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域名变更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国办函[2018]55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将于2021年1月30日零时起对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域名进行变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30日零时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域名变更为https://fpdk.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
二、自2021年1月30日零时起,原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域名(https://fpdk.hl-n-tax.gov.cn)停止使用。
三、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及官方微博,获取最新信息。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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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境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规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经商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制定了《安徽省境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1年1月7日
安徽省境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境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对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第四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于首次免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填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见附件)。首次免税申报前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无须重复备案。
第五条 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后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第六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相应行次填报适用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相应行次填报适用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消费税纳税人应在当期《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行次填报适用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
第七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对应征增值税及消费税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及消费税的销售额应分别进行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
第八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其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以及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相关信息,结合综试区实际情况,加强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合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同时废止。
附件:出口退(免)税备案表.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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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闽财税[2020]21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0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及《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加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通知》(闽财税[2018]1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2020年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对取得的应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附件:2020年经福建省级财税部门确认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xlsx【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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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沪税发[2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上海小金牛公益基金会等54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小金牛公益基金会等54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20年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2020年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上海市2020年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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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有奖发票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有奖发票活动,促进消费市场发展,经研究,自2021年2月1日起,对山东省(不含青岛)有奖发票活动有关事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奖项设置调整
优化调整有奖发票奖项设置,提高即开即奖发票中奖率,激发消费者参与有奖发票活动的积极性,提升活动实施效果。
即开即奖。保留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和五等奖5个等级奖项,适当提高三等奖、四等奖和五等奖中奖率。
定期摇奖。每月开奖一次,设一等奖1个,奖金20万元;二等奖2个,奖金各5万元;三等奖3个,奖金各1万元。
二、有奖发票活动其他事项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有奖发票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
四、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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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逐步扩展,增值税发票管理升级系统全面推行,2012年4月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新国税公告2012年第1号)滞后于征管实践,部分条款已不符合《全国纳税服务规范》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要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新疆国税局
201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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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有关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在全疆范围内全面推开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票样和编码规则的电子发票为本通告所称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附件1: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编码规则及票样)
二、取得和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彩色、黑白均可),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三、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验电子发票,还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全国的电子发票信息,网址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询新疆范围内开具的电子发票信息可以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发票查询平台进行发票一致性查验,网址为:http://www.xj-n-tax.gov.cn/zxbs/sscx/fpzwch/.
四、本次推开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包括: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等电信运营商,下一步将在金融、保险、电商、快递、餐饮、商业零售、公用事业等行业推开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续推行工作不再另行通告。
特此通告
附件: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编码规则及票样.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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