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0年度第四批、2021年度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1-05-26
文号:冀财税[2021]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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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要求,我们对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进行了认定,现公布如下:


  一、2020年第四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


  1 河北省安平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 河北省霸州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3 河北省保定白沟新城社会救助基金会


  4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5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6 河北省沧州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7 河北省成安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8 河北省承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9 河北省承德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10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11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12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13 河北省承德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4 河北省磁县社会救助基金


  15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6 河北省大城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7 河北省扶贫基金会


  18 河北省阜城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9 河北省阜平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0 河北省高碑店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21 河北省沽源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2 河北省固安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3 河北省馆陶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4 河北省广平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5 河北省广宗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6 河北省邯郸冀南新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7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8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9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30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31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32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33 河北省邯郸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34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35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36 河北省衡水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37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38 河北省怀来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39 河北省黄骅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40 河北省健康科学学会


  41 河北省康保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42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43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44 河北省廊坊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45 河北省蠡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46 河北省临漳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47 河北省隆化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48 河北省滦平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49 河北省民联慈善基金会


  50 河北省内丘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51 河北省品牌战略促进会


  52 河北省平泉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53 河北省平乡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54 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55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56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57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58 河北省清河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59 河北省邱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60 河北省曲阳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61 河北省曲周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62 河北省尚义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63 河北省社会救助基金会


  64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65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66 河北省石家庄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67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68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69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70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71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72 河北省唐山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73 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74 河北省威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75 河北省蔚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76 河北省魏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77 河北省文安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78 河北省武邑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79 河北省香河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80 河北省辛集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81 河北省新河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82 河北省信用协会


  83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84 河北省兴隆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85 河北省冶金行业协会


  86 河北省永清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87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88 河北省张家口市察北管理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89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9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91 河北省张家口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92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93 河北省张家口是塞北管理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94 河北省遵化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95 河北省涞水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96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97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98 河北省南皮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99 河北省秦皇岛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100 河北省隆尧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01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102 河北省沧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03 河北省鸡泽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04 河北省泊头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105 河北省武安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106 河北省吴桥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07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108 河北省东光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09 河北省深泽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10 河北省肃宁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11 河北省青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12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113 河北省河间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114 河北省母亲文化促进会


  115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116 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117 河北省阳原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18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119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20 河北省静远教育基金会


  121 河北省石雕协会


  122 河北润卓慈善基金会


  123 河北省无极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24 河北省临城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25 河北省盐山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26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127 河北省昌黎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28 河北省宏新教育基金会


  129 河北省任丘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30 河北省海兴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31 河北省卢龙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32 石家庄天使护士学校


  133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134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135 河北省雏心儿童救助基金会


  136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137 河北省元氏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38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文印中心(河北省人大文化艺术品博览馆)


  上述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有效期: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2021年度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


  1 河北省大名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 河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


  3 河北省慈氏慈善基金会


  上述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有效期: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三、非营利组织减免企业所得税范围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以上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以上政策如有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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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