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提示:
1.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本法规自12月8日起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普通发票管理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公告)的精神,现将有关普通发票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 普通发票使用
(一)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
(二)起征点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发票类型延用试点纳税人在地税机关使用的发票类型。安徽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类型包括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其中“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面额设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百元七种。
使用税控收款机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可以继续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安徽省XX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2016年9月1日后或纳税人领用的地税局发票使用完毕后,停止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三)特殊票种
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医疗卫生收费发票和保险费发票四种特殊发票继续使用,发票监制章改为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监制,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现行规定编制。
二、 行业适用范围
(一)建筑业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241*177.8,平推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二)房地产业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241*177.8,平推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三)金融业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190*101.6,平推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四)生活服务业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三、普通发票衔接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代开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2016年9月1日后试点纳税人停止使用地税机关发票,已开具发票和结存的空白发票必须到地税机关缴销。
试点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必须附有主管地税机关受理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和《情况说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适用于试点纳税人的普通发票于2016年5月1日开始启用。
四、安徽省国税局监制普通发票的防伪措施
(一)纸张防伪。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的纸张加入彩色荧光纤维细丝,发票在紫外线照射下可见不规则的带有荧光显示的线段,在正常光线下,呈无规则的彩色纤维细丝。
(二)温变防伪。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常温时有红色温变线条,升温至40度后变为无色,降温后又恢复为红色。
(三)印记防伪。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发票联和抵扣联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的发票联左、右两侧中间位置印制“安徽国税、XX印务”(对应不同发票印制厂家)标记,在荧光灯下可显示出亮红色字样。
(四)消费者取得发票后,如果需要鉴定发票真伪,可登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网(http://www.ah-n-tax.gov.cn)或拨打12366查询发票真伪情况。
五、发票代开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可以到主管国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对销售额达不到本省税务机关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施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5日
关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普通发票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公告)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障全省范围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发布公告,对全面推行营改增有关普通发票管理事项进行明确。
二、发布本公告目的意义
为保证我省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程中普通发票的平稳过渡,满足营改增纳税人普通发票使用需求。
三、本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普通发票使用。包括试点一般纳税人、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何种发票;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如何进行过渡;特殊票种的使用。二是营改增行业发票使用。包括此次营改增涉及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如何使用普通发票。三是普通发票衔接。包括国、地税发票何如衔接,过渡期发票政策以及发票开具等内容。四是安徽省国税局监制普通发票的防伪措施。包括纸张防伪、温变防伪、印记防伪。五是普通发票的代开。试点纳税人可以到主管国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四、普通发票使用有何特别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
(二)起征点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国税部门监制的普通发票,发票类型延用试点纳税人在地税部门使用的发票类型。安徽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发票类型包括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其中“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面额设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百元七种。
使用税控收款机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可以继续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安徽省XX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2016年9月1日后或纳税人领用的地税局发票使用完毕后,停止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四)特殊票种
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医疗卫生收费发票和保险费发票四种特殊发票继续使用,发票监制章改为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监制,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现行规定编制。
五、行业适用范围
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241*177.8,平推式);金融业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190*101.6,平推式)。生活服务业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经营范围,开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六、国、地税普通发票衔接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部门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代开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涉及行政区划调整的淮南市、六安市、铜陵市、安庆市部分县(区)试点纳税人,在区划调整前领用的地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
2016年9月1日后试点纳税人停止使用地税部门发票,已开具发票和结存的空白发票必须到地税局缴销,2016年10月1日前清缴完毕,地税机关所有发票数据、管理档案及纳税人缴销的发票必须长期保留。地税机关要逐户完成相关软件中电子数据的核查处理,防范试点纳税人可能出现的虚开发票等涉税风险。
试点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必须附有地税局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和市地税局征管科技部门出具注明开具发票的事由和金额的《情况说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适用于试点纳税人的普通发票于2016年5月1日开始启用。
七、安徽省国税局监制普通发票的防伪措施
(一)纸张防伪。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的纸张加入彩色荧光纤维细丝,发票在紫外线照射下可见不规则的带有荧光显示的线段,在正常光线下,呈无规则的彩色纤维细丝。
(二)温变防伪。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常温时有红色温变线条,升温至40度后变为无色,降温后又恢复为红色。
(三)印记防伪。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发票联和抵扣联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的发票联左、右两侧中间位置印制“安徽国税、XX印务”(对应不同发票印制厂家)标记,在荧光灯下可显示出亮红色字样。
(四)消费者取得发票后,如果需要鉴定发票真伪,可登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网(http://www.ah-n-tax.gov.cn)或拨打12366查询发票真伪情况。
八、发票代开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可以到主管国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对销售额达不到本省税务机关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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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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