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2019]2689号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15年度第十七批、2016年度第十五批、2017年度第十批、2018年度第八批和2019年度第三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12-30
文号:京财税[2019]2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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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8]85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北京市2015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七批)、北京市2016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五批)、北京市2017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批)、北京市2018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八批)和2019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三批)予以公布。


  附件:

  1.北京市2015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七批)

  2.北京市2016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五批)

  3.北京市2017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批)

  4.北京市2018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八批)

  5.北京市2019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三批)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30日


  附件1


北京市2015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七批)

  1.中国黄金协会

  2.北京联慈健康扶贫基金会

  3.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附件2


北京市2016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五批)

  1.中华医学会

  2.中国国土经济学会

  3.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

  4.北京利星行慈善基金会

  5.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


附件3


北京市2017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批)

  1.北京结核病诊疗技术创新联盟

  2.中国医药物资协会

  3.北京圣商慈善基金会

  4.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

  5.北京安国企业商会

  6.北京罗定企业商会

  7.北京信世界社会创新发展中心

  8.冶金文学艺术协会

  9.北京天真者公益发展中心


  附件4


北京市2018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八批)


  1.北京德行天下传统文化发展中心

  2.中国老年保健协会

  3.北京百川公益基金会

  4.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

  5.北京市老龄产业协会

  6.北京环丁环保大数据研究院

  7.中国抗衰老促进会

  8.北京衡水企业商会

  9.中国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

  10.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

  11.北京其普乐少年创意教育基金会

  12.北京环宇空间技术发展基金会

  13.北京力生心血管健康基金会

  14.北京开拓者公益发展中心

  15.中国控制吸烟协会

  16.北京雏菊花公益基金会

  17.北京市姜杰钢琴手风琴博物馆

  18.中国化工环保协会

  19.北京姚基金公益基金会

  20.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21.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与建设企业商会

  22.中国电力发展促进会

  23.北京中辰慈善基金会

  24.北京市晓更助残基金会

  25.北京幸福里慈善基金会

  26.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

  27.北京国典传承公益基金会

  28.中国免疫学会

  29.北京和平健康发展中心

  30.北京尤伦斯美术馆


  附件5


北京市2019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三批)


  1.北京黑龙江企业商会


  2.北京动漫游戏产业协会


  3.中国医药包装协会


  4.中国聋人协会


  5.北京如是人工智能技术研究院


  6.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


  7.中国手球协会


  8.北京加速公益基金会


  9.北京厚博孤独症人士关爱中心


  10.全国台湾研究会


  11.北京国科遥感技术与能源安全研究院


  12.北京富群社会服务中心


  13.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


  14.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15.北京亚健康防治协会


  16.中国轴承工业协会


  17.北京归一心传统文化传播交流中心


  18.中国针织工业协会


  19.北京风雨同舟残疾人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


  20.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


  21.北京市华侨事业基金会


  22.北京小米公益基金会


  23.中国医院协会


  24.中关村储能产业技术联盟


  25.中国核仪器行业协会


  26.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


  27.中国跆拳道协会


  28.中国展览馆协会


  29.北京永诚社区公益基金会


  30.北京绿化基金会


  31.中国植物营养与肥料学会


  32.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


  33.北京市奶业协会


  34.北京市三露厂职工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协会


  35.北京铜陵企业商会


  36.北京童年一课助学发展中心


  37.北京立德未来助学公益基金会


  38.北京百越老年病研究基金会


  39.北京市创新与发展战略研究会


  40.北京聚善公益基金会


  41.中国公证协会


  42.北京金十字公益基金会


  43.北京健和公益基金会


  44.北京母爱联盟慈善基金会


  45.北京市京潮公益基金会


  46.北京杰凯心血管健康基金会


  47.北京市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基金会


  48.南都公益基金会


  49.北京萤火虫爱心公益基金会


  50.北京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


  51.北京医院协会


  52.北京科学教育馆协会


  53.北京艾丰经济发展研究院


  54.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


  55.北京艺美公益基金会


  56.北京古都学会


  57.北京广西文化艺术促进会


  58.中国旅游协会


  59.中国国际经济关系学会


  60.北京市美儿脊髓性肌萎缩症关爱中心


  61.中国纺织机械协会


  62.北京霞浦企业商会


  63.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


  64.北京海数网络安全技术研究中心


  65.北京润保芳德公益基金会


  66.北京阳光之路公益基金会


  67.北京市众安公益基金会


  68.北京奥运城市发展促进会


  69.北京明慈社会组织能力建设促进中心


  70.北京善源公益基金会


  71.北京温州企业商会


  72.北京蓝图公益基金会


  73.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


  74.北京观唐公益基金会


  75.北京赵炳南中医药传承基金会


  76.北京扬帆公益基金会


  77.北京华贸公益基金会


  78.北京无国界爱心公益基金会


  79.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协会


  80.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


  81.北京市高瓴公益基金会


  82.北京中和公益基金会


  83.北京潮商会


  84.中国兽医协会


  85.北京孙桂芝中医肿瘤研究所


  86.北京市体育总会


  87.北京孙桂芝公益基金会


  88.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


  89.北京保健品化妆品协会


  90.中国慈善联合会


  91.北京彤馨慈善基金会


  92.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


  93.北京尚善公益基金会


  94.北京人防志联人民防空志愿者促进中心


  95.北京慈润公益基金会


  96.北京市红十字基金会


  97.北京中伦公益基金会


  98.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


  99.中关村海新联新兴产业促进会


  100.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101.北京华亚艺术基金会


  102.北京税收法制建设研究会


  103.北京新世纪当代艺术基金会


  104.爱佑慈善基金会


  105.北京信诺公益基金会


  106.北京癌症防治学会


  107.北京区块链技术应用协会


  108.北京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育基金会


  109.北京歌路营慈善基金会


  110.北京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基金会


  111.北京乳腺病防治学会


  112.北京市成人教育学会


  113.北京证券业协会


  114.北京宏信公益基金会


  115.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116.北京市绿色建筑促进会


  117.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协会


  118.中关村中美精准医学科技研究院


  119.北京乾铭音乐公益基金会


  120.中关村现代节能服务产业联盟


  121.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122.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


  123.中国发明协会


  124.北京动善时新经济研究中心


  125.北京口腔医学会


  126.北京泰康溢彩公益基金会


  127.北京青年创业发展促进会


  128.中国淀粉工业协会


  129.北京市妇女菁英企业商会


  130.北京现代有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131.北京爱晚公益基金会


  132.首都民间组织发展促进会


  133.中国移动慈善基金会


  134.吴阶平医学基金会


  135.北京市鸿儒金融教育基金会


  136.北京战略与管理研究会


  137.北京弘道慈善基金会


  138.北京市金鼎轩公益基金会


  139.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40.中国科技大学北京校友会


  141.中关村联新生物医药产业联盟


  142.北京迈动健康体医融合服务中心


  143.北京载道社工事务所


  144.华鼎国学研究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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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