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规[2017]7号 关于修订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7-05-23
文号:人社部规[2017]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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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要求,为加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队伍建设,适应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在总结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修订了《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3号)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7年5月23日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素质,规范资产评估行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立资产评估师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面向全社会提供资产评估师能力水平评价服务,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实行考试的评价方式。

  资产评估师英文为:PublicValuer(简称PV)。

  第五条 通过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达到承办法定评估业务的要求和水平。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共同负责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具体承担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的评价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试

  第七条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增设珠宝评估专业,其资格名称为资产评估师(珠宝)。资产评估师(含珠宝评估专业)职业资格(以下统称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第八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组织成立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研究制定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对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实施的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指导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确定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 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可以参加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监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资产评估师名单,并实时更新。

  第十二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三章 职业能力

  第十三条 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资产评估行业相关制度准则,恪守职业道德,秉承客观公正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 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能力:

  (一)熟悉资产评估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准则;

  (二)跟踪国内外评估技术方法和评估市场的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能力;

  (三)运用评估专业理论与方法,较好完成资产评估业务;

  (四)独立解决资产评估业务中的疑难问题。

  第十五条 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及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通过考试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经济系列相应级别职称择优聘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二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具体负责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设《资产评估基础》《资产评估相关知识》《资产评估实务(一)》和《资产评估实务(二)》4个科目。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四条 资产评估师(珠宝)职业资格考试设《资产评估基础》《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珠宝鉴定与评估》《珠宝评估实务》4个科目。其中《资产评估基础》和《资产评估相关知识》2个科目纳入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统一考试;《珠宝鉴定与评估》和《珠宝评估实务》科目考试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

  《珠宝评估鉴定与评估》和《珠宝评估实务》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第五条资产评估师(含珠宝评估专业)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4年内,参加全部(4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可取得相应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符合《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条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参加资产评估师(含珠宝评估专业)职业资格考试。

  第七条 符合《暂行规定》第十条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人员,可免试相应科目。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职称,或者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可免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资产评估基础》《资产评估实务(一)》《资产评估实务(二)》3个科目的考试。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产评估专业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可免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基础》科目,只参加《资产评估相关知识》《资产评估实务(一)》《资产评估实务(二)》3个科目的考试。

  (三)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可免试资产评估师(珠宝)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基础》《资产评估相关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珠宝鉴定与评估》和《珠宝评估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提供相应证明。

  第八条 免试部分科目人员的考试成绩,以应试科目数量确定其合格成绩管理滚动有效期限。参加3个科目考试其合格成绩以3年为一个滚动管理周期;参加2个科目考试其合格成绩以2年为一个滚动管理周期。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年或者2年内取得应试科目的合格成绩,方可取得相应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为保证资产评估师考试科目名称调整的平稳过渡,在2017年度考试报名时,应按如下要求进行:

  (一)在2017年以前,已按照原《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取得部分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人员,可按照以下两种情况报考:

  1.2017年度继续按照原考试科目要求参加剩余科目的考试,考试结束后仍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有效成绩按照以下对应关系转换至新的科目,并按照4年为一个滚动周期的办法管理;

  2.2017年度申请参加新科目考试,有效成绩按照以下对应关系转换至新的科目,并按照4年为一个滚动周期的办法管理。   

 (二)其他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科目报名参加考试。

  自2018年起,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科目和要求进行。

  第十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考试管理机构有关考试报名的规定办理手续。考试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师(含珠宝评估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中、高等学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批准。考试日期原则上在每年的第三季度。

  第十二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三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人社部发[2013]36号)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四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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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