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贸港核心创新贸易政策——“保税维修业务”商业场景解读
发文时间:2026-4-17
作者:冯晓鹏 邓惠
来源:金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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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自贸港“保税维修业务政策”,是封关后与“‘零关税’政策”、“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并列的三大核心货物贸易政策之一。由于涉及专业程度较高、应用较为复杂,关于该项政策的专业深度讨论不多。但从市场需求的反馈和业务场景分析来看,该项政策的高含金量正在体现和释放。结合近年来我国加快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国家战略背景,该项政策可以为从事保税维修以及再制造的企业带来更灵活的供应链和制造链的布局、更丰富的业务场景,并结合其他核心政策更好地降低生产和经营成本,值得企业深度挖掘其应用价值。

  本文将集中讨论企业在海南自贸港利用相关政策开展维修和再制造业务的制度支持、相关场景分析和综合灵活运用相关政策的市场机会,并对海南自贸港进一步优化该制度提出展望和建议。

  一、 在海南自贸港开展维修和再制造业务的政策支持

  维修业务是指企业对境内或境外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产品进行检测和维修;再制造业务是指企业将境外或境内的废旧产品部件作为原料,经过专业化工艺处理后,再制造为性能达标或超越原产品的成品。维修和再制造都属于我国目前循环经济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涉及境外产品有三个重要概念,分别是保税维修、保税再制造和再制造产品进口。

  海南自贸港目前对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的政策支撑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 在海南自贸港可开展全国范围内开放程度最大的保税维修目录

  在我国统一执行的四个批次的保税维修目录之外,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执行例外措施进口货物的监管办法(试行)》《海南自由贸易港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清单》相关规定,海南自贸港全域范围内的维修类企业可以开展全国特有的29个维修目录的商品,涵盖了医疗设备、汽车发动机零部件和家用电器零部件等范围,其中部分商品还属于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所列产品,如9022130000(其他用于牙科的X射线应用设备)。

  2. 在海南自贸港常规保税维修目录内产品可直接内销

  我国一直以来出于环保等方面的考虑对旧机电产品进口严格监管,分为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由进口三类。多年来,国家在政策层面为保税区开展旧机电保税维修业务提供了相关的制度空间。从2020年起,商务部、生态环境部和海关总署陆续发布了四批综合保税维修产品目录,涵盖276项。这四批目录分两种情形:1. 境外产品入境维修后再出境;2. 从境内区外到保税区维修后,再回到境内区外。

  目前在海南自贸港,保税维修业务仍然按照原有的制度规定,由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没有扩展到海南自贸港全境,但根据相关规定,可以适用“暂时进境修理货物内销”的特殊政策。

  该政策渊源来自于国发〔2023〕9号文《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性开放若干措施的通知》授予海南自贸港暂时进境维修的货物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转为内销、无需重复出境入境的政策措施。海南专门出台了《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暂时进境维修试点的监管方案(试行)》,对接了全国范围内保税维修的目录,将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涵盖在可直接内销的目录范围内。同时也对货物的流向管理提出了一定要求,例如修理后货物属于重点旧机电产品进行内销的,应当依法申办进口许可证等。

  3. 在海南自贸港可进口重点行业再制造产品

  国发〔2023〕9号文《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性开放若干措施》同时赋予海南自贸港作为进口再制造产品的几个试点地区之一。之后,国函〔2024〕156号文将该项试点推广到全国自贸区。

  所谓再制造产品进口,是指将主体部分不具备原设计性能、但具备循环再生价值的原产品件完全拆解,经采用专门的工艺技术对拆解的零部件进行修复加工和产业化组装,生产出恢复或超过原产品件性能的再生成品[1]。

  海南省商务厅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再制造产品进口方案试点》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目录》,建立了由省商务厅牵头,联合海口海关、市监局、发改委、工信厅等机构和政府的协同工作机制,并确定了相关进口产品应符合国家对同等新品的全部适用技术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特性、安全、环保性能等方面)和再制造产品的有关规定。

  二、 在海南自贸港开展维修和再制造业务模式整体概览

  根据政策梳理情况,目前在海南自贸港可以开展的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可简单汇总如下,其中既包括了相对比较成熟的保税维修通用目录内或是集团国内自产货物的保税维修链路,也包括海南自贸港特有的特殊监管政策下的链路,而且都基本已经走通实现首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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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①海南自贸港特有的29个维修目录商品,可以在海南自贸港全域范围内开展“两头在外”的维修业务,在海口国家高新区内的企业维修境外电子内窥镜实现首单;

  ② 全国保税维修通用目录内的产品可以在海南综保区内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

  ③集团自产的货物并出口至境外的,可以在海南综保区内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集团在国内销售的货物,可在海南综保区保税维修后出口或者返回内地;

  ④保税维修目录内的货物,可以实现保税维修后直接转内销,形成“一头在外、一头在内”的业务模式,近期由海口综保区内的半导体装备维修企业完成半导体设备内销的全国首单业务;

  ⑤在内地生产和销售的货物可以在海南自贸港全域范围内维修后返回内地,实现“两头在内”的业务模式;

  ⑥境外生产的再制造产品(目录管理)可进口到海南自贸港,由2024年中车国际车辆有限公司海南有限公司实现了从境外进口再制造汽车的变速箱完成了全国首单。

  三、 在海南自贸港开展维修和再制造业务的商业应用

  整合相关政策,在海南自贸港开展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可以实现境内和境外之间、海南和内地之间多个方向的整体联动和布局。

  (一)开展特殊类别的跨境维修业务。海南特有的29个维修业务品类,可以在海南全域内开展面向东南亚甚至全球的维修业务。同步结合“零关税”政策,可以在维修的原材料成本上进一步降低。

  (二)开展集团自产产品的维修和翻新中心。集团可考虑将内销和出口的货物维修的交汇点放在海南,根据不同来源和流向设置具体的业务模式。集团以“两头在外”方式开展集团国内自产出口机电产品的保税维修业务(不受保税目录限制,另外执行机电目录);以“两头在内”或“一头在内一头在外”的方式开展集团在全球范围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产品的保税维修业务,维修后产品结合实际需求返回国内或直接出口至境外,从而解决了企业境内外生产、销售产品的售后维修需求,同步适用海南的“零关税”模式或者是保税维修模式通关。

  (三)建立多类别维修和翻新中心。专业类维修企业根据相关目录的不同、维修品类的不同,以确定在保税区内或是在其他地区设立维修中心。同时对于保税维修目录内、符合“暂时进境维修后内销”条件的,可以在海南保税区内维修后内销。企业同步享受维修原辅料、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企业和人才“双15%” 等政策。

  四、 对海南自贸港进一步优化维修和再制造业务政策的建议和展望

  入境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均可纳入海南自贸港的鼓励类产业目录,也是四大主导产业中“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其高质量发展,可考虑从企业的需求出发,寻找法律对策,进一步优化政策体系。例如对于航空维修、医疗器械等高端机电设备的维修和再制造,如能实现境外旧机电产品进口——到海南维修或再制造——通过合规渠道流向境内或境外,那将有助于打通产业链条上下游的节点,串联从原材料到制成品的整个环节,实现延链、补链、强链。我们认为可从以下方面考虑政策的进一步优化:

  1. 在海南自贸港适用“保税再制造”政策并进一步扩大货物范围

  “保税再制造”是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18号文《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中提出的“探索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汽车发动机、变速箱等产品保税再制造试点”,天津、上海、重庆和广西等个别地区经批准,允许将国外旧件以保税方式拆解、检测,将其中可利用零部件与其他新零件一起组装成再制造成品,再复运出境后重新使用。

  我们建议在海南自贸港同步适用上述试点政策,并将再制造货物范围进一步放宽,包括但不限于航空器及零部件、医疗器械、半导体设备等高新技术产业相关的货物类别。例如,在严控产品质量标准和环境管理标准的前提下,允许在海南自贸港对进口航空器及其零部件拆解、检测后再制造成新航材,向境外销售。

  2. 扩大“再制造产品”进口目录,并参考暂时进境维修后内销政策与“保税再制造”政策打通

  目前政策对“拆解、维修旧机电后形成再制造成品”还没有突破内销的限制。但是,一方面,根据国发〔2023〕9号文《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性开放若干措施》的规定,再制造产品“全部适用技术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特性、安全环保性能等方面)和再制造产品有关规定,并在显著位置标注‘再制造产品’字样”是准入核心条件,而再制造地点与上述条件无必然联系;另一方面,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18号文《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实质上已经放开了特殊品类在我国境内开展“保税再制造”的试点。

  我们认为,可以考虑将上述两个政策在海南自贸港衔接并进一步优化,参考“暂时进境维修后内销”的政策,允许企业在海南自贸港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再制造、适格制成品作为“再制造产品”进行内销。可配套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拆解、加工等环节的安全环保监管要求、固废鉴定和再制造产品鉴定等海关作业环节和相关的行业标准。例如,在海南自贸港保税区内拆解和维修旧航材、旧医疗设备形成的再制造成品,允许在达到再制造成品标准的前提下,提交相关许可证明并照章征收相关进口环节税后予以内销。

  结语

  维修和再制造业务都是融合资源节约、污染减排与技术升级的先进生产力形态,也是海南自贸港的鼓励类产业。海南自贸港进一步优化相关行业政策,对接国际规则、滚动实现政策迭代开放,可进一步丰富市场供给、推动循环经济和产业转型升级,对高质量发展海南高新技术产业具有重要意义。市场和企业可充分关注该政策的灵活适用带来的政策红利。

  本文作者

  冯晓鹏   合伙人

  合规业务部

  邮箱:fengxiaopeng@cn.kingandwood.com

  业务领域:跨境电子商务、海关与贸易合规、出口管制合规及争议解决

  邓惠   顾问

  合规业务部

  邮箱:denghui@cn.kingandwood.com

  业务领域:进出口贸易合规、跨境电商、海关 (含商检) 监管、外汇管理等合规咨询及争议解决案件处理等

  注:

  [1] 参考《关于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重点行业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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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4月17日   版次:08    作者:周庆华 马振宇 臧紫薇 赵月

  (中国税务报社霍志远税收宣传工作室供稿。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保定市税务局、沧州市税务局)

资产划转涉及多个税种:先分税种具体分析,再总体综合考量

  根据Wind数据统计,2026年第一季度,中国并购市场(包含中国企业跨境并购)共披露1734起并购事件,同比上升5.86%;交易规模约4541亿元,同比上升6.53%。资产划转是企业并购重组的重要工具,不少上市公司为整合内部资产、优化业务架构,倾向于采用资产划转的方式进行重组。近年来,一些上市公司因资产划转税务处理不当,导致大额补税的案例屡见不鲜。笔者提醒,资产划转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各税种的政策适用条件不尽相同,企业需要全面考虑各项税收政策,确保税务合规。

  典型案例

  2026年3月,上市公司BH公司发布公告称,拟将环保芳烃油装置及相关配套、附属设施所涉及的业务,调整至其全资子公司Q公司名下运营。具体调整方式为:上市公司BH公司将上述资产及相关负债按账面净值一并划转至Q公司,并以划转形成的净资产向Q公司增资。划转完成后,上市公司BH公司仍持有Q公司100%股权。同时,上市公司BH公司相关员工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一并转移至Q公司。

  所得税:符合条件,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与Q公司均为居民企业,且属于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关系。上市公司BH公司按账面净值向Q公司划转资产,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关于划转股权架构的要求,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中规定的情形。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BH公司为优化业务架构而开展资产划转,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如果划转后,相关业务继续在Q公司开展,在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转双方在会计上均未确认损益,则本次划转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全部条件。此时,上市公司BH公司和Q公司均不确认所得,Q公司取得被划转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划出方原账面净值确定。

  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可适用重组相关政策

  本次划转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不仅转移了环保芳烃油装置及相关资产,而且一并转移了相关负债,并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将相关员工转移至Q公司,构成了“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员工”的资产包划转。

  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Q公司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条件,上市公司BH公司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属于可抵扣非应税交易,不缴纳增值税,且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无需转出相关进项税额。

  对于土地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明确,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企业中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BH公司以划转的净资产向Q公司增资,若净资产中包含房地产,实质上属于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由于划转双方均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故符合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条件,划转涉及的房地产转移可以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需要提醒的是,有观点认为,上述政策中的入股投资必须以改制重组为前提,直接投资不能适用此政策。鉴于此,上市公司BH公司适用该政策时,需审慎处理,或及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契税和印花税:可适用免税政策

  如果本次划转资产中包含土地、房屋,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免缴契税和印花税。

  契税方面,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规定,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与Q公司为母子公司关系,上市公司BH公司若以土地、房屋权属向Q公司增资,视同划转,Q公司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可以免缴契税。

  印花税方面,对于资产划转协议涉及的产权转移书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明确,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因此,上市公司BH公司与Q公司签订的资产划转相关产权转移书据,可以免缴印花税。

  值得注意的是,增资还会涉及营业账簿印花税。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以划转净资产向Q公司增资,会直接增加Q公司的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根据印花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Q公司应就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增加部分,按照0.025%的税率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

  制定划转方案时进行总体考量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各税种涉及的企业重组相关政策,各有其适用前提,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条件之间可能存在冲突或协调问题。如果企业仅关注单一税种,片面追求某一税种的政策适用,可能导致其他税种处理不合规,甚至引发补税风险。比如,企业含负债划转,若同时转移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和员工,可以适用不征收增值税政策,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包含负债的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实务中尚存争议,企业需谨慎处理,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对此,企业在设计划转方案时,应以税务合规为底线,以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为核心。企业可以将各税种的适用条件逐一对照,在确保税务合规的前提下,让方案能够同时满足多税种的政策适用条件。但也要做相应取舍,对于不同政策存在的互斥或叠加关系,企业需结合交易实质审慎选择。

  同时,交易应当以统一的交易目的和实质内容为基础,不应单纯为了享受某一税收优惠而过度设计交易架构。如果企业通过增资等操作“制造”划转条件,以此享受重组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可能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定企业税务处理不合规。因此,企业在设计划转方案时,应当确保交易具有真实的商业目的和实质,准备充分、合理的商业目的证明材料,如董事会决议、战略规划、资产评估报告等,降低事后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资产划转不仅涉及税务合规,还面临证监会监管、证券交易所规则和信息披露等多重约束。若被划转资产涉及特定行业资质或许可(如环保、能源、医疗等),还需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同时,上市公司应在涉税方案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按交易所要求充分披露。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4月17日  版次:07  作者:薛芬芬  郭婷婷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城关区税务局、兰州市七里河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