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个人不动产转让业务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通告
为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优化深圳市营商环境,我局将为在产权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转让的个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1年6月1日起,我局将为在产权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转让业务的个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通过关注微信号“深圳税务服务号”,按照“我要办”—“微信税务局”—“房产办税易”—“代开增值税电子发票”路径,自行申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行下载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1年5月28日
法规关于公布2019年第四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青岛市船舶供应与航修行业协会取得我市2019年第四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19年至2023年五个年度。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满后,需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免税优惠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免税手续。
主管税务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具备规定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市财税部门,由其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1年5月28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4号)部分事项调整如下:
一、将机动车燃油零售业纳入有奖发票试点行业范围。购买方(也称受票方)取得的陕西省范围内主行业为机动车燃油零售业(国标行业代码:5265)的销售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依法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参与发票开奖。
二、取消陕西省有奖发票二次开奖活动。开奖方式仅保留即时开奖一类,同时删除有关二次开奖相关内容。本通告发布前已经开展的二次开奖活动相关事宜,仍按原规定办理。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9年第4号,见附件)根据本通告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0年2月13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布已办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服务平台建设方案备案的第三方服务单位名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的规定,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纳税人自建为主,也可由第三方建设提供服务平台。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应报税务机关备案。截止2018年11月1日,已在甘肃省税务局办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服务平台建设方案备案的第三方服务单位名单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甘肃航天信息有限公司
甘肃百旺九赋信息有限公司
北京票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18年11月1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加强和改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税务总局决定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自2019年第一季度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调整后的防伪措施印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取消光角变色圆环纤维、造纸防伪线等防伪措施,继续保留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调整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防伪措施见附件。
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第三条和附件3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防伪措施的说明.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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