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文时间:2021-01-20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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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7日,青岛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1〕3号),现将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目的


  装配式建筑指的是把在工厂加工制作好的装配式构件和部品,包括梁、柱、楼板、内外墙板、门窗、楼梯、连接节点、水暖电设备等运送到建筑施工现场,通过可靠的装配连接方式建造而成的建筑。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施工污染、提升劳动生产效率和质量安全水平。


  2016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201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文件。2017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28号)文件。2019年1月1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安排部署,确保政策连续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发挥更大激活力和增动力,促进装配式建筑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1〕3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


  二、制定依据


  201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第十三条规定,“加大政策支持。加大对装配式建筑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2017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28号) ,第三条规定,“(一)强化用地保障。(二)加大财税激励。(三)完善金融服务。(四)加强科技支持。(五)减轻企业负担”。2019年1月,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建设、购买、运营绿色建筑的,实行下列扶持政策:(一)采用装配式外墙技术产品的建筑,其预制外墙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3%的部分,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以上法规为《若干政策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主要内容


  《若干政策措施》提出了11条具体的政策要求和扶持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强化了政策引导。规定新建民用建筑应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建造,并逐年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比,到2023年达到50%.要求工务工程和主城区的旧城、旧村改造项目,以及医院、学校、幼儿园、人才住房等政府投资类建筑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建造;采用装配式建筑建造的项目,应在项目计划、土地划拨或出让及规划设计要求中予以载明。


  二是对装配式建筑给予建设规费减免。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可以免缴建筑废弃物处置费,可减半征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采用装配式外墙技术产品的建筑,其预制外墙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3%的部分,不计入建筑容积率。


  三是对装配式建筑在施工、销售等环节给予政策优惠。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其参建单位在市场主体信用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可提前办理预售。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建筑的,当资金计划紧张时可优先排队。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在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贷款利率等方面予以倾斜。


  四是对优秀装配式建筑给予财政奖励。对于单体建筑预制装配率较高,具有示范意义的产业化工程项目,按规定给予财政政策资金补助。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


  四、相关内容解读


  (一)推广装配式建筑有什么好处?


  答: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施工污染、提升劳动生产效率和质量安全水平,有利于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培育新产业新动能,提高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据测算,通过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施工现场模板用量可减少85%以上,现场脚手架用量减少50%以上,抹灰工程量节约50%,节水40%以上,节电10%以上,耗材节约40%,施工现场垃圾减少80%,施工周期缩短50%以上。


  (二)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重点是什么?


  答:装配式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及装配式混合结构建筑等。近期发展阶段,大力推广配式混凝土建筑,鼓励主体结构竖向构件采用围护墙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解决外墙外保温使用年限及开裂漏水防火的相关问题,实现外墙外保温与建筑同寿命,进一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


  (三)《若干政策措施》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若干政策措施》适用于装配式建筑,新建建筑应在设计阶段进行预评价,并应按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计算装配率,且符合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2017)或山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37/T 5127-2018)的有关规定。通过预评价的建筑项目,才可以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四)办理商品房预售需要哪些条件?


  答: 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要提供以下资料:1.预制部品部件采购合同。2.投入的开发建设资金达到总投资额的25%以上的说明。3.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装配式建筑。4.青岛市装配式建筑评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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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情形下,境外亏损结转弥补期限不一样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境外亏损分为非实际亏损和实际亏损,不同类型亏损的税务处理有所不同——非实际亏损可以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实际亏损只能在以后的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弥补。

  政策解析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明确,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抵免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根据这两项政策,“走出去”企业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不得以境内盈利来抵减,如果选择了“分国)(地区)不分项”的抵免方式,境外亏损也不得以境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盈利来抵减。1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由于上述结转弥补的限制而发生的未予弥补的部分为非实际亏损额,结转弥补期限不受5年期限制。即,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零或正数,则其当年度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未予弥补的亏损为非实际亏损额,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负数,则以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实际亏损额,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进行亏损弥补,未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为非实际亏损额,仍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简单来说,受境外亏损结转弥补影响产生的境外未予弥补亏损,为非实际亏损,反之为实际亏损。非实际亏损应以企业当年度经调整后的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为限,超过部分为实际亏损。非实际亏损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实际亏损只能在以后的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弥补。

  例解1: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

  A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分别在甲国、乙国设立分支机构。2022年,A公司在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300万元,甲国分支机构取得营业利润100万元,乙国分支机构发生亏损300万元,在乙国取得利息所得60万元。经计算,A公司2022年境内外所得加总数为160万元(300+100-300+60)。

  抵免方式一:分国不分项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或他国盈利中抵减的规定,A公司在乙国分支机构发生的300万元亏损,仅可用从乙国取得的60万元利息来弥补,即存在240万元(-300+60)未能弥补的亏损额。由于A公司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为非实际亏损,即乙国分支机构的240万元亏损额属于非实际亏损。

  经调整,A公司2022年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为400万元,即境内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和来自于甲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A公司2022年度在乙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0万元,为非实际亏损,允许A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乙国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

  抵免方式二:不分国不分项

  假设A公司采用不分国不分项的税收抵免方式,境外亏损可以在不同国别(地区)间相互弥补,即A公司在乙国分支机构的300万元亏损额,既可以用其在乙国的60万元利息所得来弥补,也可以用甲国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100万元弥补,弥补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140万元(100-300+60)。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盈利中抵减的规定,A公司2022年在境外发生的140万元亏损额,不得用当年度企业境内盈利来弥补。A公司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为非实际亏损。经调整,A公司2022年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为300万元,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40万元,为非实际亏损,允许A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境外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

  例解2:境内外所得加总为负数

  B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分别在甲国、乙国设立分支机构。2022年,B公司在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100万元,甲国分支机构取得营业利润100万元,乙国分支机构发生亏损300万元,在乙国取得利息所得60万元。经计算,B公司2022年境内外所得加总数为-40万元(100+100-300+60)。

  抵免方式一:分国不分项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或他国盈利中抵减的规定,B公司乙国分支机构2022年度的亏损额300万元,仅可用其在乙国取得的60万元利息弥补,未能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240万元,不得用B公司当年其他盈利来弥补。B公司境内外所得加总为负数,其乙国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中,既有非实际亏损也有实际亏损。

  具体分析,B公司当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为200万元,包括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来自于甲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B公司来自于乙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0万元,其中以B公司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的部分(200万元)为非实际损失,允许B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乙国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其余部分(40万元)为实际亏损,B公司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用其来自乙国的所得进行结转弥补。

  抵免方式二:不分国不分项

  假设B公司采用不分国不分项的税收抵免方式,境外亏损可以在不同国别(地区)间相互弥补,即B公司在乙国分支机构的300万元亏损额,既可以用其在乙国的60万元利息所得来弥补,也可以用甲国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100万元弥补,弥补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140万元(100-300+60)。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盈利中抵减的规定,B公司2022年度在境外发生的140万元亏损,不得用其当年企业境内盈利来弥补。具体来说,B公司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00万元(即境内盈利部分)。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140万元,其中在B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以内的部分(100万元)属于非实际亏损,允许B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境外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其余部分(40万元)为实际亏损,B公司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用其来自境外的所得进行结转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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