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关于新平**公司纳入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企业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税务局关于将新平**公司纳入增值税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请示》(新税发〔2021〕5号)已收悉,经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审批,现就相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关于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试点工作相关规定,新平**公司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且在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已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其他相关政策规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新平**公司纳入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企业的批复》(云税函〔2021〕70号),同意该企业纳入云南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二、国家税务总局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税务局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加强对试点企业的监督管理,防范增值税发票管理、使用风险。


  三、试点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三)项的规定,于每月增值税申报征收期内,将上月代会员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代会员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款缴纳情况逐份造册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要做好备案信息的分析及存档工作,深入、动态掌握企业试点工作开展情况。


  四、试点工作展开后,主管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和挖掘互联网物流平台大数据资源,深入开展物流行业经济分析和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提升试点成效。同时要加强试点企业的管理,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违规代开专用发票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取消其试点资格。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新平**公司纳入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企业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


2021年5月1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5-14
文号:玉税函〔2021〕2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各区税务局、第三、第四税务分局、纳税服务中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号)的有关规定,经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审核认定,天津市公证协会等22家单位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其中,天津市公证协会等17家单位有效期自2020年度起5年内有效,天津市江西抚州商会等5家单位有效期自2021年度起5年内有效。


  请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附件:2021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一批)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1年5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21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一批)


  一、免税资格自2020年度起有效的单位


  1.天津市公证协会


  2.天津市吉林商会


  3.天津市湖南商会


  4.天津市基金业协会


  5.天津市中国式摔跤协会


  6.天津市水产行业协会


  7.天津市中小企业经济发展协会


  8.天津市福建晋江商会


  9.天津市律师协会


  10.天津市黑龙江商会


  11.天津市滨海社区公益基金会


  12.天津茱莉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3.天津市智能制造与设备维护技术协会


  14.天津市对外经济合作协会


  15.天津津一助残公益服务中心


  16.天津纯懿公益帮扶服务中心


  17.天津市泉莱特殊儿童康复中心


  二、免税资格自2021年度起有效的单位


  1.天津市江西抚州商会


  2.天津市冯骥才民间文化基金会


  3.天津市源初公益基金会


  4.天津市医药商业协会


  5.天津市诸君平安大病救助基金会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5-21
文号:津财税政[202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0年度第四批、2021年度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要求,我们对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进行了认定,现公布如下:


  一、2020年第四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


  1 河北省安平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 河北省霸州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3 河北省保定白沟新城社会救助基金会


  4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5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6 河北省沧州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7 河北省成安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8 河北省承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9 河北省承德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10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11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12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13 河北省承德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4 河北省磁县社会救助基金


  15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6 河北省大城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7 河北省扶贫基金会


  18 河北省阜城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9 河北省阜平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0 河北省高碑店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21 河北省沽源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2 河北省固安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3 河北省馆陶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4 河北省广平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5 河北省广宗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6 河北省邯郸冀南新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7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8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9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30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31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32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33 河北省邯郸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34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35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36 河北省衡水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37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38 河北省怀来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39 河北省黄骅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40 河北省健康科学学会


  41 河北省康保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42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43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44 河北省廊坊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45 河北省蠡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46 河北省临漳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47 河北省隆化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48 河北省滦平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49 河北省民联慈善基金会


  50 河北省内丘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51 河北省品牌战略促进会


  52 河北省平泉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53 河北省平乡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54 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55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56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57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58 河北省清河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59 河北省邱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60 河北省曲阳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61 河北省曲周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62 河北省尚义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63 河北省社会救助基金会


  64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65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66 河北省石家庄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67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68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69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70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71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72 河北省唐山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73 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74 河北省威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75 河北省蔚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76 河北省魏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77 河北省文安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78 河北省武邑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79 河北省香河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80 河北省辛集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81 河北省新河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82 河北省信用协会


  83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84 河北省兴隆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85 河北省冶金行业协会


  86 河北省永清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87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88 河北省张家口市察北管理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89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9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91 河北省张家口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92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93 河北省张家口是塞北管理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94 河北省遵化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95 河北省涞水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96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97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98 河北省南皮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99 河北省秦皇岛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100 河北省隆尧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01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102 河北省沧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03 河北省鸡泽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04 河北省泊头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105 河北省武安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106 河北省吴桥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07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108 河北省东光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09 河北省深泽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10 河北省肃宁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11 河北省青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12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113 河北省河间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114 河北省母亲文化促进会


  115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116 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117 河北省阳原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18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119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20 河北省静远教育基金会


  121 河北省石雕协会


  122 河北润卓慈善基金会


  123 河北省无极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24 河北省临城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25 河北省盐山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26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127 河北省昌黎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28 河北省宏新教育基金会


  129 河北省任丘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30 河北省海兴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31 河北省卢龙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32 石家庄天使护士学校


  133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134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135 河北省雏心儿童救助基金会


  136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137 河北省元氏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38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文印中心(河北省人大文化艺术品博览馆)


  上述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有效期: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2021年度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


  1 河北省大名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 河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


  3 河北省慈氏慈善基金会


  上述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有效期: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三、非营利组织减免企业所得税范围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以上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以上政策如有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1年5月26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5-26
文号:冀财税[2021]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关于公布2020年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按照《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青财税〔2019〕22号)要求,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青岛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等9个单位取得我市2020年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20年至2024年五个年度。


  1.青岛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2.青岛市体育场馆协会


  3.青岛市企业参与国防建设促进会


  4.青岛市人工智能产业协会


  5.青岛市农药行业协会


  6.青岛市水利行业协会


  7.青岛市糖尿病防治研究会


  8.青岛市福慧慈善基金会


  9.青岛市立菲慈善基金会


  上述单位应在免税资格有效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免税优惠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免税手续。


  主管税务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具备规定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市财税部门,由其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1年5月28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5-28
文号:青财税[202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20年度自治区级获得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各市、县(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18〕35号)规定,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现将2020年度自治区级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有效期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2020年度自治区级获得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0年度自治区级获得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


  1.宁夏医科大学校友会


  2.宁夏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


  3.宁夏扶贫开发研究院


  4.宁夏招标投标协会


  5.宁夏拍卖行业协会


  6.宁夏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7.宁夏浙江商会


  8.宁夏建设新技术协会


  9.宁夏正丰慈善基金会


  10.宁夏金宇爱心慈善基金会


  11.宁夏回族自治区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12.宁夏回族自治区扶贫基金会


  13.宁夏青年公益实践中心


  14.宁夏回族自治区红十字会


  15.宁夏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16.宁夏绿丰源生态公益基金会


  17.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与葡萄酒联合会


  18.宁夏岳麓高级中学


  19.宁夏沙漠绿化与沙发展基金会


  20.宁夏盲人协会


  21.宁夏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5-1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四川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四川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规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现将《四川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1年4月30日


四川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


第五条 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第六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适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税政策的货物,应当单独核算出口货物销售额,并在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办理纳税申报时,据实填报免税销售额。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30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成都)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15号)同时废止。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5-2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和《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黔财税〔2020〕33号)精神,社会组织要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其中“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属于必备的前提条件之一,为做好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的衔接工作,现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调整如下:


一、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申请受理时间进行调整,原则上每年办理2次,分别于上半年4月份和下半年8月份集中受理。到期重新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应于免税资格期满次年4月份提出复审申请。


二、对《贵州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报告表》进行优化调整。优化调整后,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以前年度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分别适用不同的《贵州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报告表》(详见附件1、附件2)。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税〔2018〕16号)中第三条第一款和附件1停止执行。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1年3月22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3-22
文号:黔财税[202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第二批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和《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税〔2018〕15号)规定,现就2020年第二批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第二批获得免税资格的省级非营利组织名单


  根据非营利组织的申请情况,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确认,陕西上市公司协会等31个组织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详见附件)。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的范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三、相关要求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要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及其成本、费用、损失和免税收入及其成本、费用、损失,针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名单中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陕西省2020年第二批获得免税资格的省级非营利组织名单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1年3月15日


  附件


陕西省2020年第二批获得免税资格的省级非营利组织名单


  1.陕西上市公司协会


  2.陕西省环保志愿者联合会


  3.陕西省建材商会


  4.陕西省女法律工作者协会


  5.陕西省房地产研究会


  6.核工业四一七医院


  7.西安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8.陕西省整形美容协会


  9.陕西省粮食行业协会


  10.陕西省健康促进与教育协会


  11.陕西九九老龄事业基金会


  12.陕西省应急产业协会


  13.陕西省金属学会


  14.陕西省钢铁工业协会


  15.陕西绿色原点环保宣教中心


  16.陕西西北大学朱雀教育发展基金会


  17.陕西省华东企业发展促进会


  18.陕西省民办教育协会


  19.陕西省企业信用协会


  20.陕西允中文教院


  21.陕西省农产品物流市场协会


  22.陕西省终南山老龄产业协会


  23.陕西福智慈善基金会


  24.陕西省旅游摄影协会


  25.陕西省商业联合会


  26.陕西省供货商企业协会


  27.陕西省物资再生利用行业协会


  28.陕西省气象学会


  29.陕西省花卉协会


  30.陕西省戒毒工作协会


  31.陕西省旅游协会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3-15
文号:陕财税[202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有关事项告知书

尊敬的广大纳税人:


  为加强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第三方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关于电子发票的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自2015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电子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有着重要作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卷票)相同,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


  二、关于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可以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也可以选择第三方平台。第三方平台向纳税人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供第三方平台(含纳税人自建)免费使用。


  三、关于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备案事宜


  按照税总发[2017]31号规定,第三方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税务机关备案。目前,在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备案的第三方平台有:


  1.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51发票服务平台。


  2.百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百望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3.国信电子票据平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发票通电子发票平台。


  4.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中国保信电子发票平台。


  5.北京合力中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力中税电票云平台。


  6.浙江诺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诺诺发票平台。


  7.大象慧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大象慧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上述7家第三方平台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的基础服务,不得强制纳税人购买增值服务,不搭售任何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


  四、第三方平台涉税服务收费投诉举报电话


  纳税人在电子发票使用过程中,如存在第三方平台违规收取基础服务费用、强制购买增值服务、搭售任何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情况的,可拨打12366或0951-5010544进行投诉举报。如存在税务干部违规参与、干预、诱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强制纳税人购买增值服务情况的,可拨打0951-5046753进行投诉举报。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4月16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4-1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234567891011 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