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99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7-01-03
文号:国税发[19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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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199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已经1996年12月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199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1997年的税收工作要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继续贯彻新时期的治税思想,落实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基层转移到征管(以下简称两个转移)的工作部署,巩固税收改革成果,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全面提高税务干部素质,带好队,收好税,把税务系统两个文明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税务系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一)用六中全会精神统一全国税务干部的思想。各地要根据总局制定的《全国税务系统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具体计划和措施,并狠抓落实。

  (二)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抓好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开展爱国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教育,继续开展“三爱一树立”活动,打牢思想基础。在搞好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教育的同时,突出抓好税务职业首先建设。年内,每个地、市级税务机关都要抓一个“最佳办税服务厅”样板。

  (三)切实加强教育文化建设。搞好各种形式的学历教育,分批抓好公务员培训,重点抓好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培训干部不得少于五分之一。组织好税务系统文艺、体育活动,活跃文化生活。

  (四)广泛开展争创“文明单位”和争当“优秀税务员”、“税收征管能手”活动。

  在此基础上,评选全国税务系统“十佳文明单位”、“十佳优秀税务员”。

  二、确保完成税收收入任务1997年全国工商税收收入计划比上年增长10.3%,“两税”收入比上年增长12%。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措施,抓紧抓好组织收入工作,圆满完成全年税收收入任务

  (一)抓好税收计划的落实,建立收入目标岗位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收入计划和出口退税计划,加强对组织收入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核,量化和细化收入考核目标,确保税收收入及时、均衡入库。

  (二)加强税源管理,改进统计分析。搞好经济税源调查,完善重点税源情况定期汇报制度和重点税源档案。充分运用经济税收统计资料,改进和加强税收计划统计分析工作。

  (三)大力清理欠税,抓好税款入库。摸清企业欠税底数和原因,研究制定清欠措施,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欠税。

  (四)继续推进税收会计改革。完善税收会计改革和税收会计报表指标体系。开展税收会计改革达标活动,推广税收会计改革成果和经验。

  三、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结合城市和农村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统筹规划,抓好组织实施

  (一)进一步推选申报纳税制度,实行集中征收。城镇和经济发达的乡镇要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全面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50%至60%的基层征收单位要实现征管模式转换。内陆农村地区要分期分批把辖区内固定纳税户自行申报纳税面扩大到80%以上;要在纳税人相对集中的乡镇因陋就简建立办税服务场所,实行集中征收;在偏远农村设置征收点、代征点和采取巡回征收等方式,实行定期定点征收。

  (二)按照征管职能调整基层征管机构。各地要以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纳税人数量、税源分布、征管力量、计算机应用程度,设置基层征管机构。同时,调整充实稽查力量,稽查人员的比例要达到基层总人数的40%。农村征收机构,逐步实行按经济区划设置税务分局或中心税务所。

  (三)加快计算机征管应用步伐。根据征管改革的要求,合理配置计算机,提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用办税服务场所和计算机软、硬件系统。

  (四)强化基础建设,加大稽查力度。要全面掌握纳税户数和税源情况,抓好各项征管制度、流程的建立和落实。要注重计算机选案稽查和人工稽查的有机结合,落实检查数量,提高检查质量,确保申保纳税的真实性。

  四、强化税收征管

  (一)规范和完善税收征管制度。做好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准备工作。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要进一步规范税务咨询代理行为,制定《税务师考核办法》、《税务师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税务师考试办法》和《税务代理机构审批办法》。

  (二)加强增值税管理。将10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和交叉稽核的范围。开展全国性的纳税检查,加强增值税异常申报的调研分析,改进完善增值税管理办法。严格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完善增值税稽核制度,组织好“金税工程”二期实施方案的试点工作。

  (三)加强出口退税和涉外税收管理。改进完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和检查制度,加快出口退税计算机网络管理步伐,严厉查处出口骗税大案要案。开展涉外税收各项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研究制定跨国纳税人税务管理办法,加大反避税力度,重点抓好对转让定价等避税活动的监控。

  (四)规范所得税征管。推进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汇缴改革,完善申报制度,研究制定单项征管制度和办法。严格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逐步推行法人支付与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重点抓好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管理,落实建立个人收入支付明细表等措施。

  (五)加强地方税管理。结合地方税种特点,制定单项征管办法。开展对地方税税源的调查测算,加强地方税种的税源监控。开展地方税种的专项检查,打击偷逃税行为。

  (六)加强农业税征管。研究分析农业各税政策执行情况、农民税收负担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征管措施,修订完善农业税征解会计制度。及时掌握各地农业生产受灾情况,做好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工作。

  (七)抓好个体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认真落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查帐征收制度,修改完善《个体私营经济建帐管理办法》、《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八)加强部门配合,建立良好的税收秩序。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与支持,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的配合,严厉打击各种违反税法的犯罪活动。

  五、改革完善税收制度,加强税收法制建设

  (一)继续做好税收税收基本法的起草工作,编辑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地方卷),补充完善税收法法规。制定《税收执法检查规则》,适时组织全国性税收执法检查和各税种专项检查。

  (二)巩固流转税制。完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有关政策。

  (三)改革所得税制。做好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准备工作。

  (四)完善地方税体系。草拟遗产税条例及细则,起草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建税改革方案,提出修订印花税和开征证券交易税的实施方案。

  (五)做好贯彻《行政处罚法》有关制定的修改完善工作,起草《税务行政处罚工作规程》;根据即将颁布的《行政复议法》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研究修改《税务行政赔偿办法》并发布施行。

  六、加强税收宣传,积极开展税收科研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一)加强税收宣传。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大力普及税收和税法知识,扩大税收的社会影响。税收宣传月活动要以“精神文明和征管改革”为主题,改进方法,讲求实效。《中国税务报》、《中国税务》、《税务研究》、《税收研究资料》和税务出版要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和热点、难点搞好税收宣传。严格按照中央精神,搞好报刊清理、整顿工作。

  (二)加强税收科研和科技工作。税收科研要加强税收理论的研究,要以现实问题为主,围绕税收经济增长点、难点、热点,搞好调查研究。要认真落实《税收电子化工作“九五”实施规划》,加快税收电子工程化和征管现代化的步伐。

  (三)继续扩大和开展国际间的税收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各国以及港、澳、台税务界的交流与合作,扩大中国税收在国际上的影响。发展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

  七、加强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文件、法规和中纪委八次全会精神,坚持不懈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腐败斗争。继续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落实总局制定的一系列加强廉政建设的制度,重视信访举报案件的查处。

  (二)开展执法监察,加大税务纪检监察力度,重点查处执法犯法、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三)加强对各地执行各项廉政建设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切实加强领导,抓好工作落实

  (一)加强党对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各级领导对税务系统两个文明建设要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并作为衡量领导班子政绩的标准。

  (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整顿和配备好各级领导班子,特别要抓紧年轻干部的培养和选拔工作。

  各级领导班子要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采取集中办班的形式培训领导干部,省、市、县局长参训率不少于三分之一。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基层建设。要认真贯彻《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条例》、《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注意研究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和基层建设的新情况、新特点,改进方法,讲究效益,提倡和推广农村基层单位建设“五小”(小菜园、小浴室、小阅览室、小活动室、小食堂)的做法,不断改善基层的办公条件和生活条件。

  (四)全面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改革完善用人机制。制定《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交流暂行办法》,加快领导干部交流的步伐。严格执行《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对新增人员实行公开考试,择优录取。做好离退休人员的各项工作。

  (五)继续贯彻落实“两个转移”。加大向征管和基层转移力度,在人财物上继续向征管和基层倾斜。总结和推广实施“两个转移”的先进经验和做法,适时召开“两个转移”经验交流会。

  (六)改进工作作风。要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为基层办实事。重视来信来访工作,努力改进工作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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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