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人口发[2025]6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发文时间:2025-06-16
文号:国卫人口发[20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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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国卫人口发[2025]6号        2025-06-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委、局)、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工会:

  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是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事关千家万户,事关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现就加快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强化属地主体责任,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完善支持政策,增加服务供给,加快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统筹考虑经济发展、人口结构和托育实际需求等因素,科学规划,精准供给,加快构建以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为枢纽,以托育机构、社区嵌入式托育、幼儿园托班、用人单位办托、家庭托育点等为网络的“1+N”托育服务体系,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普惠托育服务。2025年,实现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4.5个,新增普惠性托位66万个。2030年,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基本建立,支持保障政策基本健全,公建托位数量明显增加,托育服务能力和质量显著提升,家庭托育成本有效降低,基本满足群众普惠托育服务需求。

  二、加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力度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4]48号)要求,切实加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力度,优先实现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地市级全覆盖。坚持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托育综合服务中心项目立项、建设、运营等机制,确保财力可承受、长期可持续。支持计生协会等承接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工作。各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应发挥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可设置一定规模托位,提供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服务机构管理咨询、托育产品研发设计、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消防安全培训等服务,为托育服务发展提供综合支持保障。

  三、发展社区托育服务

  以地市为单位,统一规划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网络,充分利用街道、社区现有设施、场所等公共服务资源,提供免费或低收费房屋场地建设托育服务设施,满足基本的安全条件,为婴幼儿提供家门口的全日托、半日托、临时托、计时托等多种形式的普惠托育服务。新建居住区要落实托育服务设施与新建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要求,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要结合城市更新工作加快补充托育服务设施。积极推行公建民办模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普惠、多元、优质的托育服务,打造托育服务连锁品牌。落实社区托育服务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加强对社区内家庭托育点的指导和监督。

  四、推进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提供托育服务。在满足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的基础上,解决好场地、设施、师资等条件保障,确保安全和质量,稳妥向下延伸招收能够适应集体生活的2~3岁幼儿。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加强幼儿园开设托班的条件评估和日常管理,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备案和业务指导工作。完善幼儿园托班支持政策,推进学前教育和托育服务协调可持续发展。

  五、推动用人单位办托

  支持用人单位利用存量土地或设施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并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暂不变更土地用途。用人单位开展职工子女普惠托育服务所需的有关支出,可按规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用人单位工会经费可适当补充。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发挥带头作用,结合实际为本单位职工提供普惠托育服务。

  六、支持民办托育服务机构发展

  支持民办托育服务机构参与运营公建托育服务设施,并在托育服务产品研发、人员培训、信息化建设、品牌培育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丰富托育服务供给,满足群众多样化的托育服务需求。民办普惠托育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或者通过设置参考区间加强引导。充分发挥民营经济灵活性的特点,积极创新托育服务机构运营方式,为托育行业发展增添新动能。引导民办托育服务机构参加行业组织、参与公益活动,支持家庭科学育儿,提升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

  七、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

  推动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综合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中医医院等)面向托育服务机构,开展订单签约、婴幼儿健康管理和中医药健康等服务,落实疾病防控责任。相关科室医务人员在托育服务机构内的服务时长,视作基层服务时间。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负责对辖区内托育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鼓励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与辖区内托育服务机构建立联系,围绕科学育儿、生长发育和婴幼儿常见病防治等主题,定期开展培训活动,指导托育服务机构建立良好的生活养育环境,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

  八、强化支持保障措施

  结合实际,统筹运用多渠道资金,支持建设普惠托育服务设施,按需配置托位。积极采取场地费用减免等措施,降低托育服务机构成本,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给予适当运营补助。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鼓励托育服务机构投保托育服务机构责任险、企业财产保险等相关保险。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开设托育相关专业,加强婴幼儿托育学科专业建设。及时掌握托育机构技能岗位缺工数量、用工需求、技能提升需求,推行“岗位需求+技能培训+技能评价+就业服务”项目化培训模式,加强托育人才培养培训,建设托育实训基地,提升托育从业人员实操能力。支持各级开展托育职业技能竞赛。

  九、加强组织领导

  深刻认识发展普惠托育服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政治站位,建立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落实支持措施,及时解决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的困难问题。2025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出台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标准,指导辖区内所有县(市、区)完成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并向社会公布。将托育服务机构纳入地方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加强对托育服务机构监管,落实消防、食品等安全管理规范要求。对托育服务机构定期开展安全巡查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开展托育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切实筑牢安全健康底线。加强托育服务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做法,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托育发展的浓厚氛围。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

2025年6月1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关于加快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市场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公开发布后,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意见》相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是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将千人口托位数列为20个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之一,提出“到2025年千人口托位数达到4.5个”。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托育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逐步建立。但同时,托育服务供给的数量、质量、价格与群众的需求和期待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普惠育幼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用人单位办托、社区嵌入式托育、家庭托育点等多种模式发展。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要求科学规划托育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托幼一体服务,优化托育服务精准供给,努力为群众提供就近就便的托育服务。今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大力发展托幼一体服务,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

  二、《意见》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意见》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总体要求。明确发展“1+N”的托育服务体系,即以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为枢纽,以托育机构、社区嵌入式托育、幼儿园托班、用人单位办托、家庭托育点等为网络的“1+N”托育服务体系。“1”是指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发挥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区域托育服务发展。“N”是指托育机构、社区嵌入式托育、幼儿园托班、用人单位办托、家庭托育点等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机构,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托育服务需求。二是主要任务。加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力度,优先实现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地市级全覆盖。发展社区托育服务,以地市为单位统一规划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网络。推进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解决好场地、设施、师资等条件保障。推动用人单位办托,结合实际为本单位职工提供普惠托育服务。支持民办托育服务机构发展。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开展订单签约、婴幼儿健康管理和中医药健康等服务。三是组织保障。要求强化支持保障措施,统筹运用多渠道资金,支持建设普惠托育服务设施,按需配置托位。加强组织领导,及时解决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的困难问题。

  三、《意见》提出“加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力度”,请问下一阶段工作将有哪些部署安排?

  答: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是“1+N”托育服务体系的枢纽,既设置一定数量的示范性托位,又集成托育人员实训、家庭育儿指导、托育服务示范、行业服务监管等功能,为区域内托育服务发展提供支撑保障。目前中央预算内资金已支持建设托育综合服务中心项目347个,为各地加快构建“1+N”托育服务体系、提升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增加普惠托位供给提供有力支撑。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结合职能,与相关部门一起,从“硬投资”和“软建设”两方面着手,持续加力支持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在“硬投资”方面,将加快落实《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4]48号)的要求,继续统筹用好各类资金渠道,加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力度,优先实现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地市级全覆盖。在“软建设”方面,将着力用好管好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实现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与托育机构、社区嵌入式托育、幼儿园托班、用人单位办托等托育服务网络的有效联动,形成“1+N”的乘数效应,扩大普惠托育服务有效供给。积极推动各地以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为依托,辐射赋能各类托育服务机构,强化优质服务的示范引领,发挥好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对家庭的养育指导和儿童早期发展支持功能,带动区域内托育服务整体提质增效。

  四、《意见》提出推进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具体有什么样的要求?如何进行规范化管理?

  答: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是学前教育服务国家人口战略、优化生育支持政策、减轻家庭育儿负担的重要举措。幼儿园开设托班有几方面要求:一是开设托班的地区要满足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的需求,优先解决好3—6岁幼儿入园问题,杜绝一边存在“大班额”、一边办托班的情况。二是科学开展针对托班幼儿的托育服务。幼儿园托班应招收2—3岁能够适应集体生活的幼儿。和3—6岁学前儿童相比,托班幼儿在年龄特征、身心发展特点、养育和教育方法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要避免将3—6岁幼儿教育的方式直接用于托班孩子。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要加强幼儿园托班的日常管理,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卫生保健等方面的业务指导。三是有申办意愿的幼儿园要解决好场地、设施、师资等条件保障,确保安全和质量。2—3岁幼儿自理能力更弱,需要更细心的呵护和更高的安全保障。相应的环境设施、师资配备等,要符合低龄幼儿的身心特点和发展需求,避免不顾条件、一哄而上带来安全和质量问题。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应加强幼儿园开设托班的条件评估,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按相关规定做好备案。

  五、围绕推动我国托育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市场监管部门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

  答:市场监管部门立足职能加强托育服务市场监管。一方面,加强价格监管。2024年部署开展价监竞争守护行动,加强民生领域价格收费监管,立案查处民办托育机构价格违法案件36件,罚款5.86万元,没收1.75万元,责令和引导退费42.25万元。另一方面,加强食品安全监管。2025年公布施行《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对托育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和职责提出明确要求。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持续加强对托育服务机构价格的监督检查。继续督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压实托育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进货查验、食品贮存、加工制作、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环节管理,及时监督整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和风险隐患,严查重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六、工会组织如何更好发挥作用,推动和支持用人单位办托?

  近年来,全国总工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的决策部署,及时回应职工需求,积极推进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工作。源头参与上,积极参与研究制定支持用人单位办托相关政策,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用,积极反映职工诉求;支持保障上,连续三年累计下拨2250万元补助300家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鼓励各级工会加大经费支持力度;队伍建设上,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妇联开展全国托育职业技能竞赛;宣传引导上,连续召开全国用人单位托育服务工作推进会,邀请中央媒体实地调研采访,开展先进经验展播宣传等。

  下一步,全国总工会将进一步强化统筹协调,加强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单位沟通联系,加大支持力度,推动落实有关优惠政策,联合推进用人单位办托。坚持分类施策、因地制宜,整合各方资源,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带头建,有条件单位灵活建。推动普惠托育纳入企事业单位职工福利体系,用人单位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有关支出,按规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用人单位工会经费可以适当补充。

  七、如何推进《意见》落实落地?

  答:《意见》的出台,是托育事业发展的大事,是各部门齐抓共管的成果。各相关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各地落实好《意见》要求,推动发展“1+N”托育服务体系。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地方属地责任,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建立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落实支持措施,及时解决困难问题。相关部门结合实际统筹运用多渠道资金,支持普惠托育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加强对托育服务机构监管,落实消防、食品等安全管理规范要求,开展托育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守住安全健康底线。

  二是加强人才培养。配合推进托育服务立法,依法逐步实行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积极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开设托育相关专业,培养专业人才。推行“岗位需求+技能培训+技能评价+就业服务”项目化培训模式,建设托育实训基地,提升托育从业人员能力水平。

  三是动员社会参与。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办托,引导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发挥带头作用,结合实际为本单位职工提供普惠托育服务。广泛宣传托育服务政策、典型经验,提升社会认知度和接受度,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营造良好氛围,共建生育友好型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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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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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