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财税措施的意见
发文时间:2018-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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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中省和市委决策部署,持续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着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壮大,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财税措施的意见》(陕政办发[2017]102号)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大力支持工业稳增长、促投资


  (一)持续加大投入力度。2018—2021年累计安排各类支持工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不低于30亿元,采取贷款贴息、奖励补助、融资引导等方式支持工业发展。通过市场化方式组建总规模100亿元的工业发展基金,加快布局重点工业领域基金群建设,有效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工业经济发展。(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二)支持企业扩大投资。对各区县、开发区新引进总投资1亿元和2亿元以上的重点工业项目,自签约之日起两年内完成全部投资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高技术工业项目和10亿元以上的新建重点工业项目,按照市政府“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对新增固定资产投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分档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三)支持企业快速发展。对年工业产值首次突破1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档给予20—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结合产值增速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每3年内产值由3亿元以下增加到5亿元以上,且年均增速20%以上的企业,连续三年分档给予100—200万元奖励。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工业产值增速超过全市工业总产值增速一定幅度的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按照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50%给予不超过一年期贴息,上限不超过300万元。(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四)支持企业“两化”融合。对市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工业互联网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通过体系认定的市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和软件百强企业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五)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对西安市辖区内获得国家新能源汽车补贴的生产销售企业,公共服务领域(公交、巡游出租车、环卫用车、救护车和校车)按1∶0.5、非公共服务领域按1∶0.3,给予不超过国家单车补贴额度50%的地方补贴。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建设充电设施,通过验收后给予实际投资30%(不含征地费用)的建设补贴。(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二、促进军民融合深化改革发展


  (六)支持“军转民”改革深化。对获得国家资金支持的国家级军民融合创新平台和国家重大项目,新设立的军工总部所涉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一定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2018年底完成改革改制任务的军工试点单位,给予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对改制中产生的资产评估、产权过户、上市融资等费用,按总额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经核定的军工单位民品产值占比超过80%的企业,按照民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的50%给予奖励。对军工单位民品研发生产企业新增所得税的市与区县留成部分,按照同等金额对企业进行奖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七)支持“民参军”融合发展。对民口企业获得国家条保资金、预研资金、科研经费、两维经费等支持的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奖励。对承担军品总体和总机任务的民口企业给予研发投入10%的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发挥西安市军民融合产业基金引导作用,通过市场化方式联合各领域资本资源,支持“民参军”示范企业快速发展。(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八)支持军民融合平台及转化体系建设。对新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军民融合产业孵化器,按照投资规模,分别给予500、300、200万元奖励。对新建军民融合服务平台,按照服务交易范围、交易量,给予总投资额30%,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对自主或联合研发填补军民两用领域国内空白,或在行业领域有重大突破的首台(套)产品(设备)的本地军民融合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于引进的国外技术产品,适用于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给予首批使用合同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三、持续推进中小企业发展载体建设


  (九)支持区县工业园区建设。支持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园区项目通过奖励补助、股权投入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给予综合支持;对工业园区、小微企业基地出租标准化厂房,给予每平方米每月最高不超过8元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十)支持众创载体建设。落实《西安市支持创业的十条措施》,对市级新认定的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分档给予30—30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年度考核合格的给予每年10—30万元运营补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本地高校院所、军工集团、龙头企业和国内外知名众创机构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孵化器),经综合评定,连续三年每年给予最高500万元的经费支持。(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十一)积极落实特色小镇财政政策。市级特色小镇在创建期间及验收命名后,其规划空间范围内新增税收收入的市、区县(开发区)两级留成部分,按照前3年100%、后2年50%的额度,专项用于特色小镇建设。在西安合作发展基金下设立总规模50亿元的特色小镇专项子基金,对纳入创建及培育名单的特色小镇建设予以支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四、提升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水平


  (十二)支持科研创新能力提升。对跨国公司和国际知名工业设计机构在本地设立的设计研发总部、分支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和工业企业设计中心年服务30户以上本市工业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奖励。对主导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含技术规范)且排名在我市第一的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新承担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秘书处和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


  (十三)支持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对企业申报在本地实施转化的项目,经评审认定其经济效益明显的,择优按项目投入(包括购买技术成果、委托技术开发或实施科技成果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等形式)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对投入超过3000万元的重大成果转化项目,可按“一事一议”原则,加大补助力度。对经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市级科技创业种子基金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范围。(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十四)支持技术转移转化。对技术转移吸纳方、输出方、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仪器共享提供方和使用方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分档奖补。支持境外机构在西安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的技术转移机构,分档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市政府或相关开发区与国内外知名高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科研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对合作伙伴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五)支持科技小巨人发展计划实施。以增强企业自主研发能力为核心,重点围绕硬科技“八路军”产业领域,培育发展一批快速成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瞪羚企业)和小巨人企业,支持其持续快速成长并挂牌上市,成为产业创新发展的新动力。对符合条件企业择优给予基金投入、政策增信、贷款贴息和奖励补助支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六)支持高校院所自建或与企业联合建设众创空间和新型研发机构。市级科技创业种子投资基金通过市场化方式给予股权投入支持,可按照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设置股息收益。对于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创业企业孵化成效显著的,给予投资原值部分等价退出等让利优惠。对于将70%以上成果转让收益奖励给成果完成人的高校院所,按其就地转让成果奖励支出的30%,给予每个单位每年最高500万元的补助,专项用于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五、加强文化产业培育力度


  (十七)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对市属重点文化企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2020年底前可免缴国有资本收益。对经认定符合文化产业发展导向的小微文化企业,减免文化企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性费用,连续三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对首次成为规模以上文化企业的,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设立支持实体书店发展专项资金,对大型、综合性实体书店按年经营收入的3%、不超过100万元进行补助,对中小型实体书店按营业场所面积,每年每平方米150元给予补助,对其固定资产建设贷款贴息补助限额为贷款利息的50%,不超过30万元。支持重点文化企业参加国际展会,对在我市举办的对促进产业、扩大消费、营销城市作用明显的国家级展会加大扶持力度。(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十八)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发展。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300万、100万元的奖励,所在区县、开发区财政按照不低于市级同等数额给予配套奖励。(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


  (十九)拓宽文化企业融资渠道。鼓励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对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等方式直接融资给予奖励。设立西安市文化产业发展基金,撬动社会资本投入文化产业,力争2021年基金规模达到50亿元。(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


  六、积极推进旅游产业发展


  (二十)支持高品质特色酒店建设。对改建、扩建酒店项目,根据实际投资额,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对国家星评机构新评定或改造升级的四星级以上酒店,分档给予一次性最高500万元奖励,达到国际排名前30名的,奖励标准上浮40%。对新引进国际知名的特色酒店,地方税收增幅连续两年达到当年平均增幅的,对经营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市旅发委、市财政局)


  (二十一)支持特色旅游景区发展。对新获得5A、4A、3A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西安旅游业贡献突出的相关旅行社按标准给予一定奖励。(市旅发委、市财政局)


  (二十二)拓宽旅游企业融资渠道。设立总规模40亿元西安旅游发展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规范管理的要求,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旅游业发展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提升西安旅游产业的整体发展水平。(市旅发委、市财政局)


  七、持续推进农业发展水平


  (二十三)进一步加大农业产业化发展政策支持力度。对具有明显竞争优势、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企业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引进和应用方面给予一定补助。围绕蔬菜、粮食、果业、休闲综合、畜牧五大类创建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对符合标准并认定的园区给予一次性奖补。对认定的西安市十佳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按照竞争性分配原则,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5万元的奖补资金。(市农林委、市财政局)


  (二十四)大力支持依托高校开展农业科技推广。深化西安市人民政府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的科技战略合作,积极推进都市现代农业综合试验示范站和六个产业技术推广站建设。在西安现代果业展示中心建立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西安都市农业综合试验示范站和产业技术推广站,市财政每年安排160万元用于综合试验示范站和产业技术推广站的运行。(市农林委、市财政局)


  (二十五)支持创建田园综合体。采用改造与新建相结合的方式,在全市创建田园综合体,市财政整合各类资金对确定创建的田园综合体给予一定补助。同时,鼓励区县采取PPP等模式建设田园综合体。(市农林委、市财政局)


  八、支持商贸物流及外经贸发展


  (二十六)支持服务业转型升级。对新纳入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限上重点商贸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房租补助。对融资租赁业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补助。对商贸建设类项目按投资额的3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对我市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进入中国服务业50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补助;首次进入全国服务业行业百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经市质监部门认定,对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含地方技术规范)的主要制定单位中,排名最靠前的本地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和15万奖励。对承担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和试点项目并验收合格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承担市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旅发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会展办、市统计局)


  (二十七)支持重点物流企业发展。对新评为国家5A、4A、3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评为全国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示范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从事运输、代理、仓储、装卸、配送等一体化服务的物流企业,在西部大开发政策规定范围内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用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大型商贸企业将本市城区范围内的物流业务外包给本市第三方物流企业使用标准化共同配送车辆进行配送,且外包实现销售额占其在本市总销售额30%以上的予以奖励,同一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30万元。(市发改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商务局)


  (二十八)支持物流示范园区和口岸建设。支持建设农产品电子商务产业园和生鲜物流园区。对经市级部门认定的投资超过1亿元、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电子商务产业园(电子商务物流园、电子商务金融孵化基地),按规定给予相应资金扶持。对我市口岸作业区内的口岸功能建设项目,通过贷款贴息和建设补助方式给予一定支持,贴息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二十九)对符合中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认定标准,上年进口额3000万元以上的前20户申报企业,分档给予每户10—3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省、市国际知名出口品牌,上年出口额1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十)支持外经企业走出去。对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企业,直接承揽国际承包工程项目,按承包合同额每30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在境外投资开办生产性企业且能带动我市出口的企业,实际投资额每10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我市对外劳务合作做大做强,打造西安劳务品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九、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三十一)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对企业资质由一级升为特级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公路、通信、电力等“专精特新”企业由二级晋升为一级的,参照晋升特级标准给予奖励。(市建委、市财政局)


  (三十二)支持企业上规模发展。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超过100亿元的,每100亿元奖励50万元为一个台阶)奖补一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建委、市财政局)


  (三十三)积极引进市外建筑企业。对企业总部落户我市的央企,给予500万元奖励;对落户我市的央企区域公司,并取得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以及落户我市的市外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当年给予100万元奖励。(市建委、市财政局)


  (三十四)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企业市外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超过50亿元的,每50亿元奖励50万元为一个台阶)奖补一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建委、市财政局)


  (三十五)激励企业创优夺杯。对承建(不含参建)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及“国家级优质工程金奖”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建委、市财政局)


  十、发挥“人才新政”促进作用


  (三十六)支持人才引进。对进入“千人计划”和“百人计划”的引进人才,市财政分别给予每人50万元和30万元的配套资助,“市级引进人才”给予每人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公开招聘形式引进的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补助安家费3万元,5年共15万元。每年开展“西安之星”评选表彰,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领域评选领军人才,按每人5万元标准给予奖励。对企业引进的ABC类人才,按该人才上一年度在西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西安市留成总额给予补贴。(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三十七)支持人才创业。实施“百名双创新星”计划,每年通过“双创”竞赛活动选拔和培育100名左右创新能力强、创业项目优、发展潜力大的青年(大学生)人才,根据项目评审情况给予每人20—100万元的项目资助。对在西安创办企业或开展成果产业化活动的A类、B类、C类人才,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配套奖补;参与双创的D类人才,根据项目规模给予每人一次性2—5万元项目资金资助。对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或核心成果在三年内实现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奖励100万元;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的,奖励300万元。在政策执行期内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奖励400万元、450万元和800万元。(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十八)支持人才创新。对为西安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个人或团队,给予15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个人或团队,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部级一等奖的个人或团队,给予20万元奖励。在全市范围内每年开展“西安工匠”、“西安工匠之星”评选活动,给予 “西安工匠之星”每人奖励3万元,“西安工匠”每人奖励1万元。(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一、拓宽实体经济融资渠道


  (三十九)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对在沪、深两市主板和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80万元的奖励补助。对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80万元的奖励补助。对在境内股票交易所非首发上市的企业,其中沪、深两市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创业板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境外证券交易市场首发或实现融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非首发上市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分阶段给予奖励共计50万元。对上市后增发或配股再融资,以及在新三板挂牌后增发融资的企业,按企业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单户企业发债规模年度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集合企业发债规模年度累计在2亿元以上的,按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的通告》(陕政发[2018〕14号)要求,西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正式更名,对在2018年3月28日之前在西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挂牌企业开展再融资的,按照融资额比例2‰进行奖励,奖励不超过20万元。(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四十)推进“政银担企”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建设。通过资本金注入、资源整合等方式,持续支持市级政策性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对西安市辖区内各类担保机构为本市中小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按照年平均担保额给予分档补贴奖励,对实际发生的担保业务代偿损失,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有效增强担保机构抗风险能力。充分发挥西安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担保基金、“助保贷”、“创业贷”、“园区贷”和“基地贷”等政策引导作用,为我市创新性、成长性小微企业提供优质融资担保服务。积极推动实施“投贷联动”和“投保联动”业务试点,多渠道缓解实体企业融资难题。(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四十一)促进科技金融融合发展。支持以知识产权质押为核心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业务开展,按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20万元的贴息。对合作担保机构按照贷款担保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对合作金融机构发生的贷款损失或代偿,按照代偿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偿。对参加科技保险的企业,按照其保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对保险公司发生贷款违约赔付的,按照贷款项目实际损失金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偿。(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四十二)积极落实各类创业贷款优惠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创业贷款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审核后发放不超过1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发放不超过200万元贷款,市区县财政按相关规定给予贴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四十三)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按照“初创—成长—上市”的投资阶段,加快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体系。统筹设立千亿级规模的大西安产业基金,引导全市各级、各领域优势产业基金发挥二次融资功能,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股和跟投,推进资本、技术、人才等资源要素向硬科技产业“八路军”和实体经济领域聚集。支持各产业龙头企业、高校院所、创投机构和天使投资人,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基金。对创投机构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并给予10%—30%的投资损失风险补偿。建立政府引导基金投入、收益和风险的不对称机制,引导基金参股比例上限提高至30%,收益给予适当让渡。(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旅发委、市农林委、市委宣传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十二、发挥政府购买服务引导作用


  (四十四)积极推进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程序,以项目申报、项目评审、资质审核、组织采购、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估、经费兑付等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从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和中介技术服务等方面向社会购买服务。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鼓励中小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给予一定的支持。(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科技局)


  十三、保障措施


  (四十五)切实落实保障措施。以上政策的具体执行管理以市委、市政府发布的相关文件和市级部门联合市财政局发布的相关制度办法为准,政策无实施时间限定的,执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跟踪问效、督查督办,切实使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市财政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资金筹措保障工作。各区县、开发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支持实体经济的政策措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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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是如何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发票的?

资金回流是指一笔资金以“货款”名义从受票方支付给开票方后,经过一个或多个中间账户的掩饰,最终又全部或大部分返回到受票方或其关联人员手中的过程。这暴露了“有票无货”或“有票少货”的虚假交易本质。

  以下是税务部门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一、核心逻辑与调查起点

  税务稽查通常从受票企业入手,检查其取得的发票是否真实、业务是否真实。

  1. 发现疑点: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企业存在“进销项不符”(如大量采购煤炭但销售电子产品)、购销地分离、税负异常、法定代表人关联多家高风险企业等初步疑点。

  2. 锁定资金流:一旦发票和合同(票流、物流)存在疑点,资金流的穿透检查就成为关键突破口。稽查人员会调取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财务人员、主要经办人等人的所有相关银行账户流水。

  二、识别资金回流的典型模式与特征

  税务和银行系统会利用大数据模型追踪资金路径,常见的回流模式有:

  1. 直接回流(低级手法):

  受票方公户付款给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在短时间内(如当天、次日)将相近金额转回至受票方法定代表人、股东或指定人员的个人账户。其特征是路径短、时间快、金额相近。这是最明显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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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票方付款 → 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法人个人账户 → 多个无关的中间账户(“过桥账户”,用于切断追踪) → 最终回到受票方法人或其关联人账户,甚至可能形成“闭环”:A付给B,B付给C,C付给……最终回到A。其特征是路径复杂,涉及多个个人卡,但通过图谱分析仍能清晰还原路径。

  3. 差额回流(有真实交易但虚增部分):

  交易有真实部分,但发票金额远大于真实交易额。例如,真实交易100万,却开了500万的发票。那么,受票方支付的500万“货款”中,对应真实货款的100万被开票方留下,而虚增的400万则会通过上述方式回流,其特征是回流金额约等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减去一个合理利润/成本后的数额。

  4. 关联方回流:

  资金不是直接回到原公司或个人,而是流向受票方的关联公司、兄弟公司、母公司或其它受控实体,用于其他用途。其特征是资金最终受同一控制人支配,实现了“资金回流”的实质。

  三、税务稽查的具体分析手段

  1. “四流一致”比对:

  核查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是否一致。虚开案件中,资金流与其他“三流”必然脱节。

  2. 时间与金额匹配分析:

  时间紧密性:支付“货款”与收到“回流款”的时间间隔异常短,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

  金额对应性:回流金额与发票金额、支付金额存在固定比例关系(如扣除约定好的开票费后的余额)。

  3. 账户性质分析:

  (1)大量使用个人银行卡进行大额公对私、私对私转账,是典型的掩饰手段。

  (2)频繁新开立账户,并在业务完成后迅速销户。

  4. 资金路径图谱:

  利用现代数据技术,将海量银行流水数据可视化,绘制出清晰的资金流向网络图。回流路径在图上会呈现出清晰的“起点-终点重合”的闭环或特征路径。

  5. 人员关联分析:

  追踪资金最终收款人,发现其与受票企业法定代表人、员工或亲属的关系,坐实资金实际控制人未变。

  6. 审讯突破与证据固定:

  在资金流水铁证面前,对企业负责人、财务、中间人进行询问,结合其他证据(虚假运输单据、虚假入库单、虚假产能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案例】

  受票企业A(需要进项发票抵扣) -> 支付“货款”117万(含税) -> 开票企业B(空壳公司),受票企业A的老板个人卡 <- 经过中间人C的个人卡倒手 <- 收到“货款”后,B企业老板个人卡,(实际收到回流款约113万,扣除4万“开票费”)。税务判断:资金从A出发,最终回到了A的实际控制人手中。证明这117万的交易是虚假的,B公司为A公司虚开了发票,并收取了约3.4%的开票费。

  在“金税四期”系统和大数据深度应用的背景下,税务部门与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的信息共享机制日益完善,资金流转的透明度极高。试图通过复杂账户网络掩盖资金回流的做法,在专业的税务稽查和大数据图谱分析面前几乎无所遁形。资金回流是证明虚开违法行为最直接、最有力的铁证之一,也是企业绝对不能触碰的法律红线。合法经营、真实交易才是企业长久发展的根本。

疏通“五大”破产涉税中的堵点

【摘要】2025年1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了《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该公告的出台明确了税务机关应当申报的债权范围、税费债权的分配顺序、税费债权申报的时间跨度、破产程序中的纳税义务履行及发票开具以及纳税信用、税务注销等五大事项,将有力推进破产中有关司法与税务衔接问题的解决。为破产企业再生、消除历史包袱、恢复经营能力、纳税信用修复、税务登记注销等事宜带来极大便捷。

  《公告》的出台有效推进破产涉税实践,并提供了基础的法律依据,但是从实操上《公告》作为规范性文件,可能会指导不足,需要结合更细致的实务解读。2025年10月出版的锦天城法律实务丛书《破产涉税实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涉税指引》)是针对破产法与税法交叉领域的系统性研究及规则设计的创新之作,有效涵盖了破产涉税理论、破产清算与重整实务涉税等内容,系统解读了当前破产涉税中存在的问题,为各类从事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员提供实务操作指引,值得推荐并学习。

  【关键词】税费征管 破产涉税 债权申报 分配顺序 税费债权 税务注销

  一、《公告》重点解读与应对措施

  (一)税务机关应当申报的债权范围

  《公告》第一条指出,税务机关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税务机关征收的、法律责任和政策依据明确的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也由税务机关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该条款列明了不需要申报的债权,而税务机关对破产企业的债权主要是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公告》第一条所列的税务机关需要申报的社会保险费,应不包括企业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二)税费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类别以及分配顺序

  《公告》第一条规定,企业所欠税款、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单独申报;企业所欠的税款滞纳金、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企业所欠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按规定申报。《公告》第一条的这项规定,短短几句话但表达了大量的信息。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欠缴税款及相关滞纳金,《涉税指引》中有比较清晰的规定,可以结合该书的内容对《公告》进行理解。该书第一章第二节税收优先权部分提到:破产企业破产前所欠税款的清偿顺序,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企业破产法》之间存在法益冲突,冲突的关键在于发生在担保前的债权的顺位,欠缴税款无论先于担保或后于担保发生,担保债权均优先税收债权清偿。税收债权的顺位仅位于普通破产债权之前。至于滞纳金,《涉税指引》中提到,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滞纳金按普通破产债权进行破产申报。

  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欠缴税款及相关滞纳金,《涉税指引》第三章第四节提到,对破产管理人对企业的财产主动继续经营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但实务处理存在争议。《公告》的出台很大程度解决了这种争议,《公告》明确指出,企业因处置债务人财产发生的相关税费为破产费用,因继续营业发生的相关税费为共益债务。税务机关对这些税费都可以随时要求清偿。至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滞纳金,在《涉税指引》中提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涉税指引》还进一步关联《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滞纳金的性质属于“执行罚”,日万分之五也有利息的性质,《涉税指引》认为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不再计算滞纳金,不能再提起破产申报。这个论断也与《公告》规定的内容有效吻合,《公告》明确规定企业所欠的税款滞纳金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这里的税款滞纳金应专指破产案件受理前已发生的欠缴税款所产生的滞纳金,按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到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金额。

  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社会保险费,应优于普通破产债权,与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欠缴税款处于同一清偿顺位。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的社会保险费,则作为共益债务随时清偿。

  (三)税费债权申报的时间跨度

  《公告》第二条指明,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申报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债权,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相同,即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公告》第三条指明,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涉税费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前补充申报债权。第二、第三条表明税费债权的申报需要在申报期限届满之前,补充申报则应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时完成。

  (四)破产程序中的纳税义务履行及发票开具

  《公告》第二条、第四条明确,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应当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法定义务,破产程序中发生应缴税费情形,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应当代表债务人依法履行申报纳税、扣缴税费、开具发票等涉税义务。管理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费事项时,按照《公告》第二条、第四条规定执行,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等材料办理涉税费事项。

  《涉税指引》中对于发票开具作了比较充分的论述,该书认为虽然处于破产程序中的企业相关的非正常户恢复手续简单,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即可,然而实务中存在程序规定简单但实务操作难的问题。《公告》第三条规定,破产企业需要办理非正常状态解除的,应当就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并立即解除企业非正常状态,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税款、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债权。这一条直接回应了该书中提出的实务中非正常户恢复困难这一问题,解决了现行非正常户管理制度与破产程序处理规则的衔接问题,是依法治税中的一大进步,缓解了当前破产涉税中的“堰塞湖”。

  《涉税指引》中对于发票开具问题也有论述,该书提到要保障破产企业的必要发票供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公告》第四条规定,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领用开具发票或者申请代开发票。企业因大额资产处置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经管理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关规定调整额度。该条延续了这一文件的精神,并且为进一步便利破产企业,还提出针对大额资产处置等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特殊情况。额度调整按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关规定,即按照月初赋额调整、赋额临时调整、赋额定期调整、人工赋额调整这几种方式调整发票额度。

  (五)破产中纳税信用、税务注销相关问题

  《公告》第五条主要规定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程序中,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纳税信用评价、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为支持企业再生,助力困境企业消除历史包袱,恢复经营能力,《公告》第五条明确,在重整、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在依法受偿后,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的,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和后续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不影响企业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涉税指引》提到,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应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不得要求额外提供文件或以税款未获得全部清偿为由拒绝办理。该书对税务注销的论述与《公告》相关规定完全一致。都体现了便利破产企业进行税务注销的原则。

  按照《公告》第五条规定,即使税务机关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的,企业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迁移和注销等涉税事宜办理不受影响。《涉税指引》第三章提到为支持纳税信用修复,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管理人或破产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

  二、《公告》施行时间及相关文件废止

  《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告》生效后,人民法院尚未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终止重整程序、和解程序的,按照《公告》规定执行。公告生效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同时废止。目前,现行有效的涉及破产、注销程序中的税务问题的法律制度、政策清单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结论

  本次公告主要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中税费征管方面的问题提出和重申相关的规定,目的在于便捷破产程序、加快企业回炉重造、强化税费征管,具体体现在破产程序启动后的税收征管流程衔接、破产清算环节的税收债权处理、破产重整过程中的涉税事项安排、破产程序结束后的税务注销等涉税事宜。

  公告虽然明确了许多争议,例如税费何时应该划分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对于税务机关如何在企业破产中合理申报破产债权、如何便捷破产企业申领发票、如何为管理人办理涉税事宜提供便利有非常大的指导意义。破产涉税领域涵盖事项繁杂多元,其法律适用与实务操作无法仅凭单一规定全面覆盖,需从制度框架、实操流程、风险防控等维度进行系统性掌握。若破产财产处置环节存在操作不当,将直接导致破产项目整体税负水平偏离预期,进而影响破产程序推进效率与债权人权益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