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改组[2014]161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驻河南省、湖南省和重庆市中央企业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文时间:2014-04-02
文号:国资改组[2014]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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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批示精神,推进驻河南省、湖南省和重庆市中央企业分离移交供水、供电、供热和物业管理(以下简称驻豫、湘和渝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和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等文件精神,经商财政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分离移交工作的基本原则

  驻豫、湘和渝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坚持以下原则:政策引导与企业自愿相结合;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城市基础设施优化整合;执行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已出台的相关政策,将“维修为主、改造为辅和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且不低于所在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作为分离移交的基本标准,保证分离移交后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分离移交的范围

  驻豫、湘和渝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的范围包括驻河南省、湖南省和重庆市的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和物业管理等职能。如企业职工家属区已有管道燃气设施,且需分离移交的,也可纳入分离移交范围。

  三、分离移交工作的支持政策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对驻豫、湘和渝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给予支持。遵循“先移交后拨付”原则,移交企业与接收单位签订分离移交协议,取得分离移交改造费用支付凭证,经审计核实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按分离移交改造费用的50%给予支持。

  有移交任务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应当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要求,申请分离移交“三供一业”支持资金,提交申报材料说明分离移交“三供一业”项目的基本情况和资金申请情况,包括分离移交“三供一业”总体情况及资金配套情况,各项目分离移交职能、费用、接收单位、协议生效时间、责任转移时间、资金申请情况等。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分离移交接收协议及相关资料复印件、分离移交改造费用清单及支付凭证复印件、资产交接清单,以及国资委确定的其他相关资料。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分离移交“三供一业”支持资金,由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在申报的分离移交“三供一业"项目范围内统筹使用,及时拨付到移交企业。

  移交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资金,单独核算,专项用于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科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

  (二)因分离移交工作对企业当期利润、经济增加值,或对所在任期内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考核指标产生较大影响的,经有移交任务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提出申请,报国资委审核后,在业绩考核时给予适当调整。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进行业绩考核时,应合理考虑上述因素。

  四、组织实施

  (一)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是企业。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分离移交事项依照财企[2005]62号文件的规定,资产实行无偿划转,由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财政部和国资委备案。

  (二)有移交任务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要统筹协调,积极推进所属企业分离移交工作。移交企业要积极筹措资金,精心组织具体实施工作。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及移交企业的主管单位为移交企业筹措资金应不低于分离移交改造费用的30%。

  (三)有接收任务的中央企业要积极做好接收工作,指定专门部门具体负责,与移交企业共同协商分离移交事项,明确改造标准及其组织实施方案,确保分离移交工作的有效衔接。

  (四)企业“三供一业”的有关从业人员原则上按照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制定的政策标准移交,其他从业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

  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及移交企业要做好相关工作衔接,做好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

  五、资产和财务处理

  (一)“三供一业”移交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资产移交相关程序,做好移交资产的财务清理、资产清查、产权变更、产权登记等工作。

  (二)移交企业分离移交“三供一业"资产,按照财企[2005]62号文件关于自行分离、无偿移交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多元股东的企业,应当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

  (三)移交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分离移交“三供一业”资金,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作不征税收入处理。

  (四)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财务会计有关规定,对分离移交过程中涉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收付、企业配套资金支出、资产移交划转以及国有权益变动等事项规范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并将账务处理依据和方式作为重大财务事项,随年度财务决算备案报告一并报国资委备案。对当年发生的分离移交事项对企业财务及经营成果的影响,应当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蓥证意见,随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国资委。

  六、监督检查

  (一)分离移交工作完成后,中夹企业集团公司应向财政部和国资委报送分离移交工作总结报告。工作总结报告应包括:项目实施的基本情况,分离移交资产清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或教训,对推进中央企业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的建议等。

  (二)国资委组织对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进行专项审计。

  (三)企业擅自擲用、违规使用预算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201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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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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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