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财会[2019]305号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南京市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9-03
文号:宁财会[2019]30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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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主管部门、产业集团,各有关单位,各区(园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和江苏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苏财规[2018]22号)的规定,现将我市开展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我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在宁部、省属企业的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二、继续教育类别、方式及内容


  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为企业类、行政事业类二个类别分别开展。


  (一)企业类(含公司、企业)


  1.学习内容及学时:《会计人员管理办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等,共90学分。


  2.学习方式:网络培训。


  (二)行政事业类(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1.学习内容及学时: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行政事业单位相关财政业务等,共90学分。


  2.学习方式:网络培训和面授培训两种方式。


  市级行政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采取面授方式,由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市级事业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网络学习。


  3.面授培训时间、地点


  (1)面授培训共举办4期,分别是9月17—18日、9月19—20日、9月23—24日、9月25—26、27日(其中新进人员培训时间9月25—27日)。


  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2)培训地点


  南京市财会教育中心(南京市北京西路2—1号)。


  4.组织管理


  (1)2019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面授培训由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主办,南京市财会教育中心具体实施(电话:83242851)。


  (2)参加面授培训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持身份证参加培训,每天刷卡考勤。学满学分,考试合格后,市财政局将对学员培训情况进行记录并反馈到各单位。


  (3)参加面授培训的新进人员(2018年7月1日及之后任职财会岗位)统一报名第四期培训班。


  (4)参加面授培训的有关单位,9月12日前将填报的《2019年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报名表》(附件1)电子版(可登录“南京市财政局—公示公告”栏下载)发送至邮箱nj_ckp34@163.com


  5.参加网络培训的市级事业单位,9月30日前填写《2019年南京市市级事业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报名表》(附件2),并统一到南京市财会教育中心(湖南路狮子桥34号)领取网络学习卡和教材。


  三、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及管理


  (一)继续教育培训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别实施”原则。


  1.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确定培训内容、方式,协调培训实施,负责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2.各区财政局负责组织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做好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管理工作。


  3.各主管部门、产业集团、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二)培训实施


  网络学习增加了手机、ipad平板等移动端学习用APP(移动课堂),学员可自行下载,方便移动学习。另提供了兴趣课程学习、法规政策查询、全天咨询解答等免费增值服务。


  1.网络培训机构:中华会计网校、东奥会计在线、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南京辰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由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自行选择一家网校参加学习。


  2.南京市财会教育中心负责全市网络培训的宣传、网络运行情况的跟踪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登录“南京市财政局”网站(http://www.njcz.gov.cn/)—“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栏目参加学习,学满学分、考核合格后,市财政局统一将学分登记到“江苏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


  4.主管部门、产业集团如需组织面授培训,应在培训实施前10天向我局备案,使用市财政局开发的面授继续教育管理软件加强培训管理。每期培训班开班前一周申报培训计划,培训开始前一天报送培训人员名单,培训期间对学员进行考勤管理等。


  四、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一)学员按规定完成网上学习,学满学分、考核合格后由财政部门统一将学分登记到江苏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学员可在所学网校的页面查询、打印合格证书,不再办理其他任何手续。


  (二)视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同完成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或抵免部分学分:


  1.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2.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和省财政厅组织的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3.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其他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4.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5.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90学分;


  6.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10学分;


  7.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8.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9.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10.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11.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折算90学分;


  12.担任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评审执行评委,折算90学分;


  13.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高端论坛、研讨以及其他会计类活动,可根据活动内容和质量,按照活动规定,每次折算30—90学分。


  符合上述除第7条以外条件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请登录“南京市财政局”网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栏目,选择“中华会计网校”,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电子档,办理申报手续,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折算90学分的,由财政部门统一将学分登记到江苏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折算学分不满90学分的,完成剩余学分,考核合格的,由财政部门办理学分登记。


  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登录“南京市财政局”网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栏目,选择“中华会计网校”,上传本人相关学历、学位证书电子档,办理申报手续,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一次性办理在校学习期间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五、培训机构管理


  培训机构要严格按要求设置培训课程,做好技术服务保障,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培训机构如有利用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进行恶意市场竞争、滥收费、只收费不培训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培训资格。


  财政部门将对培训机构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违反规定要求的,取消其培训资格,并在网上进行公示。


  六、继续教育时间


  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于2019年9月15日开始,2020年3月31日结束。


  七、其他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南京市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通告》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未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将无法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凡符合《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继续教育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以前年度(2015年--2018年)因故未完成培训的人员,应补学该年度的继续教育(按原规定执行24学分制),学习和考核方式与2019年继续教育培训相同。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附件1:2019年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报名表


  附件2:2019年南京市市级事业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报名表


南京市财政局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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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票巨变!《规范开具发票操作指南》和《协议要素信息采集指引》

近期,众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如代理记账公司、税务师事务所等)在开具发票时,系统频繁提示“系统未检测到您与购买方存在有效的《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请报送后开具”或询问“是否开具涉税专业服务发票品目?”。这并非系统故障,而是国家税务总局系统11月底升级,加强涉税专业服务监管、推行信用评价体系而实施的重要举措。

  为何会出现这些开票阻断和提示?

  根本原因在于政策落地和信用体系建设。

  政策依据+税务技术升级: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第十七条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为委托人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如实准确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类别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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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落地,技术封堵漏洞:

       11月底税务系统升级后,系统建立了硬性的“前馈控制”机制:在开具特定品目发票前,系统会强制校验是否存在已报送的对应服务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法开票,从技术上杜绝了不规范行为。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所称的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包括:

  (一)纳税申报代办。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准备和签署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

  (二)一般税务咨询。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日常办税事项提供税务咨询服务。

  (三)专业税务顾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事项提供长期的专业税务顾问服务。

  (四)税务合规计划。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营和投资活动提供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纳税计划、纳税方案。

  (五)涉税鉴证。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涉税事项真实性和合法性出具鉴定和证明。

  (六)纳税情况审查。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委托,依法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审查,作出专业结论。

  (七)其他税务事项代办。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理建账记账、发票领用、减免退税申请等税务事项。

  (八)其他税务代理。

  注意:不具备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能违规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务合规计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四类特定涉税专业服务。

3、电子税务局开具发票的具体操作如下:

  (1)登录电子税务局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入电子税务局页面,选择【企业业务】,输入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号/手机号、密码,点击“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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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入发票开具页面

  登录后,进入【我要办税】模块,选择【发票使用】,点击【蓝字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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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具涉税专业服务发票

  进入蓝字发票开具页面后,点击【立即开具】,可选择开具“电子发票”或“纸质发票”,“选择票类”可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选择后点击【确定】,跳转至提示选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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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选择开票单位

  选择已采集的涉税专业服务协议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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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填写开票信息

  填写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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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开具发票

  根据实际业务,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类别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输入开票信息中的【项目名称】等内容。填写完整开票信息后,点击【发票开具】,即可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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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操作指引

  01如何报送协议要素信息

  规定要求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操作指引

  报送协议要素信息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发起和委托方发起两种方式。

  (1)若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发起信息报送

  第一步:登录新电子税局。

  选择“企业业务”,输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代理人员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或用户名)、代理人员个人新电子税局密码,拖动滑块,点击“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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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报送协议信息。

  点击“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 (如为税务师事务所,请在该界面选择“税务师事务所管理”进入)。点击“协议要素信息”下方“管理”,点击“新增”,录入相关信息,点击“确定”新增一条协议信息。点击“导入”,下载模板,按照模板要求填写完整后再选择文件进行清单导入,可批量导入协议信息。勾选需提交的协议,点击“提交”完成协议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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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若服务项目包含“纳税申报代理”或“其他税务事项代理”,还需委托方确认才能完成协议采集。委托方登录新电子税局后,依次点击“我的待办”-“其他”-“办理”,确认信息无误,点击“同意”,协议采集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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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最多可同时报送30条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

  (2)若由委托方发起信息报送

  第一步:登录新电子税局。

  选择“企业业务”,输入委托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实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或用户名)、实名个人新电子税局密码,拖动滑块,点击“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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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报送协议信息。

  点击“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我的代理机构”-“新增”。再次点击“新增”,根据业务实际填写委托服务项目,如“纳税申报代理”“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等,对应添加服务大类、服务中类、功能权限及服务人员,点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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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确认。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通过“企业业务”登录新电子税局,依次点击“我的待办”-“其他”-“办理”,确认信息无误,点击“同意”,协议采集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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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变更或终止协议要素信息

  规定要求

  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操作指引

  第一步:登录新电子税局。

  选择“企业业务”,输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代理人员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或用户名)、代理人员个人新电子税局密码,拖动滑块,点击“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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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变更或终止协议。点击“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如为税务师事务所,请在该界面选择“税务师事务所管理”进入)。点击“协议要素信息”下方“管理”。点击“编辑”变更协议信息。勾选想终止企业信息,点击“终止”终止协议。image.pngimage.pngimage.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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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提醒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未按照业务信息采集要求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有关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

  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热点问答

  Q:在批量采集协议要素模块提交导入的清册后,显示“部分信息导入失败”,是什么原因?

  A:提交清册后出现该提示是因为在表格中填写信息时更改了表格的格式,如粘贴复制时带格式粘贴,改变单元格下拉选项里的内容等,因此填写该表格时务必注意不得改变原有表格的格式及选项内容。

  Q:报送协议后在办税进度查询里显示导入失败并提示“与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存在有效的服务协议”,是什么原因?

  A:出现该提示是因为导入的新协议服务时间与以往导入的旧协议服务时间存在重叠,即新导入的协议服务时间起应在旧协议服务时间止之后,如旧协议服务时间为“2022-01-01至2023-01-01”,新协议服务时间起应为“2023-01-02”或之后。

  Q:之前报送了协议要素信息,但是有一些客户我已经不做了,协议要素怎么取消?

  A:协议要素信息在协议的服务期限到期后会自动终止,无需额外操作,若在未到期前停止服务,可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变更及终止】中选择相应协议要素信息进行终止操作。

税务是如何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发票的?

资金回流是指一笔资金以“货款”名义从受票方支付给开票方后,经过一个或多个中间账户的掩饰,最终又全部或大部分返回到受票方或其关联人员手中的过程。这暴露了“有票无货”或“有票少货”的虚假交易本质。

  以下是税务部门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一、核心逻辑与调查起点

  税务稽查通常从受票企业入手,检查其取得的发票是否真实、业务是否真实。

  1. 发现疑点: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企业存在“进销项不符”(如大量采购煤炭但销售电子产品)、购销地分离、税负异常、法定代表人关联多家高风险企业等初步疑点。

  2. 锁定资金流:一旦发票和合同(票流、物流)存在疑点,资金流的穿透检查就成为关键突破口。稽查人员会调取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财务人员、主要经办人等人的所有相关银行账户流水。

  二、识别资金回流的典型模式与特征

  税务和银行系统会利用大数据模型追踪资金路径,常见的回流模式有:

  1. 直接回流(低级手法):

  受票方公户付款给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在短时间内(如当天、次日)将相近金额转回至受票方法定代表人、股东或指定人员的个人账户。其特征是路径短、时间快、金额相近。这是最明显的证据。

  2. 间接回流、环流(常见手法):

  受票方付款 → 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法人个人账户 → 多个无关的中间账户(“过桥账户”,用于切断追踪) → 最终回到受票方法人或其关联人账户,甚至可能形成“闭环”:A付给B,B付给C,C付给……最终回到A。其特征是路径复杂,涉及多个个人卡,但通过图谱分析仍能清晰还原路径。

  3. 差额回流(有真实交易但虚增部分):

  交易有真实部分,但发票金额远大于真实交易额。例如,真实交易100万,却开了500万的发票。那么,受票方支付的500万“货款”中,对应真实货款的100万被开票方留下,而虚增的400万则会通过上述方式回流,其特征是回流金额约等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减去一个合理利润/成本后的数额。

  4. 关联方回流:

  资金不是直接回到原公司或个人,而是流向受票方的关联公司、兄弟公司、母公司或其它受控实体,用于其他用途。其特征是资金最终受同一控制人支配,实现了“资金回流”的实质。

  三、税务稽查的具体分析手段

  1. “四流一致”比对:

  核查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是否一致。虚开案件中,资金流与其他“三流”必然脱节。

  2. 时间与金额匹配分析:

  时间紧密性:支付“货款”与收到“回流款”的时间间隔异常短,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

  金额对应性:回流金额与发票金额、支付金额存在固定比例关系(如扣除约定好的开票费后的余额)。

  3. 账户性质分析:

  (1)大量使用个人银行卡进行大额公对私、私对私转账,是典型的掩饰手段。

  (2)频繁新开立账户,并在业务完成后迅速销户。

  4. 资金路径图谱:

  利用现代数据技术,将海量银行流水数据可视化,绘制出清晰的资金流向网络图。回流路径在图上会呈现出清晰的“起点-终点重合”的闭环或特征路径。

  5. 人员关联分析:

  追踪资金最终收款人,发现其与受票企业法定代表人、员工或亲属的关系,坐实资金实际控制人未变。

  6. 审讯突破与证据固定:

  在资金流水铁证面前,对企业负责人、财务、中间人进行询问,结合其他证据(虚假运输单据、虚假入库单、虚假产能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案例】

  受票企业A(需要进项发票抵扣) -> 支付“货款”117万(含税) -> 开票企业B(空壳公司),受票企业A的老板个人卡 <- 经过中间人C的个人卡倒手 <- 收到“货款”后,B企业老板个人卡,(实际收到回流款约113万,扣除4万“开票费”)。税务判断:资金从A出发,最终回到了A的实际控制人手中。证明这117万的交易是虚假的,B公司为A公司虚开了发票,并收取了约3.4%的开票费。

  在“金税四期”系统和大数据深度应用的背景下,税务部门与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的信息共享机制日益完善,资金流转的透明度极高。试图通过复杂账户网络掩盖资金回流的做法,在专业的税务稽查和大数据图谱分析面前几乎无所遁形。资金回流是证明虚开违法行为最直接、最有力的铁证之一,也是企业绝对不能触碰的法律红线。合法经营、真实交易才是企业长久发展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