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19]2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19-10-28
文号:豫政[201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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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在全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切实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着力提升监管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有序竞争环境和放心消费环境。


  到2019年年底,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双随机抽查全流程整合,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到2020年年底,实现全省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和联合监管常态化。力争三到五年时间内,市场监管领域新型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建设省级监管工作平台。省市场监管局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为依托,建设和完善全省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并纳入“互联网+监管”系统运行,实现与河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为抽查检查、结果统一集中公示和综合运用提供技术支撑。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双随机抽查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畅通数据归集路径,实现全过程留痕,确保各类专业性抽查检查结果及时有效归集至市场主体名下。各级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依托省级平台开展双随机抽查和部门联合抽查。各地、各有关部门已经建设并使用的工作平台要与省级平台整合融合,避免数据重复录入、多头报送。省级平台要于2019年11月底前上线试运行,各级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平台要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与省级平台的对接。


  (二)规范抽查事项清单管理。省市场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和实施办法。省级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以本系统实施的监管事项检查清单为基础,制定本系统的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和方式等;抽查事项清单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等进行动态调整,并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向社会公示。各系统的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工作要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并导入省级平台;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工作要于2020年3月底前完成,并导入省级平台。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要严格控制重点检查事项的数量和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


  (三)完善随机抽查“两库”。各级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要依托省级平台,结合监管特点和需要,建立本层级、本部门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两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省市场监管局和市、县级政府要加强对建立“两库”工作的统筹协调。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以监管事项检查清单中的监管对象为基础,通过分类标注、批量导入等方式,在省级平台建立与部门职责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检查对象名录库既可以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并按行业、地域、信用类别等不同条件设置。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等进行分类标注,完善信息项目标准、分类条件,提高抽查检查专业性。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建立专家库,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单位人员参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辅助实施,满足专业性抽查的需要。


  各级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的“两库”要于2019年12月底前建立;省、市、县三级“两库”要于2020年3月底前建立。要根据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对“两库”进行动态管理。


  (四)科学制定抽查计划。各级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抽查要求,针对市场监管领域的突出问题、热点问题,制定下一年度发起或参与的联合抽查计划,报本级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统筹研究后实施,并报本级政府备案。要科学确定部门联合抽查的事项和发起、参与部门,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年度联合抽查计划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向社会公示。年度抽查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五)依法规范实施抽查检查。省级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根据年度抽查计划,统筹组织本系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市、县级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根据抽查对象和参与部门,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抽查可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也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六)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各级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要在抽查检查结果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由检查人员在省级平台上录入抽查检查结果,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及时向社会公示。对抽查发现的问题,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和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后续监管衔接,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推进抽查检查结果政府部门间互认,实现信息共享共用,推动“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要求落到实处,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


  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分析利用,探索实行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提升企业信用风险预测预警和动态监测能力。根据风险等级采取差异化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鼓励创新,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既支持新经济发展,又防控可能引发的风险。


  (七)兼顾个案处理和专项检查。在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同时,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立即实施检查、处置;需要立案查处的,要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处理。要坚持问题导向,对通过上述渠道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市场秩序存在的突出风险,要通过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所涉抽查事项开展专项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有关部门要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省市场监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海关、税务、统计等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对本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督促。省市场监管局要依托省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各项工作。


  各地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地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在本地推广应用省级平台,建立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参与部门。


  (二)创造条件,强化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合理配置、统筹使用执法资源,强化经费保障,提高装备水平,完善档案管理,确保有效监管。要将有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加强督查督导。要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充实基层一线检查力量,强化监管执法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检查人员履职能力。


  (三)区分责任,严肃纪律。对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同时,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对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对象出现问题的,应结合执法检查人员工作态度、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客观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依法依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大胆探索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新模式,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加快形成政府公正监管、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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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