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转系统公告[2017]506号 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的公告
发文时间: 2017-12-22
文号:股转系统公告[2017]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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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配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的施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2014年7月3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试行)》同时废止。

  申请挂牌公司在2018年1月15日之前提交了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申请且已获受理,其股票在2018年1月15日(含当日)之后挂牌的,挂牌时将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申请挂牌公司无需更新相关申请材料;2018年1月15日(含当日)之后提交挂牌申请材料的,股票转让方式应在集合竞价转让方式和做市转让方式中选择。

  挂牌公司在2018年1月15日之前提交了由做市转让方式变更为协议转让方式的申请且已获受理,其转让方式变更生效日在2018年1月15日(含当日)之后的,将在转让方式变更生效日变更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挂牌公司无需重新提交申请材料;2018年1月15日(含当日)之后提交转让方式变更申请材料的,股票转让方式应在集合竞价转让方式和做市转让方式间进行变更。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12月22日

附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股票(以下简称股票)转让方式的确定、变更以及做市商加入、退出等相关事宜,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以下简称《转让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做市转让方式和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确定及变更适用本指引。

连续竞价转让的实施条件、连续竞价转让方式的确定及有关变更要求,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另行制定。

第三条 申请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就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作出决议。

股票挂牌时拟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全国股转系统按照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确定其股票集合竞价撮合频次。

第四条 挂牌公司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可以变更股票转让方式。

挂牌公司拟申请变更股票转让方式的,其股东大会应当就股票转让方式变更事宜作出决议。挂牌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后2个转让日内在全国股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公告决议内容。

第五条 股票拟变更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全国股转系统按照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确定其股票集合竞价撮合频次。

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调整时,全国股转系统将在其市场层级调整生效当日对其股票的撮合频次进行调整。

第二章  申请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方式的确定

第六条 股票挂牌时拟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申请挂牌公司应当在提交挂牌申请材料的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股票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申请(附件1);

(二)关于同意公司股票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股票挂牌时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2家以上做市商同意为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且其中一家做市商为推荐该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主办券商的母(子)公司;

(二)做市商合计取得不低于申请挂牌公司总股本5%或100万股(以孰低为准),且每家做市商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股票挂牌时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申请挂牌公司应当在提交挂牌申请材料的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申请(附件2);

(二)关于同意公司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做市商为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申请(附件3);

(四)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全国股转公司在出具同意挂牌审查意见时,确认申请挂牌公司股票的转让方式。

第十条 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申请挂牌公司应当在股票挂牌前确认做市商做市库存股票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要求登记于做市商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并将做市商做市库存股票登记结果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十一条 申请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和挂牌提示性公告(附件4)中披露其股票转让方式。

第三章  集合竞价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

第十二条 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挂牌公司申请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2家以上做市商同意为该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并且每家做市商已取得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挂牌公司应当在作出有关变更转让方式的决议后6个月内,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变更股票转让方式为做市转让方式申请(附件5);

(二)挂牌公司关于变更股票转让方式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做市商为挂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申请(附件6);

(四)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全国股转公司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转让日内出具意见,并于出具意见当日收市后通知挂牌公司和相关做市商。挂牌公司应当于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意见当日在指定网站公告(附件7)。

第十五条 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的,自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意见之日后第二个转让日起该股票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相关做市商应当履行对该股票的做市报价义务。

第四章  做市转让方式变更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

第十六条 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挂牌公司申请变更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该股票所有做市商均已满足《转让细则》关于最低做市期限的要求,且均同意退出做市;

(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挂牌公司应当在作出有关变更转让方式的决议后10个转让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变更股票转让方式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申请(附件8);

(二)挂牌公司关于变更股票转让方式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做市商同意退出做市声明(附件9);

(四)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全国股转公司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转让日内出具意见,并于出具意见当日收市后通知挂牌公司和相关做市商。挂牌公司应当于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意见当日在指定网站公告(附件10)。

第十九条 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方式变更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自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意见之日后第二个转让日起相关股票转让方式变更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相关做市商停止为该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并应当按照《转让细则》有关规定将该挂牌公司股票转出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第五章  申请后续加入为股票做市

第二十条 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拟后续加入的做市商须在该股票挂牌满3个月后方可经申请同意后为该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做市商退出做市后,1个月内不得申请再次为该股票做市。

第二十一条 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做市商拟后续加入为该股票做市的,应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后续加入做市申请(附件11)。全国股转公司接受申请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15:30至17:00。

第二十二条 全国股转公司收到申请后,在3个转让日内出具意见,并于出具意见当日收市后通知提出申请的做市商。

全国股转公司同意申请的,该做市商应当于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意见当日在指定网站公告,并于次一转让日开始履行对该股票的做市报价义务。

第二十三条 挂牌公司提交将股票由做市转让方式变更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申请后,全国股转公司暂停接受做市商后续加入为该股票做市的申请,已经接受申请的,中止审查。

挂牌公司撤回相关申请或相关申请被全国股转公司出具不同意意见的,全国股转公司将重新开始接受做市商后续加入为该股票做市的申请,已经接受申请的,继续审查。

挂牌公司相关申请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的,全国股转公司停止接受做市商后续加入为该股票做市的申请,已经接受申请的,终止审查。

第六章  申请退出为股票做市

第二十四条 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和由集合竞价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其初始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6个月的,不得申请退出为该股票做市。后续加入的做市商为相关股票做市不满3个月的,不得申请退出为该股票做市。

第二十五条 做市商拟退出为股票做市的,应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退出做市申请(附件12)。全国股转公司接受申请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15:30至17:00。

第二十六条 全国股转公司收到申请后,在3个转让日内出具意见,并于出具意见当日收市后通知申请退出的做市商。

全国股转公司同意申请的,该做市商应当于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意见当日在指定网站公告,自次一转让日起停止履行为相关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并应当按照《转让细则》有关规定将该挂牌公司股票转出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第七章  特殊情形处理

第二十七条 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该股票做市商不足2家时,全国股转公司于有关情形发生当日收市后在公司网站公告相关情况:

(一)该股票做市商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退出为该股票做市;

(二)该股票做市商被暂停、终止从事做市业务,或被禁止为该股票做市。

自上述情形发生次一转让日起,该股票暂停转让。暂停转让期间,挂牌公司应当每5个转让日在指定网站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

第二十八条 发生第二十七条所述情形导致股票暂停转让的,相关股票在以下情形发生后恢复转让:

(一)该股票做市商在30个转让日内恢复为2家以上;

(二)挂牌公司在30个转让日内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股票转让方式变更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

(三)依据《转让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强制将股票转让方式变更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

因发生上述(一)、(三)情形,股票恢复转让的,全国股转公司于恢复转让前一转让日在公司网站公告相关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中涉及全国股转公司根据申请材料出具意见的,相关时长自全国股转公司收到申请材料的次一转让日起算。如需申请人补充材料的,审查期限自材料补充齐备之日起重新起算。

第三十条 本指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不足”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

附件:

1. 关于股票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申请

2.关于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申请

3.做市商为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申请

4.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挂牌的提示性公告

5.变更股票转让方式为做市转让方式申请

6.做市商为挂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申请

7.  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股票转让方式为做市转让方式的提示性公告

8.变更股票转让方式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申请

9.做市商同意退出做市声明

10. 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股票转让方式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提示性公告

11. 做市商后续加入做市申请

12. 做市商退出做市申请 

附件1

关于股票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申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股东大会已于X年X月X日依法作出决议,决定本公司股票挂牌时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现本公司申请挂牌时股票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

本公司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决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上述承诺及决议程序违法违规等问题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XX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申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股东大会已于X年X月X日依法作出决议,决定本公司股票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现本公司申请挂牌时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

目前,已有2家以上做市商(XX、XX、……)同意为本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且其中1家为推荐本公司挂牌的主办券商XX/该主办券商的母(子)公司。上述做市商(拟)取得的库存股票合计XX股,合计占本公司总股本X%,其中做市商XX(拟)取得的库存股票XX股,做市商XX(拟)取得的库存股票XX股,……。

本公司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决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上述承诺及决议程序违法违规等问题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XX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3

做市商为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申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自愿为XX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申请成为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挂牌时的初始做市商,并同意XX股份有限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关于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申请》。

本公司做市交易单元:XX;做市证券账户:XX;拟作为做市库存股的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XX股,其中:(拟)从原股东处受让XX股,(拟)通过股票发行取得XX股,(拟)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XX股 ,(股票发行完成后,)占XX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比例为X%。

本公司承诺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履行报价义务、遵守有关做市商的各项规定,自愿接受因违反承诺及有关规定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XX证券公司(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4

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挂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股票挂牌公开转让申请已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本公司股票将于X年X月X日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证券简称:XX,证券代码:XX。 

转让方式:XX。(如为做市转让,应披露做市商信息)

做市商1:XX(全称),推荐本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推荐本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XX证券公司的母(子)公司。

做市商2:XX(全称)。

所属层级:XX。

(如有挂牌同时发行,应披露发行信息)本公司挂牌同时发行总额为XX股,其中限售条件XX股,无限售条件XX股。无限售条件股份将于X年X月X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公开转让说明书及附件已于X年X月X日、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已于X年X月X日披露于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供投资者查阅。

XX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变更股票转让方式为做市转让方式申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股东大会已于X年X月X日依法作出决议,决定本公司股票(证券简称:XX,证券代码:XX)由集合竞价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现本公司申请变更股票转让方式为做市转让方式。

目前,已有2家(以上)做市商(XX、XX、……)同意为本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且各做市商均已取得不低于10万股的本公司股票。其中,做市商XX取得的拟作为做市库存股票的本公司股票XX股,做市商XX取得的拟作为做市库存股的本公司股票XX股

本公司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决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上述承诺及决议程序违法违规等问题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XX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6

做市商为挂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申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自愿为XX股份有限公司(挂牌公司)股票(证券简称:XX,证券代码:XX)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申请成为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做市商,并同意XX股份有限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变更股票转让方式为做市转让方式申请》。

本公司做市交易单元:XX;做市证券账户:XX;拟作为做市库存股的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XX股(其中,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入XX股,通过股票发行取得XX股,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XX股 )。

本公司自营证券账户所持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共XX股 (其中,自营证券账户XX持有XX股,自营证券账户XX持有XX股

本公司承诺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供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履行报价义务、遵守有关做市商的各项规定,自愿接受因违反承诺及有关规定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附件:股票划转申请 

XX证券公司(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股票划转申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现本公司申请将本公司自营证券账户XX(交易单元编码:XX,托管单元编码:XX)所持XX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票(证券简称:XX,证券代码:XX)划转至本公司做市证券账户XX(交易单元编码:XX,托管单元编码:XX)。

XX证券公司(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7

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股票转让方式为做市转让方式的提示性公告

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变更股票转让方式为做市转让方式申请已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公司股票将于X年X月X日起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变更前,公司股票仍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进行转让。

证券简称:XX,证券代码:XX。

做市商1:XX(全称)。

做市商2:XX(全称)。

特此公告。

XX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8

变更股票转让方式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申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股东大会已于X年X月X日依法作出决议,决定本公司股票(证券简称:XX,证券代码:XX)由做市转让方式变更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现本公司申请变更股票转让方式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

经与做市商协商一致,本公司股票所有做市商XX、XX、……均同意退出为本公司股票做市。其中,做市商XX为本公司股票的初始做市商/后续加入做市商,从最近一次为该股票做市首日起至今已超过6个月/3个月;做市商XX为本公司股票的初始做市商/后续加入做市商,从最近一次为该股票做市首日起至今已超过6个月/3个月;……,均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有关做市商最低做市期限的要求。

本公司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决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上述承诺及决议程序违法违规等问题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XX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9

做市商同意退出做市声明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自愿申请退出为XX股份有限公司(挂牌公司)股票(证券简称:XX,证券代码:XX)提供做市报价服务,并同意XX股份有限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变更股票转让方式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申请》。

本公司为XX(证券简称)的初始做市商/后续加入做市商,从最近一次为该股票做市首日起至今已超过6个月/3个月,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有关做市商最低做市期限的要求。

本公司承诺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供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遵守全国股转公司的各项规定,自愿接受因违反承诺及有关规定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附件:股票划转申请 

XX证券公司(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

股票划转申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现本公司申请将本公司做市证券账户XX(交易单元编码:XX,托管单元编码:XX)所持XX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票(证券简称:XX,证券代码:XX)划转至本公司自营证券账户XX(交易单元编码:XX,托管单元编码:XX)。

XX证券公司(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10

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股票转让方式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提示性公告

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变更股票转让方式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申请已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公司股票将于X年X月X日起变更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变更前,公司股票仍采取做市转让方式进行转让。

证券简称:XX,证券代码:XX。

所属层级:XX。

特此公告。

XX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11

做市商后续加入做市申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自愿为XX股份有限公司(挂牌公司)股票(证券简称:XX,证券代码:XX)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申请成为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做市商。

XX股份有限公司于X年X月X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挂牌时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且距今已满3个月/挂牌时股票未采取做市转让方式。本公司系初次为XX(证券简称)做市/本公司系再次为XX(证券简称)做市,上一次退出为该股票做市的日期为X年X月X日,距今已满1个月。

本公司做市交易单元:XX;做市证券账户:XX;拟作为做市库存股的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XX股(其中,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入XX股,通过股票发行取得XX股,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XX股 )。

本公司自营证券账户所持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共XX股 (其中,自营证券账户XX持有XX股,自营证券账户XX持有XX股,……)。

本公司承诺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供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履行报价义务、遵守有关做市商的各项规定,自愿接受因违反承诺及有关规定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附件:

1. 股票划转申请 

2. 关于后续加入做市申请的说明

XX证券公司(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12

做市商退出做市申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自愿申请退出为XX股份有限公司(挂牌公司)股票(证券简称:XX,证券代码:XX)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本公司为XX(证券简称)的初始做市商/后续加入做市商,从最近一次为该股票做市首日起至今已超过6个月/3个月,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有关做市商最低做市期限的要求。

本公司承诺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遵守全国股转公司的各项规定,自愿接受因违反承诺及有关规定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附件:股票划转申请 

XX证券公司(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

股票划转申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现本公司申请将本公司做市证券账户XX(交易单元编码:XX,托管单元编码:XX)所持XX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票(证券简称:XX,证券代码:XX)划转至本公司自营证券账户XX(交易单元编码:XX,托管单元编码:XX)。

XX证券公司(公章)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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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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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