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发[2019]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1-12
文号:陕政办发[2019]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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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12日


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和“互联网+政务服务”三位一体协同推进,以市场主体期待和需求为导向,以质量、效益和企业群众满意度为标准,进一步聚焦企业关切,破解企业投资生产经营中的“堵点”和“痛点”,推动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政策落实,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和竞争力。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减少社会资本市场准入限制。


  1.落实好国家新修订的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做好我省市场准入事项与国家新修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衔接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2.加大协调指导工作力度,督促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在民航、铁路、公路、油气、电信等领域,落实一批高质量的项目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通信管理局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3.继续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在核查清理后的PPP项目库基础上,抓好管理,提升入库项目质量,依法依规落实已承诺的合作条件,加大对符合规定的PPP项目推进力度。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4.组织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消除在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严格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严禁干预社会投资人的招标自主权。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二)推动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5.疏通货币信贷政策传导机制,综合运用多种工具,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小微、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积极推动民营企业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尽快落地。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拓宽融资渠道。持续抓好支小再贷款、中小企业高收益债券、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等政策落实,严格执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科学技术厅陕西省知识产权局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陕西省版权局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关于印发〈陕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陕银监发[2016]28号)。与金融机构开展工作合作,组织开展宣传培训、银企对接等活动,推进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打通新的融资渠道。


  牵头单位: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6.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落实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的政策措施,防止对民营企业随意减少授信、抽贷断贷“一刀切”等做法;建立金融机构绩效考核与小微信贷投放挂钩的激励机制,修改完善尽职免责实施办法。


  牵头单位:陕西银保监局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7.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西银发[2016]143号)、《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西银发[2017]53号)及《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用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西银发[2017]158号),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支持力度。通过设立创业启动基金等方式,支持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创业创新。


  牵头单位: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8.拓展纳税信用查询渠道,推进“银税互动”,鼓励商业银行依托纳税信用信息创新信贷产品,推动税务、银行信息互联互通,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牵头单位:省税务局、陕西银保监局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9.落实有关金融机构坚决取消和查处各类违规手续费规定,除银团贷款外,不得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


  牵头单位:陕西银保监局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三)清理地方保护和行政垄断行为。


  10.组织各市(区)、各部门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文件,对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开展自查,并向全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11.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行政垄断行为集中排查整治行动,坚决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适时曝光一批已查结的行政垄断案件,对新发现的行政垄断行为快查快结,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在各级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提示社会各界特别是市场主体防范、发现、举报涉及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行政垄断行为。


  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四)加强诚信政府建设。


  12.把政府诚信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政府承诺+社会监督+失信问责”机制,凡是对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都要履行约定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没有执行到位的要有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严重失职失责的要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13.建立健全“政府承诺+社会监督+失信问责”机制,凡是对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都要履行约定义务,接受社会监督。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健全完善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和公务员诚信档案,实施政务诚信大数据监测,组织开展第三方政务诚信评价和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不定期对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地方政府债务、街道和乡镇等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进行督导检查。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14.梳理政府对企业失信事项,提出依法依规限期解决的措施,治理“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研究建立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补偿救济机制。同时,要加大政府欠款清偿力度。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参与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五)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公平待遇。


  15.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各市(区)、各部门不得专门针对外商投资进行准入限制。利用陕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按照市场准入内外资标准一致原则,对外商投资项目全面实行审批监管线上运行。组织对外资企业在政府采购、资金补助、资质许可等方面是否享有公平待遇进行专项督查。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3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16.组织各市(区)和省级有关部门,开展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废止或修订工作。加强与对外开放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备案审查。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17.全面推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推动国家统一的内外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牵头单位:省司法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六)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


  18.积极推进重大外资项目建设,将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或依申请按程序加快调整列入相关产业规划,给予用地审批等支持,加快环评审批进度,推动项目尽快落地。利用国家重大外资项目工作专班制度,健全我省协调推进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建设难题。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19.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产业发展实际和规划,积极配合开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修订工作,扩大我省外商投资鼓励类范围,积极引导外资更多投向现代农业、生态建设、先进制造、智能制造、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领域。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20.严格执行外商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从鼓励类外资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项目和领域的要求,多渠道宣传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七)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和推进通关便利化。


  21.落实国务院确定的降低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的要求,按照已公布的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开展督促检查,确保贯彻落实到位。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参与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西安海关、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22.优化通关流程和作业方式,开展大宗矿产品“先验放后检测”试点,推广“提前申报”模式,实施跨部门联合检查。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能退出口岸验核的退出,整体通关时间到2021年压减1/2。


  牵头单位:西安海关、省商务厅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23.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做好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动态调整工作的跟踪分析,及时向国家提出已无必要监管产品的意见建议。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八)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24.落实国家简并退税率、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政策,及时升级退税率文库,加强政策效应分析,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保持外贸稳定增长。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参与单位:省税务局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25.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实施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的动态调整,对信用评级高、纳税记录好的企业简化手续、缩短退税时间;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提高退税审核效率;尽快实现电子退库全联网全覆盖,对实行无纸化的出口企业实现申报、证明办理、核准、退库等业务网上办理。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和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牵头单位:省税务局、西安海关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九)进一步简化企业投资审批。


  26.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根据国家公布的投资审批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尽快公布我省相关名称和申请材料,2019年实现各类投资审批在线并联办理。严格按照国家出台的关于开展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的文件要求,实现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大幅压缩投资项目落地时间。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27.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及时精简取消部分审批前置条件,按照中省制定的施工图联合审查有关办法,加快完善市级施工图联合备案管理、监督实施细则。加快开展区域评估、多部门联合验收工作,落实“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2019年,在渭南、延安试点基础上,开展全流程、全覆盖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指导各市(区)统一审批流程,通过精简审批事项和条件、下放审批权限、合并审批事项、调整审批时序、转变管理方式、推行告知承诺制等措施,省级和其他市(区)建成审批管理系统,实现“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一个系统”统筹项目管理。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参与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相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28.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制定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管理措施和监管办法,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破解“准入不准营”“办照容易办证难”难题。组织梳理我省设定的各类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在自贸试验区探索扩大“证照分离”改革。


  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西咸新区、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29.在继续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已开展经营活动但无债权债务的企业实行简易注销改革的基础上,全面梳理企业注销各环节办理事项,落实好清税证明免办措施,进一步优化企业注销流程,依托信息共享,强化部门配合,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企业注销操作指南,疏解“堵点”问题,破解企业注销难题。


  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参与单位: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西咸新区、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十一)进一步压减行政许可等事项。


  30.对省市县三级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论证,再推动取消部分行政许可事项,修订并公布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清单外许可事项一律视作违规审批。实现全省范围内统一审批服务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和“一网通办”。2019年组织开展各类变相审批和许可清理工作,对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专项计划等形式变相设置审批的违规行为进行整治。持续推动向自贸试验区、开发区等特殊区域下放省级权限,促进行政审批提速增效。在全省范围内试点开展现有行政许可的成本和效果评估工作,充分听取企业、公众、专家学者的意见,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完善相关许可。


  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


  参与单位:省司法厅、省商务厅,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十二)加快制定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


  31.在对省市县三级行政许可、审核转报、备案类和服务类等四类政务服务事项全面梳理基础上,以省为单位公布各级政府“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审批服务事项目录,督导各市(区)、各部门编制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32.加快推进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编制办事指南和流程图,制定统一的审批服务事项编码、规范标准和时限,优化审批服务流程,统一事项办理标准。消除各市(区)进度差异,尽快形成全省一体化平台,方便对接国家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满意度调查机制和动态监控机制。


  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十三)清理物流、认证、检验检测、公用事业等领域经营服务性收费。


  33.落实国家关于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政策,重点解决部分市(区)遗留问题,公布货车“三检合一”检验检测机构名单,全面实现“一次上线、一次检测、一次收费”。


  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


  参与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1月底前完成


  34.在行政垄断行为集中排查整治行动中,聚焦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等窗口单位,把公章刻制作为排查重点,确保需要刻章者在具有资质的刻章经营者中自主选择,对滥用行政权力指定公章刻制企业、垄断经营、强制换章、不合理收费等行为及时纠正、制止和曝光。


  牵头单位: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


  参与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35.提升认证、检测“一站式”“一体化”服务能力;申请增加认证机构数量,引导和督促认证机构降低收费标准。


  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参与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36.加强对教育、医疗、电信、金融、公证、供水供电等公共服务领域收费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收费项目取消后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越权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发现问题要严肃整改问责。


  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十四)整治政府部门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乱收费行为。


  37.依法整治“红顶中介”,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取消违法违规收费、降低收费标准,坚决纠正行政审批取消后由中介机构和部门下属单位变相审批及违法违规收费、加重企业负担等现象。


  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3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38.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对下属单位涉企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政府部门下属单位利用行政权力违规收费行为。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3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39.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纠正不合理收费和强制培训等行为,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投诉举报和查处机制。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


  参与单位: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十五)规范降低涉企保证金和社保费率,减轻企业负担。


  40.清理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严格执行已公布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一步降低涉企保证金缴纳标准,推广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


  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参与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41.加强对厂房租金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落实管控责任,切实做好管控工作,严厉打击囤积厂房、哄抬租金等违规行为,对问题严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42.按照国家降低企业税负的政策规定,落实好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执行好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43.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降低社保费率的具体实施办法,严格执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8]27号)规定。严禁自行组织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执行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要求,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十六)加快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


  44.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网购、进出口等重点领域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实施办法;组织开展打击侵犯商业秘密、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侵权假冒、网络盗版侵权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结合为期一个月的经侦执法专项行动,大力开展执法宣传,充分发动商业秘密权利人投诉举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对相关案件依法查处。通过开展全省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积极落实省市县三级主体监督责任。


  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参与单位: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知识产权局,西安海关,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45.充分利用国家“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系统,及时向有关机构、企业和权利人推送侵权假冒线索信息;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工作;加强与西安海关等部门的执法协作,在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推进线上信息共享、办案咨询、案件协查。


  牵头单位:省知识产权局


  参与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46.做好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宣传贯彻落实,解决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问题。


  牵头单位:省司法厅


  参与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47.加强对我省涉外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方面的培训,提高企业在海外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加强对我省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提供智力等方面的支持。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知识产权局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十七)加快落实各项产权保护措施。


  48.继续配合省法院加大涉产权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力度,审理公布一批有代表性、有影响力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配合省法院尽快修订完善并出台《关于依法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供服务保障的意见》和《关于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助推各级政府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我省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十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9.落实放管结合、并重的要求,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夯实监管责任,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和信用中国(陕西),依法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涉企信息;要强化违法失信“黑名单”管理,完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平台功能,推动联合惩戒备忘录措施落地;要积极探索大数据监管,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十九)创新市场监管方式。


  50.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加快实现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除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大数据监测外,对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提高抽查检查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检查结果全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完善政府部门“随机联查”制度,通过陕西省行政执法“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系统,开展涉企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力争做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防止检查过多、执法扰民,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51.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8]27号)和《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绿色产品发展的实施意见》(陕市监发[2018]11号)要求,进一步规范认证行业发展。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认证专项监督检查活动,严厉打击和整治各种认证违法行为,规范认证市场秩序。


  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参与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52.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制度机制,推广企业征信、信用识别、可信验证等第三方信用服务产品,运用大数据技术对全省各区域、各行业领域和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常态化信用监测,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建立全省统一的联合奖惩系统,依据国家层面签署的联合奖惩备忘录完善各领域奖惩对象认定标准和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实现对市场主体的精准监管和协同监管,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53.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力争2019年9月底前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同步上线运行。


  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9月底前完成


  (二十)坚决纠正“一刀切”式执法,规范自由裁量权。


  54.加强分类指导、精准施策,及时纠正以环保检查为由“一刀切”式关停企业的做法,并严肃追责。


  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参与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55.依法开展行政处罚事项精简工作。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规范市县自由裁量行为,确保执法标准统一。落实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利益挂钩的禁止性规定,加强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二十一)抓好国务院第五次大督查反馈意见整改落实。


  56.关于“整体通关时间不降反升”问题。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西安海关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


  时限要求:2019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57.关于“涉及‘放管服’改革中,有的‘放’的不及时不充分,特别是办理施工许可等指标完成情况进度慢、离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差距大、部分下放事项基层无力承接”问题。


  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完成


  58.关于“营商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各市县营商环境发展不平衡,新开办企业所需时间差异较大”问题。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参与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相关市(区)政府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59.关于“存在部分公共服务电话无法查询、电话归属职能不明确、电话不通、接听不及时和业务不熟等”问题。


  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60.关于“部门间、区域间信息不共享等‘信息壁垒’和‘数据烟囱’现象明显”问题。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参与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三、组织保障


  (二十二)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抓落实的责任。


  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将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解决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作为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的重要措施,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消除制约企业发展的各种障碍,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和动力,确保全年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如期完成。各地各部门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负责,分管领导同志要具体抓到位,并层层明确落实责任。要进一步细化抓落实的有效举措,制定落实上述政策措施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责任人、实施主体、完成时限、实施要求,确保各项政策取得实效。


  (二十三)落实各级政府责任。


  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梳理分析本地营商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找准政策落实中的“堵点”,切实承担优化营商环境的职责,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出台落实有关政策的具体办法。同时,要主动对标先进,相互学习借鉴,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探索推出更多切实管用的改革举措,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二十四)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评价。


  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牵头尽快修订完善我省营商环境评价办法,不断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准确性。按照国家统一部署,2019年做好全省及西安市参加国家营商环境评价的相关工作。2020年做好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参加国家营商环境评价的相关工作。


  (二十五)增强政策制定实施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加强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提高政策质量,增强政策稳定性。对企业高度关注的行业规定或限制性措施调整要设置合理过渡期,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科学审慎研判拟出台政策的预期效果和市场反应,统筹把握好政策出台时机和力度,防止政策效应叠加共振或相互抵消,避免给市场造成大的波动。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制定出台政府重大经济决策主动向企业家和行业协会商会问计求策的操作办法,完善与企业的常态化联系机制。


  (二十六)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


  各市(区)、各部门对已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要及时跟进解读,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并向企业精准推送各类优惠政策信息,提高政策可及性。对于市场主体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要总结推广基层利企便民的创新典型做法,借鉴吸收国内外有益经验,进一步推动形成竞相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局面。


  (二十七)加强对政策落实的督促检查。


  与上述政策措施要求不符的文件,要及时进行修订,防止出现惠企政策被原有规定堵住、卡壳等现象。各市(区)、各部门要按规定时限向社会公布落实政策的具体措施,接受社会监督,并进行自查。要有效运用已设立的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查处回应制度,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并公开曝光营商环境反面典型案例。各市(区)、各部门要将有关落实情况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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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本系列】 本文为《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系列第(三)篇,全系列共三篇,建议依序阅读:

        (一)个人股权转让个税;

       (二)并购重组交易税务风险与合规;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创始人借名持股,员工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为规避持股限制而设代持。当公司拟上市、被并购,或实际出资人欲将股权变更回自己名下时,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浮现: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直觉而言,股权本即属于实际出资人,变更登记回其名下,似无课税之理;然税务机关所见者,是工商登记上一次“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变更,形式上即为一次转让。其间张力,正是代持还原税务问题的核心,亦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最需专业前置判断的领域。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