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205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时间:2019-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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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实施个人所得税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适当延长“新个税法”施行过渡期的建议

  您提出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延长“新个税法”的施行过渡期,以便给予税务部门和各单位以及广大纳税人充足准备时间的建议,很有必要和意义。

  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实行综合计税,并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改革内容多、力度大,对征纳双方来说确实需要有一定的熟悉期、适应期和准备期。因此,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税法时,采取“一次修法,两步实施”方式。一是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新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的过渡期政策;二是自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新税法。与此同时,税务总局随着立法进程的推进,同步研究征管操作办法,并在税法及政策颁布的第一时间,同步发布征管操作办法,组织开展多轮宣传辅导,并优化办税方式,提供多种便捷办税渠道,便于纳税人尽早、顺利享受个税改革红利。

  考虑到新个人所得税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整体较为平稳,当前已暂无再行设定过渡期的必要。下一步税法修订时,我局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一步做好税法实施评估工作,为政策实施预留更合理的过渡期。

  二、关于加强税法及相关概念的宣传普及的建议

  您提出税务主管部门应尽快通过各种渠道进一步扩大宣传范围,改进与优化宣传方式,创新宣传方法,加强宣传力度,让更多的纳税人全面正确的理解和掌握“新个税法”以及相关概念,使善法真正普及惠民的建议,在税法实施中尤为重要。

  税法宣传能够提升纳税人对税法的知晓度和遵从度,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纳税人办税能力,增进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自2018年8月3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发布以来,税务总局组织全国各级税务机关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组织开展了多层面、多轮次的面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宣传辅导工作,并围绕新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配套制度、系统操作等编写热点问题问答口径、通俗版操作指引等资料,通过微信、微博、官方网站、主流媒体等渠道予以发布,及时将新政策传递给纳税人。与此同时,及时收集整理纳税人疑问,连续发布系列解读材料和视频,有针对性地发出多期热点问题“五问答”“五提醒”,引导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准确顺利申报。

  下一步,我局将认真采纳您的建议,进一步加大税法和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一方面,在发布税收政策和配套征管文件时,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尽可能将专业政策解读得通俗易懂;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好现代科技手段,创新宣传方法,用社会喜闻乐见的方式拓展宣传渠道,持续做好新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

  三、关于优化完善有关网络应用软件的建议

  您提出建立动态化的沟通、反馈机制,针对目前网络应用软件,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跟踪、调查并掌握信息,尽快优化、调整、完善,使网络系统能够高效的服务于广大纳税人的建议,非常具有建设性。

  前期,为确保新税法及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落实,税务部门克服时间紧、任务重等多重困难,下大力气完善个税征管信息系统,提供了全新的手机APP、网页端、扣缴客户端等多种办税渠道,在纳税人简单、快速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的同时,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自动推送至扣缴单位,便于纳税人及时享受专扣政策,简化了办税流程、优化了申报模式,减轻了纳税人和扣缴单位的办税负担。与此同时,随着个人所得税APP等应用软件上线,税务部门配套建立了相关信息系统的运维体系,并持续做好功能改进和完善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关注并注意搜集社会各界对税务部门各类办税终端的反映,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APP等软件功能,使之融合度更高、实用性更强,并依托个人所得税APP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针对常见问题,做好通俗易懂的政策解答,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人所得税APP的作用。同时,对纳税人通过12366热线、人民来信、网站评论等渠道提出的意见建议,我局也会及时收集整理,为系统功能优化提供参考借鉴。

  四、关于做好纳税人相关信息的核查工作的建议

  您提出关于做好纳税人相关信息核查工作的建议,意义十分重大,也是我们一直在探索的工作。

  为便于纳税人依法准确、及时便捷地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在政策设计之初,即确立了“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征管模式。一方面,还权还责于纳税人,由其自主填报专扣信息并进行诚信申报后,免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即可享受专扣政策;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专扣信息实施事后抽查,优化税收服务,加强税收管理,引导纳税人规范填报专扣信息。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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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