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苏人社函[2020]321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统一办理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江阴、宜兴、张家港、常熟、太仓、昆山、吴江、大丰、丹阳、扬中、句容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厅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简化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流程,经研究,对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实行统一办理。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各地自纳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平台经办业务之日起,实行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统一办理。
二、符合《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20]45号)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我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先办理就业登记, 并在就业登记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三、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采取现场办理或网上办理两种方式。省内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共同设立综合柜员经办窗口,现场“一窗式”受理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通过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以下简称“网办大厅”)、移动应用程序(APP)、自助服务终端等进行自助办理。
四、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申请办理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应填写《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险登记表》(详见附件)。
五、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已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人员,如需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退费业务,应先退还已享受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六、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个人档案由就业登记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办理就业登记时,由登记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生成电子就业创业证,人社电子证照系统制作并记载相关信息。确需纸质就业创业证的,由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发放。
七、各地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平台上线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顺利组织实施。
附件: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险登记表.docx【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2月4日
收藏
法规内社险发[2020]32号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2020年度自治区本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自治区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参保单位:
依据《社会保险法》和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20]19号)和《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42号),以及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129号)精神,现就2020年自治区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核定工作
(一)缴费比例和基数
1.2020年1月1日至1月31日,企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统一按照调整后的缴费比例执行,即单位缴费比例为16%,个人缴费比例为8%。根据国家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的相关规定,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的单位缴费比例为8%,7月1日至12月31日单位缴费比例恢复到16%;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中小微企业的单位缴纳部分免征。全年所有企业个人缴费比例均为8%。
2.参保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上限按自治区统计局公布2019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688元的300%核定,月缴费基数最高为17064元;下限按2018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257元的60%核定,月缴费基数最低为3154元。
3.2020年单位缴费基数的核定,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的缴费基数。
(二)核定缴费基数需携带的材料
1.2019年度财务决算年报表(或应付工资账、工资表);
2.核定时应填写的各种基础表格(纸质版),全部加盖单位印章。
(三)核定时间安排
各单位应于2020年8月底前完成2020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首次核定并及时完成预核定月份的调差,全年核定工作于2020年12月20日前结束。
首次核定之后发生的人员和基数的增减变动,于每月上旬及时办理;各单位在办理新增人员缴费基数核定业务时,应携带参保人员档案、劳动用工登记合同书、工资表、单位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各单位在办理停保人员缴费基数核定业务时,应携带停保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准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及人社部门出台新的规定之前,不得改变养老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基数核定的受理部门和操作办法。
(二)各单位提供的财务、统计报表及相关材料应该全面、真实、准确,以便缴费基数核定及相关工作顺利进行。
(三)2020年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作采取实地稽核和书面稽核相结合的办法核定,通过实地稽核核定的企业要提供财务决算报表、应付工资账或工资表原件。
(四)各参保单位不按规定时间核定缴费工资基数,致使年度核定工作延迟至下一年度,导致职工个人账户不能及时分配、待遇无法计发等后果的,由参保单位负责。
(五)自2021年起,自治区本级核定工作将按月进行,在规定业务期内无申报将按无变化向税务部门出具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
(六)文件中涉及的相关表格可从spcx2010@126.com电子邮箱下载,密码XX。
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社保局联系。
联系人:卓娜梁婧
联系电话:0471-5332448
附件:
2.2020年度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应缴金额申报表.xls
6.2020年度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认定表.xls【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0年7月24日
收藏
法规甘地税发[2016]132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保监局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兰州新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各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险公司营改增后收取保费将开具增值税发票,为此,保险公司提出其代收的车船税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为减轻纳税人负担,不改变现有的操作办法,各保险公司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
请各保险公司在代收车船税时严格执行。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保监局
2016年4月25日
收藏
法规甘地税发[2016]132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保监局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兰州新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各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险公司营改增后收取保费将开具增值税发票,为此,保险公司提出其代收的车船税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为减轻纳税人负担,不改变现有的操作办法,各保险公司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请各保险公司在代收车船税时严格执行。
收藏
法规黔国税函[2018]32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套餐式”服务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仁怀市、威宁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7]564号)要求,省局决定推行“套餐式”服务,一次性为纳税人办结多个涉税事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套餐式”服务是税务机关依托网上办税服务厅、实体办税服务厅,统筹线上线下服务资源、优化业务办理流程,为纳税人提供关联办税事项一次申请、并联办理,一窗受理、集中处理的服务模式,是创新服务举措,实施纳税服务集约化管理的主要内容。省局负责网上办税服务厅业务功能完善,县局负责在实体办税服务厅设置“套餐业务窗口”,审核纳税人在网上或实体办税服务厅提交的套餐服务申请,集中为纳税人办理套餐内的业务事项,让纳税人来一次即可满足办税的需要。
二、基本原则
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全面推行“套餐式”服务,要以新办纳税人、变更信息纳税人为突破口,通过关联事项的并联办理,逐步实现纳税人办税跑一次的目标。
资源统筹,分步实施。基层单位要整合前后台资源、税务机关内外资源,为实现纳税人办税跑一次的目标提供保障,要及时收集纳税人对“套餐式”服务的意见,拓宽推行对象、丰富服务内容。
优化流程,风险可控。坚持线上线下结合,通过信息共享、功能互补,切实提升服务水平;要在防范发票虚开、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通过细化标准、优化流程切实压缩办理时间,提升服务水平。
三、服务对象及内容
新办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选择办理以下涉税事项:“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税(费)种认定、办税人员实名信息采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授权(委托)划缴协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备案、税收优惠备案、发票领用、网上办税服务厅开户。
纳税人在登记信息、发票领用信息发生变化,或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申请认定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选择办理以下涉税事项: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变更税务登记、税(费)种认定、办税人员实名信息采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备案、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发票领用。
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非正常户解除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选择办理以下涉税事项:税务行政处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非正常解除、发票领用、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四、服务流程
(一)实体办税服务厅集中受理服务流程
导税服务人员对进厅办税的纳税人进行资料预审,了解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对新办纳税人、变更信息的纳税人加强辅导,提醒纳税人按套餐内业务事项的办理要求带齐相关资料,方便税务机关一次性为纳税人办结多个涉税事项,避免纳税人多排队、多次跑。资料齐全的,引导到“套餐服务窗口”,窗口人员一次受理;除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超过十万元、申请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25份以上、非正常户解除申请外,窗口即时办理,其它按规定时限办理。
(二)网上办税服务厅预申请服务流程
纳税人可在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提交“套餐式”服务事项预申请,除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超过十万元、申请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25份以上、非正常户解除申请外,纳税人在网上提交预申请后主管税务机关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其它事项按规定时限完成办理,并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反馈办理情况,纳税人依据反馈情况,办税人员携带业务专用章、身份证原件等提交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经实名采集(认证)后,领取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票等办理结果。
五、岗责调整
为保证套餐式服务的推行,各地要做好岗位职责的调整,把税(费)种认定、发票审批权限调整到办税服务厅;要安排正式干部在套餐服务窗口工作,对即办类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依法授权窗口人员办理,加强对窗口人员业务能力和操作技能的培训,保证业务的正常办理。征管部门要根据业务办理的需要,赋予窗口人员与业务办理相关的操作权限。
六、推行计划
(一)完成“套餐式”服务网上办税业务需求编写。(2018年2月底前。责任部门:纳税服务处牵头,货物和劳务税处、所得税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配合)
(二)完成网上办税服务厅电子签章功能部署。(2018年6月底前。责任部门:信息中心)
(三)组织完成网上办税服务厅“套餐式”服务功能开发。(2018年6月底前。责任部门:征管科技发展处)
(四)贵阳市局、黔南州局要在2018年2月完成实体办税服务厅“套餐式”服务试点工作。各单位在2018年3月底前设立“套餐业务窗口”将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配置到该窗口,与防伪税控服务单位确定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提供方式,设备购置款的支付方式;完善本级税务机关相关业务部门间业务流程,保障套餐内业务事项按时办结。
七、工作要求
“套餐式”服务是国税部门落实商事制度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推动双创的新举措,是实现办税“零门槛”先手棋。各级国税机关要转变观念,充分认识推行“套餐式”服务的重要意义,把多次填表、多个流程、多次跑路转化为一次填表、一次流转、一次跑路,确保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并联事项一次申请、一窗受理、一次办结,最大限度减少纳税人在厅等候的时间。各地要按省局的推行计划、服务流程、业务需求等,做好窗口设置、流程优化等工作准备;要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联系,优化三方协议的签订流程;要加强与工商部门的对接与联系,通过工商办证窗口提前将套餐服务内容告知新办纳税人,指引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准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纳税服务处反馈,确保“套餐式”服务的落地。
附件:
2.新办纳税人首次办税税收优惠备案事项清单.doc 【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2月12日
收藏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