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99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7-01-03
文号:国税发[19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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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199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已经1996年12月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199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1997年的税收工作要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继续贯彻新时期的治税思想,落实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基层转移到征管(以下简称两个转移)的工作部署,巩固税收改革成果,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全面提高税务干部素质,带好队,收好税,把税务系统两个文明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税务系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一)用六中全会精神统一全国税务干部的思想。各地要根据总局制定的《全国税务系统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具体计划和措施,并狠抓落实。

  (二)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抓好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开展爱国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教育,继续开展“三爱一树立”活动,打牢思想基础。在搞好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教育的同时,突出抓好税务职业首先建设。年内,每个地、市级税务机关都要抓一个“最佳办税服务厅”样板。

  (三)切实加强教育文化建设。搞好各种形式的学历教育,分批抓好公务员培训,重点抓好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培训干部不得少于五分之一。组织好税务系统文艺、体育活动,活跃文化生活。

  (四)广泛开展争创“文明单位”和争当“优秀税务员”、“税收征管能手”活动。

  在此基础上,评选全国税务系统“十佳文明单位”、“十佳优秀税务员”。

  二、确保完成税收收入任务1997年全国工商税收收入计划比上年增长10.3%,“两税”收入比上年增长12%。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措施,抓紧抓好组织收入工作,圆满完成全年税收收入任务

  (一)抓好税收计划的落实,建立收入目标岗位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收入计划和出口退税计划,加强对组织收入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核,量化和细化收入考核目标,确保税收收入及时、均衡入库。

  (二)加强税源管理,改进统计分析。搞好经济税源调查,完善重点税源情况定期汇报制度和重点税源档案。充分运用经济税收统计资料,改进和加强税收计划统计分析工作。

  (三)大力清理欠税,抓好税款入库。摸清企业欠税底数和原因,研究制定清欠措施,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欠税。

  (四)继续推进税收会计改革。完善税收会计改革和税收会计报表指标体系。开展税收会计改革达标活动,推广税收会计改革成果和经验。

  三、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结合城市和农村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统筹规划,抓好组织实施

  (一)进一步推选申报纳税制度,实行集中征收。城镇和经济发达的乡镇要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全面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50%至60%的基层征收单位要实现征管模式转换。内陆农村地区要分期分批把辖区内固定纳税户自行申报纳税面扩大到80%以上;要在纳税人相对集中的乡镇因陋就简建立办税服务场所,实行集中征收;在偏远农村设置征收点、代征点和采取巡回征收等方式,实行定期定点征收。

  (二)按照征管职能调整基层征管机构。各地要以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纳税人数量、税源分布、征管力量、计算机应用程度,设置基层征管机构。同时,调整充实稽查力量,稽查人员的比例要达到基层总人数的40%。农村征收机构,逐步实行按经济区划设置税务分局或中心税务所。

  (三)加快计算机征管应用步伐。根据征管改革的要求,合理配置计算机,提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用办税服务场所和计算机软、硬件系统。

  (四)强化基础建设,加大稽查力度。要全面掌握纳税户数和税源情况,抓好各项征管制度、流程的建立和落实。要注重计算机选案稽查和人工稽查的有机结合,落实检查数量,提高检查质量,确保申保纳税的真实性。

  四、强化税收征管

  (一)规范和完善税收征管制度。做好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准备工作。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要进一步规范税务咨询代理行为,制定《税务师考核办法》、《税务师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税务师考试办法》和《税务代理机构审批办法》。

  (二)加强增值税管理。将10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和交叉稽核的范围。开展全国性的纳税检查,加强增值税异常申报的调研分析,改进完善增值税管理办法。严格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完善增值税稽核制度,组织好“金税工程”二期实施方案的试点工作。

  (三)加强出口退税和涉外税收管理。改进完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和检查制度,加快出口退税计算机网络管理步伐,严厉查处出口骗税大案要案。开展涉外税收各项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研究制定跨国纳税人税务管理办法,加大反避税力度,重点抓好对转让定价等避税活动的监控。

  (四)规范所得税征管。推进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汇缴改革,完善申报制度,研究制定单项征管制度和办法。严格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逐步推行法人支付与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重点抓好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管理,落实建立个人收入支付明细表等措施。

  (五)加强地方税管理。结合地方税种特点,制定单项征管办法。开展对地方税税源的调查测算,加强地方税种的税源监控。开展地方税种的专项检查,打击偷逃税行为。

  (六)加强农业税征管。研究分析农业各税政策执行情况、农民税收负担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征管措施,修订完善农业税征解会计制度。及时掌握各地农业生产受灾情况,做好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工作。

  (七)抓好个体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认真落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查帐征收制度,修改完善《个体私营经济建帐管理办法》、《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八)加强部门配合,建立良好的税收秩序。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与支持,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的配合,严厉打击各种违反税法的犯罪活动。

  五、改革完善税收制度,加强税收法制建设

  (一)继续做好税收税收基本法的起草工作,编辑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地方卷),补充完善税收法法规。制定《税收执法检查规则》,适时组织全国性税收执法检查和各税种专项检查。

  (二)巩固流转税制。完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有关政策。

  (三)改革所得税制。做好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准备工作。

  (四)完善地方税体系。草拟遗产税条例及细则,起草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建税改革方案,提出修订印花税和开征证券交易税的实施方案。

  (五)做好贯彻《行政处罚法》有关制定的修改完善工作,起草《税务行政处罚工作规程》;根据即将颁布的《行政复议法》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研究修改《税务行政赔偿办法》并发布施行。

  六、加强税收宣传,积极开展税收科研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一)加强税收宣传。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大力普及税收和税法知识,扩大税收的社会影响。税收宣传月活动要以“精神文明和征管改革”为主题,改进方法,讲求实效。《中国税务报》、《中国税务》、《税务研究》、《税收研究资料》和税务出版要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和热点、难点搞好税收宣传。严格按照中央精神,搞好报刊清理、整顿工作。

  (二)加强税收科研和科技工作。税收科研要加强税收理论的研究,要以现实问题为主,围绕税收经济增长点、难点、热点,搞好调查研究。要认真落实《税收电子化工作“九五”实施规划》,加快税收电子工程化和征管现代化的步伐。

  (三)继续扩大和开展国际间的税收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各国以及港、澳、台税务界的交流与合作,扩大中国税收在国际上的影响。发展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

  七、加强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文件、法规和中纪委八次全会精神,坚持不懈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腐败斗争。继续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落实总局制定的一系列加强廉政建设的制度,重视信访举报案件的查处。

  (二)开展执法监察,加大税务纪检监察力度,重点查处执法犯法、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三)加强对各地执行各项廉政建设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切实加强领导,抓好工作落实

  (一)加强党对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各级领导对税务系统两个文明建设要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并作为衡量领导班子政绩的标准。

  (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整顿和配备好各级领导班子,特别要抓紧年轻干部的培养和选拔工作。

  各级领导班子要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采取集中办班的形式培训领导干部,省、市、县局长参训率不少于三分之一。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基层建设。要认真贯彻《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条例》、《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注意研究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和基层建设的新情况、新特点,改进方法,讲究效益,提倡和推广农村基层单位建设“五小”(小菜园、小浴室、小阅览室、小活动室、小食堂)的做法,不断改善基层的办公条件和生活条件。

  (四)全面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改革完善用人机制。制定《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交流暂行办法》,加快领导干部交流的步伐。严格执行《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对新增人员实行公开考试,择优录取。做好离退休人员的各项工作。

  (五)继续贯彻落实“两个转移”。加大向征管和基层转移力度,在人财物上继续向征管和基层倾斜。总结和推广实施“两个转移”的先进经验和做法,适时召开“两个转移”经验交流会。

  (六)改进工作作风。要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为基层办实事。重视来信来访工作,努力改进工作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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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不认“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三类交叉证据链+复议攻略(附真实翻盘案例)

  在税务实务中,尤其是涉及税收政策过渡期(如税率调整、扣除项目变更等)时,实质开工日期是否早于合同签订日,直接决定企业能否适用更优惠的旧政策。然而,税务机关往往以“合同签订日为准”否定企业主张的实质开工日期。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一、核心应对策略:构建三类交叉验证的证据链

  不要仅凭一张开工报告或内部会议纪要。税务机关要求可追溯、无篡改、相互印证的客观证据。请立即收集以下三类证据,形成闭环:

  1. 人员证据:锁定“人在场”

  施工人员考勤记录(纸质或电子打卡原始数据)

  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带所有人员签名及日期)

  现场管理人员工作日志(手写版最佳)

  关键点:记录日期必须早于合同签订日,且能对应具体施工活动。

  2. 物料证据:锁定“料已动”

  甲方供材交接单(需有甲方代表签字及签收日期)

  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带规格、数量、验收人及日期)

  设备租赁合同或进场单(如塔吊、挖掘机等大型设备)

  关键点:物料交接日期是证明“实质性施工”的硬核指标。

  3. 第三方证据:锁定“客观性”

  监理单位出具的开工预审记录(监理盖章及日期)

  现场带日期水印的照片/视频(务必保留EXIF时间戳原始文件)

  气象局当日的天气报告(佐证施工条件,间接印证现场记录)

  关键点:第三方证据的证明力最高。特别是监理日志,法院和税务机关普遍采信。

  二、若税务机关仍不认可:启动税务行政复议

  在提交上述三类证据后,若税务机关依然否定,企业有权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书中应重点论证: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收政策旨在调节经济行为,而非单纯形式上的合同签订。

  《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实际经营开始时间”的认定规则。附上完整的证据链清单及时间轴对比图。

  三、真实翻盘案例

  某建筑施工企业在政策生效日后2个月才与业主补签正式合同。税务机关认为合同签订日晚于政策生效日,要求适用新税率(较高)。企业随即提供了6份带EXIF时间戳的现场施工照片(拍摄日期均在政策生效日前)以及连续15天的监理日志(详细记录了政策生效日前的基槽开挖、钢筋绑扎等工序)。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实质开工日期确在政策生效日之前,企业有权适用过渡期旧税率,最终为企业挽回税款损失约470万元。

  以下是学员问题及肖太寿博士解答:

  问题1:什么是“实质开工日期”?它与“合同签订日”在法律上哪个优先?

  肖太寿博士回答:

  “实质开工日期”是指施工单位正式开始进行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活动(如场地平整、基坑开挖、打桩等)的日期。而合同签订日仅是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的法律时点。

  在税务实践中,当税法政策以“开工日期”作为适用条件时,实质开工日期通常优先于合同签订日,前提是企业能提供充分证据。这是因为税收政策鼓励真实的经济活动发生时间,而非纸面签约时间。例如,某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已完成场地清理和材料进场,只要证据确凿,税务机关应认定实质开工日。

  (案例参照上文某建筑企业通过现场照片和监理日志成功翻盘的事例)

  问题2:如果我只收集到人员考勤记录和物料单,但缺少监理日志,还能被认可吗?

  肖太寿博士回答:

  可以,但证明力会下降。交叉证据链的核心是“三类证据至少覆盖两类,且彼此无矛盾”。

  若缺少第三方证据(如监理日志),你需要确保人员证据和物料证据高度吻合且无法伪造。例如:考勤记录显示政策生效日前已有10名工人连续出勤;同时甲方供材交接单显示同一天水泥、钢筋已进场验收。

  建议补充替代性第三方证据:如当地住建局的质量监督记录、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材料试块报告、甚至是工地附近的监控录像(可申请调取)。

  若只有单一人证或物证,税务机关大概率不认可。因此尽可能补齐“监理单位开工预审记录”或“现场带EXIF的照片”。

  问题3: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哪些核心材料?

  肖太寿博士回答:

  1、流程:

  (1)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不予认可通知书》后,在60日内向该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

  (2)复议机关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2、核心材料清单:

  复议申请书(写明事实、理由及诉求,重点论证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

  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三类交叉证据链的完整复印件及原件备查:

  人员证据(考勤、交底记录)

  物料证据(交接单、进场验收记录)

  第三方证据(监理日志、带EXIF的现场照片)

  证据时间轴对照表(将每个证据的日期与政策生效日、合同签订日做对比图)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注意:若复议失败,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4:所谓的“过渡期政策”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那么重要?

  肖太寿博士回答:

  过渡期政策常见于税法调整时,例如增值税税率从10%降到9%、企业所得税优惠到期、环保税征收标准变化等。政策通常会规定:“对于政策生效日前已实质开工的项目,允许继续按原税率或原优惠条件执行一段时间(如3-12个月)”。

  重要性举例:

  假设旧税率为10%,新税率为9%,但旧政策允许进项税加计抵扣——实质开工日若在政策生效日前,项目整体税负可能低5%以上。

  若合同签订日比实质开工日晚了2个月,税务机关仅看合同就会认定适用新政策,导致企业多缴数百万元税款。

  因此,证明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就等于拿到了适用过渡期优惠的“钥匙”。

  (案例中的建筑企业正是因为证明了实质开工日在政策生效日前2个月,才被允许按旧税率结算,否则将多缴470万元。)

  问题5:除了监理日志和现场照片,还有哪些第三方证据具有高证明力?

  肖太寿博士回答:

  以下第三方证据在税务复议或诉讼中采信率很高,建议优先获取:

  1. 住建部门的安全监督或质量监督记录:政府监管部门在政策生效日前到工地检查的原始记录或系统上传时间。

  2. 银行对公账户的付款流水:政策生效日前支付给施工队、材料商的转账记录(备注栏写明“XX项目基础工程款”)。

  3. 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一切险保单:投保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且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XX(政策生效日前)起”。

  4. 供电局或供水公司的临时用电/用水记录:工地电表、水表的开户日期及首次使用记录(精确到日)。

  5. 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若政策生效日前有连续晴天,可佐证现场日志中“当天进行混凝土浇筑”的真实性。

  最佳组合: 监理日志(工序记录)+ 供电局用电记录(设备运行)+ 带EXIF的照片(视觉证据)。三者结合,税务机关几乎无法推翻。

  若您已遇到类似争议,建议立即收集上述证据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避免错过60天复议时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渠道追讨、实质性解决欠薪纠纷,积极构建劳动权益全方位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加大欠薪整治力度,强化以案释法,震慑恶意欠薪行为,现向社会公告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附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2026年4月20日

  附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一、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徐某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徐某在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拖欠多名工人工资25.83万余元。

  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徐某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其未予配合。经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亦未书面报送整改情况。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立案侦查,后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莱芜区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人工资,取得部分工人谅解;徐某同意将具备可支付条件的项目质保金4.65万元专门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且向莱芜区人民法院账户转账1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二、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东营市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利津某产业园项目拖欠工人工资。经查,东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该项目部分劳务工程,相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97.32万余元。

  经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相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利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相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后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相某某亲友代其与工人代表协商还款事宜,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利津县人民法院认定相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临沂市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沂某木业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刘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104.9万余元。

  经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刘某某之父与工人达成还款协议,刘某某支付部分工资并承诺支付剩余的工资。后刘某某仅支付部分工资,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费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刘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聊城市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周某某系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38.97万余元。

  经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且周某某逃匿。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临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后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与工人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临清市人民法院认定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