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为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规范全省增值税发票代开业务办理流程,现将纳税人代开发票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办理地点。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邮政委托代开窗口、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增值税发票代开业务。


  二、办理材料。纳税人办理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按照《代开增值税发票文件依据》(见附件)有关规定报送办理材料。纳税人可以免填单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也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填写。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三、税费缴纳。纳税人可选择使用POS机刷卡、银税三方划缴协议、云闪付、支付宝、微信等多种方式缴纳税费。


  四、发票领取。纳税人在申请代开发票的窗口领取发票,也可通过自助办税终端自行打印发票。


  五、资料调整。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代开增值税发票文件依据》,在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公布。


  本公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代开增值税发票文件依据.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大力推进增值税扩围改革,营改增工作全面完成后,增值税发票使用需求量大幅增长,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入开展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不断推进,对纳税人办税负担更轻、时间更短、渠道更广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相关工作部署,进一步明确增值税发票代开管理,让纳税人广泛知晓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办理流程,减轻纳税人资料报送负担,特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基于纳税人视角,依办理次序描述纳税人办理发票代开业务涉及的办理地点、办理材料、税费缴纳和发票获取流程,便于纳税人理解和应用。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变化:


  (一)简化了代开发票的报送资料,对通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进一步减少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资料报送。


  (二)增加了免填单和在线填写服务,纳税人只需核对确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三)拓展了税费缴纳渠道,纳税人可选择使用POS机刷卡、银税三方划缴协议、云闪付、支付宝、微信等多种方式缴纳税费。


  三、施行日期


  《公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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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2021年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开奖范围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宿业、娱乐业、建筑装饰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业、餐饮业、交通运输业、快递服务业、物业管理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业纳入有奖发票试点的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向消费者依法开具,并经过验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包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可以参与开奖。


  下列普通发票不能参与开奖:


  (一)负数普通发票;


  (二)代开的普通发票;


  (三)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


  (四)开奖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


  (五)自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未参与开奖的普通发票;


  (六)票面金额在20元(不含)以下的普通发票。


  二、开奖方式


  有奖发票实行两次开奖。一次开奖设100元、50元、5元三档奖项,参与人员为全体消费者(包括单位和个人)。二次开奖设5万元一档奖项,共产生10张中奖发票,参与人员为个人消费者。


  (一)一次开奖


  一次开奖为即时开奖。消费者取得普通发票后,通过“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有奖发票模块,扫描发票左上角二维码或手工录入发票信息,通过系统查验后,参与即时开奖。每个账号每天最多参与5次开奖,参与时间为每天8:00─20:00。


  (二)二次开奖


  二次开奖为定期开奖,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于2021年7月1日,在公证部门监督下,从符合参与条件的普通发票中随机抽取中奖发票。二次开奖结果将于开奖之日起向社会公布。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普通发票可参与二次开奖:


  1.购买方为个人消费者的;


  2.已参与一次开奖的;


  3.已通过“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有奖发票模块采集普通发票持有者个人身份信息的;


  4.二次开奖时经校验为非作废发票的;


  5.二次开奖时经校验不属于非正常纳税人开具的发票。


  二次开奖范围为2021年6月30日前(含)满足条件的普通发票。已参与过二次开奖的发票不得再次参与开奖。


  三、兑奖方法


  (一)一次开奖兑奖


  一次开奖后,奖金即时充入微信零钱或支付宝余额账户。兑奖人须在24小时内确认领奖,逾期未领取奖金视为自动放弃。


  (二)二次开奖兑奖


  中奖者本人需自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兑奖(如遇法定节假日,以节假日期满的次日为兑奖截止日期),逾期未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视为自动放弃。弃奖奖金结转下期。


  1.兑奖时间


  兑奖期限内工作日9:00─17:00。


  2.兑奖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0号)。


  3.兑奖所需资料


  (1)增值税普通发票:中奖者本人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参与二次开奖时登记的手机号码、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和复印件兑奖。


  (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中奖者本人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参与二次开奖时登记的手机号码、中奖发票版式文件打印件兑奖。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二次兑奖:


  (1)受票方为非自然人的发票;


  (2)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


  (3)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发票;


  (4)票面破损、涂改、污染严重、无法辨认票面内容的发票;


  (5)超过兑奖时间的发票;


  (6)单位已入账的发票;


  (7)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件信息与实名登记信息不一致的;


  (8)发票注明的购买方消费者真实姓名与兑奖者登记的身份证件姓名不一致的;


  (9)持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兑奖的;


  (10)手机号码验证不通过的;


  (11)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5.个人所得税


  兑奖者领取二次开奖中奖奖金时,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兑奖单位代扣代缴。


  四、发票违法行为举报


  销售方拒绝向消费者提供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的,消费者可向税务机关进行举报。对伪造、变造中奖发票或冒领奖金等骗取奖金的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举报方式: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周一至周五9:30─17:30)。


  五、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二)本公告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2021年北京市继续在住宿业、娱乐业、建筑装饰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业、餐饮业、交通运输业、快递服务业、物业管理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业九个行业开展有奖发票试点。为保障有奖发票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主要将2021年北京市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的开奖范围、开奖方式、兑奖方法等面向社会公布。


  (一)有奖发票活动时间


  公告明确2021年1月1日起继续开展有奖发票试点,二次开奖于2021年7月1日开展。


  (二)有奖发票开奖范围


  公告规定北京市范围内从事住宿业、娱乐业、建筑装饰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业、餐饮业、交通运输业、快递服务业、物业管理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业的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向消费者依法开具,并经过验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包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参与开奖。


  公告明确一次开奖参与人员为全体消费者,包括单位和个人,已经参与过一次开奖的发票不能再次参与一次开奖。二次开奖仅限已参与一次开奖的个人消费者参与。


  (三)有奖发票奖项设置


  有奖发票实行两次开奖。一次开奖设100元、50元、5元三档奖项,参与人员为全体消费者(包括单位和个人)。二次开奖设5万元一档奖项,共产生10张中奖发票,参与人员为个人消费者。


  (四)有奖发票兑奖要求


  公告限定了11种不予兑奖的情况,包括:(1)受票方为非自然人的发票;(2)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3)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发票;(4)票面破损、涂改、污染严重、无法辨认票面内容的发票;(5)超过兑奖时间的发票;(6)已作为单位消费入账的发票;(7)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件信息与实名登记信息不一致的;(8)发票注明的购买方消费者真实姓名与兑奖者登记的身份证件姓名不一致的;以消费者真实姓名实名开具发票,发票购买方名称与兑奖者登记的身份证件姓名不一致的;(9)持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兑奖的;(10)手机号码验证不通过的;(11)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以上情形以税务机关的判别结果为准。发票注明购买方为“个人”字样的,以参与二次开奖所录入的个人信息为准。


  (五)涉税举报


  公告明确销售方拒绝向消费者提供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的,购买方可向税务机关进行举报。举报方式为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30-17:30。


  三、如何参与有奖发票?


  (一)一次开奖


  消费者取得普通发票后,可通过“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有奖发票模块参与一次开奖。


  一次开奖可通过打开微信→关注“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我要办”→选择“有奖发票”→进入有奖发票小程序→扫描发票左上角二维码或手工录入发票信息;也可通过打开支付宝→搜索“发票管家”→选择“发票抽奖”→扫描发票左上角二维码或手工录入发票信息。


  (二)二次开奖


  在购买方为个人的普通发票参与一次开奖后,消费者可通过“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有奖发票模块选择继续参与二次开奖。实名登记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具体操作手册,可关注“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了解。


  四、取得奖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有关规定,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凡单张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中奖者须直接到税务机关兑奖点领取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奖金的税务机关负责扣缴。


  五、公告何时执行?


  本公告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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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境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规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经商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制定了《安徽省境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1年1月7日




安徽省境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境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对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第四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于首次免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填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见附件)。首次免税申报前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无须重复备案。


  第五条 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后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第六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相应行次填报适用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相应行次填报适用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消费税纳税人应在当期《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行次填报适用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


  第七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对应征增值税及消费税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及消费税的销售额应分别进行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


  第八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其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以及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相关信息,结合综试区实际情况,加强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合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同时废止。


  附件:出口退(免)税备案表.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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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0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东财[2021]12号 东莞市关于公布2020年度第四批东莞市市级非营利组织获得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各镇(街道、园区)财政分局、税务部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8]8号)、《转发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东财[2018]260号)的有关规定。经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联合审核,东莞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8家非营利组织从2019年度起、东莞市十方缘公益服务中心等28家非营利组织从2020年度起,具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五年内享受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上述非营利组织(具体名单见附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附件:2020年度第四批东莞市市级非营利组织获得免税资格单位名单


东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2020年度第四批东莞市市级非营利组织获得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共36家)


  一、从2019年度起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共8家)


  1.东莞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


  2.东莞市第一中学校友会


  3.东莞市殡葬协会


  4.东莞市湖北商会


  5.东莞市青少年健康成长促进会


  6.东莞市江西上饶商会


  7.东莞市虎门冬泳协会


  8.东莞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


  二、从2020年度起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共28家)


  1.东莞市十方缘公益服务中心


  2.东莞市保险行业协会


  3.东莞市资产评估协会


  4.东莞市会计学会


  5.东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6.东莞市古梅教育基金会


  7.东莞市石龙慈善会


  8.东莞市东莞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9.东莞市妇女儿童福利会


  10.东莞市出租车行业协会


  11.东莞市调解协会


  12.东莞市展能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13.东莞市广财就业公益服务中心


  14.东莞市新丰商会


  15.东莞市东城教育基金会


  16.东莞市汇益社会服务发展中心


  17.东莞市机器人产业协会


  18.东莞市金色梦公益基金会


  19.东莞市茶山女企业家协会


  20.东莞市风信子公益服务中心


  21.东莞市大埔商会


  22.东莞市医院协会


  23.东莞市投资促进协会


  24.东莞市莞城慈善会


  25.东莞市五华商会


  26.东莞市社会经济发展研究院


  27.东莞市梅州商会


  28.东莞市长安平安建设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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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13
文号:东财[2021]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云财税[2021]5号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云南省2020年第八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知

昆明市财政局、税务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规定,经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云南省光彩事业基金会、云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云南省磷化工协会获得云南省2020年度第八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现予以公布。


  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取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免税收入,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组织要严格遵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有关规定,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和提醒预警,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加强税收征管,认真落实相关税收政策,支持非营利组织发展。


  附件:云南省2020年度第八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云南省2020年度第八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

image.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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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13
文号:云财税[202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2021版)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2021年版)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1年2月21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jsswzkc@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苏省南京市浦江路30号1522室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邮编210036)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2021版)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普通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普通发票(2021版)(除增值税普通发票外的)公告如下:


  普通发票目录

image.png


新版普通发票使用材料


  多联发票使用普通无碳复写纸印制。


  单联发票使用普通双胶纸印制。


  发票联和抵扣联的防伪税徽使用光变油墨印制。


  原版普通发票使用期限


  原版普通发票继续有效,使用期截止2022年3月31日。


  2022年3月31日之后开具的原版普通发票一律无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票票种及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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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2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鄂财税发[2021]1号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0年度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湖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鄂财税发[2018]21号)规定,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现将2020年度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自认定年度起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未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附件:湖北省2020年度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湖北省2020年度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


  1.湖北省女企业家协会


  2.湖北省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3.湖北省钱币学会


  4.湖北省教育国际交流协会


  5.湖北省消防协会


  6.湖北省董必武思想研究会


  7.湖北省志愿者协会


  8.湖北省硬笔书法家协会


  9.湖北省建筑节能协会


  10.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


  11.湖北省输血协会


  12.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


  13.湖北省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14.湖北省执业药师协会


  15.湖北省医师协会


  16.湖北省护理学会


  17.湖北省农民体育协会


  18.湖北省关爱退役军人协会


  19.湖北省宁夏商会


  20.湖北省机械行业联合会


  21.湖北省乳腺甲状腺学会


  22.湖北长江爱乐乐团


  23.湖北省楚商联合会


  24.湖北省风景园林学会


  25.湖北省招标投标协会


  26.湖北省出版物发行业协会


  27.武汉大学韩德培法学基金会


  28.湖北省医药行业协会


  29.湖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会


  30.湖北省女摄影家协会


  31.湖北省农村电子商务协会


  32.湖北省第三人民医院(湖北省中山医院)


  33.湖北省脑血管病防治学会


  34.湖北崇仁路(游泳)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35.湖北省标识行业协会


  36.湖北一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7.湖北省建筑劳务协会


  38.湖北省棉花协会


  39.湖北省工程机械商会


  40.湖北省社会工作联合会


  41.湖北省章开沅文化交流基金会


  42.湖北创意天地合美术馆


  43.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


  44.湖北省自强教育基金会


  45.湖北省抗癌协会


  46.华中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7.武汉理工大学


  48.湖北省现代服务业联合会


  49.湖北省荣军医院


  50.湖北省内蒙古商会


  51.湖北水象公益慈善基金会


  52.武汉城市圈荆州商会.


  53.湖北省盛帆公益基金会


  54.湖北省帕金森病与运动障碍病学会


  55.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


  56.湖北省通信行业协会


  57.湖北省盐业协会


  58.湖北省观赏石协会


  59.湖北省江西商会


  60.湖北省交通会计学会


  61.武汉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62.湖北省交通造价研究会


  63.湖北省中医师协会.


  64.湖北省神经电生理与调控学会


  65.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


  66.湖北省物流协会


  67.武汉工程科技学院


  68.武汉设计工程学院


  69.武汉传媒学院


  70.湖北开放职业学院


  71.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


  72.武昌首义学院


  73.武汉工商学院


  74.武汉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75.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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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25
文号:鄂财税发[202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陕西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规范我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管理,明确管理模式和岗位职责,规范操作程序,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经商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西安海关,现就陕西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综试区内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的管理。


  二、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陕西省境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口信息。


  (二)出口货物通过国内各设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三、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于首次免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退(免)税计算方法为免税。


  四、对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的零售出口货物,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一)第18栏相应位置填报上述适用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将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8栏“免税销售额”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的“免税项目—出口免税”项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3栏填报上述适用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


  五、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对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分别进行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


  六、本公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前发生的综试区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税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执行。我省尚未获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市、区,在获得正式批准后,按本公告相关内容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中国(西安)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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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2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佛山市顺德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及上级工作安排,现开展佛山市顺德区2020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申请时间


  2021年2月26日前


  二、办理要求


  对于申请2020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必须同时满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资料:


  1.佛山市非营利组织 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


  2.申请报告(详见附件2);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4.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5.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6.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7.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8.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9.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5项、第6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7项、第8项规定的材料。


  三、主管税务分局(所)工作联络人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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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2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对落实契税法授权事项拟订我省契税税率及特定情形减免税征求意见的通知

按照契税法立法要求,吉林省财政厅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共同起草了《关于对落实契税法授权事项拟定我省契税税率及特定情形减免税(征求意见稿)》,拟订了我省契税适用税率及两项特定情形减免税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


  一、我省契税适用税率拟调整为:全省个人住房3%税率不变,将土地和其他房屋税率由5%降至3%。


  二、我省契税两项特定情形减免税规定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免征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为保持政策连贯性,本次拟继续对以上两种特定情形予以免税,在征管中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执行口径。


  如有意见,请于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电子邮箱:913777878@qq.com


  电话(传真)0431-80500135


  通讯地址:长春市南湖大路1518号,请在信封上注明“吉林省契税法授权事项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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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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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湖南省“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

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增强消费者索取发票意识,规范发票开具行为,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决定在全省开展2021年度“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开奖规则


  (一)一次开奖规则


  1.参与条件


  参与一次开奖的发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自然人消费者以本人名义购买商品或服务(购买不动产、自来水、电、燃气、电信服务、保险服务除外)所取得的票面金额在100元以上(含)的湖南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湖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开票日期距一次开奖不超过180日;


  (3)必须通过湖南税务有奖发票系统进行查验,且查验结果相符;


  (4)不属于以下情形:红字发票及其对应的蓝字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票面有“收购”字样的发票;作废发票;“税率”栏次为“免税”、“不征税”字样的发票(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开具的“免税”字样发票除外);税率为零的发票。


  2.奖项及奖金设置


  一次开奖每日一期,每期设3个等次奖项,中奖名额7100名,分别为:


  (1)一等奖100名,单个奖金人民币100元;


  (2)二等奖1000名,单个奖金人民币20元;


  (3)三等奖6000名,单个奖金人民币5元。


  3.参与方式


  (1)消费者关注“湖南税务”“湖南财政”微信公众号或“湖南税务”支付宝生活号,进入公众号页面后点击下方“有奖发票”按钮,即可进入湖南税务有奖发票系统。通过“发票信息录入”模块,选择扫描二维码或手工输入发票信息进行发票查验。发票查验结果相符且符合参与条件可点击结果界面下方“摇奖”按钮进行开奖。


  (2)已收藏在支付宝“发票管家”的发票可直接点击发票页面下方“开发票中大奖”图标参与一次开奖。


  4.中奖机制


  参与一次开奖发票票面金额每增加100元,即增加一次摇奖机会,发票票面金额越大,摇奖机会越多。单张发票单次开奖最多中奖一个,奖项从高。


  5.开奖方式


  一次开奖为即时开奖,消费者在参与摇奖后,可当场获得中奖结果。中奖奖金以微信红包或支付宝转账形式即时发放,微信红包发放至参奖者“湖南税务”公众号页面,需要在24小时内领取。


  (二)二次开奖规则


  1.参与条件


  参与二次开奖的发票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二次开奖前1个自然季度内成功参与过一次开奖且未作废、未冲红的发票;


  (2)发票注明的购买方名称与消费者真实姓名一致,且湖南税务有奖发票系统已采集消费者个人真实信息。


  2.奖项及奖金设置


  二次开奖每季一期,每期设中奖名额1000名,单个奖金人民币2000元(含税)。


  二次开奖中因违反发票管理相关规定、消费者弃奖而作废的奖项和奖金,自动累积到下一期的奖池中,增加下一期奖项数量和奖金总额。


  3.参与方式


  消费者参与一次开奖后,可以通过一次开奖结果页面,选择参与二次开奖并录入个人信息;或在参与一次开奖后,通过湖南税务有奖发票系统主界面“个人信息录入”模块录入个人信息并参与二次开奖。


  4.中奖机制


  参与二次开奖发票票面金额每增加100元,即增加一次摇奖机会,发票票面金额越大,摇奖机会越多,每张发票只能中一次奖。每个自然人每期二次开奖最多中奖一个。


  5.开奖方式


  二次开奖采取现场开奖方式,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第20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举办。


  现场开奖活动全程录像并由公证处公证。同时通过网络媒体、湖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湖南财政”“湖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公布中奖结果。


  6.兑奖流程及规范


  (1)具体流程


  中奖者应在开奖之日起60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携带本人身份证、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电子普通发票需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打印件),以及银行账户信息前往省内任一县级税务局的征管部门兑奖。


  中奖者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银行账户信息,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对提供身份信息、发票信息与开奖信息一致,且符合兑奖情形的中奖者,兑奖税务机关将通过中奖者提供的银行账户,在20个工作日以内以转账的方式兑付奖金,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中奖者无法前往税务机关现场办理兑奖的,可作出书面说明并授权委托经办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奖者授权委托书(含不能自行兑奖说明)、中奖者身份证原件及其他兑奖所需资料办理。


  中奖者发票联原件丢失的,可凭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发票相应的电子交易记录、发票开具证明、购买方为本人的佐证资料和不作为单位报销入账承诺书,经本人签字确认后,办理兑奖。


  (2)下列情形不予兑奖


  ①超过兑奖期限的;


  ②兑奖人不能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由于玷污、损坏、涂改等原因无法辨认票面内容,或无法提供其他兑奖所需资料的;


  ③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的;


  ④兑奖人提供的身份信息、发票信息与开奖信息不一致的;


  ⑤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的;


  ⑥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电子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除外);


  ⑦发票已作为单位报销入账(如已在发票上签署有关报销审批意见等)的;


  ⑧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的情形。


  (三)三次开奖规则


  1.参与条件


  三次开奖前1个自然年内成功参与过二次开奖且未作废、未冲红的发票。


  2.奖项及奖金设置


  三次开奖设一期,设中奖名额10名,单个奖金人民币10万元(含税)。


  3.参与方式


  消费者成功参与二次开奖后,即自动参与三次开奖。


  4.中奖机制


  参与三次开奖发票票面金额每增加100元,即增加一次摇奖机会,发票票面金额越大,摇奖机会越多,每张发票只能中一次奖。每个自然人三次开奖最多中奖一个。


  5.开奖方式


  三次开奖采取现场开奖方式,于2022年1季度举办。现场开奖活动全程录像并由公证处公证,中奖结果发布方式同二次开奖。


  6.兑奖流程及规范


  中奖者应在开奖之日起60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携带本人身份证、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电子普通发票需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打印件),以及银行账户信息等资料(如三次中奖发票已于二次开奖时中奖并已向税务机关成功兑奖,则由二次开奖兑奖税务机关提供发票联复印件和相关情况说明),前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征管部门兑奖。


  对提供身份信息、发票信息与开奖信息一致,且符合兑奖情形的中奖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将通过中奖者提供的银行账户,在20个工作日内以转账的方式兑付奖金,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中奖者无法前往税务机关现场办理兑奖、发票联原件丢失以及不予兑奖情形,参照二次开奖兑奖规范予以兑奖。


  二、注意事项


  (一)2021年1月1日-2021年2月28日期间个人消费者取得发票参与一次开奖,按照《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湖南省“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执行;2021年3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参与一次开奖,按本规则执行。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消费者取得发票参与二次、三次开奖活动,按本规则执行。


  (二)消费者发现商家拒开发票、使用假发票等发票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66热线举报投诉,税务机关将依法查处。


  (三)利用或套取他人发票(含发票信息)参与“发票有奖”活动的,取消其参与“发票有奖”活动资格;已兑奖金的,追缴其已兑奖奖金。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1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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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28
文号: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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