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税发[2019]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3-13
文号:皖税发[2019]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473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为确保降低增值税税率等各项改革措施贯彻落实到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32号)转发给你们,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深化增值税改革工作是减税降费的重大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各界高度期待,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深化增值税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按照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主要领导靠前指挥,统一时间节奏、统一工作流程、统一操作标准、统一政策口径,按改革目标倒排工期,任务逐条分解到岗、责任到人,确保改革有序推进、落实到位。

  二、做好摸底测算工作。深化增值税改革涉及全省一般纳税人户数多,工作任务量大。主管税务机关要主动作为,利用信息化手段筛选出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对纳税人按行业、适用税率等分类追踪管理,建立模型对纳税人税负水平等指标进行测算,建立纳税人减免税台帐,切实掌握辖区内纳税人的行业分布、户数情况以及减免税额,主动稳妥地开展好前期准备工作。

  三、强化技术支持保障。按照税务总局技术部门统一部署,抓紧完成核心征管、增值税发票管理、出口退(免)税管理、电子税务局等相关系统的修改完善、调整测试及升级,完成网上申报软件与综合征管等系统联调,联系运维公司保障相关系统的正常运行,处理设备、系统等的突发状况,确保纳税人正确地开具发票,准确进行纳税申报,充分享受新政策红利。

  四、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各级税务机关在组织好内部学习的同时,要积极采取文字图像、图表图片、问答案例等多种形式解读深化增值税改革的相关政策,对纳税人进行宣传辅导,可以通过电话、短信、上门辅导等方式,宣讲告知到位,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充分理解税收政策,引导企业更充分地享受税制改革带来的红利,更好地适应新税制。

  五、深入开展改革效应分析。密切关注深化增值税改革各项政策的落实和执行情况,持续跟踪改革运行情况,扎实做好数据采集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扎实开展改革效应评估,深入分析和全面反映改革取得的各项成效。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3月13日

推荐阅读

2026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税费政策要点一览:增值税、电池消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大新政

2026年9月1日起,一批与企业和个人密切相关的税费新规正式实施,涉及增值税政策、电池消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多个领域。以下为9月1日起施行的税费政策要点梳理。

一、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明确了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公告明确了哪些情形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哪些属于不得抵扣的情形。其中明确,纳税人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接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因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违约金等收入、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等情形,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第一条等文件规定同时废止;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公告规定执行。

二、电池消费税政策分步调整。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自2026年9月1日起分步调整部分电池产品消费税政策。恢复征收方面:自2026年9月1日起,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7年9月1日起,按照4%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7年4月1日起,对光伏电池(太阳能电池)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8年4月1日起按照4%税率征收消费税。免税优惠方面:自2026年9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对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及光伏电池中的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免征消费税。公告还明确了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同步发布《关于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明确电池消费税纳税人销售电池产品应当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电池”类编码开具发票等事项。

三、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2号)。对按《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自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27年9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同时废止。自2026年9月1日起,对企业自有或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公告所列用途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优化离境退税服务。税总货劳发〔2026〕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离境退税服务推动政策规范落实的通知》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退税商店开具“即买即退”申请单时,可通过上传境外旅客有效身份证件,由开单地代理机构在线完成离境退税资料审核;离境地代理机构对境外旅客身份信息进行核对并按现行规定办结退税。

28号公告十问十答:自然人增值税代扣代缴实务要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针对企业财务关心的问题,以十问十答形式梳理如下:

问1:28号公告到底改了什么?答:针对7类个人服务,付钱的公司直接代扣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不再全部由个人跑税务局代开发票缴税。

问2:到底哪7类服务要代扣?答: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仅限这七类。

问3:谁是扣缴义务人?答:支付价款的境内企业(单位),付款时代扣税款,是法定责任主体。

问4:是不是只要向个人付款,就必须代扣?答:不是。仅限上述7类服务;销售货物、租赁、运输劳务等不在本次代扣范围。

问5:付款金额多少才需要扣税?起征点怎么算?答: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税。

问6:不开票是不是就不用代扣增值税?答:开票与否不免除代扣义务。只要属于7类应税服务且达到起征点,付款时即应代扣。

问7:税款怎么计算?附加税费要不要一起扣?答:应扣缴增值税=销售额×规定征收率;代扣增值税的同时,同步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

问8:个人已经自己去税务局交过税了,企业还要再扣一遍吗?答:自然人已自行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无需代扣增值税;自然人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问9:企业代扣完,进项能不能抵扣?答:代扣不等于直接抵扣,仍需要以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等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

问10:什么时候正式执行,过渡期怎么安排?答: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自然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由自然人按照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一句话总结:11月起,企业支付7类个人服务费用时,需同步履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代扣代缴义务,财务部门应提前更新付款与合同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