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2019]70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19-12-17
文号:皖政[201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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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建立规范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是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更好发挥基金统筹共济功能、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建立规范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养老保险政策、收支管理、基金预算、责任分担机制、信息系统、经办管理、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实现全省政策和管理的规范统一,到2020年底前,实现以养老保险政策统一为基础、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核心、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统一按国家及省规定的参保范围,深入推进全民参保计划,积极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应参保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应严格遵循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各地不得通过一次性补缴费等方式,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范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体参保者不得通过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统一执行经国家核准的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统一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统一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核定政策,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全部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确定。2020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算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实施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后,参保人员在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

  规范全省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按照全省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待遇计发参数,统一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办法,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参保人员退休时各年度实际缴费指数为各年度实际缴费基数与相应年度上年度社平工资比值。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待遇计发政策和待遇支付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调整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各地不得自行出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政策,不得将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人员和项目纳入基金支付范围,不得擅自提高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对在基金中列支统筹外项目的,要予以清理纠正。实行基金统收统支后,不符合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人员和支付项目将予以剔除。

  (二)统一基金收支管理。2020年1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各项收入全部归集到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基金收入项目包括征缴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各市及所辖县(市、区)税务机关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省级税务机关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统一缴入省级国库后,划转至省级财政专户。各地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累计结余基金,限期在2020年1月31日前全部归集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对2019年6月30日前已与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以及通过转存定期或购买国债等方式储存结余基金的地区,协议期满后按已有协议约定及时收回本息,并全额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管理。

  2020年1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各项支出由省级财政专户统一拨付。基金支出项目包括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以及其他项目支出。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审核并汇总各市基金支出计划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复核后将所需资金从省级财政专户拨入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再从省级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分别划拨到各市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市级负责划拨到县(市、区)经办机构支出户。为确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省市两级经办机构支出户分别预留2个月省本级和全市待遇发放所需资金备用。

  (三)统一基金预算管理。2020年1月1日起,省级统一编制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其经办机构会同省税务局,在综合考虑工资增长率和就业等指标变化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国家下达我省参保扩面和基金征收任务,以及各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率等情况,科学确定各市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计划,组织编制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省财政厅审核汇总后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报省政府,按程序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要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增强基金预算的严肃性和刚性约束力,严格规范收支内容、标准和范围,实行全程预算监督,确保省级统筹基金按时足额调度到位。

  (四)统一责任分担机制。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后,省政府承担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同时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养老保险工作责任分担机制。省政府根据本省基金收支状况、预算执行情况,在综合考虑地方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人口结构、就业状况、财政投入能力、参保缴费人数、抚养比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养老保险工作责任分担机制,合理确定各级政府对基金缺口的分担办法。具体分担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五)统一集中信息系统。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发挥大数据管理优势,2019年底前,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数据集中管理,提供省级统筹工作所需的查询审核、分析比对、预警追溯、汇总统计等功能;同步建设省级集中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实现部分市上线试运行。2020年底前,实现省级集中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全面应用。建立多渠道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全覆盖,大力推动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养老保险费缴纳、关系转移、权益查询、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全流程使用社会保障卡,积极推进电子社保卡建设,实现养老保险业务网上申办和查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要进行系统对接和互联互通,实现数据资源省级集中管理,并与国家有关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共享,及时掌握和规范省级统筹基金收支行为。

  (六)统一经办管理服务。依托省级集中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在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权益记录、转移接续、待遇领取以及违规领取待遇稽核退款、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资格认证等方面实现流程规范、标准统一、异地通办,实现全省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的实时监控、基金财务管理监督、业务监管监测。建立全省统一的经办工作监管体系,对经办业务各环节实时监测,加大数据稽核力度,精准识别、及时处置运行异常和违规行为。健全经办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强化风险预测预警和处置,防范化解风险。

  (七)统一激励约束机制。按照权责对应、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奖优罚劣的原则,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工作目标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作为养老保险基金拨付和调剂使用重要指标,并纳入省政府对各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考核内容包括各地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财政投入、待遇核定、确保发放、经办服务、基金监管等方面。对工作业绩好的市,予以适当奖励,对出现问题的市政府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部署,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对促进全省养老保险健康发展,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具有重要意义。省政府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基本养老保险改革相关工作。市、县政府承担本地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扩面、基金征收、待遇发放直接责任,要建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税务、统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做好政策制定、沟通协调、考核奖惩、基金监管等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养老保险扩面、基金核算及财务管理、核定退休人员资格、待遇发放、稽核等各项经办工作,做好预算草案编制工作。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基金预决算编制、省级财政专户管理,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订缺口分担制度、考核奖惩制度并组织实施等工作,保障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所需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审计部门负责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和预决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税务机关负责做好征管服务,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的征缴计划,及时组织收入入库并反馈征收情况,参与基金收入预算编制。统计部门负责公布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配合做好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发布工作。人民银行负责做好养老保险费核算入库、划转财政专户及部门间、所属县(市、区)入库对账工作。

  (三)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周密部署,认真研究贯彻落实措施。要重视宣传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凝聚社会共识,鼓励各类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参保缴费,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省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研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省级统筹实施工作的督促检查,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

  本意见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今后国家或省出台新的政策,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

  1.安徽省统筹推进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安徽省统筹推进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7日


  附件1


安徽省统筹推进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等重大决策部署要求,及时协调解决推进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政府决定建立安徽省统筹推进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工作部署要求;研究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社会保险征收体制改革等重大事项;按照国家部署要求,扎实做好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建立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等举措贯彻落实工作;推动部门间沟通协调;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召集人,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联席会议成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税务、统计、人民银行等单位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成员单位,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委托副召集人主持,协调解决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重大问题。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单位。重大事项按程序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研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积极开展工作。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切实将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落实,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附件2


安徽省统筹推进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何树山副省长

  副召集人:汪春明省政府副秘书长

  徐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

  成员:胡锡萍省财政厅副厅长

  程连政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方正  省审计厅副厅长

  沈光继  省税务局副局长

  程龙干  省统计局副局长

  陶诚  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副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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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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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