分别达到25%和45%。批发零售业加快转型,培育100家骨干农产品批发市场,品牌连锁、即时零售、直播电商等新业态快速发展,流通组织能力持续增强。数智化、标准化、绿色化水平明显提升,打造一批数字供应链服务平台,托盘标准化率提高至40%左右,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更加健全。国内国际融合发展深入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加快发展,在流通领域培育一批具备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
二、完善城乡商贸流通网络
(一)补齐农村商贸流通短板。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深化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改造乡镇集贸市场、村级便民商店,强化数字赋能,拓展服务功能,建设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的农村商业体系。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鼓励农村物流、电子商务与商贸流通、供销集配、邮政快递等设施整合,促进客货邮融合发展,大力发展共同配送。支持农村商店与农村综合服务社、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村邮站)多站合一、一网多用,提高综合服务能力。推动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打造县域电商直播基地,发展网订店送、即时零售等新业态,推广农产品电商直采、定制生产等新模式。持续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拓展农产品销售渠道。
(二)健全农产品供应链。完善农产品集散网络。依托农产品产地、销地和集散地,培育一批骨干农产品批发市场,完善冷藏保鲜、加工配送、交易结算等设施设备,鼓励线上线下融合、集团化发展,增强农产品集散和区域辐射能力。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建设改造区域冷链物流基地,整合加工、分拨、低温配送等功能,加强冷链物流干支衔接。发展第三方冷链物流。加强农产品产销对接。引导农产品流通企业向生产环节延伸,发展订单农业、产销一体等对接模式,优化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农业产业结构。鼓励城乡开展产销对接活动,加强土特产品牌展销。改造农产品零售网点。支持菜市场标准化改造,丰富便民服务等多种业态,提升设施环境,扩大净菜销售。发展生鲜电商、连锁菜店,完善城市分拨仓、社区前置仓等冷链设施,提高同城配送能力。
(三)提升城市商业效能。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广泛集聚全球优质商品、服务,加快培育本土品牌。高标准推进商圈建设,积极推进首发经济,引领消费潮流风尚。构建分层分类的城市商业网络。改造提升步行街,优化街区环境,增强文化底蕴,规范运营管理。打造智慧商圈,推动传统商圈和商店升级改造。全面推进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引导商业资源下沉社区,重点发展“一店一早”(便利店、早餐店)、补齐“一菜一修”(菜市场、小修小补)、服务“一老一小”(养老、托育)。健全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抓住重点城市和关键环节,织牢织密应急保供网络,完善自动触发、平急转换、联保联供、分级储备等机制,提升应急保供体系韧性。优化设施布局,强化监测预警,建强四级保供队伍,加强货源组织对接,畅通城际“主动脉”与城内“微循环”。
三、推动商贸流通创新转型
(四)推动批发业平台化发展。培育平台型商品市场。推动大型商品市场升级,完善商品集散、仓储物流等综合服务,建立集成、开放的平台经济生态。鼓励商品市场与境外经贸合作区联动发展,打造国际商品集散中心。引导传统商品市场转型。支持建材家居、小商品市场等设施改造,依托区域优势和产业特色,加强与文旅休闲、创意体验等融合发展,发展电子商务、创新展示和品牌专区,丰富经营业态,提升服务质量。
(五)推动零售业创新提升。赋能传统零售业态。鼓励大型流通企业通过特许经营、技术赋能等方式,改造传统零售门店,提高市场分析、进销存管理水平。发展新型零售业态。加快零售业创新,发展“小专精”的精品店、仓储会员店、品牌折扣店等。整合线上平台、线下商超和物流站点,发展即时零售、直播电商等新业态。更新改造商业设施。开展“一店一策”改造,对接优质运营商和品牌,引入首店、首发商品和旗舰店,拓展时尚化、主题化、智慧化消费场景,提高商业设施运营效能。
四、优化商贸流通发展方式
(六)深化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培育供应链领军企业。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培育统筹能力强、协同水平高的供应链领军企业,通过包采包销、产能托管、运输配送等向上下游延伸服务,增强资源整合能力,提高重要产业链供应链掌控力。提高供应链协同水平。鼓励企业基于产销大数据打造数字供应链平台,发展柔性制造、反向定制和订单化生产,推广集采集配、统仓统配和自动补货,促进降本增效。支持供应链企业联合上下游,加强产供销储运一体化运营服务,降低库存和运输成本。健全供应链管理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城市支持供应链技术开发、服务创新。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建立供应链信用数据库,提供信用评价和风险预警服务,规范发展基于真实交易的供应链金融。
(七)提高物流标准化水平。推广标准化物流载具。加快标准托盘、周转箱(筐)等物流载具推广和循环共用,推动上下游设施适配性改造,鼓励带板运输等物流方式。拓展物流载具信息承载功能,推广全球统一编码标识(GS1),促进物流链数据互通。大力发展智慧物流。支持智能立体库和自动分拣、码垛机等在商贸流通领域的应用,提高存储、装卸、周转效率。完善城市末端智能配送设施,推广自助提货柜、智能快件箱(信包箱)。发展逆向物流。健全城乡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更新分拣、打包等设施设备,建设多元回收、集中分拣拆解、无害化储运处理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八)加快商贸流通数字化转型。深化数字化应用。加快商贸流通领域数字集成创新与应用。从市场营销向产品设计、组织管理等深层次应用拓展,增强动态响应和决策能力,发展精准营销和个性化服务。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发挥大型商贸流通企业、数字化服务商数据整合优势,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提供“小快轻准”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促进需求、库存和物流信息互联互通。发挥数字引导生产作用。开展消费趋势分析和预测,为消费品制造、农业生产等提供信息支持,对碎片化生产资源进行逆向整合,提高规模效应。
五、加快商贸流通开放融合发展
(九)培育流通领域世界一流企业。提升经营主体国际竞争力。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鼓励商贸流通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联盟合作等方式,提升规模化水平。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参与共建“一带一路”,与上下游企业协同“走出去”,增强全球资源要素配置能力。提高品牌管理运营水平,加快国际化发展,提升“中国流通”品牌形象。拓展全球营销和物流网络。支持商贸流通、跨境电商、跨境物流等企业高质量推进海外仓、海外物流中心建设。鼓励商贸流通企业与港口、航运、物流等企业战略合作,推进贸港航一体化发展。
(十)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深化内外贸一体化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加强国内外商品质量标准、认证认可等衔接。推广试点地区成功经验,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开放平台作用,加大内外贸一体化改革创新力度。开展内外贸一体化企业领跑行动。开展外贸优品拓内销活动。发挥进博会、服贸会、数贸会等展会平台作用,加强宣传推广,促进内外贸市场对接、渠道对接、品牌对接。鼓励开展优质外贸产品集中采购。
六、强化组织实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部门工作协调,研究解决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重大问题。各地区根据本行动计划,因地制宜细化落实举措,加强宣传推广,推动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进一步简化和取消流通领域行政审批手续,探索建立流通新业态新模式包容审慎监管制度,推进流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现代商贸流通相关统计监测,完善批发零售企业统计工作。
(十二)优化税收金融支持。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严格落实连锁企业依法登记政策,符合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按规定申请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积极开展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服务,支持供应链中小微流通企业开展订单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等业务。
(十三)开展试点探索。开展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整合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农村商贸流通体系,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打造一批辐射带动力强的现代商贸流通节点城市。
(十四)强化规划引导。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并合理保障商贸流通网点、设施用地或空间需求。落实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比例等要求。
附件:完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重点工程.doc(请在网页端打开)
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现金收付及服务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现金收付及服务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切实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防范和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行为,构建多元支付方式共同发展下的现金便利流通环境,中国人民银行研究起草了《人民币现金收付及服务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rmbgl@pbc.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人民币现金收付及服务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0号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邮编: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人民币现金收付及服务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至时间为2025年4月15日。
附件:(请在网页端打开)
2.《人民币现金收付及服务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pdf
中国人民银行
2025年3月14日
人民币现金收付及服务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防范和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指人民币纸币、硬币,以下称现金)行为, 构建多元支付方式共同发展下的现金便利流通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收费单位(以下称收费单位)和经营主体、社会公众的现金收付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现金服务,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应尊重公众对合法支付方式的自主选择权。 除依法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情形外,不得拒收现金。无正当理由,不得对现金支付实行差别对待,或采取歧视性措施,损害现金支付便利。
第四条 采取以下收费、交易方式的,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应支持现金支付:
( 一)人工方式收款;
( 二)提供面对面服务;
(三)线上预约或交易,线下完成服务或货物交付,支持当面收款。
第五条 采取以下收费、交易方式,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应在醒目位置标识支付方式,现金收取转换方式及服务联系电话:
( 一)采取无人值守、机具设备等自助服务模式的,应 以适当方式满足社会公众在特殊情况下(如无法使用移动支付、 网络故障、设备故障等)的现金支付需求。
( 二)采用 “一卡通”结算、进行统一管理的园区、厂区、景区、学校等场所,应提供便利的现金充值和退卡服务。
(三)采取转换手段收取现金,不得收取手续费或设置限制条件,造成转换不便。
第六条 全部交易、支付、服务均通过网络完成的,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应当提前公示支付方式。
第七条 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委托其他单位代为收款的,委托方应通过协议、通知、声明等书面形式,要求受托方按本规定第四、五条规定接受现金。
第八条 支持现金支付的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应保持合理的零钱备付,具备必要的收现条件,保证现金支付顺畅。
第九条 收费单位推广数字政务,经营主体开展商业模式创新,应充分考虑公众使用现金的需要以及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满足公众多元化的支付需求。不得要求或诱导其它 单位和个人拒收现金、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或对现金支付实行差别对待。
第十条 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应本着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尊重公众合法自主选择权的原则,与付款人协商解决现金等支付方式选择产生的争议。
第十一条 收费单位、经营主体遇社会公众持有大量硬币、小面额纸币用于支付,超出其正常清点能力的,需协商 解决或引导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兑换为适宜券别后支付,但不得以此为由拒收。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采取以下措施,提高现金服务质量,满足社会公众、收费单位和经营主体的需要。
( 一)吸收个人客户人民币存款、具有实体营业场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应办理现金存取业务。提供面对面金 融服务的,应提供柜面人工现金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或同意的除外。
( 二)采用现金自助机具办理现金存取业务,现金自助机具的功能和数量应满足客户现金存取的需求。
(三)对于公众一次性持大量硬币、小面额纸币兑换的, 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网点实际情况,为公众提供预约办理或分批次办理。
(四)为老年人、残障人士、境外人士提供现金业务办理便利,充分考虑其需求与习惯合理布设现金自助机具。
(五)结合现金业务规模、存取业务特点,优化网点、现金自助机具(含存取款一体机、取款机等)布局,确保其覆盖率满足社会现金服务的需要。
(六)建立现金服务应急保障机制,针对突发情况及特殊群体的现金需求,保障现金供应、优化窗口服务、维护营业网点秩序。
(七)做好大额现金存取服务,防范洗钱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收费单位、经营主体收款受托方的,应支持人工收取现金。
第十四条 收费单位、经营主体的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相关主体落实现金收付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 公众发现收费单位、经营主体拒收现金,或无正当理由对现金支付实行差别对待的,可保存证据并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依法维权。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因拒收现金受到处罚的违法当事人,依法依规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对拒收现金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相关当事人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2×年×月×日起施行。
法规广告产业“组合式”助企政策指引[2025年]
前 言
广告产业是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连接供给和需求、生产和消费的润滑剂,是健康审美观、理性消费观和正确价值观的传声筒,被视作经济发展的风向标。广告产业高质量发展,对扩大国内需求、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起到重要支撑作用。
我国是广告大国,近年来广告产业呈现经营主体持续扩容、数字引擎动力强劲、新质广告突飞猛进的态势,实现了规模实力和质量效益的双跃升。广告产业涵盖创意孵化、内容制作、媒介运营、数字传播、品牌代理等环节,从头部传媒集团的战略布局到中小微广告创意工坊的繁星闪耀,从传统媒介到数字媒介,多元主体、多重业态共同绘成我国广告产业万亿级图谱。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市场经营主体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惠企助企政策,有力激发广告产业经营主体活力、提振市场信心。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2025年全国广告监管工作要点》,更好推动广告产业高质量发展,方便广大广告产业经营主体及时了解和适用相关支持政策,我们梳理了中央和各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编制形成《广告产业“组合式”助企政策指引(2025年)》。
本指引按照政策内容、享受主体、执行期限、政策依据的体例编写,涵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人才就业政策、营商环境政策、经营主体培育政策6个方面,共35项具体支持措施。政策出台时间截至2025年2月20日。
目 录
1. 财政政策
1. 1 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
1.2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
1.3 政府采购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1.4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政策
1.5 省属重点文化企业免缴国有资本收益政策
1.6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支持政策
1.7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限定政策
2. 税收政策
2. 1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2.2 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
2.3 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2.4 个体工商户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2.5 广宣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2.6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税收优惠政策
2.7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
2.8 重点群体创业税费减免政策
2.9 退役士兵创业税费减免政策
2. 10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2. 11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2. 12 文化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3. 金融政策
3. 1 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
3.2 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3.3 为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3.4 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专项担保支持政策
4. 人才就业政策
4. 1 失业保险费率阶段性降低政策
4.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
4.3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减免政策
4.4 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减免政策
4.5 广告行业人才培养支持政策
5. 营商环境政策
5. 1 营造便利规范的经营主体准入退出环境政策
5.2 引导网络交易平台扶持中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政策
5.3 完善涉企收费联合监管机制
5.4 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企业账款长效机制
6. 经营主体培育政策
6. 1 支持中小微企业成长政策
6.2 广告对接服务中小企业政策
6.3 强化广告合规助企政策
附件:广告产业“组合式”助企政策指引.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法规发改体改[2025]211号 关于印发《促进普惠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关于印发《促进普惠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改体改[2025]211号 2025-2-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促进普惠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2月20日
附件:促进普惠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自然资源部负责同志就《促进普惠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答记者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5-02-28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民政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印发《促进普惠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自然资源部有关负责同志就《若干措施》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若干措施》出台的背景及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2024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3.1亿,占全国总人口的22%,养老服务的刚性需求不断增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政策机制。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扩大普惠养老服务。2024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建立促进普惠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机制”。大力发展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运营可持续的普惠养老服务,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有力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好满足广大老年人群体的养老需求,经国务院同意,我们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印发促进普惠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针对当前普惠养老服务供需匹配度不高、机构运营机制不畅、存量资产转型利用不足等问题,提出推动服务供给提质扩面、培育发展服务机构、统筹利用存量资产、健全服务机构价格形成机制、优化综合监管与服务、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等六方面举措,促进普惠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问:《若干措施》对提升普惠养老服务供给能力提出了具体安排,请问下一步将如何落实这些措施?
答:《若干措施》从丰富服务内容、扩大服务惠及面、加强服务连续性等方面,对推动普惠养老服务供给提质扩面做出了具体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立足职责,在以下三方面加力支持。一是以提质增效为重点,统筹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等资金渠道,继续加大对养老设施建设的投入,聚焦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刚需,重点扩大护理型床位有效供给。二是持续组织实施普惠养老专项行动,以公建民营等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建设一批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运营可持续的普惠养老服务机构。三是以全国各城市(地级行政区)编制的“一老一小”服务设施整体解决方案为抓手,督促指导地方落实发展普惠养老服务的支持政策,及时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问: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普惠养老服务需求增长,下一步将如何推动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发展?
答:前不久,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首次对推动养老机构分类改革、发展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作出了统一部署。《若干措施》对发展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提出了细化落实的系列举措,包括:积极推动人工智能辅助诊疗、康复训练、健康监护等设备在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应用,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发展连锁化、集团化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在用地、水电价格、床位运营等方面按规定予以适当支持,鼓励农村地区通过改造提升原有敬老院、闲置校舍等集中建设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等等。下一步,民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指导设区的市级政府制定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支持办法,因地制宜将符合条件的闲置公共服务资源改建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加大设施建设和场地供给支持力度,大力发展普惠养老服务。
问:如何统筹利用好存量资产助力普惠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答:《若干措施》规定,对适合改建或转型普惠养老服务设施的存量资产,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牵头务实推动解决实际困难,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指导督促地方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务实推动解决规划调整难题。对适合改建或转型为普惠养老服务设施的存量空间、建筑,如存在不符合现行国土空间规划情形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规划实施体检评估,依法按程序调整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其中,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调整如涉及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底线管控规则的,由本级政府报上级政府同意后按法定程序修改总体规划,确保存量资产利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二是加大盘活存量资产政策支持。对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改革后用于建设普惠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现有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的前提下,可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方式处置。对符合划拨供地条件的可申请划拨供地。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对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等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举办普惠养老机构的,可享受过渡期支持政策。三是推动解决存量资产“登记难”问题。对因年代久远、权源材料不全的,支持鼓励地方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原则,按照国家及属地化解前端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登记难”的已有政策,推动化解问题,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助力普惠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问:如何保障《若干措施》贯彻落实?
答:一分部署,九分落实。《若干措施》具体提出了两方面贯彻落实要求。一方面,各地区要结合本地人口老龄化发展形势及养老服务行业发展水平,突出重点,强化落实。要健全省级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加强部门协同配合,指导督促普惠养老服务机构规范运营、合理收费。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养老服务地方性法规,完善普惠养老服务法治体系。另一方面,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部门将加强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的跟踪评估,及时总结典型案例、提炼经验做法,进行宣传推广,营造养老、孝老、敬老的良好社会环境。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