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收入性质偷税?再谈劳务报酬经营所得之争
发文时间:2025-07-12
作者:
来源:理税
收藏
1396

编者按:自对网络主播、影视明星的个人所得税加强监管以来,在总局及各地方税务局公示的违法案例中,“转换收入性质”一词高频出现,《税务报》也多次撰文对两者区别进行探讨。理税团队自去年以来,承接多个高收入人群的个人所得税稽查案例,对收入性质界定及税务机关的执法思路逐步建立更加清晰的认识,本篇结合承办案例中的各方观点,对相关问题展开探讨,以期为各方正确适用个人所得税法提供参考。

  一、问题由来

  据公开查找的案例来看,首次出现“转换收入性质”定性是在国家税务总局通报的范冰冰偷税一案中,在该税案中,范冰冰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约8000万元,最终被处以偷逃税款的3倍罚款计2.39亿元。

  此后,在查办网络主播、明星艺人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该种偷逃税方式频繁被作为违法事实依据,对相关人员定性偷税并处以罚款。之后,在非演艺人员中也有适用,即高管、股东等将从公司取得的劳务费用,通过在税收洼地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转变为个人经营所得并适用核定政策少缴纳税款。例如在深税稽罚告[2023]W0003号案中,行为人张某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将为他人提供咨询服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少缴个人所得税 31,818,407.23元。

8.png

  那么,究竟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应当如何区分?网络主播及明星艺人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天然被排除在经营所得之外?

  二、税法关于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的区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项和第(五)项,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的主要理解为以下几点:

  一是经营所得,字面意义理解,应当有个安营扎寨的营,通常情况下应有工商和税务登记的主体,实践中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该主体来承接业务核算收入成本费用、进行纳税申报。

  二是个人从事相关劳务服务或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既可能是经营所得,也可能是劳务报酬。

  三是两者判定主要依据是收入获取方式不同,经营所得有配套的支出,包括房租、水电费、人员工资等成本费用支出,是综合利用生产资料取得收入,通俗的讲,可以理解为带有“剥削”性质,不是实际经营者本人赚多少拿多少;劳务报酬按照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强调的是“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可以通俗的理解为就靠自己的智力和体力,光杆司令,没有队伍。

  三、核定征收:导致两者税负率差异巨大的罪魁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劳务报酬的税款征收,一般是约定的收入,扣除申报缴纳的增值税、附加税,以税后收入扣除20%的费用,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取得增值税和附加税税后200万劳务收入为例,假定仅有6万的固定专项扣除费用,申报缴纳个税为(200*80%-6)*45%-18.192=51万,如果按照经营所得查账征收下的税率表计算,不考虑其他成本费用扣除情况,申报缴纳个税为200*35%-6.55=63万,当然实践中经营所得下团队会有相应的成本,实际税负可能低于劳务报酬,但差异不大。

  导致转换收入性质这一偷税方式被普及使用的罪魁,并非是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在所得税法中有概念上的区别,而是核定征收政策的适用导致两者税负率差异过大导致的税负不公。

  以网络主播为例,国家税务总局于2021年9月18日发布《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文件提出,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设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要辅导其依法依规建账建制,并采用查账方式申报纳税。2022年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盈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税总所得发[2022]25号),进一步要求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对其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

  在此之前,以抖音平台为例,早期抖音平台代主播批量委托云账户相关服务商代主播报税,云账户主要依托于天津市经营所得可以核定征收的文件核定应税所得率,即按照批量签署的主播个人当年度取得的抖音平台收入主要包括直播收入及巨量星图的短视频收入,依据核定应税所得率10%的方式批量代办,由此导致实际税负率畸低。仍以200万收入为例,核定后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00*0.1*20%-1.05=2.95,税负率差异巨大。此后,转签约服务商为重庆忠县相关服务商,部分主播适用核定应税所得率10%,部分主播适用核定征收率1.5%的政策申报缴纳个税。

  正是由于核定征收的存在,导致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之间的税负相差巨大,就网络直播行业而言,部分机构和主播接主管税务局通知,按照文件要求在2022年度做2021年度汇算清缴时,主动调整20年度和21年度收入,按照各地税务机关执法口径,对相关经营所得核定收入转为劳务报酬补缴税款。部分主播由于合规意识欠缺或主管税务机关并未有自查补税通知等要求,未进行更正,导致后续被抽中检查时,2019-2020两年度的收入被认定为转换收入性质,构成偷税,需要补缴税款、滞纳金,并被处以罚款。

  四、结合团队办案经验谈两者适用的疑难问题

  (一)是否为经营所得的判定标准

  经过多个不同案件与不同税务机关的交流,税务机关认定是否属于经营所得,主要看:一是是否有实体经营场所,比如是否有固定办公地点,是否有房租和水电费的列支;二是是否有其他成本的支出,例如是否有向团队人员发放工资的流水、代为扣缴个税或申报缴纳社保的记录;三是收入的主要来源,例如是凭借团队的共同经营,还是凭借主播个人的影响力。上述判定标准中,前两项为显性直观的判定标准,为各税务机关所通行适用,部分税务机关会进一步对以工作室名义取得的收入进行拆分,认为其中70%依赖于主播个人的影响力、品牌效应等产生,其中30%为团队运营产生的收益。对此种区分方式,笔者并不能认同,主播成长过程中,最初可能只是夫妻店、朋友二人合伙店,随着各方共同合力,包括脚本创作者也即编剧、对接商务等等共同组成的团队,即该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逐步做大做强,产生收益,逐步由个人到个人工作室到公司,所得性质并不能因为团队选定捧出的角儿出名而导致所得性质直接发生变化,本质上均是团队长期经营产生成果的转化。

  (二)符合经营所得定义,但异地经营

  许多主播取得的收入本身符合经营所得的特点,有团队、有人员、有固定经营场地、有房租有场地,在无建账建制能力的情形下,因信任平台而选择平台统一指定服务商代办,此时面临的最大执法障碍为:异地经营。

  仍以前述云账户、忠县相关服务商代为申报个税的个人工作室为例,主播取得的收入确有认定为经营所得的空间,检查组执法人员也认可并不因主播身份而天然不能认定取得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但绕不开的问题在于:异地经营,即主播及其所属团队并不在忠县、不在天津开展经营业务,即申报经营所得并享受核定征收政策的那个工作室主体本身是壳,但团队确实存在,此时该如何处理?

  (三)经营所得的执法配套:未按规定扣缴个税的处罚

  如经营所得认定符合,则需要进一步配套考虑的是,向团队成员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按规定扣缴个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扣缴个税的,对扣缴义务人处以0.5-3倍的处罚。

  (四)劳务报酬的执法配套:定性偷税并处罚款

  如税务机关在定性上认为取得收入不属于经营所得,认定为个人劳务报酬,则转换收入性质偷税的认定会配套适用,此时,主播面临被认定偷税公示的风险。

  五、执法路径探讨:三十五条还是六十三条

  (一)先判定: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

  我们认为在网络主播等高收入群体涉及个人所得税案件中,首先应结合纳税人提交的证据资料以及税务机关调取的证据资料判定所得性质,不因主体身份的特殊性而当然认定主播取得的所得一律为劳务报酬。

  判定标准:是否有实体经营场所;

  是否有房租、水电费等支出;

  是否有雇佣人员,以及团队成员之间是否有分工;

  取得的收入是依赖于团队运营还是主播个人;

  是否自行组织经营活动并独立承担核算相关经营成本。

  值得关注的是,核定征收是所得性质符合经营所得的政策适用结果,先有经营所得定性,才有核定征收政策适用,不应因果倒置,因为核定政策的适用为了多征收税款而否定经营所得属性,生硬扣转换收入性质。

  (二)再判定:是否违规适用核定征收政策

  如经过调查,网络主播取得的收入系依赖于团队的实质运营取得,符合经营所得属性,应当进一步查明核定征收政策适用是否依法合规。

  实务中比较大的争议即异地经营,仍以前述抖音委托服务商在忠县设立工作室为例,该种情形下,异地设立的工作室运营空壳化,申报纳税的工作室本身没有实质运营,仅仅由于当地有相关的税返或园区“优异”的核定征收待遇,所谓经营并不是工商登记上的工作室发生。此时,应当在实际经营发生地予以调整,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率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利予以调整。结合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调整方式包括:

  第一,如该工作室后期有查账征收,则可以参考其运营成本占比调整利润率,从而核定应税所得率;

  第二,根据个税法有关规定,调整应税所得率;

  第三,要求网络主播提交各项支出凭证证明实际支出情况,依据查账方式调整要求其补缴税款。

  结论:如主播取得的收入符合经营所得性质,而适用核定征收政策不符合实质经营、核定条件等,则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税负率偏低情况予以纠正。

  (三)确属转换收入性质:适用六十三条

  如明星艺人、网络主播对参与的演艺及直播带货等活动,以个人身份与机构合作,此时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由支付单位依法依规扣缴个人所得税。正如开篇所引案例中,艺人、主播设立空壳个体户、工作室,接收劳务收入,或指定支付方将片酬、劳务报酬转入与艺人、主播完全无关或与艺人主播提供的劳务完全无关的公司、个体户或个人独资企业中,则属于典型的转换收入性质偷税行为。此时,按照现已公示的案例,则上述行为构成六十三条规定的偷税,结合情节予以不同倍数的处罚。

  (四)关注未按规定扣缴个税风险

  如认定取得收入为经营所得性质,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将会涉及到未按规定扣缴雇佣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

  小结:转换收入性质是网络主播面临的较为普遍的一类涉税风险,提请从业者关注通过上述方式偷税的违法成本畸高,且对主播偷逃税行为仍为稽查重点。此外,我们也关注到,部分直播卖货的商家或兼具商家及主播身份的从业人员,通过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拆分同一实质经营店铺收入,从而将个体户包装成符合核定征收政策的小商户,这一违法行为也逐步见诸于税务机关披露的案例中,应引发从业人员关注风险。从长远来看,税务机关将持续加强监管力度,塑造公平税收竞争环境,经营人员宜尽快转变经营理念,提升合规经营意识,匹配上税务机关不断提升的执法能力。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企业获得内贸险理赔款,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依托宁波港口优势,我公司业务范围广泛,并具备规范的进出口贸易资质。为了进一步完善业务风险管控体系,我公司想就一些金额大、账期长以及较集中的项目合同投保内贸险。我想了解的是,企业投保内贸险时,在税务处理上应该注意什么?若获得内贸险理赔款,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宁波中策动力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梅欢

  内贸险的全称,是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宁波大学商学院特聘研究员、副教授季浩介绍,内贸险是一种保障企业国内贸易应收账款安全的保险产品,有利于降低企业在贸易活动中面临的交易违约风险。今年6月,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共保体(以下简称共保体)正式成立,首期即提供高达100亿元的保险保障额度。共保体由国内多家保险公司组成,通过直接保险与再保险联通模式,提升内贸险承保能力,有效解决内贸险数据积累不足、保障能力不够等问题。

  投保内贸险有何作用?

  当前,我国不断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国内内贸行业赊销情况较为普遍,2024年末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达26.06万亿元,较2023年末增长8.6%。季浩介绍,应收账款的规模攀升,扩大了市场对内贸险的需求。以宁波为例,2025年1月—9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已支持219家宁波企业拓展国内市场,内贸险总承保金额达213.4亿元。

  宁波作为全国首批内外贸一体化试点和首个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在内贸险的帮助下,不少外贸企业迈开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两条腿”,融入“双循环”,开拓新商机。例如,浙江前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在拓展内贸业务时,曾因下游买方资金紧张,导致45万元货款被拖欠。得益于投保的内贸险,该公司及时获得了赔付,有效化解了资金风险。该公司相关负责人顾杨表示,在内贸险的助力下,企业更能放心大胆地承接国内订单,实现了出口与内销的“内外兼修”。

  季浩提醒,企业在投保内贸险时,应基于赊销规模、客户结构及历史坏账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具体来说,企业应仔细甄别保险产品与条款,重点关注保障范围、免责事项、赔偿比例及免赔额等核心要素,确保保障内容与自身风险敞口相匹配。在此基础上,优先考虑那些偿付能力强、理赔效率高、能提供资信调查等增值服务的保险公司或共保体。

  从实践看,企业需要进行科学的成本效益分析,对比统保与选择性投保的模式差异,将保费成本与可能减少的坏账损失、获得的融资增信等收益进行权衡后再投保,并合理设置自留风险比例以降低保费。企业在完成投保后,仍需要履行如实告知、定期申报等保单义务,并持续加强内部客户信用管理与应收账款催收工作,将内贸险作为整体风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获得理赔后是否纳税?

  企业投保内贸险,还应注意税务处理的合规性。企业在投保内贸险发生支出时,对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明的进项税额,如果不属于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明确规定不得抵扣的情形,可以从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江北区税务局所得税科科长张玉庆提醒,企业为保障自身经营活动(如货物运输、交易风险等)而投保内贸险的支出,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可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扣除过程中,企业应注意投保业务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性,取得保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并且需要留存保险合同、保费支付凭证等资料备查,以证明支出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企业获得内贸险理赔款后,应先弥补企业发生的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若理赔款弥补完企业发生的损失后仍有余额,该余额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建议企业建立“投保—支出—理赔—核算”全流程的资料留存机制,包括合同、发票、理赔文件、损失证明等,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结合税收政策,梳理税会差异,必要时咨询税务机关,确保税务合规处理。

  保险公司需要注意什么?

  内贸险不仅涉及投保企业,还涉及支付理赔款的保险公司。作为赔付方的保险公司,在税务处理上又需要注意什么呢?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孙燕介绍,保险公司收到申请后,会对报案进行审核,如审核理赔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与保单的关联性,核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等,以判定损失是否在保障范围内且无免责事由;对于大额损失、买方失联等需现场核实的风险,需要委托相关人员或第三方进行查勘定损。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会根据保单约定的赔偿比例计算赔款,支付给被保险方,从而履行其补偿企业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的政策性职能。完成赔付的同时,保险公司会取得代位求偿权,可向违约买方进行追偿,以此管理自身风险。整个流程旨在通过及时赔付,兑现保险合约承诺,帮助企业稳定现金流,维护商业信用环境。

  “保险企业在赔付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涉税事项的合规性管理。”宁波世铭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余海辉提醒,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保险公司需要注意《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的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

  因此,保险公司对于会计上提取的赔款准备金,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超过税法规定限额的部分,应作纳税调增。同时,若赔付后通过代位追偿从第三方收回款项,保险公司需要将收回金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发生的赔付支出,保险公司应确保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即支出真实发生、与企业经营收入直接相关且金额合理,并留存相关报案记录、定损报告、赔付协议、银行支付凭证、被保险人收款证明等资料。

资管产品管理人:按比例申请退还新增留抵税额

当前,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纳税人,第二类是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第三类是其他纳税人。近期,有纳税人向笔者咨询,增值税留抵退税新政策生效后,资管产品管理人能否申请留抵退税。笔者认为,资管产品管理人应区分业务性质,对于符合条件的业务可以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同时注意新增加留抵税额的金额,按照政策规定适用退税比例,准确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新政实施前,资管产品管理人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适用的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中金融业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或《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一般要求。2025年9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需符合7号公告第三类“其他纳税人”要求。

  7号公告明确,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6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

  举例来说,甲公司是一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包括为客户运营资管产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甲公司同时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交易。甲公司2025年9月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5000万元,2025年4月—9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为2000万元。

  案例中,甲公司2025年9月期末留抵税额与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3000万元,且2025年4月—9月(连续6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所以,甲公司可根据7号公告规定,在2025年10月完成2025年9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资管产品管理人的业务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另一部分是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即自营业务),以及除前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为一般纳税人时,其从事自营业务及其他业务若存在增值税留抵税额,且符合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条件时,可申请留抵退税。

  7号公告明确,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60%+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30%。进项构成比例,为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当年1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7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比如,资管产品管理人乙公司是一家金融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乙公司符合7号公告“其他纳税人”条件,于2025年10月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申请退税前连续6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9月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5000万元,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2000万元,进项构成比例80%。乙公司2025年9月期末留抵税额与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13000万元。根据政策规定,乙公司可以选择适用7号公告,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乙公司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为10000×80%×60%+(15000-2000-10000)×80%×30%=5520(万元)。

  资管产品管理人需注意,在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条件的次月,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资管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