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6]13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快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8-02
文号:豫政办[2016]1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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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国资委制定的《加快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日


加快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


(省政府国资委2016年7月22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剥离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46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全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等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加快推进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确的一项重点改革工作,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支持企业脱困发展的重要举措。推进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有利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更好发挥对地方经济社会的带动和促进作用;有利于增加地方水电气暖供应企业用户数量和市场份额,提高规模效益;有利于提高职工群众生活用水、电、气、暖和物业管理的服务水平和质量,更好地保障和服务民生;有利于提高社会公共产品的供给和使用效率,节约资源,减少浪费;有利于整合优化城市管网,助推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和建设。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精神,正确处理企业、市场和政府的关系,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以市场化运营、社会化服务、专业化管理为方向,推进全省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支持企业“瘦身健体”,提高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水、电、气、暖、物业管理及社区服务等保障水平、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基本原则。


  1.统筹推进,分类实施。积极开展全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等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统筹安排,全面推进。针对企业实际情况以及各项办社会职能,分类施策,分项移交。


  2.先完成移交,再维修改造。移交接收双方协调一致,签订分离移交协议,确认移交。双方根据协议约定,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对涉及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


  3.多方筹集资金,合理分担成本。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成本分担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国有企业承担必要成本,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积极筹集各方资金统筹用于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


  (三)工作目标。2016年全面推开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力争到2016年年底,省属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现“大头落地”;到2017年年底,全面完成省属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基本完成驻豫央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到2018年年底,全面完成全省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


  三、主要任务


  (一)全力推进省属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


  1.工作范围。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及职能,职工家属区物业管理职能,职工家属区社区管理服务组织机构和职能。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和拟实施棚户区改造的职工家属区,执行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不纳入此次“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范围。


  2.移交内容。市政基础设施移交。企业所在地政府确定接收单位,并督促指导接收单位与移交企业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分离移交协议,分离移交协议应明确移交和接收单位、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维修改造相关事项、费用计算标准及成本分担等具体内容。移交接收双方根据分离移交协议,对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实现分户设表、按户收费,由接收单位负责水电气暖供应和保障工作。


  物业管理移交。职工家属区物业管理职能从企业剥离,按照市场化原则交由专业的物业管理机构负责。职工家属区物业可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社会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也可由国有物业管理公司接收,或由所在地政府协调或指定有关单位接收。已经进行过房改的职工家属区,可在所在地政府指导下,由业主大会市场化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或实行业主自我管理。


  社区管理服务组织机构移交。由主办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签订移交协议,移交地方,纳入当地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统筹管理,实现社会化管理服务。


  3.成本费用。分离移交费用包括相关设施设备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


  分离移交涉及的维修改造标准、改造费用测算等相关工作执行市级以上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


  分户设表所需设备和费用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协调接收单位承担。企业所在地政府要督促指导各接收单位统筹配合,对具备条件的接收单位,争取实现水电气暖“四表合一”。


  职工家属区范围内的设备设施维修改造及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筹措,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职工家属区范围外的管网、线路及相关配套设备设施的铺设建设和维修改造等费用,由所在地政府协调有关部门或单位承担。


  4.资产处置。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等规定,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承担接收任务的地方企业为股权多元化企业或非国有企业的,相关资产按《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及有关规定转让给接收企业,或无偿划转企业所在地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单位。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应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并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移交企业要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并按照财企[2005]62号文件进行财务处理。多元股东的企业应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


  移交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并将账务处理依据和方式作为重大财务事项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分离移交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的影响,应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鉴证意见,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5.人员安置。按照“人随资产走”原则,企业专职从事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的人员,以及社区管理组织机构的从业人员,原则上随同资产移交所在地政府,并由所在地政府进行妥善安置,移交范围以2015年年底实际人员为依据。人员移交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涉及职工利益的相关事项要向职工公示,各项工作必须阳光操作,不得突击进人,不得弄虚作假。人员移交、接收、安置等工作必须标准明确、竞争择优、严格程序、公开透明,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接受各级监督。


  各企业和所在地政府要做好衔接工作,深入细致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分离企业正常运转和职工队伍稳定,同时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办理社保关系及档案转移接续手续。


  6.实施步骤。


  (1)2016年8月底前。各有关方面深入学习相关政策,全面开展调查摸底,建立工作台账,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具体补助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协调指导各地政府研究制定人员移交相关政策。企业所在地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或明确工作推进方案、费用测算标准等相关配套政策和具体工作措施。省属企业集团公司研究制定本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总体方案。


  (2)2016年9月底前。省属企业集团公司结合“三供一业”分布区域,与所在地政府进行全面协商,由集团公司与相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签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协议。


  (3)2016年12月底前。省属企业集团公司、企业所在地政府共同组织、指导、督促移交企业与接收单位加强对接,合力推进,统筹做好资料收集、项目确认、现场勘查、改造规划、费用测算、进度安排等方面具体工作,由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正式签订分离移交协议,确认移交,并启动维修改造等相关工作。


  (4)2017年6月底前。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落实分离移交协议,完成维修改造等各项具体工作,实现分户设表,按户收费,基本完成“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各省属企业和企业所在地政府要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工作进度,具体工作可提前谋划、同步实施、压茬推进。


  (二)积极支持驻豫央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驻河南省中央企业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协议》及相关文件精神,全面推进驻豫央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三)切实推进省辖市、县(市、区)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统筹推进省辖市、县(市、区)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深化国有工业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分离办社会职能组负责督促、指导、协调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或议事协商机制,协调推进辖区内各级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有关企业要成立主要领导牵头的工作机构,积极行动,抓好落实。


  (二)细化政策措施。省直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就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涉及的成本分担、年度计划等具体工作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和办法,并督促政策落实。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制定工作方案,出台配套文件,加强政策指导。相关企业要做好规划工作,细化操作流程,研究确定具体分离移交协议。


  (三)落实主体责任。企业是“三供一业”移交主体,要明确任务,倒排进度,责任到人,全力推进。企业所在地政府是做好“三供一业”接收、改造和保障服务工作的主体,要立足大局,提高认识,转变作风,加强协调,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积极做好各项工作。


  (四)形成工作合力。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做好协调督导工作。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协调接收单位及有关部门统筹开展维修改造、管网铺设等工作,减少重复开挖施工,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从事“三供一业”专业化运营的国有企业要树立大局意识,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移交接收工作,并做好接收后的保障、供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五)强化督导考核。各有关单位要将推进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列入年度考核目标,明确责任,落实任务。省深化国有工业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分离办社会职能组要统筹把握全省工作进度,加强对重点企业和相关地方的督促检查。各地政府要加强对有关职能部门和接收单位的督导考核,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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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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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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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