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青税函[2022]112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精准落实税费支持政策助力提振市场信心更好促进消费回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精准落实税费支持政策助力提振市场信心更好促进消费回暖的通知

青税函〔2022〕112号           2022-12-18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单位: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着力扩大内需,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税务总局有关工作要求,更加自觉地发挥税费支持政策的撬动作用,真正“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落到实处,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结合税务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落实税费支持政策

  (一)助企纾困保市场主体。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六税两费”。

  (二)支持重点行业恢复发展。对五个特困行业及主动减免租金纳税人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促进基本消费品保供。对部分快递收派服务收入、蔬菜流通环节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符合规定的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提振汽车消费市场。对符合标准的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对符合标准的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符合免征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部分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对二手车经销环节减征增值税。

  (五)推进居住消费健康发展。落实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且家庭唯一住房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落实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的税收政策。

  (六)扩大农畜产品消费。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七)引导医疗养老育幼健康消费。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落实婴幼儿照护费用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八)加快教育体育全面提升。对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落实广场、公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

  (九)助力培育消费新业态。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十)服务普惠金融发展。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十一)落实社保费缓费降费政策。落实缓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十二)倡导绿色低碳消费。对纳税人销售旧货收入,减半征收增值税。对节能环保电池、涂料免征消费税。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十三)持续释放消费潜力。提升居民可支配收入,推进消费稳步复苏,落实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及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优惠政策。落实重点群体、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着力提升办税便利度

  (十四)精准推送税费支持政策。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根据不同类型纳税人特点,精准锁定应享尽享纳税人,持续提升电子税务局和征纳互动平台等渠道推送政策的精准度,有需要精准送,无需求不打扰。

  (十五)多种形式强化政策辅导。采取短视频、云直播、微课堂等多种信息化手段,精准开展政策宣传辅导,通过线下集中辅导和定制短信、微信互动和网格化服务“一户一策”,实现政策畅通直达,确保纳税人及时掌握并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十六)提高政策享受便利化水平。继续拓展“非接触式”办税事项范围,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按规定严格执行“免申即享”,最大限度减环节、减时间、减成本,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负担。

  (十七)扩大银税互动享受范围。持续发挥“银税互动”作用,将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受惠企业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B级企业扩大至M级企业,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增强企业发展信心。

  (十八)柔性执法营造良好环境。转变执法理念,创新柔性执法方式,推行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落实好“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十九)畅通诉求响应反馈渠道。全力推进“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线下采用绿色通道、帮办服务、个性定制、双语服务、复杂涉税事项快速响应机制等服务措施,及时响应纳税人缴费人个性化需求。线上7×24小时畅通“12366”纳税服务热线,点对点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

  (二十)深层次挖掘税收大数据。整合税收大数据资源,深化在产销对接、畅通产业链、支持消费升级等方面的运用,帮助困难行业搭建产销链路,畅通买卖渠道,促进供需消费,为企业稳生产、拓市场创造更大价值。

  三、强力保障组织实施

  进一步落实好各项税费支持政策,是税务部门当前重要工作之一。各级税务机关要不断提升政治站位,坚定做好税收工作的信心,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增强“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意识,着力抓好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确保促进消费各项税费支持政策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到位。要注重效应分析,及时查找政策落实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确保政策落实不偏向、不走样。主动对接政府职能部门,深化协同共治,指导帮助纳税人缴费人用足用好税费政策,为促进消费、拉动经济贡献新的税务力量。要持之以恒,深化细化各项工作举措,巩固提升工作机制,不断总结亮点经验。对政策落实工作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失职失责行为,将严肃追究责任。要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广泛宣传税费支持政策促进消费的工作举措,积极营造良好消费氛围。

  附件:促进消费相关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2年12月18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2-12-18
文号:青税函[2022]1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市监发[2022]14号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3部门印发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3部门印发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鲁市监发〔2022〕14号       2022-12-20

  现将《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工商业联合会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2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个体工商户是稳经济的重要基础、保就业的主要支撑。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稳”“六保”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帮助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推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实施,促进个体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一)减征“六税两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 31日,对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政策。符合小微企业或制造业等行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省税务局牵头)

  (三)实施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2022年5月至12月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缓缴费款可于2023年底前补缴,缴费基数在 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缴纳2022年5月至12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有困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单位部分,在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后,全部缓缴费款2023年底前分期补缴到位,如属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或农副食品加工业等17个扩围行业的,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减免收费。引导和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主动减免受疫情影响生存困难的个体工商户会费。(省民政厅、省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为个体工商户以非营利方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牵头)有效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大企业拖欠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账款问题。(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个体工商户歇业制度。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歇业规定,在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设立暂时“歇业备案”专区,为个体工商户办理歇业备案提供全网办服务。简化歇业期间税收、社保办理手续,帮助个体工商户降低维持成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金融支持个体工商户力度

  (六)扩大信贷规模。持续开展“齐心鲁力·助企惠商”金融支持专项行动,提高贷款精准性和便利度。针对个体工商户“无抵押”“轻资产”特点,运用再贷款等政策工具,加大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及生活服务业等行业个体工商户信贷支持,推动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和首贷扩面增量。(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高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贷款额度,自行提高标准的,超出部分产生的贴息由同级财政承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配合)

  (八)强化融资展期纾困。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采取展期、调整还款计划等方式,合理延长贷款期限,做好资金接续,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山东银保监局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持续降低融资成本。持续释放LPR改革效能,提升辖区内金融机构运用LPR能力,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创新产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减免业务收费等形式对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让利,2022—2024年全省每年不少于100亿元,并逐年递增10%以上。(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山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优化保险产品和服务。鼓励保险机构面向新产业、新业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推出多样化保险产品和服务,发挥保险“稳定器”作用。探索开展因疫情等不可抗因素导致餐饮业个体工商户营业中断损失保险,提高对餐饮业个体工商户的保障程度。(山东银保监局牵头)

  三、助力个体工商户提升市场竞争力

  (十一)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对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创业就业培训等基本公共服务。鼓励个体工商户组织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参加岗前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快发展线上商业模式。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网络营销能力,应用直播电商、社区电商、社交电商等新兴商业模式,实现线上线下经营融合发展。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对零售、小餐饮、便民服务等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提供支持,放宽入驻条件,简化运营规则,开展入驻个体工商户数字化运营服务培训,提升线上经营水平。(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常态化开展“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把个体工商户纳入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计量服务中小企业等活动服务范围,为个体工商户提升质量管理水平、服务能力提供免费专家咨询和帮扶服务,增强市场竞争力。(省市场监管局牵头)

  (十四)提高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加强专利、商标等业务受理窗口服务能力建设,向个体工商户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专利商标申请注册及相关服务,支持个体工商户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省市场监管局牵头)

  (十五)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指导各地建立完善“个转企”培育库,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允许保留原字号、行业特征。鼓励各地对首次“个转企”企业给予奖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将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保护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省市场监管局牵头)

  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十六)优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发生变化,可直接申请经营者变更登记,也可按照“先注销、再设立”的方式办理。登记机关要明确告知两种方式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流程和法律风险,尊重申请人自主选择。(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商会、协会汇聚律师、公证、人民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资源,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法律咨询、调解等法律服务,指导个体工商户化解合同履约、劳动用工等方面法律纠纷。(省司法厅、省工商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优化信用监管。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逾期信贷业务,可向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经金融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支持个体工商户补报年度报告后及时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涉企收费行为监管。聚焦水电气暖等重点领域,持续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清理整治,重点整治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借疫情自立项目乱收费、不严格执行惠企纾困收费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持续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保障个体工商户一视同仁享受政策支持。依法查处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制经营者“二选一”。(省市场监管局牵头)

  (二十一)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推进柔性执法,对个体工商户轻微违法行为,社会危害不大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被处以罚款但确有经济困难的,可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省市场监管局牵头)

  五、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二)强化党建引领。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个体工商户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广泛深入开展党员“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等活动,提升个体工商户凝聚力和向心力,守法诚信经营。(省市场监管局牵头)

  (二十三)形成工作合力。发挥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加强部门协作,统筹工作推进。推动市、县(市、区)级层面建立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上下联动,群策群力,推动各项政策精准直达、落地见效。

  (二十四)发挥个私协会服务作用。引导各级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当好个体工商户的联络员、信息员、服务员,进一步强化桥梁纽带作用,协调解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多领域、大范围、广覆盖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宣传教育、培训学习、经贸交流、维权保障、公益活动等服务。(省市场监管局牵头)

  (二十五)加强个体工商户发展监测。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联系点,跟踪个体工商户经营形势变化,做好活跃度、经营状况、相关优惠政策享受情况调查,动态掌握个体工商户发展需求和生产经营困难,为研究完善个体工商户扶持政策提供决策辅助。(省市场监管局牵头)

  (二十六)加强政策宣传。及时归集发布有关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优惠政策,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宣传媒体,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政策宣传,确保个体工商户知晓政策、熟悉政策,用好、用活、用足政策;总结推广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典型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2-12-20
文号:鲁市监发[2022]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告2022年第37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实施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实施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告2022年第37号         2022-11-4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规定,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实施个人信息保护认证,鼓励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认证方式提升个人信息保护能力。从事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工作的认证机构应当经批准后开展有关认证活动,并按照《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实施规则》(见附件)实施认证。

  特此公告。

  附件: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实施规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2年11月4日

  附件

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实施规则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规定了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个人信息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以及跨境等处理活动进行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2 认证依据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符合GB/T 35273《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要求。

  对于开展跨境处理活动的个人信息处理者,还应当符合TC260-PG-20222A《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安全认证规范》的要求。

  上述标准、规范原则上应当执行最新版本。

  3 认证模式

  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认证模式为:

  技术验证+现场审核+获证后监督

  4 认证实施程序

  4.1 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应当明确认证委托资料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认证委托人基本材料、认证委托书、相关证明文档等。

  认证委托人应当按认证机构要求提交认证委托资料,认证机构在对认证委托资料审查后及时反馈是否受理。

  认证机构应当根据认证委托资料确定认证方案,包括个人信息类型和数量、涉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范围、技术验证机构信息等,并通知认证委托人。

  4.2 技术验证

  技术验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方案实施技术验证,并向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出具技术验证报告。

  4.3 现场审核

  认证机构实施现场审核,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现场审核报告。

  4.4 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认证委托资料、技术验证报告、现场审核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作出认证决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对暂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可要求认证委托人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的,以书面形式通知认证委托人终止认证。

  如发现认证委托人、个人信息处理者存在欺骗、隐瞒信息、故意违反认证要求等严重影响认证实施的行为时,认证不予通过。

  4.5 获证后监督

  4.5.1 监督的频次

  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有效期内,对获得认证的个人信息处理者进行持续监督,并合理确定监督频次。

  4.5.2 监督的内容

  认证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确保获得认证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4.5.3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认证机构对获证后监督结论和其他相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不通过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作出暂停直至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

  4.6 认证时限

  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作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应当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

  5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5.1 认证证书

  5.1.1 认证证书的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通过认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保持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证书到期需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当采用获证后监督的方式,对符合认证要求的委托换发新证书。

  5.1.2 认证证书的变更

  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若获得认证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名称、注册地址,或认证要求、认证范围等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委托。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对变更委托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批准变更。如需进行技术验证和/或现场审核,还应当在批准变更前进行技术验证和/或现场审核。

  5.1.3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当获得认证的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再符合认证要求时,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对认证证书予以暂停直至撤销。认证委托人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可申请认证证书暂停、注销。

  5.1.4 认证证书的公布

  认证机构应当采用适当方式对外公布认证证书颁发、变更、暂停、注销和撤销等相关信息。

  5.2 认证标志

  不含跨境处理活动的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标志如下:

  包含跨境处理活动的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标志如下:

  “ABCD”代表认证机构识别信息。

  5.3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获得认证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广告等宣传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不得对公众产生误导。

  6 认证实施细则

  认证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则有关要求,细化认证实施程序,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的认证实施细则,并对外公布实施。

  7 认证责任

  认证机构应当对现场审核结论、认证结论负责。

  技术验证机构应当对技术验证结论负责。

  认证委托人应当对认证委托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2-11-4
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告2022年第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政办发[2022]1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实施意见

鲁政办发〔2022〕19号          2022-12-09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有关要求,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助力山东经济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破除隐性门槛,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

  (一)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1.按照市场准入“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健全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准入机制、审批机制、监管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奖惩机制,集成高效推进市场准入制度改革,推动清单事项全部实现网上办理。(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2022年12月底前,组织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排查清理,建立健全排查清理长效机制,完善市场主体对隐性壁垒的意见反馈渠道和处理回应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着力优化工业产品管理制度。

  3.加强工业产品行政许可管理,完善工业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系统,以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化肥、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为重点,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工业产品生产管理规定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等改革措施,进一步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许可工作。(省市场监管局等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行工业产品系族管理,结合开发设计新产品的具体情形,取消或优化不必要的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和认证,指导企业做好有关证书转换、注销或转为自我声明等工作。在部分领域探索开展企业自检自证试点工作。(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5.加快建立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体系,2025年12月底前,建成“综合服务中心+园区工作站+龙头企业”的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实体服务平台100个以上,打造“互联网+”的云服务平台10个以上,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行动,助力企业发展。(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开展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类监管,2023年6月底前,出台全省工业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质量信用分类监管办法。(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实施行政许可。

  7.按照国家标准,根据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逐项制定实施规范及办事指南,持续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8.持续推进“减证便民”改革,动态调整证明事项清单,2022年12月底前,发布《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2年版)》,出台行政协助核查办法,推动“减证便民”向“无证便民”转型升级。(省司法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切实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

  9.进一步规范招投标主体行为,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将监管重心从事前审批核准向事中事后全程监管转移。(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推动将招投标相关审计内容列入审计方案,持续加大对围标串标等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的审计力度。(省审计厅负责)

  11.健全全省一体化“企业码”服务体系,以营业执照为企业身份信任源点,全面关联企业各类常用电子证照,加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在招投标平台登录、签名、在线签订合同等业务场景应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及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违反公平竞争的规定做法,清理违规设置的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着力破除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清理规范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已收取保证金的自查清退工作,存在违规收取质量保证金或其它没有法律依据保证金情况的,及时退还相关保证金。(省财政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持续便利市场主体登记。

  14.全面清理各地非法设置的企业跨区域经营和迁移限制。(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健全市场主体歇业制度,制定税务、社保、公积金等配套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推动减轻市场主体经营负担

  (六)严格规范政府收费和罚款。

  16.及时公开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不得违规新设涉企收费项目,严厉查处强制摊派、征收过头税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等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7.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行政处罚,依法全面准确实施行政处罚,坚决杜绝逐利执法,严禁下达罚没指标。定期组织立法后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评估,对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明显过罚不当等情形的不合理罚款规定,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坚决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执法等行为。(省司法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8.2022年12月底前,完成交通物流、水电气暖、地方财经、金融、行业协会商会及中介机构等领域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借疫情防控违规设立收费项目、不按要求执行国家和省已出台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坚持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零容忍”,切实减轻各类市场主体负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动规范市政公用服务价外收费。

  19.定期修改发布《山东省定价目录》,加强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价格监管,坚决制止强制捆绑搭售等行为,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不合理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等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完善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管理制度,严厉整治违规收费行为,非电网供电主体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向终端用户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供电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电价政策,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1.指导各市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支持性政策,对符合供电企业接收标准的终端用户实行直接供电到户和“一户一表”。(省能源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牵头,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2.督促商务楼宇管理人等及时公示宽带接入市场领域收费项目,及时办理相关价格投诉举报,严肃查处限制进场、未经公示收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通信管理局及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着力规范金融服务收费。

  23.规范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和收费行为,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收费流程管控,强化服务外包与服务合作管理,加强与消费者产生直接联系的第三方合作收费情况的管理,设定服务价格行为监管红线。(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等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做好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水平监测,严格规范利率外各类融资收费行为,适当减免账户管理服务等收费,实现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保持在合理水平。(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5.重点整治银行未按规定披露服务价格信息、超出价格公示标准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未提供实质性服务而收费等问题,查处利用优势地位转嫁应由银行承担的费用、贷款强制捆绑金融产品或服务、未落实国家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银行服务收费优惠政策和措施、执行内部减免优惠政策要求不到位等行为,督促金融机构做好明示贷款年化利率工作。(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6.鼓励证券、基金、担保等机构进一步降低服务收费,推动金融基础设施合理降低交易、托管、登记、清算等费用。支持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龙头机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继续实行优惠再担保费率。(省财政厅、山东证监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

  27.将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情况纳入年报、等级评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审计重点内容进行监督管理。依托“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并动态更新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督促行业协会商会建立收费信息主动公开长效机制。严格查处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等行为。(省民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等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8.研究制定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规范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指导监督。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行业立法、规划、数据统计、评估评价、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和会员的生产经营行为;引导行业协会商会依法在服务企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制定团体标准、维护会员权益、调解贸易纠纷等方面发挥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着力降低物流服务收费。

  29.强化口岸、货场、专用线等货运领域收费监管,定期公布《山东省进出口环节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港口收费目录清单》。加大海运市场监管力度,对港口企业、船公司、船代公司等收费行为进行自查自纠,督促船公司及船代、货代、堆场、报关等环节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0.创新推广公铁联运、铁水联运等多式联运组织模式,加快推进铁路水路设施和铁路专用线建设,持续推动大宗货物和集装箱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在确保安全规范的前提下,推动建立集装箱、托盘等标准化装载器具循环共用体系。(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优化涉企服务,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十一)全面提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31.建立健全高效便捷、优质普惠的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全面提高线下“一窗综办”和线上“一网通办”水平,将企业从注册开办到清算退出全过程涉及的企业开办、企业准营、投资建设等关联性强、高频发生的事项进行系统集成,实现涉企事项集成化、场景化服务。(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2.聚焦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积极推行不动产登记、招工用工等高频事项集成化办理,进一步减少办事环节。2022年12月底前实现涉企不动产登记、员工录用等“一件事一次办”,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3.提升电子证照服务能力,优化升级省市电子证照系统架构功能,依托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加快推进各级各部门业务系统与电子证照系统对接。(省大数据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4.深化“无证明之省”建设,推广和扩大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合同、电子签章等跨地区、跨部门应用,推动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检测认证等企业常用证照证明电子化应用,推进涉企证照“一照关联”“一码通行”。进一步优化“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通办专区,打造以线上“全程网办”为主、线下通办专窗代收代办为辅、线上线下相融合的政务服务通办体系。2022年12月底前,推动国家新部署的16项“跨省通办”事项落实落地。(省政府办公厅、省大数据局、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持续优化投资和建设项目审批服务。

  35.2022年12月底前,分阶段整合各类测量测绘事项,推动统一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成果报件样式,最终达到全流程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的目标,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6.探索建立部门集中联合办公、手续并联办理机制,依法优化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协调各级、各部门加强要素保障、加快手续办理等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7.对环评等投资审批有关事项试行承诺制,提高审批效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8.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动态管理,衔接国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提升审批服务标准化。持续整治“体外循环”“隐性审批”问题,进一步完善工程审批系统功能,推动更多关联性强、办事需求量大的事项集成办理,持续提升审批服务规范化、数字化、便利化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9.建立健全投资主管部门与金融机构投融资信息对接机制,从加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筛选和实施力度、建立分类管理精准高效的项目融资服务工作机制等方面,提升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金融服务水平,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加大对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为稳增长提供有力支撑。(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山东证监局牵头,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0.对水、电、气、热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现有系统互联情况进行摸底,排查解决各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系统互联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单位)提出的数据共享和业务贯通需求,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开发相应数据接口,2022年12月底前实现系统互连、信息共享。(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大数据局、省能源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等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着力优化跨境贸易服务。

  41.推进建设自贸协定综合服务平台,强化面向企业服务功能,便利企业了解和查询关税优惠、原产地操作、服务投资开放、知识产权等规则。(省商务厅牵头,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42.2022年12月底前,依托“单一窗口”实现通关流程全程可视化,建设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地方版,开发建设结汇、售汇功能,为企业提供通关物流信息查询、出口信用保险办理、跨境结算融资等服务。(省口岸办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等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3.2022年12月底前,在“单一窗口”开通RCEP专区,为企业提供海关关税查询、RCEP原产地规则查询、RCEP原产国认定等服务,便利企业更好享受贸易规则和政策红利。(省口岸办牵头,省商务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44.探索解决跨境电商退换货难问题,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工作流程,复制推广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支持出口商品与退货复出口商品“合包”运输到境外,确保出口跨境电商“出得去、退得回、通得快”。(省商务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切实提升办税缴费服务水平。

  45.优化升级山东省电子票据系统,全面推广实施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推动非税收入全领域电子收缴、“跨省通缴”,便利市场主体缴费办事。(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6.通过电子税务局,实行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税和已发现的误收多缴退税业务自动推送提醒、在线办理。(省税务局牵头,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7.精简退税资料,优化退税流程,推行出口退税电子化单证备案,推动出口退税全流程无纸化。(省税务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持续规范中介服务。

  48.进一步清理规范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完善我省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规范各级中介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分类、结果等全省统一,在省网上“中介超市”实时展示、动态调整。(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9.不断加大网上“中介超市”线上线下推广力度,通过线上持续优化网上“中介超市”服务内容和服务功能,线下提供引导入驻、帮办入驻等服务,吸引更多资质等级高、服务信誉好的中介服务机构入驻。(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0.坚决整治行政机关违法指定中介机构、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等行为,依法查处中介机构强制服务收费等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等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1.全面实施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管理,清理规范环境检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产权交易、融资担保评估等涉及的中介服务违规收费和不合理收费。(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等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健全惠企政策精准直达机制。

  52.2022年12月底前,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醒目位置设置惠企政策专区,集中发布惠企政策措施,公开惠企政策申请条件、办理流程等信息,加强政策解读宣传,为企业享受政策红利提供便利。(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3.完善“一企一档”功能,对企业进行分类“画像”,实现惠企政策精准匹配、快速直达、一键兑现。(省政府办公厅、省大数据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4.鼓励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惠企政策集中办理窗口,健全完善惠企政策移动端服务体系,加强惠企政策归集共享,推动实施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提供在线申请、在线反馈、应享未享提醒等服务,确保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稳岗扩岗等惠企政策落实到位。(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大数据局、省税务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加强公正监管,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十七)创新实施精准有效监管。

  55.全面实施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动实现抽查事项、实施部门全覆盖。(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依托“互联网+监管”等系统及时准确汇集监管信息,推动监管数据有序共享、高效利用,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省大数据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6.2023年6月底前,推动市场监管、税收管理、进出口、生态环保、劳动保障、医疗保障、医药招采、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加快实施具体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7.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金融、工程建设、耕地保护、城乡历史文化保护、自然资源等领域广泛应用智慧监管手段,推进远程监管、移动监管、实时监管等现代化技术实施非现场监管。(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山东证监局等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严格规范监管执法行为。

  58.全面提升监管透明度,结合全面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及政务服务事项标准提升行动,2023年6月底前,完成省、市、县三级监管事项标准化提升并实行动态调整。(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9.2023年12月底前,研究出台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相关措施,健全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并实施动态调整,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规范行政执法,避免任性执法、类案不同罚、过度处罚等问题。(省司法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0.坚决杜绝在未查明违法事实、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对市场主体实施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一刀切”执法;坚决杜绝以“专项治理”“集中整治”等方式取代日常监管的“运动式”执法。(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1.2023年12月底前,在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消防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制定完善执法工作指引和标准化检查表单,规范日常监管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及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62.持续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行动,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依法查处指定交易、妨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排斥外地经营者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搭便车”、“蹭流量”、“口碑”营销、商业贿赂、“二选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严格规范滞压占用经营者保证金、交易款等行为。(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63.健全非正常专利申请快速联动处理机制,对有异议的案件及时处理,对重复提交非正常申请的依法依规处置,严格落实对专利代理机构违法失信行为的协同限制和信用惩戒。(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4.完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制度,规范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及使用,开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擅自使用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行为监督检查,建立地理标志领域信用监管机制。推动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发展、历史文化传承等有机融合。坚决遏制变相收取“会员费”、“加盟费”等行为,切实保护小微商户合法权益。(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5.严格执行国家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出台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及时、准确开展保护。根据国家部署,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探索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流通使用等制度创新。(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6.加强对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的指导,加快推动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建设。健全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加强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培训和宣传,完善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防范机制。(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商务厅、省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切实稳定市场主体政策预期

  (二十一)不断完善政策制定实施机制。

  67.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建立与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常态化沟通平台,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引导、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回应企业诉求。(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8.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重大涉企政策出台前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充分听取相关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组织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情况专项监督工作。(省司法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9.切实发挥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会、信箱、热线意见征集平台作用,做好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0.制定和执行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方面政策时,不得层层加码、加重市场主体负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1.建立健全重大政策评估评价制度,严格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政策出台前科学研判预期效果,出台后密切监测实施情况。(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着力加强政务诚信建设。

  72.将守信践诺情况纳入政务信用记录,对依法依规作出但未履行到位的承诺事项列明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聚焦“新官不理旧账”、“击鼓传花”等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彻底清理存量,严防发生增量,对失信政府机构“零容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3.2022年12月底前,落实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将拖欠信息列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4.完善省清欠工作机制,持续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集中治理,严肃问责虚报还款金额或将无分歧欠款做成有争议欠款的行为,清理整治通过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指定机构债务凭证或到指定机构贴现进行不当牟利的行为,严厉打击虚假还款或以不签合同、不开发票、不验收等方式变相拖欠的行为。督促拖欠主体单位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限时完成清欠任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税务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5.建立完善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持续开展全省政务诚信建设第三方监测预警,加强社会监督。(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三)坚决整治不作为乱作为。

  76.严格按照权责清单履职尽责,未纳入权责清单且无法定依据的权责事项不得实施。严格划定行政权力边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权力事项纳入权责清单。(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7.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作用,及时查处市场主体和群众反映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切实加强社会监督。(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强组织实施、强化协同配合,结合实际细化举措、明确时限、压实责任,积极运用改革创新办法,帮助市场主体解难题、渡难关、复元气、增活力,加力巩固经济恢复发展基础。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2-12-09
文号:鲁政办发[2022]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         2022-11-30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全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制定了《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裁量基准》所称“首次发生”是指“两个自然年度内首次发生”,不同违法行为分别确认。

  二、税务行政相对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2年11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全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2年第5号,以下简称新《公告》),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于2020年7月制发了《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发布,以下简称“原《公告》”)。实施两年多来,原《公告》在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税务执法尺度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统筹加以解决。国家税务总局于2021年发布两批“首违不罚”清单,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也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对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2022年5月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当前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许多市场主体十分困难”,并就稳经济一揽子措施进一步进行部署。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住经济大盘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以实际行动服务“六稳”“六保”,是税务机关践行“为国聚财、为民收税”宗旨的应有之义。因此,有必要对原《公告》进行修改提升。

  基于以上原因,我们积极借鉴兄弟省市税务机关实践经验,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新《公告》。一是优化了基准结构体例。将违法情节和处罚基准分列设置,使体例更清晰,便于对照执行。二是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常发易错、危害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整体降低处罚幅度。三是充分考虑个人和单位的负担能力不同,分别设置了差异化的处罚标准。

  二、主要内容

  (一)分类分项细化规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点进行了归类和细化,形成8大类54项具体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具体包括:税务登记管理8项、纳税申报管理3项、凭证账簿管理5项、税款征收管理9项、发票管理21项、票证管理2项、纳税担保3项、税务检查3项。

  (二)落实“首违不罚”规定。在部分吸收继承原《公告》“首违不罚”事项基础上,严格落实税务总局两批“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报告银行账号、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等19个事项设定了“首违不罚”。同时,进一步明确“首次发生”的时限,明确“首次发生”是指“两个自然年度内首次发生”。

  (三)设置“定额+幅度”处罚基准。结合执法实践,对部分处罚事项设置了定额处罚与幅度处罚相结合的处罚基准。对违法程度“较轻”的行为采取“定额”处罚,对违法程度“一般”的行为根据违法情节采取“定额”或“幅度”处罚,对违法程度“严重”的行为采取“幅度”处罚。

  如,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纳税资料的,充分考虑征管实际,设定了3个处罚基准:两个自然年度内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不属于轻微情节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按照未履行申报义务次数×每次20元进行处罚,且罚款总额在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未履行申报义务次数×每次50元进行处罚,且罚款总额在2000元以下;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明确:同一申报期不同税种逾期未申报行为视为一次逾期未申报行为。

  三、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2-11-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管理规定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管理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2022-11-30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管理规定》已经2022年9月7日七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冯 飞

2022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的相关管理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是指除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生态保护红线、重大公共利益等国家实行准入管理的领域外,在具有强制性标准的领域,依法取消许可和审批,建立健全备案制度,市场主体书面承诺符合相关要求并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备案,即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的事项实行清单管理,依法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健全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的统筹推进工作机制。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负责牵头推进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行业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的推进工作,建立健全备案制度,编制需要市场主体提交的备案材料清单、承诺书格式文本和办事指南,并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市场主体查阅、索取或者下载;分领域制定统一规范、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为监管提供明确指引。

  第四条 在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前,依法履行审批职责的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事项备案的具体办理,以及对相应市场主体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开展相关投资经营活动需要符合的条件、强制性标准和技术等要求,以及办理备案所需的材料清单、提交方式、提交期限、监管规则、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等。

  告知的内容应当全面、准确、易懂,可量化、可操作,不得模糊表述,不得含有兜底条款,不得另附备案条件。

  第六条 市场主体办理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事项备案,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书面承诺:

  (一)已知晓告知事项;

  (二)已经符合开展相关投资经营活动的条件、强制性标准和技术等要求,能够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

  (三)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所作承诺是真实意思表示。

  涉及外商投资的,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报送投资信息。

  第七条 对可以在备案后一定期限补交的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

  市场主体因突发事件影响超出提交材料期限的,按规定予以期限中止、顺延。

  第八条 市场主体作出书面承诺并提交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后,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出具备案凭证,载明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事项的依据和市场主体的备案信息,作为市场主体开展相关投资经营活动的证明。

  第九条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市场主体的备案信息同步推送至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市场主体的承诺信息同步推送至同级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自出具备案凭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签署市场准入承诺书的市场主体及其承诺的内容。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将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事项的备案信息,整合到营业执照上。

  第十条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出具备案凭证之日起二个月内对市场主体的承诺内容开展核查,并根据行业领域特点和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情况,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监管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场主体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等工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市场主体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市场主体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未办理备案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办理备案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主体办理备案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主体开展投资经营活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在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前,市场主体已取得行政许可证的,继续有效;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开展相关投资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按照本规定办理备案。

  第十四条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市、县、自治县,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有关部门的备案、监管和执法职责。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2-11-30
文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银保监规[2022]19号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

银保监规[2022]19号          2022-11-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促进银行业和保险业长期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是指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状况进行判断、评价和分类,并根据评估结果依法实施分类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商业保险机构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包括: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自保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及货币经纪公司。

  第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二章 评估内容和方法

  第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党的领导、股东治理、关联交易治理、董事会治理、监事会和高管层治理、风险内控、市场约束、利益相关者治理等方面。

  第六条 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包括合规性评价、有效性评价、重大事项调降评级三个步骤。

  (一)合规性评价。满分100分,主要考查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监管机构对相关指标逐项评价打分。

  (二)有效性评价。重点考查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机制的实际效果,主要关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监管机构在合规性评价得分基础上,对照有效性评价指标进行扣分;对银行保险机构改善公司治理有效性的优秀实践,可予以加分。

  (三)重大事项调降评级。当机构存在公司治理重大缺陷甚至失灵情况时,监管机构对前两项综合评分及其对应评估等级进行调降,形成评估结果。

  合规性指标或有效性指标存在问题持续得不到整改的,可以视情况加大扣分力度。第二年未整改的,可按该指标分值两倍扣分;第三年未整改的,可按该指标分值四倍扣分;第四年未整改的,可按该指标分值八倍扣分;以此类推。

  第七条 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总分为100分,评估等级分为五级:90分以上为A级,90分以下至80分以上为B级,80分以下至70分以上为C级,70分以下至60分以上为D级,60分以下为E级。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直接评定为E级:

  (一)拒绝或者阻碍公司治理监管评估;

  (二)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隐瞒公司治理重要事实、资产质量等方面的重大风险;

  (三)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实、循环注资、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或与银行保险机构开展违规关联交易,严重影响银行保险机构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真实性;

  (四)股东通过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隐形股东、股权代持、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约定等行为规避监管审查,控制或操纵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

  (五)公司治理机制失灵,股东(大)会、董事会长期(一年以上)无法正常召开或做出决策;

  (六)出现兑付危机、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形;

  (七)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公司治理机制失灵的情形。

  第九条 银保监会可以根据公司治理监管工作需要,修订完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内容、评价指标及评分规则,并及时告知银行保险机构。

  第三章 评估程序和分工

  第十条 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对评估结果为B级及以上的机构可适当降低评估频率,但至少每2年开展一次。

  公司治理监管评估主要评估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状况。在公司治理监管评估过程中,监管机构可结合实际,适当向前追溯或向后延伸。

  第十一条 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工作办公室设在银保监会公司治理监管部,负责统筹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工作;各机构监管部门、各银保监局具体实施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程序主要包括年度评估方案制定、机构自评、监管评估、监管复核、结果分析与反馈、督促整改等环节。

  第十三条 银保监会每年根据宏观经济金融形势、行业公司治理风险特征、监管规则和关注重点等因素的变化情况,制定年度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方案,明确当年评估对象、评估要点、评分标准和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按照规定开展公司治理自评估,形成本机构公司治理自评估报告,每年2月底前将自评估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管机构。

  第十五条 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由相关机构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监管评估;银保监局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由银保监局组织实施监管评估。监管评估应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

  第十六条 监管评估采取非现场评估和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机构监管部门、银保监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当年的评估对象和评估方式。现场评估应每3年对所监管机构实现全覆盖。

  现场评估采取现场调阅材料、查询系统,以及与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谈话等方式,结合日常非现场监管、前期现场检查等掌握的情况开展。非现场评估重点结合银行保险机构自评估报告、机构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日常非现场监管、前期现场检查等掌握的情况开展。

  监管机构应当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相关机构按照公司治理评分要素逐项评分,审慎核实评分依据的事实和材料,对发现的重大问题予以确认,形成监管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机构监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管信息、机构风险状况等情况,对银保监局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监管复核。监管复核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机构监管部门应当将复核结果反馈相关银保监局。

  第十八条 机构监管部门、银保监局对年度评估开展情况和评估结果进行分析,总结评估发现的风险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并将相关情况报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工作办公室。

  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工作办公室可以联合相关机构监管部门和银保监局,在评估过程中或评估结束后,选取一定比例的被评估机构,进行监管评估抽查,进一步提高监管评估标准的一致性。

  第十九条 评估结果的反馈由负责监管评估的机构监管部门或银保监局实施,反馈采取“一对一”的形式,内容包括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公司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要求。评估结果反馈原则上应当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相关机构监管部门和银保监局应当持续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完成问题的整改。

  第二十条 相关机构在收到监管机构的反馈结果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通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评估结果、监管机构反馈的主要问题、整改要求等,并按监管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负责监管评估的机构监管部门和银保监局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对相关机构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在公司治理监管评估过程中发现银行保险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及时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第二十二条 银保监会结合监管评估工作实际,适时对监管评估工作及效果进行后评价,持续改进完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体系。

  第二十三条 银保监会建立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信息系统,加强评估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第四章 评估结果和运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是衡量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水平的重要标准。

  评估等级为A级(优秀),表示相关机构公司治理各方面健全,未发现明显的合规性及有效性问题,公司治理机制运转有效。

  评估等级为B级(较好),表示相关机构公司治理基本健全,同时存在一些弱点,相关机构能够积极采取措施整改完善。

  评估等级为C级(合格),表示相关机构公司治理存在一定缺陷,公司治理合规性或有效性需加以改善。

  评估等级为D级(较弱),表示相关机构公司治理存在较多突出问题,合规性较差,有效性不足,公司治理基础薄弱。

  评估等级为E级(差),表示相关机构公司治理存在严重问题,合规性差,有效性严重不足,公司治理整体失效。

  第二十五条 银保监会将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的重要依据,并在市场准入、现场检查立项、监管评级、监管通报等环节加强对评估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六条 银保监会根据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对银行保险机构依法采取不同监管措施:

  (一)对A级机构,开展常规监管,督促其保持良好公司治理水平。

  (二)对B级机构,关注公司治理风险变化,并通过窗口指导、监管谈话等方式指导机构逐步完善公司治理。

  (三)对C级机构,除可以采取对B级机构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视情形依法采取下发风险提示函、监管意见书、监管通报,要求机构限期整改等措施。

  (四)对D级机构,除可以采取对C级机构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在市场准入中认定其公司治理未达到良好标准。同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依法采取责令调整相关责任人、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等监管措施。

  (五)对E级机构,除可以采取对D级机构的监管措施外,应当按照《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1号)有关规定,限制其开展授信类、资金运用类、以资金为基础的关联交易,还可以结合评估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对相关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机构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监管机构应当将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等级为D级及以下的银行保险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根据其存在的公司治理问题,提出明确的监管措施和整改要求,对其存在的重大公司治理风险隐患要及时纠正,坚决防止机构“带病运行”,防止风险发酵放大。

  监管机构应当将前款规定情况向相关国有银行保险机构的上级党组织、有关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的具体信息仅供监管机构内部使用。必要时,监管机构可以采取适当方式与有关政府部门共享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和具体信息。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的具体信息是指评估过程中使用的监管信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机构监管部门和银保监局可以参照本办法,对未纳入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的银行保险机构开展试评估,推动机构提高公司治理有效性。

  第三十条 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开展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工作时,应当恪尽职守,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得对评估工作及结果施加不当影响。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19〕43号)同时废止。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11月28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2-11-28
文号:银保监规[2022]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培育和提升行动的函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培育和提升行动的函

琼发改体改函[2022]64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培育、发展和壮大市场主体,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省政府工作部署,决定即日起至2025年开展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培育和提升行动。现将有关行动内容函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中央12号文件精神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有关要求,围绕四大主导产业和经济发展重点领域,贯彻竞争中性原则,坚决扭转“重招商、轻服务”“重增量、轻存量”“重承诺、轻兑现”等做法,对引进落地的市场主体与本土培育的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对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市场主体无差别对待,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加快推进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落地,高度重视城乡市场主体统筹发展。加强分类指导和服务,通过实施一系列专项行动,加快形成领军企业带动、大中小微企业紧密配合、各类市场主体充满创新活力的发展局面,更大激发和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把市场主体量质齐升作为海南自贸港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源头活水,高标准高质量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

  二、主要目标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聚焦市场主体关切,以优化审批流程、完善现代化监管机制、强化公平竞争、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为重点,深化“放管服”改革。到2025年,打造与高质量市场主体发展相适应的国内一流营商环境。

  ——引进和培育一批具有产业支撑作用的总部企业。实施总部企业“引育”专项行动,推进重点产业链条化、集群化发展,有效带动资源要素跨区域跨境配置。到2025年,全省总部企业数量突破100家,总部企业税收达到200亿元。

  ——培育一批具有境内外上市(挂牌)资质的行业领军企业。实施上市企业培育“尖峰岭”专项行动,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上市公司量质双升,推进海南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到2025年,培育后备上市(挂牌)企业150家,上市(挂牌)公司50家,直接融资额400亿元。

  ——孵化一批科技创新标杆企业。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和“精英”行动,建设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队伍。到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达到3000家,“精英梯队”基本建成,形成一批新兴产业的领跑者、转化升级的示范者和大企业大集团的后备军。

  ——发展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企业。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雏鹰”专项行动,打造专注于细分市场、创新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排头兵中小企业群体。到2025年,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达到500家,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达到40家、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1-2家。

  ——促进一批小微企业“升规纳统”、引导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实施小微企业“小转规”成长专项行动、个体工商户“个转企”专项行动,推动小微企业升规总量显著提升。到2025年,培育增长规模以上企业950家,规模以上企业达到9800家以上。

  ——推动一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发展。加快培育一批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的家庭农场,不断增强农民合作社经济实力和带动能力。到2025年,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达到200家、300家,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发展,质量效益进一步提升。

  ——锻造一支敢为人先、精益求精、诚信尽责的优秀企业家队伍。加快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打造新时代构建新发展格局、高质量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生力军。

  三、具体措施

  (一)聚焦市场主体关切,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

  1.“放”出活力和创造力。持续提升投资建设审批效率,畅通各类市场主体准入、准营和退出机制;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精简优化生产经营审批和条件,减少对外资外贸企业的经营限制。赋予行业组织更大自主权,发挥其在市场秩序维护、标准制定实施、行业纠纷调处中的重要作用,梳理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的事项并形成清单,逐步加大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的力度,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在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

  2.“管”出质量和公平。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体制,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服务和监管机制,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服”出效率和实惠。进一步拓宽“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企业开办经营便利化;抓好惠企政策兑现工作,加强普惠金融服务能力,多维度降低市场主体经营成本;健全政策评估机制,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联系机制,完善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

  (二)加强分类指导服务,实施市场主体培育专项行动

  4.实施总部企业“引育”专项行动。主要包括:加强国内外知名企业、行业龙头企业招商引资,建立总部企业储备库,引导和培育总部企业;完善总部企业政策,在财政奖励、土地使用、金融服务、投资服务、吸纳就业、教育医疗、购房购车等方面予以综合支持。(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5.实施上市企业培育“尖峰岭”专项行动。主要包括:建立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落实企业上市专项奖励措施;加大金融服务;完善支撑体系等。(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6.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与“精英”专项行动。主要包括:建立高新技术企业梯队培育库;加大科技创新支持;落实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奖励措施;加强对接服务;加大财政扶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科技金融支撑;强化高科技人才支撑等。(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7.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雏鹰”专项行动。主要包括: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梯队培育库;落实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项奖励措施;加大财政扶持;降低融资成本;加强上市培育;强化用地支持;强化高层次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支撑;助力开拓市场;加强公共服务供给等。(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8.实施小微企业“小升规”专项行动。主要包括:建立“小升规”重点企业培育库;落实“小升规”企业专项奖励措施;加大财政扶持;落实降低税费政策;加强金融扶持;优化要素保障等。(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

  9.实施个体工商户“个转企”专项行动。主要包括:建立完善“个转企”培育库;推动实施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专项奖励措施;落实降低税费政策;加强对转型升级企业的金融扶持;优化商事服务等。(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10.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专项行动。主要包括:提升农业龙头企业的培强培优;推动家庭农场规范发展;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运行;落实热带高效农业经营主体专项奖励措施;引导促进开展标准化生产,促进绿色发展;推进示范主体创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创新金融保险服务;强化用地支持;强化农业人才支撑等。(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三)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

  11.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完善产权保护体系,坚持平等保护、依法保护、全面保护的原则,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人身权和自主经营权,依法严惩侵犯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各类非法犯罪行为,切实增强各类市场主体的安全感,形成良好预期,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

  12.营造促进企业家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强化企业家公平竞争权益保障,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信用信息数据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交换共享,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联合奖惩机制。

  13.营造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社会氛围。打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体制机制环境,加强诚信政府建设,健全完善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强化与市场主体的常态化沟通联系,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14.营造尊重和宽容企业家的成长环境。树立对企业家的正向激励导向,营造积极向上的舆论氛围,倡导和弘扬敢为人先、精益求精、诚信尽责、敢于担当的优秀企业家精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建立与行业协会商会的常态化沟通机制,通过行业协会商会收集行业的第一手数据信息,至少每季度一次向行业协会商会收集市场主体的诉求,充分听取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建议,协调解决市场主体在培育和提升过程中出现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市县、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好各类宣传渠道,加大对市场主体培育和提升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每季度或每半年一次,协助开展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政策、助企纾困措施的宣贯解读和辅导,让广大市场主体应知尽知、应享尽享、提振信心,为行业产业尽快恢复和持续发展提供专业支持。

  (三)加强监督评价。各市县、各部门要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参与涉企政策的研究起草工作,探索建立行业协会商会参与的涉企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评价工作机制,通过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支持行业协会商会配合行业管理、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和考核督办工作,推动涉企政策落地落细,取得实效。

  附件:市场主体培育和提升配套活动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8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市场主体培育和提升配套活动

  从2022年开始,通过每一年度精心策划开展一系列配套活动,为不同类型市场主体提供精准化服务,主动形成声势,扩大培育提升行动的知晓度和影响力,充分发挥培育提升行动的引导和聚集作用,确保政策红利覆盖更多的海南自贸港市场主体。

  一、聚焦总部企业

  活动1:开展专题招商

  目标(目的):引进总部企业。

  主要内容:通过赴北京、上海、广州开展专题推介,介绍自贸港经济政策,与受邀企业现场洽谈,并跟进合作意向。

  组织方式:省商务厅牵头,组织现场推介。

  参与对象:省市两级招商部门、省商务厅、三亚市、受邀企业。

  时间:每年定期组织开展。

  活动2:政策宣讲座谈会

  目标(目的):培育服务总部企业。

  主要内容:邀请已认定总部企业面对面座谈,对总部经济政策和企业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沟通交流,支持总部企业快速发展、做大做强。

  组织方式:省商务厅牵头,组织现场座谈。

  参与对象:省市两级招商部门、重点企业。

  时间:每年定期组织开展。

  二、聚焦上市(挂牌)后备企业

  活动3:建立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

  目标(目的):挖掘我省优质企业,精准培育上市挂牌企业,推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

  主要内容:由各市县、重点园区报送优质企业名单,经走访调研企业实际情况,筛选、梳理形成省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库,并对一级库和二级库进行公示。

  组织方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线上报送、线下走访。

  参与对象:各市县、重点园区及企业。

  时间:每年第一季度。

  活动4:实地走访调研

  目标(目的):加强政企对接,强化《“尖峰岭”上市公司培育专项行动计划》指导和宣传,挖掘优质企业,争取实现政策在地区、行业等方面全覆盖。

  主要内容: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市县政府、相关金融机构走访调研省内重点园区及企业,宣传“尖峰岭”专项行动计划,增强企业资本市场意识。

  组织方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线下走访。

  参与对象:省直相关部门、市县政府、相关金融机构、重点园区及企业。

  时间:每年定期组织开展。

  活动5:组织多层次资本市场培训学习

  活动目标(目的):强化理论学习,提升全省金融干部、园区、企业的资本市场意识。

  主要内容:加强与沪深北交易所的交流学习,邀请沪深北交易所及相关专家、学者来琼或线上举办专题会、培训等活动,或带领我省相关企业赴沪深北交易所交流学习。

  组织方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线上或线下专题会、培训等。

  参与对象:省直相关部门、市县政府、相关金融机构、重点园区及企业。

  时间:每年定期组织开展。

  三、聚焦高新技术企业

  活动6:智慧海南建设推介会

  目标(目的):采取推介会的形式,提升“智慧海南”影响力,创新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和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加大对智慧海南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及先行先试改革举措的投资力度,同时持续吸引国内外更多优质合作项目来琼落地。

  主要内容:为加强智慧海南建设方面的交流,在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期间举办“智慧海南建设推介会”。一是观看智慧海南建设的宣传视频;二是智慧海南建设情况介绍;三是智慧海南项目发布。

  组织方式:省发展改革委指导,相关机构承办。

  参与对象:省政府领导、省直有关部门及市县政府、重点园区领导;相关机构和有关企业负责人。

  时间: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期间。

  活动7:参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活动

  目标(目的):着重突出就业优先的目的,积极发挥活动带动功能,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释放积极信号,缓解就业压力。

  主要内容:展示典型案例、项目和成果,组织参与系列活动,参加专题论坛。

  组织方式:由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线上线下同步参与。

  参与对象:各相关单位、海南双创示范基地等。

  时间:每年10月中旬(以国家文件要求时间为准)。

  四、聚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活动8:海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诊断咨询服务

  目标(目的):提升中小企业数字化应用水平。

  主要内容:一是组织行业专家、信息化服务商深入重点园区和中小企业,为8-10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应用情况深度诊断和数字化转型咨询服务,帮助有意向的中小企业对接专业信息化服务商的个性化、定制化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二是开展不少于2场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培训提升活动,提升中小企业数字化应用水平。

  组织方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培训、专家现场诊断。

  参与对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时间:2022年4月-11月,后续年度活动以文件通知时间为准。

  活动9:“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资活动

  目标(目的):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主要内容:一是开展3场完成150家次以上“专精特新”“小升规”培育企业金融知识培训活动,邀请专家讲解金融知识及融资案例,提升企业融资能力;二是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推动银担合作,开发“专精特新”企业专属信贷担保产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三是开展5场完成300家次以上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融资对接活动,搭建企业与金融机构信息对接平台。

  组织方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银企对接活动、培训。

  参与对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升规”培育企业。

  时间:2022年4月-11月,后续年度活动以文件通知时间为准。

  五、聚焦小微企业

  活动10:政策宣贯、创新能力提升服务

  目标(目的):为中小企业解读惠企政策。

  主要内容:按季度赴各市县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文件进行宣贯,每季度开展2场次活动,其中第四季度宣贯主题为减负宣传周,并组织300家以上企业负担网上问卷调查并完成《2021年海南省企业负担调查报告》。

  组织方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政策宣贯。

  参与对象:“小升规”培育企业和其他中小企业。

  时间:2022年4月-12月,后续年度活动以文件通知时间为准。

  六、聚焦个体工商户

  活动11:助力“个转企”活动

  目标(目的):有助于个体工商户做强做大,提升业态,增强市场竞争力,拓展生存和发展空间。有助于提高资源利用率,培育地方经济新的增长点。

  主要内容:联合财政、审批、税务、人社、住建、国土等多个部门,研究制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扶持政策。做好政策宣传工作,采用多种方式向个体工商户宣传“个转企”政策。

  组织方式: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政策宣讲会。

  参与对象:

  1.法律法规规定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但目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

  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达到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明确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3.经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4.经营场所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或雇工5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5.从事科技创新型、连锁经营型、规模生产型或有自主品牌的个体工商户;

  6.其他有转型升级意愿的个体工商户。

  时间:2022年12月底前,后续年度活动以文件通知时间为准。

  七、聚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活动12: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培训班

  目标(目的):提高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对既定政策的知晓度,推进《海南省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十二条措施》《海南省推动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十六条措施》等政策在市县落实落地,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质量、效益进一步提升,竞争能力进一步增强。

  主要内容:专题培训班通过现场考察、社企对接交流、专家授课解读等形式,学习先进典型、讲解政策法规、现场答疑解惑,推动农民合作社整县推进试点,抓好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组织方式: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组织专题培训班活动。

  参与对象:各市县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人、新型经营主体代表和省邮政、省邮储、中化(海南)等企业代表。

  时间:2022年5月份,后续年度活动以文件通知时间为准。

  八、聚焦海南品牌企业

  活动13:2022年“中国品牌日”活动海南展馆参展

  目标(目的):深入贯彻国家关于品牌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品牌强省国建设,营造品牌发展氛围、激发品牌创建热情,增强品牌建设动力,塑造品质海南良好形象,加快形成以品牌建设引领高质量发展动能。

  主要内容:组织海南品牌企业参加中国品牌日活动线下线上海南馆活动,展示海南省品牌创建成果,加强品牌企业宣传。

  组织方式: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委宣传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市场监管总局、省国资委等部门共同参与,线上线下同步进行。

  参与对象:海南省若干家品牌企业。

  时间:线下时间待定,线上全年。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2-8-2
文号:琼发改体改函[2022]6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加快推进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保障我省小微民营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用机制性办法解决其工伤伤害问题,分散小微民营企业工伤风险,创优营商环境,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小微民营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人社、市场监管、税务部门要充分认识扶持服务小微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性,认真做好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更好地发挥工伤保险为小微民营企业经营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对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不得设置其他限制条件,积极支持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二、优化服务支持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一)按照“实名制”参保。小微民营企业职工以“实名制”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发生增减变化时,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变更职工的参保时间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登记时间为准。

  (二)合理确定缴费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小微民营企业行业类别、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等,或按照《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之规定,核定其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和当期缴费基数。

  三、积极推进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一)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各级人社、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之间的沟通协调,畅通信息渠道,摸清企业底数,准确掌握本地小微民营企业的用工信息,及时通报小微民营企业参保、工伤事故等相关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难题,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通过部门联动,齐抓共管,依法督促参保,共同推进小微民营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切实维护好职工工伤保险权益。

  (二)注重政策宣传和引导。各级人社部门要把推进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宣传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深入开展持续广泛的宣传活动,各级市场监督、税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积极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多形式、多渠道地宣传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重点宣传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讲明政策特点和措施,以及参加工伤保险对小微民营企业防风险、促发展的重要意义,提高小微民营企业对工伤保险的认识,促进主动参保。

  四、其他

  本通知所指小微民营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

  经县级人社、扶贫等部门联合认定且录入就业脱贫信息系统的就业扶贫车间,及由各级政府界定的返乡创业企业,且符合上述小微民营企业划分标准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1年4月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年4月9日
文号:皖人社秘[2021]8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法发[2022]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法发〔2022〕22号     2022-07-14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切实增强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责任感、使命感。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重大战略部署上来,深刻把握“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法治的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

  2.准确把握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切入点、着力点。各级人民法院要紧紧围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问题导向,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强化系统观念、注重协同配合、积极担当作为,统筹立审执各领域、各环节精准发力,统筹市场主体、要素、规则、秩序统一保护,对标对表持续推动国内市场高效畅通和规模拓展、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进一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培育参与国际竞争合作新优势五大主要目标,有针对性地完善司法政策、创新工作机制、提升司法质效,不断提高司法服务保障工作的实效性,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坚强司法支撑。

  二、加强市场主体统一平等保护

  3.助力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依法审理建设工程、房地产、矿产资源以及水、电、气、热力等要素配置和市场准入合同纠纷案件,准确把握自然垄断行业、服务业等市场准入放宽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严格落实“非禁即入”政策。依法审理涉市场准入行政案件,支持分级分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遏制不当干预经济活动特别是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加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推动行政机关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范性文件,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

  4.加强产权平等保护。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严格区分经济纠纷、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依法惩治侵犯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健全涉案财物追缴处置机制,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充分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进一步规范涉产权强制措施,严禁超标的、违法查封财产,灵活采取查封、变价措施,有效释放被查封财产使用价值和融资功能。完善涉企产权案件申诉、重审等机制,健全涉产权冤错案件有效防范纠正机制。支持规范行政执法领域涉产权强制措施,依法维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

  5.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研究制定法律查明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适用等司法解释,准确适用域外法律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优化涉外民商事纠纷诉讼管辖机制,研究制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司法解释。加强司法协助工作,完善涉外送达机制,推动建成域外送达统一平台。推进国际商事法庭实质化运行,健全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工作机制,完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信息化平台,实现调解、仲裁和诉讼有机衔接,努力打造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新高地。准确适用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依法维护外商投资合同效力,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建设,依法保护“走出去”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

  6.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坚持破产审判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信息化方向,依法稳妥审理破产案件,促进企业优胜劣汰。坚持精准识别、分类施策,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积极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促进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和企业转型升级,让企业重新焕发生机活力,让市场资源配置更加高效。积极推动完善破产法制及配套机制建设,完善执行与破产工作有序衔接机制,推动企业破产法修改和个人破产立法,推动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和设立破产费用专项基金,推进建立常态化“府院联动”协调机制。

  7.依法及时兑现市场主体胜诉权益。进一步健全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加强执行难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考评,推动将执行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确保“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如期实现。进一步加强执行信息化建设,拓展升级系统功能,强化执行节点管理,提升执行流程监管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探索建立律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等制度,推进落实委托审计调查、公证取证、悬赏举报等制度。探索建立怠于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责任追究机制,建立防范和制止规避执行行为制度,依法惩戒拒执违法行为。配合做好强制执行法立法工作,制定或修订债权执行等司法解释,完善执行法律法规体系。

  三、助力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

  8.支持健全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妥善审理涉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纠纷案件,促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依法审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纠纷,支持加快建设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以盘活利用土地为目标,妥善审理涉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存量划拨土地资产产权确定、上市交易等案件。依法审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纠纷案件,保障建设用地规范高效利用。适应土地供给政策调整,统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纠纷案件裁判尺度。

  9.支持发展统一的资本市场。依法严惩操纵市场、内幕交易、非法集资、贷款诈骗、洗钱等金融领域犯罪,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妥善审理金融借款合同、证券、期货交易及票据纠纷等案件,规范资本市场投融资秩序。依法处理涉供应链金融、互联网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私募投资基金等纠纷,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委托理财、资产证券化、跨境金融资产交易等新型纠纷审理规则,加强数字货币、移动支付等法律问题研究,服务保障金融业创新发展。

  10.支持建设统一的技术和数据市场。加强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司法保护,妥善处理因科技成果权属认定、权利转让、权利质押、价值认定和利益分配等产生的纠纷,依法支持科技创新成果市场化应用。依法保护数据权利人对数据控制、处理、收益等合法权益,以及数据要素市场主体以合法收集和自身生成数据为基础开发的数据产品的财产性权益,妥善审理因数据交易、数据市场不正当竞争等产生的各类案件,为培育数据驱动、跨界融合、共创共享、公平竞争的数据要素市场提供司法保障。加强数据产权属性、形态、权属、公共数据共享机制等法律问题研究,加快完善数据产权司法保护规则。

  11.支持建设全国统一的能源和生态环境市场。依法审理涉油气期货产品、天然气、电力、煤炭交易等纠纷案件,依法严惩油气、天然气、电力、煤炭非法开采开发、非法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推动资源合法有序开发利用。研究发布司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司法政策,妥善审理涉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碳交易产品担保以及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涉碳绿色信贷、绿色金融等纠纷案件,助力完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全面准确适用民法典绿色原则、绿色条款,梳理碳排放领域出现的新业态、新权属、新问题,健全涉碳排放权、用水权、排污权、用能权交易纠纷裁判规则。研究适用碳汇认购、技改抵扣等替代性赔偿方式,引导企业对生产设备和生产技术进行绿色升级。

  四、依法维护统一的市场交易规则

  12.优化营商环境司法保障机制。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对照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国际标准的司法服务保障营商环境指标体系,加大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建设情况在考评工作中的比重。出台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建设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制定出台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实施规划,建立营商环境定期会商机制。依托司法大数据,建立法治化营商环境分析研判机制。加大营商环境司法保障工作宣传力度,提振经营者投资信心。探索设立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专家咨询委员会。

  13.助力营造公平诚信的交易环境。切实实施民法典,出台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贯彻合同自由、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合法交易行为,畅通商品服务流通,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完善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度融入审判执行工作配套机制,发挥司法裁判明辨是非、惩恶扬善、平衡利益、定分止争功能,引导市场主体增强法治意识、公共意识、规则意识。构建虚假诉讼预防、识别、惩治机制,依法严惩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力度,完善失信惩戒系统,细化信用惩戒分级机制,修订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规定,探索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制度。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深度融合路径,推动建立健全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相关的司法大数据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

  14.支持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健全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协调发展司法服务和保障机制,依法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以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长江中游城市群等区域,在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前提下,优先开展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工作。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作用,健全巡回区法院资源共享、联席会议、法官交流等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区域司法协作新路径。健全跨域司法联动协作机制,积极推广司法服务保障区域市场一体化的典型经验做法。

  15.推进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加强涉港澳台审判工作,探索建立涉港澳台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加强司法协助互助,落实内地与澳门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安排,落实内地与香港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机制。探索简化港澳诉讼主体资格司法确认和诉讼证据审查认定程序,拓展涉港澳案件诉讼文书跨境送达途径,拓宽内地与港澳相互委托查明法律渠道。推动建立深港澳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资质统一认证机制,完善港澳人士担任特邀调解员、陪审员制度,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港澳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执业权利。完善与港澳台司法交流机制,推动建立粤港澳法官审判专业研讨常态化机制,支持海峡两岸法院开展实务交流。

  16.加强国内法律与国际规则衔接。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大力推进涉外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加强重大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指导,探索多语言发布涉外民商事指导性案例,扩大中国司法裁判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加快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探索完善航运业务开放、国际船舶登记、沿海捎带、船舶融资租赁等新类型案件审理规则,打造国际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司法领域合作,加大对走私、洗钱、网络诈骗、跨境腐败等跨境犯罪的打击力度。积极参与国际贸易、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网络空间等领域国际规则制定,提升我国在国际经济治理中的话语权。

  五、助力推进商品和服务市场高水平统一

  17.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以创新驱动、高质量供给引领和创造新需求。持续加大对重点领域、新兴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创新型中小企业原始创新司法保护力度。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行为保全等制度,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推动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规律的诉讼规范,健全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制度,畅通知识产权诉讼与仲裁、调解对接机制,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

  18.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妥善审理平等就业权纠纷等案件,推动消除户籍、地域、身份、性别等就业歧视,促进劳动力、人才跨地区顺畅流动。加强跨境用工司法保护,准确认定没有办理就业证件的港澳台居民与内地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效力。出台服务保障国家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司法政策,依法保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研究出台涉新业态民事纠纷司法解释,加强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积极开展根治欠薪专项行动,依法严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欠薪案件审执力度。推动完善劳动争议解决体系。

  19.助力提升商品质量。坚决惩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处制假售假、套牌侵权、危害种质资源等危害种业安全犯罪,促进国家种业资源统一保护。依法审理因商品质量引发的合同、侵权纠纷案件,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注重运用民事手段助推商品质量提升。依法审理涉产品质量行政纠纷案件,支持行政机关深化质量认证制度改革,加强全供应链、全产业链、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研究制定审理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司法解释,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

  20.支持提升消费服务质量。完善扩大内需司法政策支撑体系,积极营造有利于全面促进消费的法治环境。严惩预付消费诈骗犯罪,妥善处理住房、教育培训、医疗卫生、养老托育等重点民生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提高群众消费安全感和满意度。完善网络消费、服务消费等消费案件审理规则,服务保障消费升级和消费新模式新业态发展。优化消费纠纷案件审理机制,探索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集体诉讼制度,完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推动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间衔接联动机制,促进消费纠纷源头治理。

  六、切实维护统一的市场竞争秩序

  21.依法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强化司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依法制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商标恶意抢注、攀附仿冒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科技创新、信息安全、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加强对平台企业垄断的司法规制,及时制止利用数据、算法、技术手段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依法严惩强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低价倾销、强制搭售等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防止平台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依法严厉打击自媒体运营者借助舆论影响力对企业进行敲诈勒索行为,以及恶意诋毁商家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完善竞争案件裁判规则,适时出台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

  22.监督支持行政机关强化统一市场监管执法。修改完善办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司法解释,依法审理市场监管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公开市场监管规则。依法妥善审理涉市场监管自由裁量、授权委托监管执法、跨行政区域联合执法等行政纠纷案件,监督支持行政机关提高综合执法效能、公平公正执法。加强与检察机关协作,通过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发送司法建议等方式,共同推动市场监管部门健全权责清晰、分工明确、运行顺畅的监管体系。加强与市场监管执法部门沟通协作,推进统一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裁判规则与执法标准。

  23.依法惩处扰乱市场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研究制定审理涉税犯罪案件司法解释,依法惩处逃税、抗税、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利用“阴阳合同”逃税、文娱领域高净值人群逃税等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强与税务、公安等部门执法司法协同,推动完善税收监管制度。准确把握合同诈骗、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入刑标准,依法认定相关合同效力,维护市场主体意思自治。依法严惩通过虚假诉讼手段逃废债、虚假破产、诈骗财物等行为。研究制定审理非法经营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严格规范非法经营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标准。研究制定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司法解释,对国家工作人员妨害市场经济发展的渎职犯罪处理问题作出规定。

  24.助力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依法严惩利用疫情诈骗、哄抬物价、囤积居奇、造谣滋事,以及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犯罪,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生活秩序。妥善处理疫情引发的合同违约、企业债务等纠纷案件,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合理平衡当事人利益。精准服务做好“六稳”、“六保”,妥善处理因疫情引发的劳资用工、购销合同、商铺租赁等民商事纠纷,持续完善司法惠民惠企政策,帮助受疫情严重冲击的行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

  七、健全司法服务和保障工作机制

  25.深入推进诉讼制度改革。严格按照改革部署要求,系统集成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各项工作举措,切实满足市场主体高效便捷公正解决纠纷的司法需求。强化诉权保护理念,坚决贯彻执行立案登记制度。稳妥推进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优化民商事、行政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完善再审申请程序和立案标准,健全案件移送管辖提级审理机制,推动将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交由较高层级法院审理。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用足用好繁简分流改革成果,出台民事速裁适用法律问题司法解释,进一步推动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

  26.完善统一法律适用工作机制。加强司法解释管理,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建立全国法院法律统一适用平台,构建类案裁判规则数据库,推行类案和新类型案件强制检索制度,完善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职责,构建多层次、立体化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健全完善司法公开制度体系,加大司法公开四大平台整合力度。推进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建设,全面推行审判权力责任清单和履职指引制度,完善“四类案件”识别监管机制,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

  27.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矛盾纠纷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切实降低市场主体纠纷解决成本。突出一站、集约、集成、在线、融合五个关键,建设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发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集成作用,完善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联动体系,强化诉讼与非诉讼实质性对接。加大在线视频调解力度,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金融保险、证券期货、知识产权等专业化调解机制。

  28.加强互联网司法和智慧法院建设。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与审判执行工作深度融合,以司法数据中台和智慧法院大脑为牵引,推动智能协同应用,拓展数据知识服务,构建一体云网设施,提升质效运维水平。推进落实《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进一步健全完善在线司法程序规范,优化平台建设,推动互联网司法模式成熟定型。深化互联网法院建设,推动完善互联网法院设置和案件管辖范围,充分发挥互联网法院在确立规则、完善制度、网络治理等方面的规范引领作用。

  29.提高服务保障能力水平。牢牢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党建带队建促审判,推动党建与审判业务工作深度融合、互促共进。加大知识产权、环境资源、涉外法治、破产、金融、反垄断等领域高层次审判人才培养力度,培养一批树牢市场化思维、精通相关领域业务的审判业务专家。通过教育培训、案例指导、交流研讨等形式,加强相关领域审判业务指导,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发布相关领域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充分用好人民法院各类研究平台和资源,加强对有关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推出高质量研究成果。

  30.加强组织实施保障。各级人民法院要把服务保障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列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是否存在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开展自查清理。最高人民法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条线指导,各地法院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细化完善服务保障措施,推出新招硬招实招,确保各项服务保障举措落地见效。要认真总结司法服务保障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好经验好做法,全媒体、多角度、立体化做好宣传、总结、推广,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4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2-07-14
文号:法发[2022]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22年7月4日


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按证书确认的土地使用面积确定土地占用面积;

(二)对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用土地文件确定土地面积,或以土地管理机关认可的其他土地权属资料确认土地面积;

(三)没有土地使用证书、无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或土地管理机关认可的其他土地权属资料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使用土地情况核实确定土地占用面积。

土地占用面积的测量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

第四条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征税范围:

(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矿园区区域范围。

第五条 根据《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本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西安市1.5元至27元;

(二)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延安市、渭南市1.2元至18元;

(三)汉中市、榆林市、安康市、商洛市、杨凌示范区1.2元至15元;

(四)县级市0.9元至10元;

(五)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7元。

第六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执行。

第七条 下列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8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八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征收,纳税人应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

第九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纳税人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使用土地不在同一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以内的,应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应将使用土地的坐落地址、面积、用途等情况,据实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发生变更地址、新征土地、土地权属转移、土地面积增加或减少等事项,纳税人应在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

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征税范围:

(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工矿园区区域范围。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对产权共有的,由共有人确定代表缴纳或经协商分别缴纳房产税。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人。

第四条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第五条 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对纳税人没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价格计算征收。

第六条 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七条 《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的业务用房。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活动的房屋和宗教人员的生活用房。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

上述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应征收房产税。

第八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 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房产税按年计算,分季征收,纳税人应在季度终了15日内申报纳税。

第十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2-07-04
文号:陕政发[2022]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 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促进涉税中介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联合开展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着力解决涉税中介违规提供税收策划服务、帮助纳税人逃避税,以及在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发布违法违规信息招揽业务、歪曲解读税收政策、扰乱正常税收秩序等问题,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为市场主体发展营造公平法治的环境,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税收安全。

  二、规范内容

  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关于加强对涉税中介组织的执业监管和行业监管的要求,针对近期涉税中介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此次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相关工作重点聚焦以下内容:

  (一)涉税中介通过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以对避税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为噱头招揽业务,以利用注册“空壳”企业、伪造享受税收优惠资质等方式,帮助纳税人偷逃税款或骗取享受税收优惠为目的,违规提供税收策划服务的问题。

  (二)涉税中介通过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发布涉税服务虚假宣传及广告信息,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问题。

  (三)涉税中介通过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发布不实信息,歪曲解读税收政策,扰乱正常税收秩序的问题。

  三、工作职责分工

  税务、网信、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强化重要问题的协调会商,建立监测研判、调查处理、协同管理的闭环运行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一)税务部门牵头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工作。税务部门监测涉税中介发布的违法违规信息,并对相关信息进行甄别,对涉嫌虚假宣传的,要将发布主体和发布平台的信息推送给网信和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对涉嫌虚假广告的,要将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及发布内容推送给市场监管部门确认处理;对涉嫌歪曲解读税收政策以及违规提供税收策划服务的,要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并将涉税中介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管理。

  (二)网信部门依法依规对网站平台中涉税中介发布的违法违规等信息进行清理,对严重违反法律的网站平台和账号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涉税中介从事虚假宣传、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对商业宣传或广告内容中涉及的涉税中介机构以及涉税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等问题,通报同级税务部门研提甄别意见。

  四、实施时间

  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

  五、工作步骤

  (一)自查整改。各地税务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督促涉税中介机构聚焦违规开展税收策划、虚假宣传及广告和歪曲解读税收政策等问题,全面开展自查,对自查存在问题的,于2022年5月底前完成整改。

  (二)监测研判。各级税务、网信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研判,提升联合治理效能。税务部门要认真开展涉税中介发布违法违规信息监测工作,加强信息甄别研判,并按工作职责分工推送相应部门处理。对于网信和市场监管部门通报的涉税服务信息,税务部门要及时进行甄别研判,书面回复明确性意见。

  (三)调查处理。对经甄别涉嫌虚假宣传或虚假广告的信息,各地税务、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对于涉嫌违规提供税收策划服务,帮助纳税人偷逃税款或骗取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务部门要对涉税中介及相关委托人进行立案查处。对于涉嫌歪曲解读税收政策扰乱正常税收秩序的,税务部门要对涉税中介进行查处。

  (四)协同管理。对经查实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各地税务、网信、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对相关主体和平台进行协同联动管理。网信和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同级税务部门汇总。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税务、网信、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加强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工作的部门协作,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地税务、网信、市场监管部门要压实工作责任,明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按照既定的工作步骤、时限和有关要求,稳妥有序开展工作。要定期组织召开协调会议,研究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畅通有关问题信息推送、共享渠道,形成各方联动、闭环处理的工作机制。

  (三)总结报送成效。各省税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工作成效,上报本辖区工作开展情况。对于查处的违规开展税收策划、虚假宣传、虚假广告和歪曲解读税收政策的具体案例要形成4类清单,于2022年9月底前一并上报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四)实行常态化管理。相关工作结束后,各地税务、网信、市场监管部门要在总结工作成效与经验基础上,建立涉税中介税收策划和发布涉税信息的长效管理机制,常态化开展相关查处工作,持续规范涉税中介行业秩序。

  (五)支持行业健康发展。税务部门要积极发挥涉税中介机构作用,支持其按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加大对涉税中介机构及其信用信息公告力度,为纳税人自主选择涉税服务提供便利。根据涉税中介信用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激励措施,促进涉税中介行业诚信经营。

  各省税务、网信、市场监管部门在联合开展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2-04-18
文号:税总纳服发〔2022〕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网信办、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网络直播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 

  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2年3月25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近年来,网络直播在促进灵活就业、服务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也存在网络直播平台管理责任不到位、商业营销行为不规范、偷逃缴纳税款等问题,制约行业健康发展,损害社会公平正义。为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强化信息共享、深化监管联动,着力构建跨部门协同监管长效机制,加强对网络直播营利行为的规范性引导,鼓励支持网络直播依法合规经营,切实推动网络直播行业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二、网络直播平台更好落实管理主体责任

  (一)加强网络直播账号注册管理。网络直播平台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网络直播发布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的认证登记,开展动态巡查核验,确保认证信息真实可信。网络直播平台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存在网络直播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个人身份、直播账号、网络昵称、取酬账户、收入类型及营利情况等信息。

  (二)加强网络直播账号分级分类管理。网络直播平台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网络直播账号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网络直播账号,依法依规采取警示提醒、责令限期改正、限制账号功能、暂停账号使用、永久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配合开展执法活动。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在服务协议中明确提示网络直播发布者在市场主体登记、税收等方面的权利义务,但不得强制要求网络直播发布者成立工作室或者个体工商户。网络直播平台应当配合网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数据等,并为依法调查、检查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

  三、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一)积极营造网络直播公平竞争环境。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发布者不得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来源、曾获荣誉、资格资质、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上述行为。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发布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采用价格比较方式开展促销活动的,应以文字形式显著标明销售价格、被比较价格及含义。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发布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手段,对其他经营者在直播间的交易、交易价格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商家收取不合理费用。

  (二)维护商家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直播发布者、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直接关系消费者生命安全的重要消费信息进行必要、清晰的提示。应当积极协助商家和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和争议在线解决机制,为商家和消费者维权提供必要的信息、数据等支持。加强网络直播销售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直播发布者、网络直播服务机构严禁利用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直播带货委托方或其他第三方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的情况下,仍为其推广、引流;不得通过造谣、虚假营销宣传、自我打赏等方式吸引流量、炒作热度,诱导消费者打赏和购买商品。

  四、规范税收管理,促进纳税遵从

  (一)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区分和界定网络直播发布者各类收入来源及性质,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通过成立网络直播发布者“公会”、借助第三方企业或者与网络直播发布者签订不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免责协议等方式,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策划、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实施逃避税。

  (二)规范税收服务和征缴。各级税务部门要优化税费宣传辅导,促进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发布者税法遵从,引导网络直播发布者规范纳税、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对其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切实规范网络直播平台和相关第三方企业委托代征、代开发票等税收管理;进一步加强税收大数据分析,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

  (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偷逃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对为网络直播发布者违法违规策划、帮助实施偷逃税行为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依法严肃处理和公开曝光。

  五、深化协同共治,推动提升监管合力

  (一)加强信息共享。网信、税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完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共享网络直播发布者认证登记等直播营利信息,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不断提升信息共享水平,协调推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部门信息共享。

  (二)加强联合奖惩。保护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发布者依法规范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各项合法权益,对依法依规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信纳税的,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评先树优给予鼓励支持。对存在违法违规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以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纵容、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展违法违规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平台,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违规造成恶劣影响的网络直播发布者,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2-03-25
文号:税总所得发〔2022〕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建房[2022]5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银保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要求,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帮助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租金减免工作

  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是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稳住经济大盘的重要工作举措,对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意义重大。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人民银行、国资、税务、市场监管、银保监等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加强沟通协调,各司其责,增强工作合力。各地要按照既定的租金减免工作机制,结合自身实际,统筹各类资金,拿出务实管用措施推动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效。

  二、加快落实租金减免政策措施

  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的,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

  对出租人减免租金的,税务部门根据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

  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所监管国有企业落实租金减免政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各地落实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经营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非国有房屋出租人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除同等享受上述政策优惠外,鼓励各地给予更大力度的政策优惠。

  通过转租、分租形式出租房屋的,要确保租金减免优惠政策惠及最终承租人,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

  三、按月报送租金减免情况

  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部门)负责做好所监管国有企业出租房屋租金减免情况统计工作,包括减免租金金额、受惠市场主体户数等。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统计汇总工作。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负责做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落实情况统计工作,包括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户数、减免税收金额等。各地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负责做好贷款支持政策落实情况数据收集工作,包括享受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的企业户数、贷款金额等。各地管理国有房屋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做好所管理的出租房屋租金减免情况统计工作,包括减免租金金额、受惠市场主体户数等。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共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统计工作。

  省级人民银行、国资、财政等部门要及时将本部门负责统计的数据提交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汇总,同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加强减免租金主体等信息在部门间共享,为相关配套政策实施和统计工作创造条件。

  国务院国资委每月15日前将上月租金减免相关统计数据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每月15日前将上月税收减免相关统计数据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每月10日前将汇总的本地区上月租金减免相关统计数据和工作报告,通过全国房地产市场监测系统“房屋租金减免情况”模块,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四、加强租金减免工作监督指导

  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出台或完善实施细则。各地要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作用,建立投诉电话解决机制,受理涉及租金减免工作的各类投诉举报,做好受理与后台办理服务衔接工作,确保企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诉求得到及时处置和办理。要充分运用网络、电视、报刊、新媒体等渠道,及时发布相关政策信息,加强减免租金政策的宣传报道,发挥正面典型的导向作用,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部门加强协调指导,及时发现问题,督促各地切实采取措施做好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对工作落实情况,各地要组织第三方开展评估。对工作落实不力、进展缓慢、市场主体反映问题较多的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会同相关部门予以通报,提出整改要求,切实推动政策落地落细。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2-06-21
文号:建房[2022]5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以下简称《条例》),现对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注销环节涉税事项公告如下:

  一、简化市场主体歇业环节的税收报告和纳税申报

  (一)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按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办理歇业的,不需要另行向税务机关报告。

  (二)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依法应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可按如下方式简并所得税申报,且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1.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其总机构办理歇业后,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仅分支机构办理歇业的,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不调整预缴申报期限。

  2.未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

  3.按月申报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

  (三)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

  二、非正常户歇业期间的纳税申报

  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市场主体,在解除非正常状态之前,歇业期间不适用上述简化纳税申报方式。

  三、简化市场主体注销环节的清税文书办理

  (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有领用、没有申请代开过发票,且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

  (二)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的市场主体,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清税文书的,税务机关即时开具。

  四、规范纳税服务和税务管理

  税务机关要为市场主体享受歇业政策、办理注销涉税事宜提供便利服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做好税务管理、风险防控工作。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4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2-06-1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发改办财金[2022]598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广疫情防控保险 助力做好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银保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结合部分地区工作经验,将推广疫情防控保险,助力做好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保险是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财产和健康损失开展的风险保障,是以市场化方式分担疫情防控成本的重要创新。要充分认识疫情防控保险对于保居民就业保市场主体的“精准滴灌”作用,充分发挥保险的资金杠杆和风险分散功能,通过市场化保险方式为各类市场主体和个人应对疫情影响提供保险保障,稳定预期、增强信心。

  二、加快研究制定疫情防控保险工作方案,细化部门责任分工,深化政保合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疫情防控保险给予政策支持,鼓励保险公司优先支持物流、餐饮、零售、文旅等特困行业企业投保。

  三、指导推动保险公司依法依规开展疫情防控保险业务,鼓励开发完善复工复产综合保险方案和健康保险、货物损失险等疫情防控保险产品,合理设定保险责任,加大宣传力度,精准推送保险产品信息。支持引导保险机构共同参与,探索建立疫情防控保险共保体,增强承保能力,有效分担风险。鼓励通过各行业协会商会等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辖区内企业投保,提升风险保障精准度和保险业务覆盖面。加大行业监管力度,规范销售及宣传行为,根据合同条款及时足额理赔,切实保障投保人合法权益。

  四、鼓励引导保险公司结合投保对象所在行业特点和企业需要,针对性提供风险预防建议,协助企业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压实行业和企业疫情风险防控责任。

  五、持续跟进疫情防控保险推广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和做法,将疫情防控保险工作典型案例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财政部金融司、银保监会财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2年6月30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2-06-30
文号:发改办财金[2022]59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建房[2022]5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八部门关于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银保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要求,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帮助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租金减免工作

  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是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稳住经济大盘的重要工作举措,对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意义重大。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人民银行、国资、税务、市场监管、银保监等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加强沟通协调,各司其责,增强工作合力。各地要按照既定的租金减免工作机制,结合自身实际,统筹各类资金,拿出务实管用措施推动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效。

  二、加快落实租金减免政策措施

  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的,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

  对出租人减免租金的,税务部门根据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

  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所监管国有企业落实租金减免政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各地落实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经营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非国有房屋出租人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除同等享受上述政策优惠外,鼓励各地给予更大力度的政策优惠。

  通过转租、分租形式出租房屋的,要确保租金减免优惠政策惠及最终承租人,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

  三、按月报送租金减免情况

  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部门)负责做好所监管国有企业出租房屋租金减免情况统计工作,包括减免租金金额、受惠市场主体户数等。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统计汇总工作。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负责做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落实情况统计工作,包括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户数、减免税收金额等。各地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负责做好贷款支持政策落实情况数据收集工作,包括享受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的企业户数、贷款金额等。各地管理国有房屋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做好所管理的出租房屋租金减免情况统计工作,包括减免租金金额、受惠市场主体户数等。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共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统计工作。

  省级人民银行、国资、财政等部门要及时将本部门负责统计的数据提交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汇总,同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加强减免租金主体等信息在部门间共享,为相关配套政策实施和统计工作创造条件。

  国务院国资委每月15日前将上月租金减免相关统计数据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每月15日前将上月税收减免相关统计数据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每月10日前将汇总的本地区上月租金减免相关统计数据和工作报告,通过全国房地产市场监测系统“房屋租金减免情况”模块,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四、加强租金减免工作监督指导

  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出台或完善实施细则。各地要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作用,建立投诉电话解决机制,受理涉及租金减免工作的各类投诉举报,做好受理与后台办理服务衔接工作,确保企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诉求得到及时处置和办理。要充分运用网络、电视、报刊、新媒体等渠道,及时发布相关政策信息,加强减免租金政策的宣传报道,发挥正面典型的导向作用,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部门加强协调指导,及时发现问题,督促各地切实采取措施做好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对工作落实情况,各地要组织第三方开展评估。对工作落实不力、进展缓慢、市场主体反映问题较多的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会同相关部门予以通报,提出整改要求,切实推动政策落地落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6月2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2-06-21
文号:建房[2022]5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市监质发[2022]62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质量基础设施助力纾困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发挥质量政策在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方面的作用,现就开展质量基础设施助力纾困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专项行动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行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依托现有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和窗口,了解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质量提升的实际困难和现实需求,综合运用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质量管理等要素资源,回应共性需求,实施精准服务。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惠百城助万企”活动,在不少于100个城市拓展服务要素、优化服务方式、升级服务内容,助力不少于10000家企业解决质量难题、提升质量效益。鼓励有条件的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地区建立质量基础设施专家队伍和服务网络,在减免费用、缩短时限、上门服务、快速响应等方面,为企业提供一揽子服务措施。总局推广应用的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20个典型案例单位要制定专门方案,发挥表率作用。

  二、深入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按照《计量服务中小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市监计量发〔2022〕51号)有关要求,开展中小企业计量需求和问题调研,组建计量技术服务队开展交流座谈、现场调研、技术咨询等帮扶活动,有效指导企业解决计量技术问题。进一步优化“计量服务中小企业公共平台”和中小企业计量技术咨询“直通车”服务平台,帮助中小企业快捷获取各项计量法规政策和信息,免费向社会开放企业计量课程。

  三、提升标准化服务水平。深化国家标准公开机制,按照保护版权、免费公开原则,依法依规公开国家标准。提升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服务效能,服务各类市场主体公平、便捷获得国家标准资源。免费公开疫情防控有关标准。鼓励标准化服务机构面向中小微企业实际需求,整合上下游资源,提供标准咨询、国际标准解读、标准跟踪等整体解决方案。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条码服务费标准。

  四、开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行动。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有关政府部门密切配合的“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工作推进机制。完善“百万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培训平台”服务功能,推出一批适合小微企业自身成长的精品课程,为小微企业提供免费培训。倡导认证机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针对小微企业优化认证流程,降低收费。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与地方政府、行业学协会深入合作,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加持续深入的帮扶服务。

  五、优化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开展检验检测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行动,发挥检验检测机构技术引领作用,联合科研院所、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协同攻关,着力突破制约产业升级的瓶颈问题。推动检验检测机构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对复工复产急需的检验检测服务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倡导有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费用。针对中小微企业仪器设备购置成本高、使用需求大等特点,搭建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探索推进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资源共享。

  六、推动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联动提升。开展工业产品质量技术帮扶“提质强企”行动,精准识别质量薄弱环节,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共性质量问题。发挥质量标杆引领带动作用,鼓励中国质量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以及地方政府质量奖和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奖企业开放共享质量基础设施。倡导大型企业和“链主”企业,将链上中小微企业纳入共同质量管理体系,推动先进质量理念、质量管理模式向产业链两端延伸。持续完善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鼓励各地成立专家服务队,深入企业开展“你点单我服务”等活动,通过技术指导、项目合作、科技咨询等多种方式与企业开展合作。举办“质量云课堂”,面向企业免费开展质量培训,及时指导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解决质量问题。开展广告企业“大帮小”行动,引导大型广告企事业单位对接服务中小微企业广告需求,降低品牌营销成本,增加品牌附加值。以特种设备相关产业集聚区为重点,开展特种设备质量提升行动。

  七、开展食品生产“千企万坊”帮扶行动。建立帮扶机制,制定帮扶措施,为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纾困解难。优化许可程序,推进“全程网办”,提高许可效能。创新培训形式,开展质量安全管理知识培训,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开展食品生产风险控制活动,指导食品生产企业深入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提升风险管控能力。开展政策指导、技术支持、法律服务等精准帮扶,鼓励引导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积极推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园区建设,推动小作坊提档升级,培育“精特美”优质地方特色食品品牌。

  八、加快登记注册流程。充分依托“网上办、掌上办、寄递办、预约办”等有效手段,进一步提升企业登记注册、药品审评审批注册等办理时效。落实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优化企业开办服务,规范名称登记管理,全面实施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优化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平台功能,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化水平。优化专利、商标审查协作机制,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缩短专利审查周期。

  九、探索完善新型监管模式。完善产品安全沙盒监管制度,在坚守产品安全底线,确保避免发生系统性、行业性、区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前提下,适度包容审慎监管,为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产品等新兴行业发展保驾护航,提振产业信心。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对信用风险低和信用风险一般的企业,给予一定时间“观察期”,探索推行触发式监管,在严守安全底线前提下,给予企业充足的发展空间。创新电梯监管模式,推进电梯按需维保,鼓励“保险+服务”、“电梯养老保险”等保险模式的创新和应用,推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多种方式筹措资金,着力破解老旧电梯修理、改造和更新费用的难题。

  十、强化防疫物资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和整治医用防疫物资领域的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医用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用械安全。加强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使用环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持续加强价格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聚焦防疫产品质量,持续开展非医用口罩“助企护民保安康”行动,以儿童口罩为重点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做到“应抽尽抽”,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非医用口罩。

  十一、发挥各级“小个专”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和行业协会作用。充分发挥各级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小个专”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每名党员干部至少调研2户民营企业、1户个体工商户,了解和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桥梁纽带作用,开展标准制定、品牌建设、质量管理等技术服务。不断提升“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政企互动平台效用,为广大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了解、申请、查询相关政策和信息的便捷通道。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充分发挥质量基础设施支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质增效升级的作用,加强跟踪监测与分析,以实际行动和突出成效助力抗疫情、稳经济、促发展,并于2022年11月15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和相关数据案例(报送方式:“总局工作门户”—“公文交换系统”—“上报公文”—“发送”—“质量发展局”)。总局将适时宣传推广各地创新举措和经验做法,营造质量基础设施纾困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良好氛围。

  联系人:质量发展局 黄才宇 010-82262437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6月18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2-06-18
文号:国市监质发[2022]6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会便[2022]39号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集中测试的通知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其他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有关任务要求,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和服务效能,财政部会计司、监督评价局、信息网络中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坚持有利于统一监管服务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目标导向,坚持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管理、方便信息上报的需求导向,共同建设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统一监管平台”)。统一监管平台将于6月20日集中测试,6月30日上线试运行。现就集中测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监管平台基本情况

  统一监管平台由财政会计管理机构、监督评价机构、注册会计师协会共建、共治、共享,全面涵盖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许可事项、注册会计师注册年检事项、涉外审计业务事项、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基本信息及业务报备、审计报告验证码、行政检查与处理处罚、自律检查与惩戒、信息查询等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与服务事项,并将结合业务需要持续丰富完善平台功能。统一监管平台统一业务办理入口和业务办理规则,在其上办理的业务在财政、注协其他系统不再重复办理、重复操作;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办理事项时,相同信息单一填报、多方使用,杜绝重复录入、多头报送。

  二、登录方式

  统一监管平台使用原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网址(http://acc.mof.gov.cn)。6月20日起,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各地财政部门、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使用原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账号和密码,登录统一监管平台办理业务,原有业务事项办理流程不变。

  三、集中测试安排

  集中测试期间为6月20日至6月29日。6月17日17时至6月19日24时,原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进行数据迁移,暂不接受访问;6月20日起,统一监管平台开始测试,原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停止使用。6月30日统一监管平台上线试运行,财政部将以视频会议方式进行工作部署。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各地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要充分认识统一监管平台集中测试的重要性,积极登录统一监管平台进行体验操作,使用、熟悉统一监管平台,通过统一监管平台办理有关事项。各地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本地区各会计师事务所,集中测试期间做好宣传、引导、组织、培训等工作,重点组织会计师事务所熟悉、掌握审计报告验证码功能,会计师事务所应将有关要求传达至本所注册会计师,组织所内人员使用平台,熟悉操作。财政部将做好统筹指导,加强技术支撑和数据安全保障,公布培训资料,设立咨询电话、邮箱和意见建议反馈栏目,逐日收集各方意见建议,及时解决有关问题、调整完善有关功能,为正式上线运行打好基础。

  四、联系方式

  (一)业务咨询与意见反馈

  电话:

  薛杰(涉及会计司业务)010-68553012

  方庆民(涉及监督评价局业务)010-61965489

  张素青(涉及中注协业务)010-88250138

  邮件:

  suishuang@mof.gov.cn,kjjd@yonyou.com

  信函: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财政部会计司注师处,隋爽

  传真:010-68552934

  (二)技术服务与支持

  唐军010-68553138,孙光耀010-88250377,4006600533转2,010-68553117

财政部会计司

2022年6月17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2-06-17
文号:财会便[2022]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 89101112131415161718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