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税函[2019]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小微企业涉税诉求和意见快速响应机制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2-01
文号:皖税函[2019]4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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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小微企业涉税诉求和意见快速响应机制的通知》(税总函[2019]4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税务系统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小微企业涉及面广、诉求量大,做好小微企业诉求和意见(以下简称“诉求”)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推出的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对增强小微企业税收获得感、提高纳税人满意度、构建和谐征纳关系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意义重大。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总局要求建立小微企业涉税诉求快速响应机制,确保小微企业各项税收减免政策落实落细落好。

  二、明确分工,加强配合

  全省税务系统受理小微企业诉求渠道包括:12366纳税服务热线;12366纳税服务平台;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提出的诉求,由省、市局纳税服务中心负责受理;通过12366纳税服务平台提出的诉求,由省局纳税服务中心负责受理;通过省局门户网站局长信箱、在线咨询栏目提出的诉求,由省局纳税服务处负责受理(通过市局门户网站提出的诉求,由各市局确定受理部门);通过办税服务厅提出的诉求,由办税服务厅所属分局负责受理。

  省、市、县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处、科、股负责汇总、转办、跟踪督办、统计分析小微企业诉求。

  各渠道受理部门在接收小微企业涉税诉求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填写“小微企业涉税诉求登记工单”,采用纸质或电子方式转交本级纳税服务处(科、股)按照总局规定工作流程办理。纳税服务处(科、股)汇总诉求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根据诉求内容转交相关部门办理。

  三、加强分析,持续改进

  各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处(科、股)对收集的小微企业诉求应进行梳理登记,实行台账管理,填写“小微企业涉税诉求台账”(见附件2),连同“小微企业涉税诉求登记工单”构成完整台账资料。每月对本级受理的小微企业诉求情况进行统计,填报“小微企业涉税诉求统计表”(见附件3),并进行分析,梳理小微企业的共性诉求和意见,查找关键突出问题,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弱项,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税收工作持续改进。

  各市级税务机关按月汇总本地“小微企业涉税诉求统计表”,按季撰写小微企业诉求分析报告,于次月10日和季度终了10日内上报省局(纳税服务处),上报路径:省局ftp:/centre/纳税服务处/2019年/小微企业涉税诉求统计分析。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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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28号公告到底改了什么?答:针对7类个人服务,付钱的公司直接代扣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不再全部由个人跑税务局代开发票缴税。

问2:到底哪7类服务要代扣?答: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仅限这七类。

问3:谁是扣缴义务人?答:支付价款的境内企业(单位),付款时代扣税款,是法定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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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9:企业代扣完,进项能不能抵扣?答:代扣不等于直接抵扣,仍需要以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等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

问10:什么时候正式执行,过渡期怎么安排?答: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自然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由自然人按照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一句话总结:11月起,企业支付7类个人服务费用时,需同步履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代扣代缴义务,财务部门应提前更新付款与合同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