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财会[2019]305号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南京市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9-03
文号:宁财会[2019]30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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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主管部门、产业集团,各有关单位,各区(园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和江苏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苏财规[2018]22号)的规定,现将我市开展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我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在宁部、省属企业的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二、继续教育类别、方式及内容


  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为企业类、行政事业类二个类别分别开展。


  (一)企业类(含公司、企业)


  1.学习内容及学时:《会计人员管理办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等,共90学分。


  2.学习方式:网络培训。


  (二)行政事业类(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1.学习内容及学时: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行政事业单位相关财政业务等,共90学分。


  2.学习方式:网络培训和面授培训两种方式。


  市级行政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采取面授方式,由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市级事业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网络学习。


  3.面授培训时间、地点


  (1)面授培训共举办4期,分别是9月17—18日、9月19—20日、9月23—24日、9月25—26、27日(其中新进人员培训时间9月25—27日)。


  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2)培训地点


  南京市财会教育中心(南京市北京西路2—1号)。


  4.组织管理


  (1)2019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面授培训由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主办,南京市财会教育中心具体实施(电话:83242851)。


  (2)参加面授培训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持身份证参加培训,每天刷卡考勤。学满学分,考试合格后,市财政局将对学员培训情况进行记录并反馈到各单位。


  (3)参加面授培训的新进人员(2018年7月1日及之后任职财会岗位)统一报名第四期培训班。


  (4)参加面授培训的有关单位,9月12日前将填报的《2019年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报名表》(附件1)电子版(可登录“南京市财政局—公示公告”栏下载)发送至邮箱nj_ckp34@163.com


  5.参加网络培训的市级事业单位,9月30日前填写《2019年南京市市级事业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报名表》(附件2),并统一到南京市财会教育中心(湖南路狮子桥34号)领取网络学习卡和教材。


  三、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及管理


  (一)继续教育培训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别实施”原则。


  1.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确定培训内容、方式,协调培训实施,负责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2.各区财政局负责组织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做好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管理工作。


  3.各主管部门、产业集团、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二)培训实施


  网络学习增加了手机、ipad平板等移动端学习用APP(移动课堂),学员可自行下载,方便移动学习。另提供了兴趣课程学习、法规政策查询、全天咨询解答等免费增值服务。


  1.网络培训机构:中华会计网校、东奥会计在线、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南京辰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由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自行选择一家网校参加学习。


  2.南京市财会教育中心负责全市网络培训的宣传、网络运行情况的跟踪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登录“南京市财政局”网站(http://www.njcz.gov.cn/)—“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栏目参加学习,学满学分、考核合格后,市财政局统一将学分登记到“江苏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


  4.主管部门、产业集团如需组织面授培训,应在培训实施前10天向我局备案,使用市财政局开发的面授继续教育管理软件加强培训管理。每期培训班开班前一周申报培训计划,培训开始前一天报送培训人员名单,培训期间对学员进行考勤管理等。


  四、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一)学员按规定完成网上学习,学满学分、考核合格后由财政部门统一将学分登记到江苏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学员可在所学网校的页面查询、打印合格证书,不再办理其他任何手续。


  (二)视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同完成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或抵免部分学分:


  1.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2.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和省财政厅组织的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3.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其他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4.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5.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90学分;


  6.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10学分;


  7.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8.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9.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10.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11.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折算90学分;


  12.担任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评审执行评委,折算90学分;


  13.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高端论坛、研讨以及其他会计类活动,可根据活动内容和质量,按照活动规定,每次折算30—90学分。


  符合上述除第7条以外条件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请登录“南京市财政局”网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栏目,选择“中华会计网校”,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电子档,办理申报手续,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折算90学分的,由财政部门统一将学分登记到江苏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折算学分不满90学分的,完成剩余学分,考核合格的,由财政部门办理学分登记。


  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登录“南京市财政局”网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栏目,选择“中华会计网校”,上传本人相关学历、学位证书电子档,办理申报手续,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一次性办理在校学习期间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五、培训机构管理


  培训机构要严格按要求设置培训课程,做好技术服务保障,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培训机构如有利用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进行恶意市场竞争、滥收费、只收费不培训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培训资格。


  财政部门将对培训机构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违反规定要求的,取消其培训资格,并在网上进行公示。


  六、继续教育时间


  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于2019年9月15日开始,2020年3月31日结束。


  七、其他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南京市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通告》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未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将无法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凡符合《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继续教育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以前年度(2015年--2018年)因故未完成培训的人员,应补学该年度的继续教育(按原规定执行24学分制),学习和考核方式与2019年继续教育培训相同。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附件1:2019年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报名表


  附件2:2019年南京市市级事业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报名表


南京市财政局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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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