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财税措施的意见
发文时间:2018-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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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中省和市委决策部署,持续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着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壮大,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财税措施的意见》(陕政办发[2017]102号)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大力支持工业稳增长、促投资


  (一)持续加大投入力度。2018—2021年累计安排各类支持工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不低于30亿元,采取贷款贴息、奖励补助、融资引导等方式支持工业发展。通过市场化方式组建总规模100亿元的工业发展基金,加快布局重点工业领域基金群建设,有效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工业经济发展。(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二)支持企业扩大投资。对各区县、开发区新引进总投资1亿元和2亿元以上的重点工业项目,自签约之日起两年内完成全部投资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高技术工业项目和10亿元以上的新建重点工业项目,按照市政府“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对新增固定资产投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分档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三)支持企业快速发展。对年工业产值首次突破1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档给予20—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结合产值增速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每3年内产值由3亿元以下增加到5亿元以上,且年均增速20%以上的企业,连续三年分档给予100—200万元奖励。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工业产值增速超过全市工业总产值增速一定幅度的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按照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50%给予不超过一年期贴息,上限不超过300万元。(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四)支持企业“两化”融合。对市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工业互联网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通过体系认定的市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和软件百强企业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五)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对西安市辖区内获得国家新能源汽车补贴的生产销售企业,公共服务领域(公交、巡游出租车、环卫用车、救护车和校车)按1∶0.5、非公共服务领域按1∶0.3,给予不超过国家单车补贴额度50%的地方补贴。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建设充电设施,通过验收后给予实际投资30%(不含征地费用)的建设补贴。(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二、促进军民融合深化改革发展


  (六)支持“军转民”改革深化。对获得国家资金支持的国家级军民融合创新平台和国家重大项目,新设立的军工总部所涉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一定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2018年底完成改革改制任务的军工试点单位,给予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对改制中产生的资产评估、产权过户、上市融资等费用,按总额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经核定的军工单位民品产值占比超过80%的企业,按照民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的50%给予奖励。对军工单位民品研发生产企业新增所得税的市与区县留成部分,按照同等金额对企业进行奖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七)支持“民参军”融合发展。对民口企业获得国家条保资金、预研资金、科研经费、两维经费等支持的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奖励。对承担军品总体和总机任务的民口企业给予研发投入10%的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发挥西安市军民融合产业基金引导作用,通过市场化方式联合各领域资本资源,支持“民参军”示范企业快速发展。(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八)支持军民融合平台及转化体系建设。对新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军民融合产业孵化器,按照投资规模,分别给予500、300、200万元奖励。对新建军民融合服务平台,按照服务交易范围、交易量,给予总投资额30%,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对自主或联合研发填补军民两用领域国内空白,或在行业领域有重大突破的首台(套)产品(设备)的本地军民融合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于引进的国外技术产品,适用于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给予首批使用合同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三、持续推进中小企业发展载体建设


  (九)支持区县工业园区建设。支持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园区项目通过奖励补助、股权投入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给予综合支持;对工业园区、小微企业基地出租标准化厂房,给予每平方米每月最高不超过8元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十)支持众创载体建设。落实《西安市支持创业的十条措施》,对市级新认定的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分档给予30—30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年度考核合格的给予每年10—30万元运营补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本地高校院所、军工集团、龙头企业和国内外知名众创机构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孵化器),经综合评定,连续三年每年给予最高500万元的经费支持。(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十一)积极落实特色小镇财政政策。市级特色小镇在创建期间及验收命名后,其规划空间范围内新增税收收入的市、区县(开发区)两级留成部分,按照前3年100%、后2年50%的额度,专项用于特色小镇建设。在西安合作发展基金下设立总规模50亿元的特色小镇专项子基金,对纳入创建及培育名单的特色小镇建设予以支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四、提升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水平


  (十二)支持科研创新能力提升。对跨国公司和国际知名工业设计机构在本地设立的设计研发总部、分支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和工业企业设计中心年服务30户以上本市工业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奖励。对主导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含技术规范)且排名在我市第一的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新承担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秘书处和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


  (十三)支持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对企业申报在本地实施转化的项目,经评审认定其经济效益明显的,择优按项目投入(包括购买技术成果、委托技术开发或实施科技成果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等形式)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对投入超过3000万元的重大成果转化项目,可按“一事一议”原则,加大补助力度。对经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市级科技创业种子基金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范围。(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十四)支持技术转移转化。对技术转移吸纳方、输出方、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仪器共享提供方和使用方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分档奖补。支持境外机构在西安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的技术转移机构,分档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市政府或相关开发区与国内外知名高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科研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对合作伙伴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五)支持科技小巨人发展计划实施。以增强企业自主研发能力为核心,重点围绕硬科技“八路军”产业领域,培育发展一批快速成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瞪羚企业)和小巨人企业,支持其持续快速成长并挂牌上市,成为产业创新发展的新动力。对符合条件企业择优给予基金投入、政策增信、贷款贴息和奖励补助支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六)支持高校院所自建或与企业联合建设众创空间和新型研发机构。市级科技创业种子投资基金通过市场化方式给予股权投入支持,可按照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设置股息收益。对于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创业企业孵化成效显著的,给予投资原值部分等价退出等让利优惠。对于将70%以上成果转让收益奖励给成果完成人的高校院所,按其就地转让成果奖励支出的30%,给予每个单位每年最高500万元的补助,专项用于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五、加强文化产业培育力度


  (十七)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对市属重点文化企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2020年底前可免缴国有资本收益。对经认定符合文化产业发展导向的小微文化企业,减免文化企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性费用,连续三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对首次成为规模以上文化企业的,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设立支持实体书店发展专项资金,对大型、综合性实体书店按年经营收入的3%、不超过100万元进行补助,对中小型实体书店按营业场所面积,每年每平方米150元给予补助,对其固定资产建设贷款贴息补助限额为贷款利息的50%,不超过30万元。支持重点文化企业参加国际展会,对在我市举办的对促进产业、扩大消费、营销城市作用明显的国家级展会加大扶持力度。(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十八)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发展。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300万、100万元的奖励,所在区县、开发区财政按照不低于市级同等数额给予配套奖励。(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


  (十九)拓宽文化企业融资渠道。鼓励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对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等方式直接融资给予奖励。设立西安市文化产业发展基金,撬动社会资本投入文化产业,力争2021年基金规模达到50亿元。(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


  六、积极推进旅游产业发展


  (二十)支持高品质特色酒店建设。对改建、扩建酒店项目,根据实际投资额,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对国家星评机构新评定或改造升级的四星级以上酒店,分档给予一次性最高500万元奖励,达到国际排名前30名的,奖励标准上浮40%。对新引进国际知名的特色酒店,地方税收增幅连续两年达到当年平均增幅的,对经营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市旅发委、市财政局)


  (二十一)支持特色旅游景区发展。对新获得5A、4A、3A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西安旅游业贡献突出的相关旅行社按标准给予一定奖励。(市旅发委、市财政局)


  (二十二)拓宽旅游企业融资渠道。设立总规模40亿元西安旅游发展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规范管理的要求,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旅游业发展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提升西安旅游产业的整体发展水平。(市旅发委、市财政局)


  七、持续推进农业发展水平


  (二十三)进一步加大农业产业化发展政策支持力度。对具有明显竞争优势、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企业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引进和应用方面给予一定补助。围绕蔬菜、粮食、果业、休闲综合、畜牧五大类创建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对符合标准并认定的园区给予一次性奖补。对认定的西安市十佳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按照竞争性分配原则,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5万元的奖补资金。(市农林委、市财政局)


  (二十四)大力支持依托高校开展农业科技推广。深化西安市人民政府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的科技战略合作,积极推进都市现代农业综合试验示范站和六个产业技术推广站建设。在西安现代果业展示中心建立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西安都市农业综合试验示范站和产业技术推广站,市财政每年安排160万元用于综合试验示范站和产业技术推广站的运行。(市农林委、市财政局)


  (二十五)支持创建田园综合体。采用改造与新建相结合的方式,在全市创建田园综合体,市财政整合各类资金对确定创建的田园综合体给予一定补助。同时,鼓励区县采取PPP等模式建设田园综合体。(市农林委、市财政局)


  八、支持商贸物流及外经贸发展


  (二十六)支持服务业转型升级。对新纳入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限上重点商贸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房租补助。对融资租赁业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补助。对商贸建设类项目按投资额的3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对我市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进入中国服务业50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补助;首次进入全国服务业行业百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经市质监部门认定,对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含地方技术规范)的主要制定单位中,排名最靠前的本地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和15万奖励。对承担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和试点项目并验收合格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承担市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旅发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会展办、市统计局)


  (二十七)支持重点物流企业发展。对新评为国家5A、4A、3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评为全国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示范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从事运输、代理、仓储、装卸、配送等一体化服务的物流企业,在西部大开发政策规定范围内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用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大型商贸企业将本市城区范围内的物流业务外包给本市第三方物流企业使用标准化共同配送车辆进行配送,且外包实现销售额占其在本市总销售额30%以上的予以奖励,同一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30万元。(市发改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商务局)


  (二十八)支持物流示范园区和口岸建设。支持建设农产品电子商务产业园和生鲜物流园区。对经市级部门认定的投资超过1亿元、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电子商务产业园(电子商务物流园、电子商务金融孵化基地),按规定给予相应资金扶持。对我市口岸作业区内的口岸功能建设项目,通过贷款贴息和建设补助方式给予一定支持,贴息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二十九)对符合中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认定标准,上年进口额3000万元以上的前20户申报企业,分档给予每户10—3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省、市国际知名出口品牌,上年出口额1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十)支持外经企业走出去。对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企业,直接承揽国际承包工程项目,按承包合同额每30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在境外投资开办生产性企业且能带动我市出口的企业,实际投资额每10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我市对外劳务合作做大做强,打造西安劳务品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九、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三十一)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对企业资质由一级升为特级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公路、通信、电力等“专精特新”企业由二级晋升为一级的,参照晋升特级标准给予奖励。(市建委、市财政局)


  (三十二)支持企业上规模发展。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超过100亿元的,每100亿元奖励50万元为一个台阶)奖补一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建委、市财政局)


  (三十三)积极引进市外建筑企业。对企业总部落户我市的央企,给予500万元奖励;对落户我市的央企区域公司,并取得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以及落户我市的市外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当年给予100万元奖励。(市建委、市财政局)


  (三十四)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企业市外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超过50亿元的,每50亿元奖励50万元为一个台阶)奖补一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建委、市财政局)


  (三十五)激励企业创优夺杯。对承建(不含参建)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及“国家级优质工程金奖”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建委、市财政局)


  十、发挥“人才新政”促进作用


  (三十六)支持人才引进。对进入“千人计划”和“百人计划”的引进人才,市财政分别给予每人50万元和30万元的配套资助,“市级引进人才”给予每人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公开招聘形式引进的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补助安家费3万元,5年共15万元。每年开展“西安之星”评选表彰,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领域评选领军人才,按每人5万元标准给予奖励。对企业引进的ABC类人才,按该人才上一年度在西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西安市留成总额给予补贴。(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三十七)支持人才创业。实施“百名双创新星”计划,每年通过“双创”竞赛活动选拔和培育100名左右创新能力强、创业项目优、发展潜力大的青年(大学生)人才,根据项目评审情况给予每人20—100万元的项目资助。对在西安创办企业或开展成果产业化活动的A类、B类、C类人才,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配套奖补;参与双创的D类人才,根据项目规模给予每人一次性2—5万元项目资金资助。对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或核心成果在三年内实现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奖励100万元;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的,奖励300万元。在政策执行期内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奖励400万元、450万元和800万元。(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十八)支持人才创新。对为西安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个人或团队,给予15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个人或团队,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部级一等奖的个人或团队,给予20万元奖励。在全市范围内每年开展“西安工匠”、“西安工匠之星”评选活动,给予 “西安工匠之星”每人奖励3万元,“西安工匠”每人奖励1万元。(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一、拓宽实体经济融资渠道


  (三十九)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对在沪、深两市主板和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80万元的奖励补助。对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80万元的奖励补助。对在境内股票交易所非首发上市的企业,其中沪、深两市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创业板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境外证券交易市场首发或实现融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非首发上市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分阶段给予奖励共计50万元。对上市后增发或配股再融资,以及在新三板挂牌后增发融资的企业,按企业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单户企业发债规模年度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集合企业发债规模年度累计在2亿元以上的,按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的通告》(陕政发[2018〕14号)要求,西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正式更名,对在2018年3月28日之前在西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挂牌企业开展再融资的,按照融资额比例2‰进行奖励,奖励不超过20万元。(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四十)推进“政银担企”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建设。通过资本金注入、资源整合等方式,持续支持市级政策性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对西安市辖区内各类担保机构为本市中小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按照年平均担保额给予分档补贴奖励,对实际发生的担保业务代偿损失,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有效增强担保机构抗风险能力。充分发挥西安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担保基金、“助保贷”、“创业贷”、“园区贷”和“基地贷”等政策引导作用,为我市创新性、成长性小微企业提供优质融资担保服务。积极推动实施“投贷联动”和“投保联动”业务试点,多渠道缓解实体企业融资难题。(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四十一)促进科技金融融合发展。支持以知识产权质押为核心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业务开展,按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20万元的贴息。对合作担保机构按照贷款担保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对合作金融机构发生的贷款损失或代偿,按照代偿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偿。对参加科技保险的企业,按照其保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对保险公司发生贷款违约赔付的,按照贷款项目实际损失金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偿。(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四十二)积极落实各类创业贷款优惠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创业贷款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审核后发放不超过1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发放不超过200万元贷款,市区县财政按相关规定给予贴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四十三)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按照“初创—成长—上市”的投资阶段,加快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体系。统筹设立千亿级规模的大西安产业基金,引导全市各级、各领域优势产业基金发挥二次融资功能,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股和跟投,推进资本、技术、人才等资源要素向硬科技产业“八路军”和实体经济领域聚集。支持各产业龙头企业、高校院所、创投机构和天使投资人,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基金。对创投机构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并给予10%—30%的投资损失风险补偿。建立政府引导基金投入、收益和风险的不对称机制,引导基金参股比例上限提高至30%,收益给予适当让渡。(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旅发委、市农林委、市委宣传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十二、发挥政府购买服务引导作用


  (四十四)积极推进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程序,以项目申报、项目评审、资质审核、组织采购、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估、经费兑付等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从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和中介技术服务等方面向社会购买服务。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鼓励中小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给予一定的支持。(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科技局)


  十三、保障措施


  (四十五)切实落实保障措施。以上政策的具体执行管理以市委、市政府发布的相关文件和市级部门联合市财政局发布的相关制度办法为准,政策无实施时间限定的,执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跟踪问效、督查督办,切实使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市财政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资金筹措保障工作。各区县、开发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支持实体经济的政策措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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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本系列】 本文为《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系列第(三)篇,全系列共三篇,建议依序阅读:

        (一)个人股权转让个税;

       (二)并购重组交易税务风险与合规;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创始人借名持股,员工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为规避持股限制而设代持。当公司拟上市、被并购,或实际出资人欲将股权变更回自己名下时,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浮现: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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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