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2018年度税收法治建设情况的报告
发文时间:201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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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我局在税务总局和陕西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坚持把依法治税作为生命线贯穿税收工作始终,不断提升法治理念,持续优化法治环境,着力推进税收共治,税收法治建设取得扎实进展。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税收法治建设工作开展情况


  (一)依法履行税收工作职能。一是严格依法组织税收收入。始终坚持组织收入原则不动摇,坚持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着力加强收入质量管理,实现了税费收入的良性增长。二是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小微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务院“1+4+6”系列减税政策和7项减税措施,落实各项减免税优惠政策累计金额比2017年大幅增加。三是多措并举堵漏促规范。建立健全收入质量管理机制,提升收入质量。联合公安机关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税犯罪行为,税收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四是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扎实推进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工作,建立了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的“订单式”按需服务机制,助力企业“畅行丝路”。全力支持和服务民营企业发展,推出《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30条措施》,用“硬举措”“软环境”和“暖机制”,持续推动民营企业更好更快发展。五是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贯彻落实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聚焦办税痛点难点堵点,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使纳税人“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成为常态,赢得纳税人的普遍“点赞”。


  (二)持续提升制度建设质量。一是严格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认真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把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要求贯穿到工作始终。坚持将起草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作为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起草的必经程序。认真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合规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审核省局出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7件,从源头上防范了制度性风险。二是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严格对各市税务局报备的21件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对审查发现问题的,责成进行纠正,提高了制度建设质量。三是认真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原则,组织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同步开展新机构挂牌前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升了确定性和有效性。


  (三)统筹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一是提高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进一步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机制,提升了科学民主决策能力水平。二是持续深化《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逐级明确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切实加大对基层重大案件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跟踪问效,提高了案件审理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


  (四)严格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一是持续深化三项制度试点。按照“无向有看齐、少向多看齐、有向优看齐”的原则,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点。结合新机构新形势新要求,对基层贯彻执行三项制度情况开展跟踪调研,针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解决,提升制度的执行力和生命力。二是扎实推进放管服改革。在放的方面,联合多部门持续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制度和跨区迁移注销办法,优化税务简易注销工作流程,有效破解企业“迁移难”和“注销难”。在管的方面,创新涉税专业服务监管方式,营造了纳税人对涉税中介“随心选、放心用”的良好氛围。在服的方面,推广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和增值税申报“一表集成”辅助系统,推出9大类267个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及办税指南,从源头上解决“开办繁”;优化完善电子税务局,构建了“线上为主、自助为辅、实体兜底”的立体智能办税网络,实现了27个税(费)一网通办,减轻了纳税人办税负担。三是认真做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会同24家商业银行推出“诚信纳税贷”产品,将纳税信用转化为企业融资资本,有效解决了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等问题。加强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拓展应用,落实“黑名单”和“双公示”制度,让失信纳税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效果和社会效应明显提升。


  (五)强化权力运行监督。一是全面深化内控制度。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持续深化内控制度机制建设,在全系统构建了“横向全覆盖、纵向一体化”的内控管理制度体系,提升了内控管理质量。二是加强执法督察。紧紧围绕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放管服”改革、推进个人所得税新税制落实以及发票管理等重点环节和关键领域开展督察,提升工作质量。三是强化审计监督。开展了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审计工作质效进一步提升。


  (六)依法化解涉税矛盾纠纷。一是建立涉税争议前置解决制度。制发《涉税争议前置处理办法(试行)》《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操作规程(试行)》,通过对救济主体范围和争议受理范围“双扩围”,线上和线下同步受理解纠“齐步走”,解决了传统实践中法律救济解纠的难题。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开展综合调研、强化效应分析,推动制度落地生根开花,使纳税人诉求得到快速响应,构建了税务机关提前介入处置涉税争议的新机制。二是依法化解矛盾纠纷。认真贯彻落实《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对各基层单位行政应诉案件实行动态跟踪,推动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对化解税务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注重运用调解、和解等柔性手段依法化解涉税矛盾纠纷,做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


  (七)切实深化政务信息公开。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主动公开税务部门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完善税收征管及税收执法公开内容。推进办税服务公开,积极宣传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最多跑一次”“全程网上办”“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等重大服务举措进行广泛宣传和深入解读,提升工作实效。


  (八)稳步提升税收法治理念。一是扎实开展普法宣传。紧扣《税收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和“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依托陕西丰富的文化资源,深入开展各项普法活动。联合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青团省委、省妇女联合会扎实推进包含“税收小课堂”“大学生公开课”“税法知识竞赛”“税收体验日”等40个具体项目的“税法进校园”活动,使尊崇税法、学习税法、运用税法成为青少年学生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二是拓展线上普法教育阵地。将“课内课外、校内校外、线上线下”相结合,打造“立体式”宣传新格局。依托税务总局和教育部建立的“青少年税法学堂”网络宣传平台强化普法宣传效果,制作的《一张税票心系中华》《唐诗中的税收故事·杜甫与税收》等26部作品被选用刊发。三是建成省级“建设法治政府示范部门”。积极申报、精心组织、认真部署、扎实推进,使日常工作和创建工作紧密融合、互促互进,推动实现税收各项工作提质增效升级。经全局上下共同努力,省局机关获得陕西省“建设法治政府示范部门”称号,展现了新机构新形象新作为。四是争创全国税收普法基地。注重发挥“税收普法教育示范基地”的典型模范作用,以争创全国税收普法教育示范基地为契机,切实加强对富平税收普法教育基地的改造提升,打造了点面结合、厅里厅外、线上线下兼顾的普法宣传新阵地。


  (九)加强税收法治队伍建设。一是加强基层法制机构建设。认真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要求,明确市县两级法制机构职责,强化人员配置,使其职能定位、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为进一步全面推进税收法治建设提供了保障。二是落实公职律师制度和法律顾问制度。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了联通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的法律顾问工作体系。全面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公职律师广泛参与到行政决策、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行政复议应诉等具体法律事务之中,助推税收法治建设质量稳步提升。三是加强执法资格管理。把新进人员取得税收执法资格作为执法上岗的必要条件,下大力气推动全系统税收执法资格考试“达标晋优”,实现了全省477名考生全部通过的既定目标。


  (十)深化依法治税领导体制机制。一是加强依法治税领导体制。切实加强党委对税收法治建设的领导,全面落实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各级税务机关均成立了以“一把手”为组长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依法治税工作各行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听取依法治税工作汇报,加强工作部署,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实现依法行政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运转高效、协调顺畅、保障有力。二是提升干部依法行政能力水平。举行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宪法宣誓。持续深化领导干部会前学法制度,全年就宪法、行政处罚法、新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向领导干部进行讲授。规范设置税务干部日常培训课程,推动法律知识必修、专修和选修的有机统一。全面推行领导班子成员述法,构建了“德、能、勤、绩、廉、法”六位一体的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2018年初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838名领导班子成员向本单位干部群众公开述法,营造了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二、存在问题和后续打算


  2018年,我局的依法治税工作虽取得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个别干部的法治意识还不牢固;二是部分干部的税收执法水平不够高;三是基层单位之间推进税收法治建设的能力水平还不平衡不充分;四是法律专业人才储备仍需加强。针对这些问题,在2019年的工作中,我局将重点做好以下四项工作:


  (一)加快落实《“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认真对照规划要求,结合全系统依法治税工作实际,加快推进规划确定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推动全省税务系统依法治税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全面深化三项制度贯彻推行。认真落实中央统一部署,按照税务总局推行方案、制度机制、具体指引等制度体系和工作要求,持续深化和改进提升全系统三项制度工作质量,切实发挥三项制度的基础性、统领性、突破性作用,纵深引领推动全系统依法治税工作全面开展。


  (三)扎实开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严格执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进一步调整规范各级税务机关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加强日常管理、突出程序控制、提升办案质量,全面推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四)进一步深化权利救济保障。认真落实《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有关要求,提升《涉税争议前置处理办法(试行)》和《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操作规程(试行)》实施质效,着力推进税收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为进一步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推动实现税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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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是如何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发票的?

资金回流是指一笔资金以“货款”名义从受票方支付给开票方后,经过一个或多个中间账户的掩饰,最终又全部或大部分返回到受票方或其关联人员手中的过程。这暴露了“有票无货”或“有票少货”的虚假交易本质。

  以下是税务部门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一、核心逻辑与调查起点

  税务稽查通常从受票企业入手,检查其取得的发票是否真实、业务是否真实。

  1. 发现疑点: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企业存在“进销项不符”(如大量采购煤炭但销售电子产品)、购销地分离、税负异常、法定代表人关联多家高风险企业等初步疑点。

  2. 锁定资金流:一旦发票和合同(票流、物流)存在疑点,资金流的穿透检查就成为关键突破口。稽查人员会调取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财务人员、主要经办人等人的所有相关银行账户流水。

  二、识别资金回流的典型模式与特征

  税务和银行系统会利用大数据模型追踪资金路径,常见的回流模式有:

  1. 直接回流(低级手法):

  受票方公户付款给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在短时间内(如当天、次日)将相近金额转回至受票方法定代表人、股东或指定人员的个人账户。其特征是路径短、时间快、金额相近。这是最明显的证据。

  2. 间接回流、环流(常见手法):

  受票方付款 → 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法人个人账户 → 多个无关的中间账户(“过桥账户”,用于切断追踪) → 最终回到受票方法人或其关联人账户,甚至可能形成“闭环”:A付给B,B付给C,C付给……最终回到A。其特征是路径复杂,涉及多个个人卡,但通过图谱分析仍能清晰还原路径。

  3. 差额回流(有真实交易但虚增部分):

  交易有真实部分,但发票金额远大于真实交易额。例如,真实交易100万,却开了500万的发票。那么,受票方支付的500万“货款”中,对应真实货款的100万被开票方留下,而虚增的400万则会通过上述方式回流,其特征是回流金额约等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减去一个合理利润/成本后的数额。

  4. 关联方回流:

  资金不是直接回到原公司或个人,而是流向受票方的关联公司、兄弟公司、母公司或其它受控实体,用于其他用途。其特征是资金最终受同一控制人支配,实现了“资金回流”的实质。

  三、税务稽查的具体分析手段

  1. “四流一致”比对:

  核查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是否一致。虚开案件中,资金流与其他“三流”必然脱节。

  2. 时间与金额匹配分析:

  时间紧密性:支付“货款”与收到“回流款”的时间间隔异常短,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

  金额对应性:回流金额与发票金额、支付金额存在固定比例关系(如扣除约定好的开票费后的余额)。

  3. 账户性质分析:

  (1)大量使用个人银行卡进行大额公对私、私对私转账,是典型的掩饰手段。

  (2)频繁新开立账户,并在业务完成后迅速销户。

  4. 资金路径图谱:

  利用现代数据技术,将海量银行流水数据可视化,绘制出清晰的资金流向网络图。回流路径在图上会呈现出清晰的“起点-终点重合”的闭环或特征路径。

  5. 人员关联分析:

  追踪资金最终收款人,发现其与受票企业法定代表人、员工或亲属的关系,坐实资金实际控制人未变。

  6. 审讯突破与证据固定:

  在资金流水铁证面前,对企业负责人、财务、中间人进行询问,结合其他证据(虚假运输单据、虚假入库单、虚假产能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案例】

  受票企业A(需要进项发票抵扣) -> 支付“货款”117万(含税) -> 开票企业B(空壳公司),受票企业A的老板个人卡 <- 经过中间人C的个人卡倒手 <- 收到“货款”后,B企业老板个人卡,(实际收到回流款约113万,扣除4万“开票费”)。税务判断:资金从A出发,最终回到了A的实际控制人手中。证明这117万的交易是虚假的,B公司为A公司虚开了发票,并收取了约3.4%的开票费。

  在“金税四期”系统和大数据深度应用的背景下,税务部门与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的信息共享机制日益完善,资金流转的透明度极高。试图通过复杂账户网络掩盖资金回流的做法,在专业的税务稽查和大数据图谱分析面前几乎无所遁形。资金回流是证明虚开违法行为最直接、最有力的铁证之一,也是企业绝对不能触碰的法律红线。合法经营、真实交易才是企业长久发展的根本。

疏通“五大”破产涉税中的堵点

【摘要】2025年1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了《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该公告的出台明确了税务机关应当申报的债权范围、税费债权的分配顺序、税费债权申报的时间跨度、破产程序中的纳税义务履行及发票开具以及纳税信用、税务注销等五大事项,将有力推进破产中有关司法与税务衔接问题的解决。为破产企业再生、消除历史包袱、恢复经营能力、纳税信用修复、税务登记注销等事宜带来极大便捷。

  《公告》的出台有效推进破产涉税实践,并提供了基础的法律依据,但是从实操上《公告》作为规范性文件,可能会指导不足,需要结合更细致的实务解读。2025年10月出版的锦天城法律实务丛书《破产涉税实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涉税指引》)是针对破产法与税法交叉领域的系统性研究及规则设计的创新之作,有效涵盖了破产涉税理论、破产清算与重整实务涉税等内容,系统解读了当前破产涉税中存在的问题,为各类从事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员提供实务操作指引,值得推荐并学习。

  【关键词】税费征管 破产涉税 债权申报 分配顺序 税费债权 税务注销

  一、《公告》重点解读与应对措施

  (一)税务机关应当申报的债权范围

  《公告》第一条指出,税务机关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税务机关征收的、法律责任和政策依据明确的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也由税务机关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该条款列明了不需要申报的债权,而税务机关对破产企业的债权主要是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公告》第一条所列的税务机关需要申报的社会保险费,应不包括企业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二)税费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类别以及分配顺序

  《公告》第一条规定,企业所欠税款、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单独申报;企业所欠的税款滞纳金、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企业所欠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按规定申报。《公告》第一条的这项规定,短短几句话但表达了大量的信息。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欠缴税款及相关滞纳金,《涉税指引》中有比较清晰的规定,可以结合该书的内容对《公告》进行理解。该书第一章第二节税收优先权部分提到:破产企业破产前所欠税款的清偿顺序,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企业破产法》之间存在法益冲突,冲突的关键在于发生在担保前的债权的顺位,欠缴税款无论先于担保或后于担保发生,担保债权均优先税收债权清偿。税收债权的顺位仅位于普通破产债权之前。至于滞纳金,《涉税指引》中提到,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滞纳金按普通破产债权进行破产申报。

  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欠缴税款及相关滞纳金,《涉税指引》第三章第四节提到,对破产管理人对企业的财产主动继续经营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但实务处理存在争议。《公告》的出台很大程度解决了这种争议,《公告》明确指出,企业因处置债务人财产发生的相关税费为破产费用,因继续营业发生的相关税费为共益债务。税务机关对这些税费都可以随时要求清偿。至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滞纳金,在《涉税指引》中提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涉税指引》还进一步关联《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滞纳金的性质属于“执行罚”,日万分之五也有利息的性质,《涉税指引》认为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不再计算滞纳金,不能再提起破产申报。这个论断也与《公告》规定的内容有效吻合,《公告》明确规定企业所欠的税款滞纳金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这里的税款滞纳金应专指破产案件受理前已发生的欠缴税款所产生的滞纳金,按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到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金额。

  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社会保险费,应优于普通破产债权,与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欠缴税款处于同一清偿顺位。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的社会保险费,则作为共益债务随时清偿。

  (三)税费债权申报的时间跨度

  《公告》第二条指明,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申报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债权,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相同,即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公告》第三条指明,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涉税费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前补充申报债权。第二、第三条表明税费债权的申报需要在申报期限届满之前,补充申报则应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时完成。

  (四)破产程序中的纳税义务履行及发票开具

  《公告》第二条、第四条明确,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应当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法定义务,破产程序中发生应缴税费情形,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应当代表债务人依法履行申报纳税、扣缴税费、开具发票等涉税义务。管理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费事项时,按照《公告》第二条、第四条规定执行,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等材料办理涉税费事项。

  《涉税指引》中对于发票开具作了比较充分的论述,该书认为虽然处于破产程序中的企业相关的非正常户恢复手续简单,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即可,然而实务中存在程序规定简单但实务操作难的问题。《公告》第三条规定,破产企业需要办理非正常状态解除的,应当就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并立即解除企业非正常状态,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税款、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债权。这一条直接回应了该书中提出的实务中非正常户恢复困难这一问题,解决了现行非正常户管理制度与破产程序处理规则的衔接问题,是依法治税中的一大进步,缓解了当前破产涉税中的“堰塞湖”。

  《涉税指引》中对于发票开具问题也有论述,该书提到要保障破产企业的必要发票供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公告》第四条规定,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领用开具发票或者申请代开发票。企业因大额资产处置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经管理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关规定调整额度。该条延续了这一文件的精神,并且为进一步便利破产企业,还提出针对大额资产处置等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特殊情况。额度调整按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关规定,即按照月初赋额调整、赋额临时调整、赋额定期调整、人工赋额调整这几种方式调整发票额度。

  (五)破产中纳税信用、税务注销相关问题

  《公告》第五条主要规定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程序中,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纳税信用评价、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为支持企业再生,助力困境企业消除历史包袱,恢复经营能力,《公告》第五条明确,在重整、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在依法受偿后,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的,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和后续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不影响企业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涉税指引》提到,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应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不得要求额外提供文件或以税款未获得全部清偿为由拒绝办理。该书对税务注销的论述与《公告》相关规定完全一致。都体现了便利破产企业进行税务注销的原则。

  按照《公告》第五条规定,即使税务机关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的,企业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迁移和注销等涉税事宜办理不受影响。《涉税指引》第三章提到为支持纳税信用修复,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管理人或破产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

  二、《公告》施行时间及相关文件废止

  《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告》生效后,人民法院尚未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终止重整程序、和解程序的,按照《公告》规定执行。公告生效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同时废止。目前,现行有效的涉及破产、注销程序中的税务问题的法律制度、政策清单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结论

  本次公告主要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中税费征管方面的问题提出和重申相关的规定,目的在于便捷破产程序、加快企业回炉重造、强化税费征管,具体体现在破产程序启动后的税收征管流程衔接、破产清算环节的税收债权处理、破产重整过程中的涉税事项安排、破产程序结束后的税务注销等涉税事宜。

  公告虽然明确了许多争议,例如税费何时应该划分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对于税务机关如何在企业破产中合理申报破产债权、如何便捷破产企业申领发票、如何为管理人办理涉税事宜提供便利有非常大的指导意义。破产涉税领域涵盖事项繁杂多元,其法律适用与实务操作无法仅凭单一规定全面覆盖,需从制度框架、实操流程、风险防控等维度进行系统性掌握。若破产财产处置环节存在操作不当,将直接导致破产项目整体税负水平偏离预期,进而影响破产程序推进效率与债权人权益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