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税发[2018]113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30条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12-04
文号:陕税发[2018]1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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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税务局,省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切实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省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30条措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党委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高度重视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亲自组织、亲自部署、亲自过问,统筹研究工作安排并认真抓好督导落实。各级税务机关党委要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专门就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情况进行报告,认真总结经验和不足,自觉接受评议和监督,促进工作不断改进、不断提高。


  二、细化工作举措,狠抓工作落实。省局各相关处室要结合分管工作,明确责任分工,一项一项组织实施,对标对表加以推进,确保按时保质落实到位。各单位要按照税务总局和省局的总体部署,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层层压实责任,一级一级抓好贯彻落实。特别是在地方党委、政府制定出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时,要积极承担应尽职责,根据当地民营经济发展状况和需求,主动依法提出税收支持措施,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拓展服务手段,增强工作的针对性。


  三、加强调研走访,畅通反馈渠道。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全力落实各项措施的同时,深入民营企业开展大调研、大走访活动,通过实地走访、集中座谈、需求调查等活动,广泛听取民营企业诉求,全面查找税收管理服务短板,从民营企业最需要的地方做起,从民营企业最不满意的地方改起,解决民营企业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省局各相关处室要用好省市县三级政策执行反馈机制,及时汇总基层单位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建议,定期通报全系统的工作进展和工作成效,交流创新做法和典型经验。


  四、持续完善提升,务求实效长效。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是一项长期任务。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常抓不懈,融入日常工作常抓常新、常抓常进。省局各相关处室要围绕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在落实已有措施的基础上,继续梳理和汇总相关政策措施,谋划和推出新的服务手段,完善和丰富新的制度安排,形成更多有针对性的政策汇编、服务指南和务实举措。省局办公室、考核考评处要将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和督办内容,确保各项举措执行不减力度,落实不打折扣,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有实招、显实效、见长效。各地各单位在工作中,如有好的做法、典型事例或者问题建议,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4日


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30条措施


  1.坚持组织收入原则。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依法征税,以“不落实税收优惠也是收过头税”为原则,坚决落实各项减免税政策,对符合政策条件的民营企业与其他纳税人一律平等对待,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应享尽享。


  2.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认真执行各项惠及民营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充分兑现改革红利。完善申报软件提醒功能,把住申报第一关口,推进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全面落地。全面落实好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及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向民营企业提供贷款。依托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集成电路、软件企业等名单,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施行清单化管理,增强优惠的精准度。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明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等政策适用的判断标准,强化政策执行的确定性和统一性。同时认真落实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确保政策落到实处,不打折扣。


  3.稳定社会保险费缴费方式。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对目前现有的、较成熟的、缴费人普遍接受的缴费方式,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沟通对接,同时积极拓展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方式。持续贯彻落实中、省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阶段性降费政策。


  4.编写办事指南。建立办事指南发布机制,制定规范统一的线上、线下办事指南,为民营企业准确履行义务提供遵循。


  5.精简办税资料。进一步清理税务证明事项,精简涉税资料报送。2018年底前,按照税务总局要求取消20项涉税证明事项。2019年,对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再精简30%以上,同时实行涉税资料清单管理,坚持“清单之外不再报送”。


  6.拓宽一次办结事项。持续更新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实现省市县乡全覆盖。2018年底前,实现8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2019年底前,实现95%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


  7.扩大“全程网上办”服务事项。持续优化电子税务局建设,2018年底前实现智能办税、智能提醒、智能引导功能,2019年底前实现电子税务局基础功能接入省级政务平台和涉税业务“一网通办”,2020年底前实现涉税服务事项100%“全程网上办”。


  8.大幅简化办税程序。探索推行纳税申报“提醒纠错制”。在税务注销等环节推行“承诺制”容缺办理,凡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如相关资料不全,可在作出承诺后即时办理相关业务。


  9.持续压缩办税时间。在上年大幅压缩的基础上,2018年底前对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办税时间再压缩10%以上。推行无纸化出口退税申报全覆盖,对所有信用评级高、纳税记录良好的一二类出口企业,将其出口退税审核办理平均时间压缩至10个工作日内。


  10.不断拓宽电子办税渠道。2018年底前,推出规范统一的优化版电子税务局,实现界面标准统一、业务标准统一、数据标准统一、财务报表转换等关键创新事项统一。积极开发移动办税APP,为民营企业等纳税人提供预填或免填单服务,减少基础信息重复填写。


  11.丰富多元化缴退库方式。积极推动通过第三方非银行支付机构缴纳税费,为个体经营户办理缴款提供便利。加快推进税收电子退库全联网、全覆盖,实现申报、证明办理、核准、退库等业务网上办理,提高资金退付和使用效率。整合优化税收信息系统,进一步提高信息系统稳定性和办税服务质效。


  12.推行网上开具完税凭证。进一步完善网上办事功能,实现个人所得税缴税记录和表格式《税收完税证明》网上开具。完善电子税务局功能,实现纳税人自主查询和打印纳税记录。


  13.大力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积极宣传《“走出去”企业税收指引》《国别投资税收指南》,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提供政策服务,降低税收风险。持续强化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帮助民营企业正确适用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维护“走出去”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14.强化跨境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积极落实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切实减轻“走出去”民营企业税收负担。


  15.优化民营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方式。建立“税务提醒、企业自查、联合防控”的民营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新模式,将风险提醒作为民营企业风险应对的主要方式。运用“互联网+税务”工作理念,及时向民营企业提供风险提醒提示服务,帮助民营企业加强税收风险防控,助力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16.健全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机制。积极会同工商联、协会商会等部门,进一步扩展税企沟通渠道和平台。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面对面征询民营企业意见,及时回应关切。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广泛调查民营企业涉税需求,倾听意见建议,精准掌握主体诉求,切实增强服务民营企业的针对性。


  17.开展针对性的互动交流活动。通过“请进来”的方式,邀请民营企业到办税服务厅实景体验“最多跑一次”办税服务,听取意见建议。通过“走出去”的方式,让税务人员跟随民营企业全程体验涉税事项办理,找出办税痛点堵点难点,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提升服务质效。


  18.建立中小企业跨区域涉税诉求受理和解决机制。组织专门力量,集中受理和协调处理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跨区域税收执法标准不统一、政策执行口径不一致等问题,为中小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19.依法为经营困难的民营企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生产经营困难、纳税信用良好的民营企业,进一步研究针对性、操作性强的税收帮扶措施,并积极推动纳入地方政府的统筹安排之中,帮助民营企业实现更好发展。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通过依法办理税款延期缴纳等方式,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20.切实保障纳税人正常经营的发票需求。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切实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发票,严禁在发票领用中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合理限制。持续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对民营企业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要依法依规进行认定和处理,除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停供发票。持续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实现税务机关网上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1.深化税银互动助力民营企业便利融资。深入开展“银税互动”活动,联合金融机构进一步拓展税银合作机构数量,优化丰富金融产品种类。将“税银互动”由“线下”向“线上”拓展,设置电子税务局金融超市和办税服务厅宣传专区,帮助企业及时获取融资信息。通过举办专项培训会、召开税银企工作联系会等形式,密切税银企沟通交流。开发税银互动平台,深化税银信息互通,提升互动质效,多措并举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


  22.统筹规范下户风险应对事项。在实施税收风险应对过程中,必须做到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一视同仁,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同时坚持扎口管理,有序派发,从源头上防止多头进户、重复执法。除举报等违法线索外,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民营企业的进户检查,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23.妥善处理依法征管和支持企业发展的关系。严格落实行政处罚有关规定,对民营企业等纳税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24.强化规范性文件审查清理。强化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凡新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后方可发布。加大规范性文件清理力度,凡发现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中存在有违市场公平竞争条款的,一律修改或废止。


  25.畅通行政救济渠道。不断规范畅通维权渠道,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设立专线,受理民营企业纳税人的税收法律咨询、投诉举报等,接受投诉限时受理转出、跟踪问效随时督办反馈、按期通报投诉处理结果,研究建立纳税人诉求和意见受理快速反应机制。全面试行涉税争议前置处理,及时化解涉税争议,最大限度地保护民营企业等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6.及时提出减税降费政策建议。围绕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战略部署,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进一步落实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机制,查找扶持民营企业发展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上级反馈情况,提出建议。


  27.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按季举办税费政策解读视频会,实行税费政策发布、政策解读、政策宣传三同步。研究制定《实体纳税人学堂工作规范(试行)》,从省市县三个层级明确工作职责、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培训重点和阶段任务,真正让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对税收政策做到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编印民营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帮助纳税人熟悉掌握、熟练运用。


  28.开展大调研大走访活动。结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深入开展“新机构新服务新形象”活动,围绕进一步简政减税降负、完善落实税收政策、优化纳税服务等,在全省税务系统开展大调研、大走访活动,广泛听取民营企业诉求,逐条逐项梳理,积极研究解决。


  29.推进行政执法规范透明。聚焦税收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三个关键环节,持续深化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贯彻落实,确保各级税务机关规范履行法定职责。


  30.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强化税收执法督察和责任追究,将民营企业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及征管服务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年度执法督察计划,形成常态化监督机制。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因执法不规范、政策落实不到位而损害民营企业利益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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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