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现将我省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有奖发票试点范围
(一)行业范围
购买方(也称受票方,下同)取得的陕西省范围内主行业为以下行业的销售方(也称开票方,下同)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依法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统称“普通发票”)可参与发票开奖:
1.住宿业(国标行业代码:61);
2.餐饮业(国标行业代码:62);
3.居民服务业(国标行业代码:80);
4.娱乐业(国标行业代码:90);
5.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业(国标行业代码:7291);
6.技能培训、教育辅助及其他教育业(国标行业代码:839);
7.建筑装饰和装修业(国标行业代码:501);
8.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国标行业代码:7030);
9.物业管理(国标行业代码:7020)。
(二)不得参与开奖的发票
购买方取得上述试点行业销售方开具的普通发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开奖:
1.票面金额为负数的普通发票(红字发票);
2.代开的普通发票;
3.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
4.开奖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
5.自开票之日起已超过180天未扫码验证的发票;
6.票面金额小于20元(不含税)的发票;
7.受票方为单位和非正常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参与二次开奖;
8.发票购买方名称与有奖发票管理系统实名注册信息不符(票面购买方名称为“个人”和购买方名称为“*女士”或“*先生”且与有奖发票管理系统注册姓氏和性别一致的普通发票除外)或者实名注册信息有误的,不得参与二次开奖。
二、开奖方式
有奖发票实行两次开奖。
第一次为即时开奖。购买方取得普通发票后,通过关注“陕西税务纳税服务”微信公众号或使用支付宝“扫一扫”功能即可参与发票查验和即时开奖,参与者为全体消费者(包括单位和个人)。
第二次为定期开奖。个人消费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普通发票,纳入二次(定期)待开奖普通发票库管理,可参与二次开奖活动:
(一)已参与即时开奖;
(二)购买方已通过“陕西税务纳税服务”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发票摇奖模块采集普通发票持有者个人身份信息、进行实名注册;
(三)购买方为自然人;
(四)经过防伪税控系统校验无误。
二次(定期)开奖全年不超过2次,开奖时间另行通告。开奖结果除现场公证、现场公布外,购买方还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查询二次开奖结果。
三、奖项设置
(一)即时开奖。共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五等奖5个等次的奖项,对应的奖金分别为人民币100元、50元、20元、10元、5元。
(二)二次(定期)开奖。共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次的奖项,对应的奖金分别为人民币9万元(含税,下同)、7万元和5万元。
四、奖金兑付
(一)即时开奖。即时开奖后,所中奖金以电子支付方式即时转入微信零钱或者支付宝余额账户。
(二)二次(定期)开奖。二次(定期)开奖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奖发票管理系统采集的手机号码和中奖发票(发票联)原件(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需提供发票版式文件及打印件),前往就近设区市级税务局完成兑奖资料审核,并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账户信息。经审核无误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以银行转账方式兑付所中奖金。
兑奖资料不全或审核未通过的,不予兑付。中奖者逾期未办理兑奖手续的,视为弃奖。
五、其他事项
(一)单个账户(微信或支付宝)每日参与即时开奖上限为5次。
(二)销售方拒绝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的行为,购买方可向税务机关投诉举报(举报电话:12366)。
(三)中奖者未按照规定流程参与兑奖、因操作失误导致奖金无法兑付、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金、污损毁坏发票原件以及其他各类无效发票不予兑奖。
(四)中奖者应当按本公告规定提交兑奖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委托他人办理兑奖事宜的,除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外,还应提供合法的书面委托材料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五)对即时开奖结果有异议的,以有奖发票管理系统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运营记录为准。
(六)未经消费者本人允许,擅自以消费者名义或通过发票记账联参与发票开奖的个人,一经核实,自发现之日起180日内不得参与有奖发票活动;二次(定期)开奖已经中奖的,税务机关不予兑奖。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内容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八)本通告由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9年2月25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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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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