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3-30
文号:人社部发[2020]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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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部社保中心、央保中心:


  为加强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完善基金要情报告机制,及时掌握基金安全情况,强化基金安全评估和形势研判,提高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和治理能力,现将修订后的《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3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基金监管局)


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加强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及时掌握基金安全情况,强化基金安全评估和形势研判,提高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和治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依法依规承担管理监督职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及企业(职业)年金基金等要情(以下简称要情)报告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要情报告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完善落实要情报告制度一般性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要情报告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要情报告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确保依规、按时、完整、准确报告,做到有情则报、急情快报、应报尽报、全面报告。


  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完善和落实要情报告制度的指导和督促。


  第四条 [要情报告责任制]要情报告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要情报告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按工作分工,负相应领导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负责人负报告监督责任。要情发生、发现单位负责人负报告直接责任。


  上报的要情必须由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各级报告单位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要情定义及发现途径]本制度所称要情是指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及企业(职业)年金基金涉嫌被贪污挪用、欺诈骗取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基金损失等情况。


  要情发现途径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监督检查、经办机构审核和稽核内审内控检查、媒体披露、受理举报投诉、审计机关审计、其他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院立案审理及其他方式和渠道等。


  第六条 [要情分类]要情分为普通要情和重大要情:


  (一)普通要情是指涉及基金金额1万元以上(含)、50万元以下的;金额虽未达到1万元,但是被立案审查调查侦查的;


  (二)重大要情是指涉及基金金额50万元以上(含)的;金额虽未达到50万元,但涉及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贪污挪用骗取基金被立案审查调查侦查的,或者涉及3人以上(含)团伙作案的,或者涉及个人50人以上(含)的,或者涉及单位3个以上(含)的;或者其他性质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条 [同批同案并案情形要情管理]对于同批查处、属于同一经办机构经办管理、涉及多人采取同种类型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情,原则上合并报告,合计涉及金额或者对象数达到重大要情标准的,应当按照重大要情管理。


  对于涉及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同案或者并案处理的要情,符合重大要情标准的应当按照重大要情管理,不得任意拆分为普通要情管理。


  第八条 [要情报告分类和报送一般性要求]要情报告包括要情发现报告、要情进展报告和要情终结报告。


  重大要情发现、进展和终结报告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时限报送。普通要情发现、进展和终结报告的报送程序、内容和时限,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制度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重大要情发现报告报送]市、县级发生重大要情的,应当在发现5个工作日内,同时报告上一级、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下级重大要情发现报告3个工作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发生重大要情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发现5个工作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


  对于性质严重、情况紧急的重大要情,应当即时报告,可先进行口头报告和书面简报,再进行正式书面报告。


  第十条 [经办机构发生发现要情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发现的普通要情,应当在发现5个工作日内报告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生、发现的重大要情,应当在发现3个工作日内报告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于性质严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报告,可先进行口头报告和书面简报,再进行正式书面报告。相关要情应当同步报告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 [重大要情发现报告内容]重大要情发现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要情基本情况。包括:发现要情的时间和方式,要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涉案手段、金额、险种以及涉案单位和涉案人员情况等;


  (二)初步处理情况和应对措施;


  (三)报告单位认为其他需要报告或说明的情况;


  (四)报告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十二条 [重大要情进展报告报送]要情报告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及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报送重大要情进展情况。重大要情进展情况每半年至少报告一次,有重要进展的应当及时报告。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报告期后或者收到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同级经办机构重大要情进展报告10个工作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对于同一时间报告多个重大要情进展情况的,可以一同行文报送。


  第十三条 [重大要情进展报告内容]重大要情进展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要情基本情况;


  (二)涉案基金和责任人处理进展情况;


  (三)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落实情况;


  (四)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五)报告单位认为其他需要报告或说明的情况;


  (六)报告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十四条 [重大要情终结报告情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重大要情,应当报送要情终结报告: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二)案情已查清;


  (三)已梳理管理漏洞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四)已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协议处理以及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或者已进入纪检监察、司法诉讼程序的;


  (五)基金已全额追回,或者基金虽未全额追回但已进入司法机关法定追退程序的。


  第十五条 [重大要情终结报告报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确定要情处置终结10个工作日内,将重大要情终结报告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报告时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于同一时间报告多个重大要情终结情况的,可以一同行文报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同级经办机构重大要情终结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进行研判,对于符合要情终结条件的,确定要情处置终结;对于不符合要情终结条件的,继续作为未终结要情管理。


  第十六条 [重大要情终结报告内容]重大要情终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要情详细情况;


  (二)涉案基金处理情况;


  (三)责任主体及对责任人的处理(处罚、处分)情况;


  (四)遗留问题和事项及解决办法或方案;


  (五)原因分析及经验教训;


  (六)改进和加强基金管理风险防控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七)报告单位认为其他需要报告或说明的情况;


  (八)附件:要情处置相关文书和证据材料。


  第十七条 [重大要情处置终结后事项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要情处置终结后遗留问题和事项的跟踪和督促,有重要进展或者解决完成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同级经办机构重大要情处置终结后事项有关情况报告10个工作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


  第十八条 [要情情况定期汇总分析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地区要情进行汇总分析,研判基金安全形势,评估基金管理运行风险,形成要情情况报告,报送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于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报送上年度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情况报告,并附社会保险基金要情表。


  无要情发生的也要报零报告。


  第十九条 [年度要情情况报告内容]年度要情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要情总体情况及分析;


  (二)重大要情情况及分析;


  (三)涉及社保工作人员要情情况及分析;


  (四)本地区采取的主要应对措施、成效和经验教训;


  (五)本地区完善和落实要情报告制度情况;


  (六)报告单位认为其他需要报告或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条 [要情情况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基金监管工作需要和要情报告实际情况,做好本地区要情情况通报工作,加强案例警示教育。


  第二十一条 [要情台账和信息化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要情台账,指派专人对要情进行登记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要情报告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要情档案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要情档案管理,建立健全立卷归档、保管和查阅登记制度,妥善保管相关材料,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于要情已确认处置终结的,应当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分险种进行立卷归档。对于重大要情应当分别单独立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要情报告电子档案的,电子档案应当与纸质档案内容一致。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要情发生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由上级或者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督促、约谈、通报,并依法依纪追究或者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对已知发生要情而不调查核实、不处理的;


  (二)对发现要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特别是其他部门已经反映或者媒体已经披露的;


  (三)其他违反本制度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施行]本制度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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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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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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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