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视角下执行新租赁准则税会差异解析
发文时间:2021-04-15
作者:中汇税务师事务所
来源:中汇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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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一、新租赁准则主要涉及的税会差异


  (一)会计处理规定


  与原准则相比,承租人会计处理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而是釆用单一的会计处理模型,也就是说,除采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对所有租赁均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参照固定资产准则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采用固定的周期性利率确认每期利息费用。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三)税会差异分析


  1.一般处理模式


  尽管承租人会计处理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但是企业所得税政策并未作为调整,仍应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不同的租入方式,按税法的规定调整企业所得税。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2.简化处理模式


  新租赁准则规定,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简化处理,即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作出该选择的,承租人应当将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的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能够更好地反映承租人的受益模式的,承租人应当采用该方法。企业若未采用直线法,则会产生税会差异,应作纳税调整。


  3.新旧准则衔接税会差异


  新租赁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应当选择下列方法之一对租赁进行衔接会计处理,并一致应用于其作为承租人的所有租赁:(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即完全的追溯调整法);(二)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即简化的追溯调整法)。


  不论选择那一种追溯调整方法,都会导致执行新租赁准则后,原未执行完的租赁合同(即存量合同)后续产生税会差异,应作纳税调整,下面将举例说明。


  二、一般处理模式下税会差异案例解析


  下面,我们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方式下,举例说明新租赁准则一般处理模式的税会差异。


  (一)经营租赁税会差异解析


  【案例1】承租人甲公司与出租人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办公楼租赁合同,租赁期为10年,每年的租赁付款额为50000元,于每年年末支付。甲公司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其增量借款利率为5%。甲公司为租入该办公楼支付房屋中介费10000元。


  1.租赁开始日,甲公司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为386000元,即,50000×(P/A,5%,10)=386000(元),考虑甲公司为此支付的房屋中介费,甲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借:使用权资产396000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114000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500000


  银行存款10000


  2.第一年年末,甲公司按租赁期10年计提使用权资产折旧39600元,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使用权资产折旧39600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39600


  支付第一年租赁费,账务处理如下: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50000


  贷:银行村困50000


  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租赁负债期初余额(500000-114000)×5%=19300元,账务处理为:


  借:财务费用——利息费用19300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1930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做如下调整:(1)先将为租入该办公楼支付房屋中介费10000元作纳税调减;(2)将本年度计提的使用权资产折旧与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之和(39600+19300=58900)确认为帐载金额,将总租赁付款额按照租赁期限直线法计算的摊销金额(500000÷10=50000)确认为税收金额,差额8900元(58900-50000),进行纳税调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20年修订)中做如下填列:

image.png

3.第二年年末,甲公司按租赁期10年计提使用权资产折旧39600元,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使用权资产折旧39600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39600


  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租赁负债期初余额(500000-114000+19300-50000)×5%=17765元,账务处理为:


  借:财务费用——利息费用17765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17765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做如下调整:将本年度计提的使用权资产折旧与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之和(39600+17765=57365)确认为帐载金额,将总租赁付款额按照租赁期限直线法计算的摊销金额(500000÷10=50000)确认为税收金额,差额7365元(57365-50000),进行纳税调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20年修订)中做如下填列:

image.png

以后年度,同理类推。


  (二)融资租赁税会差异解析


  【案例2】假设将案例1中的租赁标的物改为一台数控机床,假设该数控机床的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且合同约定租赁到期后甲公司有权按照1元买断该数控机床所有权。


  该租赁期占用了整个机床的预计使用年限,且预计租赁期满甲公司一定会行使购买权,可见该租赁属于一项融资租赁合同。会计处理不变,税法上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该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为510000元,按照10年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作如下调整处理:


  1.第一年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做如下调整:将本年度计提的使用权资产折旧与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之和(39600+19300=58900)确认为帐载金额,将计税基础510000元按照10年直线法计提的折旧金额(510000÷10=51000)确认为税收金额,差额7900元(58900-51000),进行纳税调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20年修订)中做如下填列:

image.png2.第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做如下调整:将本年度计提的使用权资产折旧与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之和(39600+17765=57365)确认为帐载金额,将计税基础510000元按照10年直线法计提的折旧金额(510000÷10=51000)确认为税收金额,差额6365元(57365-51000),进行纳税调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20年修订)中做如下填列:image.png

以后年度,同理类推。


  三、新旧准则衔接下税会差异案例解析


  接案例1,假设甲公司2021年执行新租赁准则时,该租赁合同已执行6年,甲公司采用简化的追溯调整法,则:


  年初新旧准则转换,甲公司应首先计算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账务处理如下(计算过程略):


  借:使用权资产396000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22800


  递延所得税资产4700


  未分配利润12690


  盈余公积1410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200000


  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237600


  第一年年末,甲公司按租赁期10年计提使用权资产折旧39600元,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使用权资产折旧39600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39600


  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8865元(计算过程略),账务处理为:


  借:财务费用——利息费用8865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8865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做如下调整:将本年度计提的使用权资产折旧与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之和(39600+8865=48465)确认为帐载金额,将计税基础510000元按照10年直线法计提的折旧金额(510000÷10=51000)确认为税收金额,差额2535元(48465-51000),进行纳税调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20年修订)中做如下填列:

image.png

以后年度,同理类推。


  四、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管理建议


  2021年是全面施行新租赁准则的开始之年,新准则对租赁业务的会计核算规定要点、细节特别多,特别是税会差异再次扩大,企业要做好税务管理,建议做好如下几点:


  (一)认真学习新租赁准则及应用指南,结合税法规定,研习并掌握租赁业务在各个环节的税会差异。


  (二)梳理尚未执行完毕的存量租赁合同,按照新准则规定进行数据运算、割接。


  (三)做好税会差异计算,以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调整之用,并登记税会差异台账备查。


  (四)有条件的企业应加强信息化系统建设,将大量的租赁合同数据录入系统管理,通过系统运算,自动做好税会差异的计算,减轻手工计算繁重的工作量,提高数据运行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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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阅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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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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