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税发[2019]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4-26
文号:皖税发[2019]5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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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各单位:

  为统筹做好2019年新出台和以前年度已实施的减税降费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5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升站位,迅速做好贯彻部署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迅速传达中央精神和税务总局最新部署,无论是今年新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还是往年已实施的减税政策,都要不折不扣全面落实到位,让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要统筹谋划,围绕个人所得税改革、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深化增值税改革、实施社保降费政策等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部署,聚焦历年中央和地方政府依据国家授权制定的本地区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把握时间节点,调整工作节奏,逐项对照抓好落实。

  二、靶向精准,抓实政策宣传辅导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入推进第28个税收宣传月,全面推行减税降费包保责任制,通过“靶向辅导”“精准滴灌”,努力做到精准包保、精准帮扶、精准落实。各级税务机关要抓紧时间组织好第三轮减税降费宣传辅导工作,对新老政策统筹开展深入细致的答疑解惑。省局已下发《安徽省实施减税降费政策文件汇编》《安徽省实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索引》作为宣传辅导参考资料,近期还将下发《税收优惠政策汇编》供各地各部门参考使用,各地也要细致梳理本地依据国家授权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清单。

  三、力求高效,优化政策落实服务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优化服务,牢固树立以纳税人和缴费人为中心的理念,认真落实留存备查税收优惠政策管理、近期取消的35项税务证明事项等要求,对老政策也要按新要求抓好落实,力求以更多的办税便利促进纳税人更好享受减税降费红利。要坚持“减税政策应享尽享,多缴税费应退尽退”的工作原则,进一步优化、简化退税流程,实行简便、快速、电子化为主要特征的退税模式,最大程度减少审核退库时间,最大程度加快应退税费到账速度,持续提升纳税人对减税降费的获得感。

  四、全面分析,加强政策执行反馈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入核算分析,完善统计核算和效应分析方案,全面做好减税降费政策核算分析,综合反映新政策和老政策实施成效,打造减税降费“硬账单、铁账本”。要结合税务总局、省局减税降费工作课题调研,切实算好纳税人“收益账”、税务部门“减税账”、经济发展“效益账”。要加强减税降费政策执行情况反馈,及时发现和解决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有力有效促进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切实增强政策实施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五、严明纪律,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自觉接受、主动配合各方面减税降费监督,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汇报沟通,形成共商共管共治工作格局。要把“两个不得一个务必”作为“铁的纪律”,积极稳妥开展好第三方借减税降费服务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专项排查整治,坚决纠正查处违规行为。要继续巩固现有工作成果,绷紧督查和绩效考评之弦不放松,加大监督问责力度,认真落实好执行好“六个一律严查严处”,以过硬作风展现新税务的新担当、新作为。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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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明确了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公告明确了哪些情形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哪些属于不得抵扣的情形。其中明确,纳税人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接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因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违约金等收入、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等情形,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第一条等文件规定同时废止;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公告规定执行。

二、电池消费税政策分步调整。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自2026年9月1日起分步调整部分电池产品消费税政策。恢复征收方面:自2026年9月1日起,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7年9月1日起,按照4%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7年4月1日起,对光伏电池(太阳能电池)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8年4月1日起按照4%税率征收消费税。免税优惠方面:自2026年9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对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及光伏电池中的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免征消费税。公告还明确了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同步发布《关于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明确电池消费税纳税人销售电池产品应当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电池”类编码开具发票等事项。

三、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2号)。对按《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自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27年9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同时废止。自2026年9月1日起,对企业自有或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公告所列用途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优化离境退税服务。税总货劳发〔2026〕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离境退税服务推动政策规范落实的通知》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退税商店开具“即买即退”申请单时,可通过上传境外旅客有效身份证件,由开单地代理机构在线完成离境退税资料审核;离境地代理机构对境外旅客身份信息进行核对并按现行规定办结退税。

28号公告十问十答:自然人增值税代扣代缴实务要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针对企业财务关心的问题,以十问十答形式梳理如下:

问1:28号公告到底改了什么?答:针对7类个人服务,付钱的公司直接代扣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不再全部由个人跑税务局代开发票缴税。

问2:到底哪7类服务要代扣?答: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仅限这七类。

问3:谁是扣缴义务人?答:支付价款的境内企业(单位),付款时代扣税款,是法定责任主体。

问4:是不是只要向个人付款,就必须代扣?答:不是。仅限上述7类服务;销售货物、租赁、运输劳务等不在本次代扣范围。

问5:付款金额多少才需要扣税?起征点怎么算?答: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税。

问6:不开票是不是就不用代扣增值税?答:开票与否不免除代扣义务。只要属于7类应税服务且达到起征点,付款时即应代扣。

问7:税款怎么计算?附加税费要不要一起扣?答:应扣缴增值税=销售额×规定征收率;代扣增值税的同时,同步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

问8:个人已经自己去税务局交过税了,企业还要再扣一遍吗?答:自然人已自行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无需代扣增值税;自然人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问9:企业代扣完,进项能不能抵扣?答:代扣不等于直接抵扣,仍需要以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等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

问10:什么时候正式执行,过渡期怎么安排?答: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自然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由自然人按照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一句话总结:11月起,企业支付7类个人服务费用时,需同步履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代扣代缴义务,财务部门应提前更新付款与合同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