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资[2019]110号 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11-06
文号:苏国资[2019]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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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属企业:


  为推动省属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法治国企建设,保障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此页无正文)


省国资委

2019年1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省属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管理,保障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遭受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合规管理制度制定、合规风险管理、合规审查、考核评价、合规培训、合规计划与合规报告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企业应当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责任,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全面构建合规管理体系,有效防控合规风险,确保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企业应当树立合规经营意识,培育合规文化,将其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树立依法合规、守法诚信的价值观,不断提升广大员工的合规意识和行为自觉,营造依规办事、按章操作的良好文化氛围。


  第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加快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


  (一)全面覆盖。合规管理应当覆盖各业务领域、各部门、各级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全体员工,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流程。


  (二)强化责任。把加强合规管理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重要内容。建立全员合规责任制,明确管理人员和各岗位员工的合规责任并督促有效落实。


  (三)协同联动。推动合规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纪检监察、审计、内控、风险管理等工作相统筹、相衔接,确保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四)客观独立。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对企业和员工行为进行客观评价和处理。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独立履行合规管理职责,不受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干涉。


  第五条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省属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党委会的合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全面领导、统筹推进合规管理工作;


  (二)推动科学立规、严格执规、自觉守规、严惩违规;


  (三)研究合规管理负责人人选、合规管理(牵头)部门设置;


  (四)对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合规管理的重大事项研究提出意见;


  (六)按照权限研究或决定对有关违规人员的处理事项。


  第七条 董事会的合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推动完善合规管理体系、统筹协调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二)批准企业合规管理战略规划、基本制度及年度报告;


  (三)决定合规管理负责人的任免;


  (四)决定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的设置和职能;


  (五)研究决定合规管理有关重大事项;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八条 监事会的合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董事会的决策与流程是否合规;


  (二)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


  (三)对引发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向董事会提出撤换企业合规管理负责人的建议;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九条 经理层的合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根据董事会决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


  (二)拟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


  (三)批准合规管理计划,采取措施确保合规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四)明确合规管理流程,确保合规要求融入业务领域;


  (五)及时制止并采取措施纠正不合规的经营行为;


  (六)章程或者经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条 遵循最密切联系原则,企业可在董事会设立合规委员会,也可以与企业法治建设领导小组或者负责战略与决策、风险管理专门委员会等机构合署,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承担合规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合规管理重大事项或提出意见建议,指导、监督和评价合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明确合规管理负责人。合规管理负责人由总法律顾问或者企业相关负责人(与合规管理职责不相冲突)担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订合规管理战略规划;


  (二)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并提出合规意见和建议;


  (三)召集和主持合规管理联席会议;


  (四)领导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开展工作;


  (五)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汇报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六)组织起草企业合规管理年度报告;


  (七)章程、董事会或合规委员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企业可以设立合规管理部门,也可以明确由法律事务机构或其他相关部门(与合规管理职能不相冲突)为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组织、协调和监督合规管理工作,为其他部门提供合规管理支持。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起草合规管理计划、基本制度;


  (二)持续关注法律法规变化,组织开展合规风险管理;


  (三)参与企业重大事项合规审查;


  (四)组织开展合规检查与考核评估,对制度和流程进行合规性评价,督促整改和持续改进;


  (五)参与业务部门对重要商业伙伴的合规调查;


  (六)指导企业各部门、各级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工作;


  (七)受理职责范围内的举报,组织或参与对举报事件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八)组织或协助业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合规培训;


  (九)章程、董事会或合规委员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规模较小或合规风险较低的企业,可以设立合规团队或合规专员,或者将合规管理职责归入法律事务机构行使。


  第十三条 合规管理负责人、合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资质、经验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等要求。


  第十四条 业务部门负责本领域的日常合规管理工作,按照合规要求完善业务管理制度和流程,主动开展合规风险识别和隐患排查,发布合规预警,组织合规审查,及时向合规管理(牵头)部门通报合规风险事项,妥善应对合规风险事件,做好本领域合规培训和商业伙伴合规调查等工作,组织或配合合规调查并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 建立双线有效的合规管理汇报制度。遇重大合规风险及事项,省属企业子公司的合规管理部门除及时向本级企业主管合规工作负责人报告外,还须向集团公司合规管理(牵头)部门报告,确保企业最高管理层及时掌控合规风险情况。


  第十六条 科学有效确立合规风险控制的三道防线,业务部门是防范合规风险的第一道防线,业务人员及其负责人应当承担首要合规责任;合规管理(牵头)部门是防范合规风险的第二道防线,同时也是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责任单位;内部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是防范合规风险的第三道防线,负责合规审计和监督企业整体风险防控。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审计、法律、内控、风险管理、安全生产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职权范围内履行合规管理职责,设合规联络员。业务部门以设合规联络员或者配备合规专员的方式,全面参与合规管理。


  第三章 合规管理重点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外部环境变化,在全面推进合规管理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明确应当特别关注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切实防范合规风险。


  第十九条 加强对以下重点领域的合规管理:


  (一)公司治理。全面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强化制度文件的合规审查,提升决策有效性,保障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依据法律规定正确履职,实现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效融合。


  (二)合同管理。树立审慎签约、诚信履约的合规文化。重视合同管理与合规审查,关注商业条款及商业条件不对等的商业合同。


  (三)市场交易。完善交易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决策批准程序。规范交易行为,建立健全自律诚信体系,重点关注反商业贿赂、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积极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严肃交易纪律,规范资产交易和招投标等活动。


  (四)商业伙伴。对重要商业伙伴组织开展合规尽职调查,根据结果相应采取商业伙伴作出合规承诺、签订合规协议、增加合规条款等措施,促进商业伙伴行为合规。


  (五)财务税收。健全完善财务内部控制体系,严守财经纪律,严格遵守财务规章制度、规范,严格执行财务事项操作和审批流程。坚持依法纳税,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政策。


  (六)知识产权。及时申请注册知识产权成果,规范实施许可和转让,及时制止外部侵权行为,加强对商业秘密和商标的保护,依法规范使用他人知识产权,防止侵犯他人权益。


  (七)信息安全。强化信息安全保护的有效性与执行性,采取全面可行的保护措施,防止重大商业信息与内幕信息泄露。尊重业务伙伴和客户的隐私信息。依法合规规范采集、处理、保存和使用个人信息。


  (八)劳动用工。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健全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竞业禁止约定内容、中止和解除,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九)安全环保。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完善企业生产规范和安全环保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违规问题。


  (十)产品质量。完善质量体系,加强过程控制,严把各环节质量关,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


  (十一)礼品与商务接待。禁止超规格、超标准接受或送出礼品以及超标准接受或组织商务宴请,维护正常商业关系与市场秩序。


  (十二)社会捐赠与赞助。严格审批程序,防止因不当捐赠与赞助导致的社会负面评价与不良效果。


  (十三)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


  第二十条 加强以下重点环节的合规管理:


  (一)制度制定环节。强化对规章制度、改革方案等重要文件的合规审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要求。


  (二)经营决策环节。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细化各层级决策事项和权限,加强对决策事项合规论证把关机制,保障决策依法合规。


  (三)运营管理环节。严格执行合规制度,加强对重点流程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营过程中照章办事、按章操作。


  (四)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环节。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以下重点人员的合规管理:


  (一)管理人员。促进管理人员切实提高合规意识,带头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认真履行承担的合规管理职责,强化考核与监督问责。


  (二)重要风险岗位人员。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明确界定高风险岗位,有针对性加大培训力度、强化上级监督管理责任、细化违规处罚等,使高风险岗位员工掌握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和违规责任,并严格遵守。


  (三)海外人员。将合规培训作为海外人员任职、上岗的必备条件,确保遵守我国和所在国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相关规定。


  (四)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海外投资经营行为的合规管理:


  (一)加强对企业对外贸易、境外投资、海外运营以及海外工程建设等行为的合规管理,深入研究并严格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及相关国际规则,全面掌握禁止性规定,明确海外投资经营行为的红线、底线。


  (二)健全海外合规经营的制度、体系、流程,重视开展项目的合规论证和尽职调查,依法加强对境外机构的管控,规范经营管理行为。


  (三)定期排查梳理海外投资经营业务的风险状况,重点关注投资保护、市场准入、外汇与贸易管制、环境保护、税收劳工等高风险领域以及重大决策、重要合同、大额资金管控和境外子公司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的合规风险,认真制定防控措施。遇有重大风险事件,要妥善处理、及时报告,防止扩大蔓延。


  第四章 合规管理运行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制定全员普遍遵守的合规行为规范和合规管理制度,针对重点领域合规风险制定专项合规管理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监管动态,及时将外部有关合规要求转化为内部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合规审查机制,将合规审查作为规章制度制定和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合同签订、重大项目运营、大额采购销售、大额资金管理等经营管理行为和相关财务、信息技术等专业事项的必经程序,及时对不合规的内容提出修改建议,未经合规审查不得实施。


  第二十五条 建立合规联席会议机制,将合规管理与现有管理体系相衔接。联席会议由合规管理负责人召集和主持,通过定期会议指导协调合规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合规管理(牵头)部门承担。


  第二十六条 建立合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全面系统识别和梳理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合规风险,建立企业合规风险库,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系统分析评价,对于典型性、普遍性和可能产生较严重后果的风险持续监测并及时发布预警。


  第二十七条 建立合规风险应对机制,针对发现的风险制定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应对处置。对于重大合规风险事件,合规委员会统筹协调,合规管理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最大限度化解风险、降低损失。


  第二十八条 建立强制合规咨询机制,涉及重大合规风险领域的业务部门,要及时将有关业务提交合规管理(牵头)部门进行事前咨询,主要领域包括但不限于重要合同、海外业务、财务税收、政府事务、采购销售等。


  第二十九条 建立合规管理评估机制,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定期对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适当性和充分性进行分析评价,对重大或反复出现的合规风险和问题,深入查找根源,完善相关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强化过程管控,持续改进提升。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评估。


  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适当性和充分性进行合规审计,并及时将合规审计结果以及合规审计中发现的合规管理问题通报合规管理(牵头)部门。


  第三十条 建立合规举报和调查问责机制,畅通举报渠道,保障企业员工有权利和途径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完善违规行为处罚制度,明晰违规责任范围,细化惩处标准,经调查核实,确有违规行为的,根据违规处罚办法进行相应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应确立合规调查基本方式和程序,合规举报调查要与纪检监察部门举报调查相结合,根据侧重点不同进行分工协作。禁止对合规举报的任何打击报复,一旦发现,依法依规严肃惩处。


  第五章 合规管理保障


  第三十一条 落实领导责任。充分发挥企业主要负责人“关键少数”作用,认真履行推进本企业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把合规管理工作作为谋划、部署法治国企建设全局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亲自部署、亲自研究、亲自协调、亲自督办。


  第三十二条 加强合规考核评价,细化考核评价指标,把合规经营管理情况纳入对各部门和所属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综合考核。对所属单位和员工合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员工考核、干部任用、评先选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省国资委将把合规管理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企业法治建设考核评价和总法律顾问述职评议内容。


  第三十三条 加强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优化管理流程,记录和保存相关信息。运用大数据等工具,加强对经营管理行为依法合规情况的在线监控和风险分析,实现信息集成和共享。


  第三十四条 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对在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中作出重要成绩、有效防范重大合规风险或对挽回重大损失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落实合规管理工作不力,忽视重大合规风险或违规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问责,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相关领导及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 建立专业化、高素质的合规管理队伍,根据业务规模、合规风险水平等因素加强合规管理人员配备,通过持续加强业务培训,提升队伍能力水平。海外经营重要地区、重点项目应当明确合规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切实防范合规风险。


  第三十六条 重视合规培训,结合法治宣传教育,建立制度化、常态化培训机制,加强全员合规知识和能力的教育培训,确保员工理解、遵循企业合规目标和要求。


  第三十七条 积极培育合规文化,通过制定发放合规手册、签订合规承诺书等方式,强化全员安全、质量、诚信和廉洁等意识,树立依法合规、守法诚信的价值观,筑牢合规经营的思想基础。


  第三十八条 建立合规管理报告制度。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制定企业年度合规计划,提交合规委员会批准后执行。每年年底前,合规管理(牵头)部门汇总分析企业合规风险和合规管理工作情况,起草年度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报送省国资委。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省属企业合规管理适用本指引。省属企业根据本指引,结合实际制定合规管理实施细则,全面加强和指导所属企业的合规管理工作。金融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各设区市国资委、昆山、沭阳、泰兴国资监管机构可以参照本指引,积极推进所出资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指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指引自2019年12月6日起施行。


《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政策解读


  为推动省属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着力打造法治国企,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参照《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结合省属企业实际,研究起草了《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下简称《指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指引》起草背景


  中央高度重视企业合规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规范企业投资经营行为,合法合规经营,注意保护环境,履行社会责任,成为共建“一带一路”的形象大使。要高度重视境外风险防范,完善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全面提高境外安全保障和应对风险能力。2017年以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先后印发《合规管理体系指南》《关于规范企业海外经营行为的若干意见》《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推进企业合规管理工作提供了制度支撑。


  2016年4月,国务院国资委启动中央企业合规管理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2018年11月2日,印发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在中央企业全面推开合规管理工作,并要求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参照指引,积极推进所出资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国务院国资委翁杰明副主任在全国国资系统政策法规工作研讨培训班上也明确要求,各地可借鉴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实践,针对监管企业经营管理情况,选择法治基础好的企业先行先试,及时总结适应不同类型企业的合规管理模式和路径。目前,北京、上海、四川等省市已出台本地国有企业合规管理指引,其他省市也在积极推进合规管理工作。


  随着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省属企业“走出去”发展规模数量不断扩大,加强合规管理已势在必行。


  二、《指引》主要内容和创新


  《指引》共六章四十二条,总体结构与《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保持一致,即按照“合规是什么—谁负责—做什么—如何做—如何保障”的逻辑体系,构建一个完整合规管理架构。根据省属企业实际,增加了如下内容:


  一是在“组织架构和职责”章节中,增加了“党委会的合规管理职责。”


  二是在“合规管理重点”章节中,增加了“公司治理、合同管理、信息安全、礼品与商务接待、社会捐赠与赞助”等合规管理重点领域内容。


  三是在“合规管理运行”章节中,增加了“建立合规联席会议机制”“建立强制合规咨询机制”等内容,明确了“合规举报调查应与纪检监察部门举报调查相结合”的合规调查原则。


  四是在“合规管理保障”章节中,增加了“落实领导责任”“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等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了合规、合规风险、合规管理的概念。合规,是指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遭受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合规管理制度制定、合规风险管理、合规审查、考核评价、合规培训、合规计划与合规报告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2.确立了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工作原则,即:全面覆盖、强化责任、协同联动、客观独立。


  3.规定了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合规管理职责,对合规管理组织体系进行了明确。


  4.对企业设合规委员会、合规管理负责人、合规管理牵头机构等进行了规定。合规委员会在建设初期可遵循最密切原则,与企业有关部门合署;合规负责人一般由总法律顾问兼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明确了业务部门负责本领域的日常合规管理工作。按照谁做业务、谁负责合规的原则,由业务部门承担日常合规管理工作职责。


  6.规定了双线合规管理汇报制度。遇重大合规风险及事项,省属企业子企业的合规管理部门需向本级企业主管合规工作负责人和集团公司合规管理(牵头)部门报告,确保企业最高管理层及时掌控合规风险情况。


  7.确立了合规风险控制的三道防线,业务部门是防范合规风险的第一道防线,业务人员及其负责人应当承担首要合规责任;合规管理(牵头)部门是防范合规风险的第二道防线,也是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责任单位;内部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是防范合规风险的第三道防线,负责合规审计和监督企业风险防控。


  8.明确了合规管理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人员、海外投资经营行为的范围。重点领域包括:公司治理、合同管理、市场交易、商业伙伴、财务税收、劳动用工等;重点人员包括:制度制定环节、经营决策环节、运营管理环节等;重点人员包括:管理人员、重要风险岗位人员、海外人员等;海外投资经营行为包括:对外贸易、境外投资、海外运营、工程建设、项目合规论证与尽职调查等。


  9.规定了企业应当建立合规联席会议、风险监测预警、合规风险应对、合规审查、强制合规咨询、风险管理评估、违规举报和调查问责七项工作机制,确保企业将合规管理要求逐一落地,保障合规管理体系的持续运行、定期更新和不断优化。


  10.明确了落实领导责任、加强考核评价、加强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培养建立专业化人才队伍、重视合规培训和培育合规文化、建立合规管理报告制度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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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