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实施办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9-1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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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有效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发布),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防范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8年9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资源税管理中涉及的税源管理、纳税申报、减免税管理、部门协作和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强宣传辅导,细化税源管理,密切部门配合,深化信息应用,加强风险管控,促进政策依法落实,全面提升资源税管理水平。

  第四条 纳税人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或者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税务总局《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第五条规定的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计税价格。

  第五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计税销售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进行合理调整:

  (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第六条 纳税人用于扣减运杂费用及外购已税产品购进金额的凭据,应当合法、真实、完整,保存期限为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指导纳税人及时做好资源税纳税申报,规范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落实《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申报要求,不得要求纳税人额外增加报送资料。

  第八条 纳税人可以根据需要,采用网络申报、直接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及其他申报方式。为方便申报和税收管理,税务机关鼓励纳税人选择网络申报方式。

  纳税人应当如实、正确填写《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依法自行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在享受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本着既有利于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又有利于纳税人合理安排和筹措资金的原则,按月、按季、按日或者按次,合理确定资源税纳税期限。

  第十条 安徽省资源税减免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或者免税;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减税或者免税。税务机关在收到省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纳税人。

  (二)油气田企业按规定的减征比例直接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三)自2018年10月1日起,除上述(一)、(二)规定的情形外,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的,由纳税人自行判别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做好政策宣传、培训辅导、信息比对和风险评估工作,加强对资源税减免企业的跟踪管理,督促纳税人正确适用政策、留存备查的资料符合规定要求。经核实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已享受优惠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补缴已减征或免征的资源税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拒不执行或提供虚假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资源税申报数据质量管理,定期评估纳税人申报数据质量,运用纳税评估成果,指导纳税人依法规范进行资源税纳税申报。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资源税申报信息与增值税申报以及发票开具信息进行关联比对,发现差异风险,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利用坑口产量远程监控设备,加强对应税资源产销量的监控和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国土、市场监管、财政、经济信息、公安、安监、审计、水利、电力和矿产资源行业管理部门的协作与合作,获取探矿权出让、采矿权出让、采矿企业生产经营、矿产品产销量等重要信息,用于税源管理。

  第十六条 省税务局应当定期抽取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资源税申报价格数据,定期获取主要矿产品价格指数信息,并将获取的数据信息及时推送相关市、县税务机关,指导各地税务机关做好资源税计税价格监控。鼓励有条件的市、县税务机关探索建立主要矿产品计税价格监控体系。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资源税风险管理工作,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大数据分析,对资源税管理风险点进行识别、预警、监控,做好风险应对工作,提升资源税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各市、县税务机关应当争取所在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开展综合治税,实行零散税源委托代征,强化资源税税源控管。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实施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防范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发布)(以下简称“《规程》”)。为落实好《规程》,按照《规程》第二十四条规定,安徽省税务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资源税管理中涉及的税源管理、纳税申报、减免税管理、风险管理、部门协作等事项。安徽省各级税务机关应在税务总局《规程》和本实施办法指导下,加强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细化税源管理,强化风险比对,促进资源税政策依法落实,全面提升资源税管理水平。

  二、主要内容

  本实施办法分为19条,在税务总局《规程》的基础上,对资源税税源管理、纳税申报、减免税管理、部门协作和风险管理等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税源管理

  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了纳税人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或者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确定其应税产品计税价格的原则。

  实施办法第五条说明了关联交易情况下调整资源税计税销售额的方法。

  实施办法第六条说明了资源税扣减凭据的保存期限。

  (二)纳税申报

  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在资源税申报上应尽的纳税辅导、不得额外增加报送资料、鼓励网络申报等责任,同时也强调了纳税人的申报义务。

  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应当从优化服务考虑,合理确定资源税纳税期限。

  (三)减免税管理

  实施办法第十条对我省资源税减免规定进行了明确。对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资源税减免,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首批下放行政管理和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03]37号)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审批下放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明确改进资源税优惠备案方式的时间,自2018年10月1日起,将资源税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备案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以进一步减轻纳税人报送资料的负担,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对资源税减免企业的后续管理方法。

  (四)部门协作和风险管理

  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明确了资源税纳税评估要求。

  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了加强内外部门协作,获取第三方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强化风险防控。

  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明确了资源税风险管理要求。

  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了通过综合治税,加强资源税零散税源管理。

推荐阅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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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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